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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田县石溪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1-2020年)(文本)青田县石溪乡人民政府2012年8月第一章规划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条规划目的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条规划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条规划依据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条规划范围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条规划期限与基数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规划目标与控制指标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条总体目标和发展思路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条主要控制指标来源、执行情况和更新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八条人口发展控制目标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九条土地利用规划目标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土地利用现状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条土地利用现状结构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一条土地
2、利用特点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二条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三条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四条农用地结构调整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五条建设用地结构调整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六条未利用地结构调整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章主要用地布局和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七条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八条村镇建设用地布局与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九条交通水利用地规划与布局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条生态用地布局和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章土地用途分区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一条土地用途分区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二条
3、土地用途分区的类型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区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四条林业用地区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五条一般农地区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六条村镇建设用地区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七条风景旅游用地区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八条其他用地区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章建设用地管制分区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九条允许建设区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十条有条件建设区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十一条限制建设区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八章土地综合整治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十二条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十三条土地复垦开发整理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十四条低丘缓坡土地利用与开发规
4、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九章规划实施与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十五条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十六条规划实施的激励机制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十七条规划实施的评估机制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章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十八条规划成果及其效力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十九条规划实施起始日期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十条规划实施与解释责任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章规划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依据“保护、保障、挖潜、集约利用”的基本要求,切实协调好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保障的关系,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土地利用布局,实现土地利用方
5、式的根本转变,为石溪乡规划期内的土地利用管理和耕地保护提供科学依据,为石溪乡人口、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土地保障。第二条规划原则1、依法编制原则石溪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编制。2、城乡统筹规划原则将石溪乡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规划,统筹考虑城乡土地开发与整治、产业布局与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与民生工程建设等关系,合理协调各类产业和项目用地矛盾,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的可持续发展。3、规划衔接原则石溪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目标、主要规划指标等要符合青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注意
6、与县级规划相互反馈、上下衔接。4、公众参与原则在石溪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对土地利用重大问题的决策,应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5、节约集约原则石溪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时序、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科学制定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无序扩张。6、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目标、规划方案和实施措施。第三条规划依据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年);(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7、2004年);(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7)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8)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2年);(9)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10)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2011年);(三)国家和浙江省其他有关法律法规。2、技术标准及规划(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4)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浙土资办200996号);(5)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式(试行)(浙土资办200
8、996号);(6)青田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7)青田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基本思路;(8)丽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9)青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10)青田县域总体规划(2006-2020);(11)青田县村庄布点规划(2003-2020);(12)青田县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2009-2020);(13)青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实施评估报告。3、指导性文件(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l号);(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
9、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3)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L2006131号);(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3号令)(2009);(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200951号);(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与各类用地布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0号);(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41号);(8)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10、(浙委办发2010l号);(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42号);(10)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省各市、县(市、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通知(浙政土审200912号);(三)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审定办法(浙土资办200996号);(12)关于同意青田县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复函(浙土资函201236号);(13)丽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规划控制指标分解方案(丽政案0093号);(14)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分解下达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主要控制
11、指标分解方案(青政发201085号);(1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省低丘缓坡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11183号);(16)其它相关规划和文件。第四条规划范围规划范围包括国堞村、黄山碧村、金泉村、石溪村、吴山村、溪口村、下坦村、张山村的整个石溪乡区域。土地总面积为3005.55公顷。第五条规划期限与基数基期:2010年规划期:20112020年规划基数:以2010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参考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和自2005年土地利用规划基数经过规划执行情况调查综合确定。第二章规划目标与控制指标第六条总体目标和发展思路严格保护耕地,农业生产及生态用地得到
12、有效保护,非农建设用地得到有效控制,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有序推进,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不断优化,显著提升土地利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综合效益。第七条主要控制指标来源、执行情况和更新1、原规划主要控制指标(I)总量指标耕地保有量:为确保耕地总量平衡,严格控制基本农田不减少,全面提升标准农田质量,到规划期末,石溪乡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6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全乡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57.0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到2020年全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68.60公顷。(2)增量目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土地:到2020年全乡新增建设占用土地控制在10.35公顷。(3)效益
13、指标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到2020年全乡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50平方米。2、20062010年规划实施已经执行指标2006-2010年石溪乡规划执行情况良好。2010年耕地保有量为471.94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359.6公顷。全面完成了规划的耕地保护任务。2006-2010年石溪乡城乡规模为82.34公顷,达到原规划的城乡规模面积的120.03%;新增加建设用地指标使用面积0.30公顷,占原规划新增加建设用地指标的2.90%o建设用地规模扩展超过原规划控制指标的增加速度。2010年石溪乡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45.31平方米,土地利用集约水平正在逐步提高。4、主要规划控制指标更
14、新石溪乡规划修改,耕地保护控制指标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控制指标严格遵循原规划上级下达的指标,即维持不变。建设用地指标考虑到近年来石溪乡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原规划实施情况,依据规划管理相关法规和制度,进行必要更新。规划修改后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等于原规划下达指标减去2006-2010年规划实施已经执行的指标,并加上上级追加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主要是低丘缓坡开发试点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追加指标)。规划修改后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等于原规划下达指标加上上级追加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农村居民点原拆原建许可的减免的村庄复垦任务指标。2011-2020年石溪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控制指标为:(1)总量指标耕地
15、保有量:到2020年末石溪乡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60.0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到2020年末石溪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77.89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到规划期末,石溪乡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59.60公顷。(2)增量指标新增建设用地:2011-2020年末石溪乡新增建设用地不超过10.05公顷。3.效益指标(1)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到2020年末石溪乡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控制在110.00平方米以内;(2)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到2020年末石溪乡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不超过50.00平方米。第八条人口发展控制目标2010年石溪乡总人口7462人;其中非农业人口160人。根据计生、
16、公安等有关部门对各年龄段人口结构及人口迁移情况,结合石溪乡社会经济发展趋势,预测到2020年全乡总人口6100人。第九条土地利用规划目标1、耕地保护目标确保耕地动态平衡,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到规划期末,石溪乡耕地保有量达到450.97公顷。到规划期末,石溪乡基本农田保护面积360.22公顷。2、建设用地控制目标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增量,盘活建设用地存量,实现建设用地由外延式增长向内涵挖潜转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与土地利用效率明显提高,用地结构和布局进一步优化。到规划期末,石溪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7.89公顷以内。到规划期末,石溪乡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10.05公顷。规划落实新增建设用地9.9
17、2公顷。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0.13公顷。3、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目标为确保宜耕土地后备资源得到合理利用,重点开展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依据石溪乡实际耕地后备资源潜力,确定到规划期末,补充耕地6.42公顷,全部通过土地复垦来完成石溪乡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由于受到区域资源条件和环境限制,将通过全县土地统筹利用,统一管理,由县内其他乡镇完成,并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全面落实。4、用地效益和集约利用目标为了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程度,确定到规划期末,石溪乡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耗地量控制在50.00平方米以内;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控制在110.00平方米以内。5、土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加强对乡域范围内生态林
18、地、水系等生态系统的保护。完善和实施绿色工程计划,确保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改善,建设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清洁优美、生态良性循环的石溪乡。第三章土地利用现状第十条土地利用现状结构石溪乡土地总面积为3005.55公顷,农用地面积2795.5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3.01%;建设用地面积114.0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79%;未利用地面积95.9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19%。1、农用地耕地471.94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16.88%;园地79.87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2.86%;林地2114.35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75.63%,其他农用地129.40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4.63%o2
19、、建设用地以城乡建设用地为主,总面积82.34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72.22%。其中,农村居民点用地74.64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65.47%;采矿用地7.70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6.76%。交通水利用地29.86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26.19%。其中,公路用地15.82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3.88%;水库水面11.59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0.16%;水工建筑用地2.45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2.15%。风景名胜设施用地1.81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59%03、未利用地河流水面80.05公顷,占未利用地总面积的83.41%;滩涂沼泽用地7.05公顷,占未利用地
20、总面积的7.35%;自然保留地8.87公顷,占未利用地总面9.25%o第十一条土地利用特点1、农用地是最主要的用地类型,林地面积大本乡是传统农业乡,农用地是传统土地利用结构中的最主要用地类型。农用地面积2795.5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3.01%o山地丘陵为主的地貌及良好的水热条件,宜林土地多,森林分布广,林地面积达2114.35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75.63%。2、农业环境条件优越,耕地以水田为主本乡依山傍水,东、西、北三面环山,中部、南部为平贩低地。溪流较多,水库、坑塘蓄水多,地表水资源丰富。周高中低的地势,便于自流灌溉。耕地集中分布中部、南部低地,以水田为主,水田占耕地比例的92%。
21、3、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好,建设用地呈扩张趋势本乡基础设施较好,交通、水利等用地面积较大。畅通的对外交通促进了本乡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起步晚但进展较快,主要用于工业的独立建设用地快速增加;人口集聚趋势明显,集镇与中心村用地不断增加;旅游业有所发展,旅游用地扩大。现有建设用地面积达114.0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79%,并呈现出较强的扩张态势。第十二条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1、土地利用粗放,种、养殖业水平低全乡耕地利用上存在复种指数低,投入水平低,作物单产低和经济效益低的问题。全乡三分之二的耕地属于中低产田。在林业用地中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低。2、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开发难度较大全乡未利用土地面
22、积95.97公顷,多数为裸岩和砾地,不宜开发,只有部分缓坡疏林地可开发为耕地,但土质较差,开发利用难度大。3、土地供需矛盾大,稳定耕地面积有一定压力乡域内各类用地不能满足需要,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特别是耕地之争日益加剧,供需矛盾突出。今后随着高山移民安置到石溪集镇建设的推进,每年尚需占用一定数量的耕地,人均耕地占有量将继续减少,人地矛盾将长期存在。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第十三条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原则1、符合规划目标和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2、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土地利用布局;3、优先保证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民生工程项目用地;4、以内涵挖潜为主,集约用地、节约用地;5、
23、合理保障农业用地,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第十四条农用地结构调整规划农用地面积由2010年的2795.56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2811.24公顷,增加15.6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由93.01%调整为93.53%。1、耕地耕地面积由2010年的471.94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450.97公顷,净减少20.97公顷。规划期间,实际增加耕地6.42公顷,全部通过土地复垦完成;实际减少耕地27.39公顷,其中:耕地调整为园地18.98公顷,耕地调整为其他农用地0.98公顷,建设占用耕地7.43公顷。2、园地园地面积由2010年的79.87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1006.69公顷,规划增加27.
24、12公顷,规划减少0.30公顷,净增加26.82公顷。3、林地林地面积由2010年的2114.35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2127.29公顷,净增加12.94公顷。其中,规划期间林地增加16.10公顷,减少3.16公顷。4、其他农用地其他农用地面积由2010年的129.40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126.29公顷,规划期间增加11.36公顷,减少14.47公顷,净减少3.11公顷。第十五条建设用地结构调整建设用地总规模由2010年的114.01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107.95公顷,减少6.0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下降到3.59%o1、城乡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由2010年的82.34公顷调整到
25、2020年的77.89公顷,减少了4.45公顷。其中:(1)集镇:由2010年的0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0.25公顷,增加0.25公顷。(2)村庄:由2010年的74.64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75.00公顷,增加0.36公顷;(3)采矿用地:由2010年的7.70公顷调整到2020年末的2.63公顷,减少5.07公顷。2、交通水利用地交通水利用地由2010年为29.86公顷,调整到2020年28.23公顷,减少1.63公顷。(1)公路用地:由2010年的15.82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13.86公顷,减少1.96公顷。(2)水库水面:由2010年的11.59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11.9
26、8公顷,增加0.39公顷。(3)水工建筑用地:由2010年的2.45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2.39公顷,减少了0.06公顷。3、其他建设用地其他建设用地由2010年的1.81公顷,调整到2020年1.82公顷,增加了0.01公顷。其中,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由2010年的1.81公顷,调整到2020年1.82公顷,增加了0.01公顷。第十六条未利用地结构调整1、水域由2010年的80.05公顷调整到2020年末的69.96公顷,减少了10.08公顷。2、滩涂沼泽由2010年的7.05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7.09公顷,增加了0.04公顷。3、自然保留地由2010年的8.87公顷调整为2020年末的
27、9.32公顷,增加了0.45公顷。石溪乡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详见附表2o第五章主要用地布局和规划第十七条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1、目标任务围绕粮食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目标,按照发展现代农业、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要求,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切实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现代化农业建设。2、耕地保护规划(1)严格保护耕地,实行用途管制。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安排使用土地。(2)坚持保质保量补充耕地,积极稳妥推进土地复垦。结合村庄布点规划,推进农村建设用地的整理复垦。(3)贯彻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到规划期末石溪乡确保耕地保有量不
28、低于450.97公顷。规划期间,安排土地复垦补充耕地6.42公顷。3、基本农田保护规划(1)科学调整基本农田布局,确保基本农田质量。将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的基本农田调整为一般农田,为经济社会发展留出必要的、合理的用地空间,同时把禁止建设区内质量较好的一般农田优先补划为基本农田,保证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2)实施基本农田划区定界,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按照“定量到村、定位到块,定责到人”的要求,对基本农田设立标志,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落实责任。(3)根据各村的耕地数量、质量及分布状况,结合各村规划目标年人口及目标年农业和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数量,分解到各行政村。到2020年,石溪乡基
29、本农田保护面积360.22公顷。(4)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使基本农田保护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全面提升全区基本农田保护与管理水平。第十八条村镇建设用地布局与规划1、村庄集聚规划农村居民点按中心村一一基层村二级规划布局。规划期内将本乡现有的自然村撤并为5个农村聚集居住点。(1)集镇型中心村居住点规划规划期内建成1个集镇型中心村,中心村为石溪村村委中心居住社。集镇型中心村作为乡域的中心,承担重要的经济、文化辐射功能,规划期内鼓励发展,保障用地供应。(2)一般中心村居住点规划规划建设1个一般中心村,溪口中心居住社区。一般中
30、心村作为乡域的副中心、行政村的中心,承担一定的经济、文化辐射功能,规划期内按照合理引导的发展原则给予其适当的用地发展空间。(3)基层村型居住点规划规划建设3个基层村型居住点,分别是固坤居住点、吴山居住点、和张山居住点。规划基层村型居住点,基础设施完备,生产生活较为便利,原则上规模不扩大,但考虑到村庄撤并,也须适当安排一定的周转安置用地。(4)撤并型自然村规划全乡自然村除集镇、中心村、基层村外,均为撤并村。规划期间严格控制此类村庄改建、扩建与新建,逐步予以撤并,人口搬迁外移。2、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适应城市化发展趋势和用地变化,缩减村庄用地规模。到2020年,石溪乡新增村庄建设用地面积9.46公顷
31、,村庄复垦耕地面积1.66公顷,村庄转换园地、林地面积分别为0.21公顷、8.52公顷。村庄用地面积由2010年的74.64公顷增加到2020年的75.00公顷。到规划期末,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不超过110.00平方米。第十九条交通水利用地规划与布局完善公路交通枢纽,加强水利设施建设。石溪乡规划新增交通水利用地0.20公顷。1、公路在规划期间,建设庆景青公路湖边至巨浦段。2、水利设施规划规划期间,完成瓯江航道疏浚,建设高岗水利枢纽。以三溪口水电站等项目建成为契机,加快二、三产业发展。第二十条生态用地布局和规划重点加强上湖口饮用水源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同时充分发掘石溪乡自然生态特色
32、及社会历史文化特色,发展绿色经济,塑造具有地方特色的集镇。第六章土地用途分区第二十一条土地用途分区原则1、用地分区必须体现土地利用方向,土地主导用途和土地保护、限制、管理措施的相对一致性;2、用地分区必须与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指标相协调;3、用地分区应注重土地资源特征,符合社会经济发展,便于实施管理。第二十二条土地用途分区的类型依据石溪乡的实际情况,本规划划定了六类用途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林业用地区、一般农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风景旅游用地区和其他用地区。第二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区1、本区是基本农田分布集中度相对较高、优质农田所占比例相对较大的区域。石溪乡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面积为470.90公顷,占
33、全乡土地总面积的15.67%。主要分布在国洋村、吴山村和张山村等行政村。2、用途管制细则(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粮食、蔬菜等作物的生产,以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将在本用地区内的耕地转为非农用地;(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未利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3)区内耕地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可调整为其他类型的农用地,并仍依照本区管制规则进行保护和管理;(4)不得破坏、污染荒芜区内土地,不得在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取土、采矿、堆放固体
34、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5)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6)区内的耕地应培肥地力,防止污染;(7)区内其他类型的土地可保留现状,但不得扩大;有条件的应逐步改造为基本农田或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设施用地。第二十四条林业用地区1、本区土地以林地为主,主要分布在金泉村、石溪村、吴山村、溪口村等。到规划期末,石溪乡林业用地区规划面积为2105.79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70.06%o2、用途管制细则(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栽植用材林、经济林和防护林等林木;(2)调整林种结构,有计划地建设各类林业基地;(3)有条件的应逐步将区内影响林业生产的其它用地调整为适宜的用地方式;(4)保护好区内的
35、自然植被;(5)保护生态环境,做到乔木与灌木合理搭配;(6)严格控制区内的常住人口和农居建设。对于林业保护区核心位置的人口,可进行生态移民。因建设确需占用林地的,应按相关要求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7)区内禁止乱砍乱伐等毁林行为。第二十五条一般农地区1、一般农地区主要是为农业发展的一般农田、园地、畜禽和水产养殖地以及配套的其他农用地。到规划期末,石溪乡一般农地区规划面积为161.21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5.36%。2、用途管制细则(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发展果园、茶园生产等,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必须改变用途的,要经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部门批准;(2)鼓励对区内的农村居民点用地进行
36、整理,重点整治空心村和闲置房屋,增加区内的耕地面积,强化对农用地的保护和综合利用;(3)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该区域内的农田进行整理,增加有效耕种面积,提高耕地产出水平;(4)提倡和鼓励区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保持和培肥地力,鼓励对中低产田进行改造和对本区域范围内的非农用地适度开垦为耕地;(5)为改善区内农民生活质量,提高农民收入,允许适度进行农村道路、农田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第二十六条村镇建设用地区1、村镇建设用地区是指农村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用地区域。到规划期末,石溪乡村镇建设用地区规划面积为162.73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5.41%
37、o2、用途管制细则(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村庄居民住宅、乡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严格执行村庄规划;(2)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标准之内;(3)村庄建设必须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废弃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4)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5)列入拆并村内的建筑物规划实施期间应当整理、复垦为农用地,不得扩建;需要更新时,应集中到中心村或允许发展的村庄以及城镇建设用地区内建设;(6)保护和改善村庄环境,防治水土污染,严禁在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的工厂。第二十七条风景旅游用地区1、风景旅游用地区包括风景名胜资
38、源开发和利用的旅游设施用地和发展空间。石溪乡风景旅游用地区总面积0.7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2%o2、用途管制细则(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风景旅游用地及其配套设施建设;(2)区内土地使用应当符合风景旅游区规划;旅游资源开发前要保留原用地类型,不得用于其他建设;旅游资源开发时,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事先制订资源保护计划;(3)区内影响景观保护和游览的土地用途,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4)允许使用区内土地进行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5)旅游区的开发建设和旅游活动的规模,不得超过旅游区的环境容量;(6)修缮利用古遗址、历史纪念地等人文资源作为旅游项目时,不得改
39、变其特有的历史风貌。第二十八条其他用地区1、其他用地区主要指河流、坑塘等水域、道路及其他未利用土地。到规划期末,石溪乡其他用地区面积为104.2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47%o2、用途管制细则(1)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已批准的相关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2)严禁破坏特定用途,保护和改善区内用地的生态环境;区内的河流水域应当保持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便占用水域,更不能填没水域;积极保护水环境,防治水污染;(3)规划期间,区内影响特定用途的其他用地,应按规划要求调整至适宜的用地区;(4)严禁影响泄洪、通航、灌溉、渔业生产等其他用地项目进入水域。(5)加强水利建设,巩固和完善河流堤防工程,努力提高
40、防洪、抗洪能力;(6)在不破坏水环境和水质条件的情况下,鼓励亲水上休闲度假旅游业发展。第七章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的总体目标是严格区分适宜建设性开发用地与非适宜建设性开发用地,引导乡域人口向集镇集中,农业活动向基本农田和园林基地集中,形成功能各异的城乡互动协作型分工发展格局。根据不同的空间管制和资源保护要求,将石溪乡全部用地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第二十九条允许建设区允许建设区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范围内的土地,是规划期内新增集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区域,也是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上的预期用地区。石溪乡规划确定允许建设区面积为18
41、7.35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6.23%。石溪乡允许建设区中,村镇建设用地区面积83.14公顷,其他用地区面积104.21公顷。允许建设区的空间管制规则:(1)本区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新增加城乡建设用地受到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必须统筹增量和存量土地利用,促进集约和节约用地。(2)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允许建设区边界的调整,必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第三十条有条件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是指为了适应城乡建设发展的不确定性,在城乡规模边界外划定规划期内城镇、村或工矿建设用地布局调整的区域,其区域外缘边界为城镇
42、、村或工矿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该区按照保护资源和环境优先,有利于集约和节约用地的要求划定,严格避让优质耕地和重要的生态环境用地。石溪乡规划确定有条件建设区面积为79.59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2.65%o石溪乡有条件建设区中,村镇建设用地区面积79.59公顷。有条件建设区的空间管制规则:(1)本区域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的备选用地,城镇、村或工矿建设根据生产合理布局需要,确需在此范围内选址时,必须依照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用地区用地规模。(2)规划期内有条件建设区的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果必须调整的,要按照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审批。第三十一条
43、限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是乡域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以外的区域,区内对建设有严格的控制。石溪乡规划确定限制建设区面积为2738.6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1.12%。限制建设区的空间管制规则:(1)控制区内用地转变用途,在批准改变用途以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2)区内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用地报批程序;(3)严禁一切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开发建设活动;(4)区内开发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空闲地、非农用地或劣质农用地;(5)本区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只能进行适当少量开发;(6)区内的农业用地应培肥地力,改善质量,防止退化。石溪乡没有禁止建设区。第八章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第三十二条农村
44、土地综合整治规划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改革,推进农村住房改造、社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清理农村闲置土地,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第三十三条土地复垦开发整理规划通过土地复垦、土地开发和土地整理,缓解石溪乡人口增长与耕地减少的矛盾。空心村等是石溪乡土地复垦、开发、整理的重点区域。本次规划复垦的区域包括溪口村、国坪村和张山村,规划通过土地复垦增加耕地6.42公顷。第三十四条低丘缓坡土地利用与开发规划石溪乡低丘缓坡总面积1384.20公顷,其中可整理成耕地的约81.70
45、公顷,占低丘缓坡总面积的5.90%;规划成建设用地的约28.90公顷,占低丘缓坡总面积的2.09%;保留的1273.60公顷,占低丘缓坡总面积的92.01%。低丘缓坡是石溪乡重要的土地后备资源,今后应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原则,科学适度开发和合理利用。第九章规划实施与管理第三十五条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1、建立规划公众参与和监督制度规划经批准后,将规划目标、规划期限、规划范围、土地利用区与土地规划用途、批准机关与日期等规划内容向全社会公告,要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了解规划的重要性及其科学内容,明白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减少土地利用矛盾和提高土地利用收益的现实性,把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变为
46、大家的自觉行动。让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正确辨别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行为,并自觉进行批评与抵制。政府部门对于土地利用的许可、审批和土地利用管理,自觉接受群众的查询和监督。2、建立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本规划经批准后,纳入全乡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政府应该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建设用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目标和土地生态环境建设目标列入领导班子任期考核目标,并将土地控制性指标落实到各村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中。政府应该定期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报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监督、检查实施规划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以利用规划的有效实施。3、实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制度利用航天遥感技术和每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城镇村庄地籍调查等成果,并借助土地利用规划信息系统,将土地利用状况与规划目标作对比,分析规划的实施进度和实施效果,对于违背规划的行为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存在的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第三十六条规划实施的激励机制1、建立标准农田移位与新增建设指标挂钩制度为将位于村镇扩展边界范围内的标准农田应进行等面积置换,可建立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与标准农田移位建设相挂钩。对等面积置换的标准农田可采用质量等级考核标准,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