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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登封市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和过程我市由于城市发展过程中的特殊性,2016年8月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以前,房地分散登记时期,老城区大量的前期用地、建设手续不全,房产证已发放的小区,或者是一直未办理房产证,造成这些房产一直无法办理相关的手续,致使群众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无法进行户口迁移,影响孩子入学等,同时也在存在大量私下交易行为,既造成了税费的流失,也形成了许多纠纷,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2018年5月,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郑政2017)6号),我市出台了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
2、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登政(2018)17号),解决了一大批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该文件于2023年5月16日执行到时期。目前我市仍存在大量不动产登记历遗留问题需要解决,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郑政(2017)6号)并未对文件执行期限进行限定,并且2020年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作为了一项长期间工作在推进,因此为进一步解决我市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更好的服务于登封人民,需重新起草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
3、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系统性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征求意见稿拟就后,12月4日,登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班子会议讨论通过,12月21日分别向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市保障性住房中心征求了意见,税务局、住建部门、保障性住房中心无意见。局法规处认为该意见是规范性文件,对此意见已采纳。二、起草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4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5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6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豫自然
4、资发2021)34号)7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郑政(2017)6号)三、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稿共有以下几项主要内容:1、处理原则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依规,提高效率的原则,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简化办事流程,压缩工作时限,提高服务效率,努力做到“让群众最多跑一次”。先期办理,证缴分离的原则,开发建设单位欠缴规费和土地价款,在保留追缴权和处理权的同时,不影响购房者对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办理。2、处理范围全市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完善用地或者规划建设等手续的房地产。3、申请主体原开发建设单位存在的由原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原
5、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分不同情况由购房者或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承继单位或主管单位,建设合作方,房地产项目所在地乡镇(区、办)申请办理相关手续。4、土地权属确认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经查询无土地登记信息的,分不同情况以土地权属来源文件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权籍调查的结果经公示后进行登记。权籍调查结果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门户网站和现场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5、补缴土地价款购房人申请办理出让性质不动产权证书,需补缴土地价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补缴土地价款的标准按1987年1月1日(不含1月1日)前已建成的房地产,1987年1月1日至1999年1月1日(不含1月1日)期间已建成的房地产,1999
6、年1月1日之后已建成的房地产三个时间段分不同的标准进行缴纳。土地价款缴纳标准和程序按照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国土资源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补缴土地差价款工作的通知(郑财非税(2012)53号)文件执行。个人独院(独立)住宅交易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再单独办理土地使用权审批出让手续,转让方按照住宅用地级别对应现行基准地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可办理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6、房屋所在楼幢跨宗越界超占问题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明确楼房归属宗地信息或者经现场测绘楼幢界址,按房屋主体所在宗地落宗处理。四、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和公平竞争审查本意见不涉及。五、征求意见结果本意见在起草阶段分别向相关单位征询了意见,截至2024年10日,各相关单位表示无意见。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0条。目前,征求意见稿已经基本修订完善到位,现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2024年1月Io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