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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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第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依法自我管理、消防责任自负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消防安全。第二章消防安全重点单

2、位确定第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部门根据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确定。消防部门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管理实际需要,可以为经营主体、单体建筑、厂(场、院、园)区,或者场所等,并应当符合下列确定原则:(一)同一建筑或同一厂(场、院、园)区内有多个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场所),且由同一经营管理单位管理的,可以合并确定为1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二)具备两种及以上使用功能的单体建筑内,除居住场所以外,其他场所如果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当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三)经营规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第六条消防

3、安全重点单位实行分级管理机制,根据火灾风险程度,结合建筑、厂(场、院、园)区、场所及经营规模特点,划分一、二、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具体分级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消防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消防部门备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建筑高度250米(含)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二)建筑面积10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三)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地下公共空间。(四)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企业。(五)三级医院。(六)住宿床位500张以上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七)床位数10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八)全国

4、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一级博物馆。第七条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产业实际和火灾风险程度,在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基础上细化界定标准,但不得通过扩大面积、缩减行业类别等方式缩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涵盖范围。具体界定标准应报省级人民政府消防部门审查通过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第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依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数量及分布情况进行排查和核实,督促相关社会单位通过广东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平台实施申报,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部门汇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前对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数量及分

5、布情况排查核实台账进行初审,研究提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确定意见,并报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部门汇总审查。第九条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汇总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数量及分布情况排查核实台账,严格按照省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应列尽列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法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步函告各行业主管部门,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告。行业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而未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范畴的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部门应直接将该单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法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向社会公告,并同步报上一级消防部门备案。第十条消防安全重

6、点单位应以下列方式规范命名:(一)以单个场所为重点单位的名称:该场所商事登记或组织机构登记名称。(二)以单个建筑为重点单位的名称:该建筑名称(物业管理公司名称)。(三)以整个厂(场、院、园)区为重点单位的名称:厂(场、院、园)区名称。第十一条符合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各地可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调整:(一)单位发生停业、搬离、拆迁等情况。(二)单位经营面积范围减小,不符合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要求。(三)单位发生产权、经营权转变、名称改变等情况。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如符合上述第一二项情况,按撤销进行处理;如符合上述第三项情况,按变更进行处理。每半年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部门实施调整工作,报

7、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告。第十二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根据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界定标准进行确定。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实施网格化管理模式,以产权单位经营使用单位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为管理主体责任单位,将其经营使用或管理区域划分为“大、中、小”三级网格,明确各网格管理人员、职责和任务,构建社会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网格划分应根据建筑群或单体建筑内

8、部经营使用或管理区域分配情况,按照“一院多格、一楼多格、一层多格”原则,明确划分消防安全责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网格根据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网格界定规则(附后)进行界定。第十五条网格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应通过书面合同约定、消防安全责任状等形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原则进行分工。各经营使用单位负责自身经营使用区域内的房屋、场所及消防设施器材等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维护。产权单位经营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受委托提供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合同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场所及消防设施、器材等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9、和维护。多个单位共同使用的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等可集中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和维护。无法明确管理责任主体的区域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各经营使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划分。第十六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进驻单位(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业务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工作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岗位)内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各级网格消防安全管理履职单位应确定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

10、理人员。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鼓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聘请具备国家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第十八条单一经营使用单位或有关单位受托提供,大网格消防安全管理服务的,由产权单位、经营使用单位或受托的有关单位依合同履行,大网格,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单一产权,且存在多个经营使用单位或受托提供,大网格,消防安全管理服务的单位的,产权单位或由产权单位依法委托一家受托单位履行大网格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多产权,且存在多个经营使用单位或受托提供大网格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单位的,应依法协商委托一家经营使用单位或受托单位履行大网

11、格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九条“大网格巧肖防安全管理履职单位应负责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织、管理和领导协调,统筹组织和督促三级网格运作。要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商会议,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火灾危险性较高的单位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每月不宜少于1次,其他单位每季度不宜少于1次。消防工作会商会议应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主持,分析消防安全形势,跟踪督办火灾隐患查改工作进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并做好会议记录。第二十条“中网格”应根据区域划分,由区域内各经营使用、受托提供日常消防安全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成立消防工作组承担日常消防安

12、全管理工作。消防工作组可依托单位保安、工程技术部门和微型消防站灭火救援技术处置队组建。(一)消防工作组应建立并完善各“小网格”的基础数据台账,明确各“小网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掌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督促各“小网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并健全防火档案。(二)消防工作组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小网格”工作落实情况实施检查督促,收集消防安全隐患信息,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案。第二十一条“小网格”区域内各单位(场所)应指定12名消防管理员,承担各楼、院、建筑楼层、各小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一)消防管理员应牵头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工作职责。定期开展防火巡查,跟

13、进火灾隐患整改。完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基础情况台账,健全消防检查、整改情况台账,以及消防宣传会议设施器材档案。(二)未划分“中网格”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小网格”消防管理员履行“中网格”消防工作组相应职责。(三)“小网格”消防管理员可由场所员工、保安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微型消防站、灭火救援技术处置队人员担任,也可采取购买劳务输出服务形式,委托劳务企业派驻。第二十二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进驻单位应当建立消防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

14、案演练消防工作考评奖惩等基本制度,并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易燃易爆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燃气和电气设备检查管理制度、防雷防静电管理制度、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各单位(场所)的员工均应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负责本人工作区域内用火用电安全,主动维护工作区域及周边安全疏散设施畅通;主动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掌握灭火救援、疏散引导和宣传培训基本技能,熟悉工作区域及相邻区域消防设施器材分布,一有冒烟起火应先报警后汇报,第一时间就近处置,第一时间组织引导其他人员就近疏散。第二十四条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依法聘用具备消防设施操作员

15、资质的人员承担值班工作。值班人员数量和资质等级应符合法定要求,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值班期间应当严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二)熟悉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定期进行设备测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严禁擅自切断消防电源;(三)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及时记录火警或故障情况,故障情况应当及时上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四)接到火灾警报并确认是火灾时,应确保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在主出入口设置采用耐久性材质制作的安全操作规程提示,指定专人实行严格管理。第二十六

16、条推广运用广东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平台,鼓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运用智能化手段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鼓励已自主建设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做好系统对接,实现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共享。运用广东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平台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保建筑、场所、人员基本信息及工作信息录入情况完整详实。鼓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运用物联网等新型信息化技术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智能化水平。已运用消防物联网和广东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平台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督促物联网平台服务商将消防给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数据应联网接入广东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平台,实现物联信息共享。

17、运用广东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平台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进驻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变更的,应在1个月内通过广东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平台予以更新。第二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依法自主履行防火检查、防火巡查职责,依据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防火检(巡)查内容(附后)开展火灾隐患自查工作,并健全档案备查。(一)“大网格”消防安全管理履职单位每季度组织1次防火检查,“中网格节肖防工作组每月开展1次防火检查。(二)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管理员应在营业期间每2小时进行巡查,营业结束后应当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属于非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管

18、理员应在正常使用期间每4小时进行巡查。(三)具有夜间生产、经营、使用功能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组织夜间防火巡查,每夜不应少于2次。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结合实际开展夜间防火巡查。运用广东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平台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防火检查、巡查结束后应将情况信息及时录入平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运用广东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平台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的,可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纸质档案。第二十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火灾隐患整改应严格按照广东省社会单位火灾风险自查自改指引具体时限要求完成整改,整改后必须组织验收,确保整改到位。一般火灾隐患未整改前,相关经营使用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

19、施,保障消防安全。涉及重大火灾隐患情形的,相关经营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用危险部位,整改完毕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九条消防部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参与并配合。针对消防部门检查时提出的隐患和问题,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依法组织整改。第三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严格火源管控,依照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用火用电用气管理要点(附后),规范用火用电用气行为,推广运用新型电气燃气火灾防范技术,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实施标准化管理第三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根据经营使用业态特点,综合考虑火源管控和安全疏散需求,科学布局,严格按照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要求落实防火分隔措施。鼓励采用分区域集中布置形

20、式设置招租区域和经营使用功能。经营使用单位或经营业主在开展招商招租过程中,不得出租使用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原有消防设计和规划用途。第三十二条生产、储存、经营除易燃易爆危险品外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应严格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实施防火分隔。仓储场所、商业配套仓储区应落实防火分隔措施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根据储存货物种类实施分类储存,严格控制堆垛、货架货品储放高度和区域内照明电器产品使用。第三十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加强设备检修、油漆粉刷等施工作业以及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依法依规落实严管严控措施。大型商业综合体、公共娱乐场所和设置于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商场实施

21、动火作业,严禁安排在营业时段进行,鼓励其他有条件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安排在非营业非工作时段进行。第三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装修装饰应严格按照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要求选用装修装饰材料。严禁使用易燃可燃芯材彩钢板搭建临时建筑。严禁装修、装饰采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易燃、可燃材料。冷库制冷保温材料严禁选用易燃可燃材料。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施工现场装修装饰材料、天那水、胶水等可燃物进场把关和临时仓储管理,配齐消防设施器材,落实专人看护。施工区域应与经营、使用区域采用独立防火隔墙分隔,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第三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22、设置符合规定形式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等安全疏散设施。(二)各楼层明显位置应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明确疏散引导员。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等必要的文字说明。(三)不得堵塞、占用和锁闭安全疏散设施。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发生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及相应的使用说明。(四)严禁在建筑中庭、疏散走道、疏散通道、上人平屋顶、防火间距处违规设置经营设施和游艺设施。(五)建筑外墙处不得设置影响灭火救援和人员逃生的户外广告牌和防盗铁栅栏。应分方向、分区域设置消防紧急逃生窗,并设置明显标识,(六)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场地应当划设标线、设置警示牌,必须

23、随时保持通畅,不得占用、堵塞。第三十六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要求,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等防灭火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水带、水枪、破拆工具、疏散指示标识、安全出口标识、应急照明灯具、防毒面具等消防器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要求设置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确保分区完整和防火卷帘、防火门窗、防火墙、挡烟垂壁完好有效。消防设施回路控制模块不得安装在强弱电管井内,确保发生火灾时正常运行。第三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依法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确保消防供水设施完好,水压充足;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正常;消火栓有明显标

24、识,消火栓箱内器材完好齐全,取用方便;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器材完好可用。第三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依法委托符合消防技术服务从业条件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每月对本单位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与其签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在合同中确定维护保养内容,并保留维护保养记录;每年应依法委托符合消防技术服务从业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1次全面检查测试,并将检测报告存档。第三十九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要建立与受维保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设立24小时应急电话,及时维修各类消防设施故障,协助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处置火灾事故。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依法每年开展一次全面消防安全评估,可与消防设施

25、检测合并实施,并按国家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消防队员数量应当与本场所消防职责相适应。鼓励聘请专业人员作为微型消防站或专职消防队人员。大型商业综合体、超高层公共建筑、危险化学品企业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整合水电、暖通等特殊工种人员,成立灭火救援技术处置队,一旦发生警情遂行出动,现场启动和处置维修建筑消防设施及其他设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整合建筑内各经营使用单位工作人员,设立“疏散引导员”,就近引导人员安全疏散。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按标准配备灭火防护服、灭火防护靴、头盔、腰斧、腰

26、带、防毒面具、安全绳、灭火器、水枪及水带、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等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根据建筑特点和使用功能分布,按照“便于取用、快速处置”原则,分区域设置微型消防站执勤点或装备器材存放点。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值班执勤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每日实名制排班和定点值守机制,接受辖区消防站业务培训、执勤调度和联动演练。值班、执勤人员应当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及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人员担任。(一)消防控制室应保证24小时专人值班。(二)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值班执勤人员数量应不少于20%,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人员数量应满足突发火灾警情

27、处置需要。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值班执勤人员数量应不少于50%,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人员应满足突发火灾警情处置需要,人数不少于2/3。(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值班执勤人员应全员在岗。第四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标准制订符合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第四十五条遇自身及周边场所发生火灾警情或其他抢险救援警情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进驻单位应履行社会救助和邻里互助义务。第四十六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主动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向社会作出消防安全承诺,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群众监督。第四十七条消防安全重

28、点单位应建立完善防火公约、设立消防宣传栏、消防警示牌等,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社会宣传功能的平台,要常态化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第四十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开展常态化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机制,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I。保安人员、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每季度培训不少于1次,微型消防站队员每季度履职能力培训和应急演练不少于1次。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培训I。员工培训后应实施考核,考核不通过的应组织复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9、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三)有关消防设施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五)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第四十九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依法主动接受消防安全培训I,具备消防安全履职能力。第五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所有员工均应熟悉掌握本岗位职责,具备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扑灭初起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能力,掌握消防设施器材运用技能。第五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大网格”消防安全管理履职单位应当建立消防档案,内容包括单位建筑概况、消防行政许可情况、消防工作组织机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以及防火巡查检查、预案演练

30、、培训等管理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各网格应对单位建筑、场所基本情况、消防设施、灭火器具等基本情况要进行统计登记;对排查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要逐一登记;对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安全培训情况等逐一登记。第四章监督职责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研究部署,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挂牌督办;(三)对涉及停止使用、停产停业,且社会影响较大的消防

31、安全重点单位,建立规范处理等工作流程和制度;(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定期研究、推动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东莞市和中山市各镇(街道)参照本条关于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消防部门应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列为“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抽查对象,依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抽查,月度抽查数量占比不得少于当月随机抽查单位总数的30%o第五十四条各地应根据消防监管力量实际,对照一、二、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明确监督检查分工,具体分工

32、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消防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消防部门审查备案。除以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部门可将部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授权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一)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二)地下公共建筑。(三)大型商业综合体。(四)危险化学品企业。(五)三级医院。(六)高等院校。(七)文物保护单位和公共博物馆。(八)监狮口司法行政戒毒所。第五十五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一)督促

33、指导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二)会同消防部门制定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机制。(三)督促符合申报标准的单位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建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工作档案。(五)省、市、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分别于每半年、每季度和每月组织不少于1次消防安全抽查。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及火灾多发季节,应将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抽查重点,增加检查频次。(六)督促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第五十六条邮政、通讯、银行、证券、保险、电力、供水石化等相关系统及各行业协会(商

34、会)应认真履行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加强本系统、本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第五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参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主动接入城市消防物联网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消除建筑消防设施故障,为单位日常消防管理、整改火灾隐患等提供技术服务,提高技防物防水平。第五十八条消防部门应当牵头建立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体系,按规定记录归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用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共享,强化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结果综合应用,推动对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法实施失信惩戒。第五十九条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

35、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六十一条本规定由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2023年12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附件:1.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 .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界定标准3 .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网格界定规则4 .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防火检(巡)查内容5 .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用火用电用气管理要点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一、重要公共建筑:(一)地市级及以上的党委、人大

36、、政府、政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二)设计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公共娱乐场所、证券交易所等公共室内场所。(三)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四)地市级及以上,且设有不可移动建筑物的文物保护单位。(五)地市级及以上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六)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七)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台。(八)住宿人数超过500人的寄宿制学校。(九)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十)15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院、老年人照料设施。(十一)地下轨道交通车辆段、基地、控制中心和2条线路及以上的换乘枢纽站点。二、其他公共建筑:(十二)一类高层

37、公共建筑。(十三)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店(商场)建筑(包含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步行街、商店、市场、商业综合楼等)。(十四)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宾馆。(十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饭店)。(十六)候车厅、候船厅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十七)民用机场。(十八)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城镇邮政、通信枢纽单位。(十九)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施工现场。(二十)部属、省属科研单位(二十一)建筑面积在3000平

38、方米以上的大型游客服务中心、大型高速公路服务区;(二十二)监狱和司法行政戒毒所三、工业建筑:(二十三)装机容量200MW以上的火力发电厂,电压22OkV以上的地区变电站、换流站,二级以上国家电网公司,设区的市级以上电力调度中心。(二十四)设有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甲类厂房,或者单体建筑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的乙类厂房,或者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乙类高层厂房的企业。(二十五)日装瓶数量大于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二十六)设有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甲、乙类仓库,占地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丙类仓库的企业。(二十七)装置设备、罐区、建筑区占

39、地面积大于IOooo平方米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企业;(二十八)同一建筑内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食品加工、电子生产、医药、家具、电镀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二十九)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三十)设有总储量500吨以上棉库的企业。(三十一)设有总储量10000立方米以上木材堆场的企业。四、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三十二)大型矿山企业。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界定标准一、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如化工生产车间、油漆、烘烤、熬炼木工电焊气割操作间,汽车库,厨房,

40、化学危险品储存场所,易燃易爆品储存场所,高压工作区域,易燃的建筑群等。二、与火灾扑救密切相关的部位。如与火灾扑救密切相关的变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三、性质重要,发生事故影响全局的部位。如配电房、发电机房,通信设备机房生产总控制室,电子计算机房,锅炉房,档案室、资料、贵重物品和重要历史文献收藏室等。四、物资集中的部位。如储存大量原料、成品的仓库、货场,使用或存放先进技术设备的实验室、车间、仓库等。五、人员集中的部位。如单位内部的礼堂(俱乐部)、活动用房、集体宿舍等。六、重点场所。建筑内部符合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情形的单位(场所)。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网格界定规则一、“大网

41、格”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所有区域。二、“中网格”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建筑群或单体建筑分属经营使用或管理区域。(一)属于厂(院、园、区)的,原则上以厂(院、园、区)内独立建筑进行划分。如独立建筑内逐个楼层整体分属同一经营使用单位的,可以楼层进行划分。厂(院、园、区)内建筑采用连廊相连的,以经营使用功能进行划分。(二)属于单体建筑的,原则上以建筑楼层进行划分。(三)建筑楼层内设置2个(含)以上防火分区的,应以单个防火分区进行划分。(四)建筑内设置2种(含)以上经营使用功能,2个(含)以上工业企业、2个(含)以上医疗科室的,应以具体场所经营使用区域划分。(五)经营使用区域为单体建筑楼层局部区域的消防

42、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楼层数2层(含)以下,且呈院落设置的文物建筑、宗教场所,无需划分“中网格”。三、“小网格”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商铺、办公室、展厅、厨房等经营使用基本单元。(一)大型商业综合体、商市场原则上以独立商铺划分。设置主力店、超市的,以产品经营范围划分。(二)养老机构内老年人居住建筑以楼层进行划分,医疗用房以科室进行划分。(三)学校内学生宿舍以建筑楼层进行划分;教学用房以院系或年级进行划分;图书馆以阅览室、商铺、餐饮场所、书库进行划分;体育馆以体育项目功能进行划分,如仅设单一项目功能的,整体建筑为“小网格工(四)医院内住院综合楼、门诊楼以医疗科室进行划分。单一科室使用的住院楼、门诊楼以

43、楼层进行划分。涉及高压氧舱等重要医疗设备用房的,应划分为独立“小网格”。(五)建筑楼层数3层(含)以上的文物建筑、宗教场所以楼层进行划分。建筑楼层数2层(含)以下,且呈院落设置的文物建筑、宗教场所,原则上以独立建筑进行划分,如设连廊相连的,以功能区域进行划分。文物建筑、宗教场所内设置办公室、餐厅、厨房、公共娱乐场所、酒店客房等功能用房的,应按功能区域划分为独立“小网格”。(六)博物馆原则上以展厅、办公室、商铺、餐厅等进行划分。如同为文物建筑的,按上述要求执行。(七)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原则上以使用功能区域或防火分区进行划分。客房区域可按疏散走道设置区域划分,厨房、餐厅、休息区、洗浴区、酒吧、

44、仓库等均应划分为独立“小网格”。(八)高层公共建筑、地下空间原则上以不同经营使用区域进行划分。1 .高层公共建筑、地下空间内涉及大型商业综合体、商市场、宾馆饭店等功能的区域,参照前款执行。2 .地下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均以防火分区进行划分。(九)物流仓储场所按办公、装卸、包装、仓储功能分区进行划分。(十)工业企业中生产车间及室外工艺设施均以工段进行划分,仓库以防火分区划分,储罐区按罐组划分。(十一)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发电机房等消防设备用房均应划分为独立“小网格”。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防火检(巡)查内容一、防火检查:(一)各网格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二)消防车通道、消防

45、水源情况;(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窗、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四)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情况;(五)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情况;(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及相关记录;(七)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八)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九)用火、用电安全情况;(十)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十一)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十二)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二、防火巡查:(一)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二)有无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情况,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在位,消防安全标识是否

46、完好清晰;(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用火用电用气管理要点一、用火安全管理:(一)实施动火施工的经营使用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通过广东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平台进行报备。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二)动火作业前应当清除现场可燃物质,检测可燃气体含量、保持良好通风,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三)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区、营业区之间应当进行防火分隔。动火作业期间严禁与其他工序交叉作业。(四)明火厨房应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实施防火分隔,安装可燃气体探测

47、装置,于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设置厨房灭火系统和灭火毯等消防器材。餐饮场所油烟管道及油气回收装置应视使用年限,定期开展维修清洗,原则上每月不得少于1次,并做好记录台账备查。(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严禁使用明火作为演艺用途,严禁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二、用电安全管理(一)各经营使用单位电气、电热设备及线路应选用合格电器产品,定期更换淘汰老旧线路。每年至少委托电气检测机构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1次全面安全性能检测。(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并由具备资质的人员操作。(三)所有电气线路应设置与设计电流相配套的漏电保护开关,不得过负荷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四)公众聚集场所营业结

48、束时,应当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五)配齐电气火灾所需灭火器材,鼓励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主动应用先进电气火灾防控技术手段。(六)建筑内部严禁设置电化学储能电站。(七)建筑内部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或充电。其他电动交通工具充电设施区域应与其他区域实施防火分隔。(八)弱电管井内不得安装强电设备。(九)冷库内不得违规敷设电气线路。三、用气安全管理:(一)燃气管道阀门及燃气设备周边应设置安全操作规程(二)每年应对燃气管道和设备进行1次全面安全性能检测,并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措施。(三)燃气管道敷设、燃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当由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操作,安装燃气浓度报警装置。(四)集中供气瓶组间设置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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