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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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号:水规计201622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助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精神,深化水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事项,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我部研究制定了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o现予以印发实施。水利部2016年1月19日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

2、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助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精神,深化水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事项,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现制定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的实施办法。一、整合审批事项(一)对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内容相近事项进行分类整合。将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2项整合为“取水许可审批”o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H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归并为“洪水影

3、响评价类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作为1项审批事项保持不变。二、明确适用范围(二)取水许可审批适用范围。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取水许可。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申请取水许可。在取水许可申请受理阶段需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依据。(三)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或以上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以项目法人为单位编制一份送审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应包含涉及情形相应内容,并符合原审批事助的有关技术

4、要求。1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2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3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4 .在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规范审批权限(五)取水许可审批权限。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4号令)等有关规定的审批权限开展建设项目水

5、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和取水许可审批工作,审批主体为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六)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权限1 .对只涉及(三)中1种情形的投资项目,仍按该种情形的原审批管理权限执行。(1)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依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确定审批权限,审批主体为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U9927号)确定审批权限,审批主体为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审批权限按照水利部授权文件办理。(3)在洪泛区、蓄滞洪区

6、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依据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讯2013404号)确定审批权限,审批主体为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4)在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依据水文条例确定审批权限,审批主体为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2 .涉及(三)中2种情形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实行一个审批机关为主,有关机关会同或者参与的方式开展审批工作,只下达一份审批文件。审批文件针对相应情形分别出具审查意见。审批权限属于不同层级,由高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审批H作。审批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

7、部门参与;审批权限属于两级以上或者两个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原则上由上级或者共同的上一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有关的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批权限分别属于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审批权限属于不同流域管理机构的,项目法人可以选择向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首先受理申请的流域管理机构牵头,会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办理。各审批机关根据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主要内容确定牵头办理部门。四、优化审批流程(七)统一受理。水利部及7个流域管理机构分别设立水行政服务窗口,统一受理水行政审批事项,编制服务指南,明确办理流程和时限要求。推行受理单制度,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要予以受理并

8、出具受理单。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参照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做法,加快服务窗口建设,实行统一受理。(八)规范审查。有关涉水行政审批事项简化整合后,由牵头审批机关组织技术审查,相关审批机关参与。需委托技术支撑单位开展技术审查的,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审查单位开展审查。牵头部门在审批中要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会同办理的审批机关不再进行单独审查或拆分审查,要积极参与技术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九)限时办结。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审查审批时限要求,限时办结。建立审批时限预警制和政府鼓励事项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审批完成后,审批文件交由水行政服务窗口统一送达行政相对人。(十)加强监管。切实加强审批事助的后续

9、监管工作,明确监管责任,落实监管任务,确保监管到位。负责实施审批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在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的批复文件中,要明确后续监管主体和监管责任。五、提出保障措施(十一)加强组织领导。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改革重要性的认识,落实工作责任,抓好工作部署,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要按照特事特办、专盯专办的要求推进审批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服务质量。(十二)制定实施细则。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流域、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并做好宣贯

10、落实工作,本着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十三)完善工作机制。要完善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工作机制,加强审批机关各有关部门之间的衔接协调,同时,抓紧建立相关流域之间,流域与区域、区域之间办理审批中的工作衔接机制。(十四)及时总结经验。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改革措施的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的意见,不断总结完善。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水利部。(十五)做好衔接实施。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水利部发布的有关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办理高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事项的,依照水利部关于高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改革的通知冰政法2015431号)执行。备注: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16.01.19,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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