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纪委监委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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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第一条为促进全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大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力度,突出抓早抓小,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职和廉洁从政,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结合XX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廉政约谈,是指县委、县纪委对全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在履行职责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等方面,采取约见谈话方式进行早提醒,早打招呼,并督促其认真履行“两个责任”,发挥廉洁自律表率作用的一种监督措施。第三条约谈对象(一)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工业园区、县人民法院

2、、县人民检察院领导。(二)县级各部门、各镇乡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三)县属国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四)省属驻XX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第四条约谈主体(一)县委书记约谈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工业园区、县法院、县检察院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及县级部门、镇乡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县委书记同县纪委书记约谈县委常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工业园区、县法院、县检察院主要负责人。(二)县纪委书记约谈县级部门、镇乡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县纪委书记同县检察院检察长对部分县级部门、镇乡班子成员进行集体约谈。(三)其他根据安排需要进行约谈。第

3、五条约谈方式约谈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进行。约谈一般采取“一对一”谈话的方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第六条约谈种类(一)常规约谈。即根据约谈工作年度安排,定期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进行常规廉政约谈。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和系统贯彻落实中央、省、县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改进作风等有关规定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二)重点约谈。即针对重要职能部门以及腐败现象易发多发、涉及“权、钱、人”的关键岗位和重点

4、领域相关人员,不定期进行约谈,要求约谈对象结合实际制定重点防范的制度和措施。(三)警示约谈。即针对一定时期内,个别地区、部门(单位)和系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问题强烈的,应及时与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班子成员进行警示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措施。(四)诫勉约谈。即针对群众信访举报、案件检查、执法监察、监督检查、明查暗访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和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一般性违纪违规问题,以及发现重点工作、中心工作推进不力等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应及时进行诫勉约谈,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整改。(五)任前廉政约谈。即对拟新任、提拔、交流对象到任前进行廉

5、政谈话,重申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提醒其务必严守纪律规定,履行“两个责任”,并按照“一岗双责”要求,由任职对象作出廉洁自律承诺。(六)集体廉政谈话。即分部门、镇乡对全县各县级部门、各镇乡的机关干部职工、村(居)两委干部,每年进行一次全覆盖的集体廉政谈话,强化廉政教育。第七条中央、省、市纪委和县委、县政府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警示约谈:1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2 .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3 .对上级领导机关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4 .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

6、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有关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5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纪检监察业务考核和相关社会评价排名在后三位的。6 .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进行警示约谈的。(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诫勉约谈:1 .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2 .单位人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3 .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生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4 .对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受理办理,问题解决不到位,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紧急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

7、影响的。5 .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6 .不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县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纠正“四风”执行不力,导致发生问题,造成一定恶劣影响的。7 .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不良影响的。8 .履行职责不力、不到位,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好,能认真改正错误,免予追究党政纪责任的违纪行为。9 .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进行诫勉约谈的。第八条约谈程序廉政约谈由县纪委监委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凡需实施廉政约谈的,

8、根据约谈内容,明确县纪委监委具体经办室(涉及多个室的确定一个牵头室)为约谈承办机构。约谈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对象确定。1.常规约谈、重点约谈和集体廉政谈话由县纪委适时拟定方案,县纪委书记审定;2.任前廉政约谈由县委组织部提供约谈对象名单,县纪委负责组织实施;3.警示约谈和诫勉约谈由县纪委根据发现的问题和工作需要确定,也可根据领导批示确定。(二)约谈准备。县纪委监委相关室按照约谈要求,拟定约谈方案,明确约谈内容、列出约谈问题、提出约谈要求、制定约谈提纲等约谈必需的有关资料。(三)约谈通知。由县纪委监委相关室提前2个工作日发出约谈通知,告知约谈时间和地点、内容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事项。(

9、四)约谈实施。根据约谈对象和各室工作职责确定约谈主体,约谈承办机构派员参加约谈并做好约谈记录。1.约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主题及原因,通报有关情况。2 .约谈人向约谈对象了解相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3 .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要求作出明确表态。4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向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报告。第九条约谈人应遵循的要求(一)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二)谈话前做好充分准备,熟悉有关情况,确保谈话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谈话要注意方式方法,尊重约谈对象的人格尊严,维护其合法权益。(三)约谈时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并做好谈话记录。(四)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

10、得向约谈对象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反映材料等具体信息,注意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十条约谈对象应遵循的要求(一)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书面向县委、县纪委请假说明,并进行补谈。(二)如实陈述说明,正确对待组织的批评和帮助,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三)不得事后追查甚至打击报复谈话人、信访举报人。第十一条督促整改落实(一)除常规约谈外,约谈结束后,约谈承办机构应及时制定廉政约谈整改意见书,明确整改任务和完成时限,印发约谈对象。(二)约谈对象对照廉政约谈整改意见书的内容逐一提出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在约谈结束5个工作

11、日内书面报告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整改结束后,及时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三)约谈承办机构要采取效能监察、明查暗访等方式,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第十二条责任追究及结果运用(一)不遵守廉政约谈有关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二)开展约谈的工作人员,泄露谈话秘密的,追究失泄密者责任。(三)约谈对象打击报复约谈人、信访举报人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约谈有关材料存入县党风廉政建设档案,并抄送县委组织部备案,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党风廉政建设约谈的联络协调工作由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约谈承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相关工作资料在约谈结束后,统一交由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存档。第十四条各单位要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开展所属党员干部的约谈工作。第十五条本制度由XX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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