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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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招标投标条例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其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程。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第二章招标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项目(以下统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

2、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鼓励依法必须招标以外的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第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认定,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投资比例过大;(三)对城市重大规划、重要地段和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和规划设计、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工程以及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重要大型工程的设计,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规定

3、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认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二)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七)对城市重大规划、重要地段和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和规划设计、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工程以及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重要大型工程的设计,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可直接发包或委托给以相应专业院

4、士、国家部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命名的设计大师、国内外知名设计专家为主创设计师的设计单位;(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市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鼓励依法必须招标以外的建设项目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第八条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代理机构,也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或者范围。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策划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资格审查、组织开标、组织评标和协助招标人处理异议的相应专业能力。招标代理机构与国家机关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5、运行服务机构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可能影响服务质量的异常低价参与市场竞争;(二)提供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三)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四)组织或者参与弄虚作假;(五)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六)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依法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招标人对公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上发布。招标人

6、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将修改的内容通过原渠道发布、告知。第十二条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总承包、大型及以上或技术复杂的施工项目招标中,可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第十三条资格审查方式选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一般应当采用资格后审;(二)对于大型及以上或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三)对于大型及以上且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可以选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对有限数量制的使用应当严格控制。第十四条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通过资格条件审查的申请人多于9家的,招标人应当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选择不少于9家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参加投标,其通

7、过资格预审不少于9家合格投标人的数量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第十五条资格预审项目招标人未设置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条件,通过资格条件审查的申请人不足9家(少于3家除外)的,招标人应邀请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参加投标。第十六条资格预审项目因招标人设置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导致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不足9家,招标人应当降低企业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条件(量化指标不超过50%)或者取消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条件,改为资格后审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第十七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五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最短期限,按

8、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招标公告发布后,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不足三个;或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或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认为缺乏竞争性,决定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改进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标。有前款情形重新招标,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投标第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

9、响应。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二十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通过受让、租借、挂靠资质投标;(二)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三)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

10、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四)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者通过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五)以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竞标;(六)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二)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

11、制作或者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子文档;(五)不同投标人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七)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或通过不见面交易系统在开标会议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采用电子招标的,开标时招标投标平台未接收到投标人上传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或者导入的

12、,视为放弃投标。因招标投标平台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提交投标文件、无法开标或者评标的,招标人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或者使用应急开标、评标系统导入未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开标、评标。第二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招标人应委派具备中级及以上工程类相关职称或者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的代表参与评标(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除外)或者资格审查。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不得担任其所代理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三)招标人代

13、表应当是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专业人员,且应当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有关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四)来自同一单位的评标专家不得超过1人;(五)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由招标人确定或者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技术要求复杂的工程建设、工程服务咨询项目,一般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对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按照综合打分由高到

14、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工程建设、工程服务咨询项目,一般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经评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以及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应当书面通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二十七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中遗漏必要内容或者存在错误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予以补充、

15、纠正。第二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国家对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自主组建。定标委员会名单应当同定标活动过程中其他资料一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及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招标人在定标前可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约谈,并形成报告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定标委员会作为参考。定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和标准等内容开展定标活动。并在定标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音像信息和定标报告等资料应当一并存档备查。第三十条

16、定标结果公示应当及时且内容全面详细,中标人公示信息应当载明各中标候选人的名称、排序、投标价格、项目负责人信息、质量、工期、业绩、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定标时间、定标方法、定标结果、各类定标因素的定标理由、票数以及总票数、投标人依据各类定标因素提交的材料、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以及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一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或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并予以核查、取证,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招标人经核查认为需要复评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向主管部门报告。第五章投诉处理第

17、三十二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入投诉受理期限内。第三十三条异议和投诉的处理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受理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投诉,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处理投诉期间,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将难以保证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暂停,但暂停将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第三十四条建立专

18、家评议制度。招标人在处理异议的过程中,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对于出现难以认定或解决的法律、技术问题时,可以组建争议评议专家组评议,评议意见作为异议、投诉处理的主要依据。弟六早标后管理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中标人履约情况的跟踪、考核,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到岗履约情况的日常检查和评价。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要求的人员资格条件以及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标准核审人员变更。第三十六条中标人要切实履行中标人主体责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派驻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机构到岗履职,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到岗考勤制度。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招

19、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的情况;(三)招标投标活动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则等情况;(四)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依法确定中标人、合同签订及履行的情况;(五)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三十八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着重加大对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关键岗位履职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九条招投标相关单位及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公示。在公示期间,投标人有下列行为的,其他国有投

20、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拒绝其投标;评委有下列行为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的,招标人可以拒绝其承揽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一)招投标各方主体及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公示不少于3个月;(二)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出现如下不良行为,公示1-3个月:(1)除不可抗力的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无故不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或者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无故撤销投标文件等,公示2个月;(2)递交无竞争力的投标文件的(无竞争力投标是指不以中标为目的的投标,包括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等级或业绩要求、投标报价畸高、投标文件故意

21、漏项缺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不符合篇幅要求、以及故意违反招标文件中已醒目标识的无效投标条款且事先未质疑等情形),公示1个月;(3)企业一年内4次在全省投诉反映情况不属实,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的,公示1个月;(4)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进行恶意投诉的,公示3个月。(三)评委在招投标活动出现如下不良行为,公示1个月:(1)一次性被扣20分的;(2)将个人通讯工具带入评标区的;(3)未经评标现场监管人员或者见证人员许可,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离开评标区或者早退,以及不服从评标现场监督与工作人员管理的;(4)无故拒绝参加复议的。(四)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出现如

22、下不良行为,公示1个月:(1)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2)单位日常行为考评一年内累计扣分达到8分的;(3)从业人员日常行为考评一年内累计扣分达到3分的。第四十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将信息予

23、以公示:(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移交线索给相关部门进行后续处理。第四十一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

24、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将信息予以公示:(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移交线索给相关部门进行后续处理。第四十二条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操作规程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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