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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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乡镇(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X发(2018)X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2018)X号)、XX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镇县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X政办字(2018)X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

2、二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面积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第三条县政府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第四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组织开展;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由县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第五条考核部门会同有关

3、部门,根据X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乡镇(街道)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整治新增耕地量和年度变更调查、建设占用耕地、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街道)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县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第六条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乡镇(街道)的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土地整治新增耕地面积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参照依据。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

4、据的真实性负责。第七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第二章年度自查第八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所辖区域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及补充耕地县级统筹等方面的情况。第九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每年2月

5、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检查情况,向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年度自查结果,并纳入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第三章期中检查第十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各地区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及补充耕地省级统筹等方面的情况。第十一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2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情况选取部分地区进行实地抽查,结合乡镇(街道)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情

6、况,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第十二条期中检查结果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向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纳入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第四章期末考核第十三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及补充耕地县级统筹等方面的情况。第十四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2月底前向县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

7、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十五条考核部门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根据乡级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第十六条考核部门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5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县政府,经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第五章奖惩第十七条县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乡镇、街道给予表扬;优先申报耕地保护省级先进乡镇;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乡镇、街道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各乡镇、街道各类建设用地审批。第十八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将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村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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