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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时间的关系,我根据自己的理解对2022清单计价规范给大家进行一下解读,有理解不到位或者不透彻的地方还请各位同行多多指教,相互学习。下面从两个方面进行解读,第一部分强制性条文规定及解读,第二部份清单计价规范的理解及应用。第一部份强制性条文规定及解读13清单计价规范中强制性条文共十四条,其中:“一般规定”章节中5条,“工程量清单编制”章节中4条,“招标控制价”章节中工条,“投标报价”章节中2条,“工程计量”章节中2条。3.1.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解读】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按照标准的用词说明凡使用“必须”
2、者,则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所以,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施工发承包,不分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大小,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所谓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者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国家计委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股权的项目。2、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2)
3、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3.1.4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解读本条规定了分部份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采用综合单价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法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综合单价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暂估单价。3.1.5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国家或者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解读本条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原则。1、遵照像关法律、法规,将安全文
4、明施工费纳入国家强制性管理范围,规定“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还规定:“建造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O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要求越来越高,13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者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费用标准计价,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该项目费用进行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此项费用参预市场竞争。3.1.6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者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解读】本条规定了规费和税金的计价原则。规费是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税
5、金是国家按照税法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要求纳税人缴纳的费用。规费和税金都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份,但其费用内容和计取标准都不是发承包人能自主确定的,更不是由市场竞争决定的。在工程造价计价时,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者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3.4.1 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线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解读】本条规定了合理分担计价风险的管理原则工程计价风险是指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活动和合同履约及施工中所面临涉及工程及工程计价方面的风险。根据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
6、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的特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原则为“招标人提供量、投标人确定价、互不交叉重复、责任明确、风险共担”。所以,发包人应承担工程量清单的风险,承包人应承担综合单价的风险。3.4.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解读】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及其编制责任。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发包工程,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招标人应将工程量清单连同招标文件的其它内容一并发(或者发售)给投标人。2、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平台,工程量清单准确性(数量不算错),完整性(不缺项漏项)
7、均应由招标人负责。如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责任仍应由招标人承担。3、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4.2.11分部份项工程量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解读】本条规定了分部份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的五个要件。构成一个分部份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是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它们在分部份项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这五个要件是在工程量清单编制和计价时,全国实行五个统一(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项目特征、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的规范化和具体化。4.2.2分部份
8、项工程量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解读】本条规定了分部份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求。强调分部份项工程量清单编制时,各构成要件均应按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进行,体现了对分部份项工程量清单内容规范管理的要求。4.3.1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解读】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清单的计算要求13清单计价规范将措施项目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如文明施工和安全防护、暂时设施、冬雨季施工费等为“总价项目”,另一类为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如脚手架、降水、模板工程等,以“量”计价,成为“
9、单价项目”,这样有利于因工程量变化进行结算调整。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解读】本条规定了应由招标人编制控制价的要求。我国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实行的是投资概算审批制度,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为了客观、合理的评审投标报价和避免哄抬报价,避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所以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设定最高投标限价。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解读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确定原则。投标报价编制和确定的最基本特征是投标人自主报价,它是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真实体现。1、“低于工程成本”是指低于投标人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2
10、、禁止投标人以低于其自身完成投标项目所需的成本的报价进行投标竞争,一是为了避免浮现投标人以低于工程成本的报价中标后,再以粗制滥造、偷工减料等违法手段不正当地降低工程成本,挽回其低价中标的损失,给工程质量造成危害。二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投标竞争秩序,防止产生投标人以低于其工程成本的报价进行不正当竞争,伤害其他以合理报价进行竞争的投标人的利益。3、招标投标法第3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据此,13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属于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4、对于“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判定,在实践中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每一个投标人的不同情况加以确定。6.1.
11、4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解读】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对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五个要素的填写原则。1、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工程量清单,其目的是使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具有共同的竞争平台。2、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填写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人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一致。8.1.1工程量应当按照像关工程的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量规则计算。【解读】本条规定了工程量的计算原则。1、住建部和国家质检总局
12、2022年12月25日联合发布了相关工程的计量规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2、相关工程计量规范包括九个专业工程:(1)房屋建造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GB50584-2022(2)仿古建造工程计量规范GB50855-2022(3)通用安装工程计量规范GB50854-2022(4)市政工程计量规范GB50857-2022(5)园林绿化工程计量规范GB50858-2022(6)矿山工程计量规范GB50859-2022(7)构筑物工程计量规范GB50860-2022(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量规范GB50861-2022(9)爆破工程计量规范GB50862-20223、以上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内
13、容,均包括总则、术语、普通规定,分部份项工程、措施项目和附录等。4、附录规定了相关工程中分部份项工程、措施项目的工程量计量规则,计算工程量时,必须按相关工程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实现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全国统一。8.2.1 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完成合同工程应估计量的工程量确定。【解读】本条规定了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在招标阶段的作用及其在竣工结算中的确定原则。1、招标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设计文件估计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它一方面是各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另一方面也是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的共同平台,是招投
14、标活动应当遵循“三公一实”(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2、发、承包双方进行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按照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此条与13清单计价规范强条4.1.2相呼应,进一步明确了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的原则。第二部份清单计价规范的理解及应用一)基本概念【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是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2,提供工程数量清单,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计算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份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自主报价
15、,并按照经评审合理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简言之,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是建设工程在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公司)编制反映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消耗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份提供给投标人,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的计价方式二)综合单价的编制1、定义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份项和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2、释义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又叫综合单价计价法,综合单价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核心,失去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就等于失去了灵魂。13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分部份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3、综合单价
16、构成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暂估单价。4、综合单价的编制依据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实应依据国家或者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等,不得上下调整。在编制投标报价时计价定额和工程造价信息等是参考依据。三)综合单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综合单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普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政策性调整、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物价变化
17、等因素导致综合单价调整。2022宁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在合同约定条件内的不予调整,在合同约定外的允许调整”。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若在合同履行期间浮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计价规范相关规定重新确定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物价变化的范围和幅度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超过10%,超过部份的价格按照计价规范附录规定的价格指数法或者信息价格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费
18、用”。在13清单规范第9章节中对综合单价调整原因、调整时间及调整方法做了明确规定。调整时间:13清单规范规定了发生调整事项后发承包单位均应在14天内提交或者确认。调整方法:(1)法律法规变化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发承包双方是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执行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发生变化同时引起造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规定进行合同价款调整。政策性文件发布时间的说明:13清单计价规范921条规定招标工程已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日签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据此发布的规定进
19、行合同价款调整。同时规定了因承包商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不利于承包方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即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2)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工程变更在合同履行中非常普遍,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也非常大。发生工程变更后如何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13清单计价规范很明确的做了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由合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合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合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依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进行组价确定综合单
20、价并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如果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依据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由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进行组价确定综合单价并经发包方确认后调整。由于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比较后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调整。不可竞争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可竞争的总价(按系数计算)及单价措施项目费在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后调整计算。如果承包人事先未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该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者承包人抛却调整。同时13清单计价规范还规定了“
21、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者工程,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者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者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者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或者利润补偿。(3)实际完成项目调整与清单项目调整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综合单价调整均按照以上调整办法调整。(4)工程量偏差引起的调整合同履行期间,浮现工程量偏差(符合规模规定者),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若工程量偏差超过15%,合同价款应予调整,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份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
22、,减少后剩余部份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此时,按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份项工程费:1、当QIL15Q0时,Sl=1.15Q0P0(Q1-1.15Q0)Pl2、当QlVO.85QO口寸,S=QlXPl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项工程费结算价;Ql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O一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Pl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O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四)投标报价的编制【编制投标报价应遵循的原则】投标报价应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实行人、材、机消耗量自定,综合单价及费用自选,全面竞争,自主报价。其中:可以自主的:定额消耗量、人材机单价、企业管理费率、利润率、措施
23、费用、计日工单价、总承包服务费等。不能自主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量、且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编制投标报价的注意事项】1、工程量清单计价必须采用“综合单价法”计价,投标报价不得低于企业成本价,综合单价除计算各分部份项工程的直接工程费(人、材、机)之外,还必须计入各分部份项工程所需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2、分部份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3、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4、分部份项工程费应根据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照招标文件中分部份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描
24、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5、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自主确定综合单价。6、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者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7、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者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8、其他项目费应按13清单计价规范第625条规定报价。9、投标报价的人、材、机消耗量应根据企业定额确定,现阶段,可参照自治区的消耗量定额计算。10、投标报价的人、材、机单价应根据市场价格(暂估价除外)自主报价。11、工程量清单没有考虑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损耗,编制综合单价时,材料消耗量要考虑施工损耗,
25、以便准确计价。12、必须复核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应以实际工程量(施工量)来计算工程造价,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量)进行报价。13、注意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与消耗量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区别。【编制投标报价的关键点】1、强条:6.1.4: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2、措施项目的内容应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投标人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3、分部份项工程费报价的最重要依据之一是该项目的特征描述,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
26、件中分部份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当浮现招标文件中分部份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与设计不符时,应以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为准;当施工中施工图纸或者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依据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4、投标人在自主决定投标报价时,还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以及相应的风险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当浮现风险的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时,综合单价不得变更,工程价款不做调整。5、投标总价应当与工程量清单构成的分部份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27、。五)风险计价【合理分担计价风险的管理原则】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可以带来损失的、不确定的状态。它具有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三大特征。工程风险是指一项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调试以及移交运行等项目周期全过程可能发生的风险。而工程计价风险是指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活动和合同履约及施工中所面临涉及工程及工程计价方面的风险。根据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的特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原则为“招标人提供量、投标人确定价、互不交叉重复、责任明确、风险共担”。所以,发包人应承担工程量清单的风险,承包人应承担综合单价的风险。对于承包人来说,应彻底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
28、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工程设备涨价、施工机械使用费等;应彻底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为此,13清单计价规范3.4.2条分别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省级或者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而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即材料、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5%以上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影响工程价款的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其风险。当不可抗力发生时,影响合同价款的按13清单计价规范第9、10节规定执行。六)提前竣工的费用计算【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29、)的合同价款调整】1、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2、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提前竣工补偿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o此项费用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七)误期赔偿规定【误期赔偿的合同价款调整】1、合同工期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2、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o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八)合同索赔管理【
30、施工合同中的索赔】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在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发生索赔,但发生索赔最集中,处理难度最复杂的情况发生在项目实施的施工阶段。广义地讲,索赔应当是双向的,既可以是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反索赔)。对于发承包双方来说,索赔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权利,它同合同条件中双方的合同责任一样,构成严密的合同制约关系。索赔与反索赔的首要关键问题是索赔成立的三个要件缺一不可。三个要件是:正当的索赔理由、有效的索赔证据和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发承包人要求索赔的项目选择】1、承包人:(
31、1)延长工期;(2)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2、发包人:(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索赔证据具有四性】索赔能否成功,关键在于证据。对索赔证据的要求:1、真实性2、及时性3、关联性4、可靠性【索赔事件处理原则】时效性原则索赔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否则将被拒绝。最小化原则承包商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和损失的加剧,将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承包商无权就扩大的损失部份提出索
32、赔要求。单件性原则索赔应遵守发生一件、提出一件、处理一件,而不能采用算总帐的办法,对同一事件的工期索赔和经济索赔也要分开提出两份索赔报告,以避免个别索赔争议而延误整份索赔报告的批准,甚至导致损失扩大化或者引起出其他问题。索赔报告还应编号,由专人造册管理。补偿性原则索赔应使索赔方的实际损失得到合理和彻底的补偿,但索赔方不能因此获得额外利益。合法性原则索赔报告必须依据合同提出,并具备合法、全面、充分和有效的证据材料。必要性原则索赔费用应是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如果没有该费用的支出,承包商就难以合理履行合同。调整方法:如果工程变更项目浮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者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当PoVPlX(I-L)X(I-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lX(1.L)X(1.15%)调整。(2)当POP1(1-15%)B,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lX(1+15%)调整。式中:PO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Pl-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者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1.-13清单计价规范第931条定义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