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高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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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高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建设工程结算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行为,确保送审资料的规范与完整,切实提高审计效率与效果,依据有关政策法规、行业规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是指为确保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提交的各类文件、文本、电子文档等计价依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结算送审报告”、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书和送审项目的招标投标文件、合同、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变更、签证、验收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等。第三条工程验收合格后,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学校审计处提交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合同价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2、建设工程项目,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提交;合同价金额在IoOO万元以上(含IOoo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提交,因故不能提交的,须出具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的书面说明。第四条工程管理部门在接收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时,应对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当面检查,并签字确认,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签署“审计承诺书”(见附件1b工程管理部门应认真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结算书等竣工结算资料和报送的工程量进行审核。第五条当合同金额为5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送审金额超过合同金额的10%时、合同金额为5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送审金额超过合同金额的5%时、

3、合同金额为2000万元以上(含)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送审金额超过合同金额的3%时,工程管理部门应详细列明超报原因,附证明或支撑材料,并书面确认后,方可提交审计。第六条提交审计资料时,工程管理部门应出具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送审报告”,报告中应写明合同金额、施工单位送审金额、工程管理部门审核情况及确认最终送审金额,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核签字。提交时需认真填写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资料清单及交接表,并连同完整送审资料一并报送审计处。第七条审计处对不符合竣工结算审计要求的送审资料不予接收。对于已接收的送审资料,在实施审计时若发现因资料缺陷而致使审计无法正常实施,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后可予以退回。第八条送审资料接收

4、后,若因特殊情况需补送资料的,应由工程管理部门书面说明原因,经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公章,方可视作有效资料。第九条送审资料原则上一次性完整报送,须由工程管理部门统一报送。送审表应完整、准确、如实填写,且要求手续齐全、完备。未提交的资料不作为计价依据,送审的工程结算书中未计价或计价不充分的内容,审计不予结算。第十条工程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并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积极配合因竣工结算需要开展的审核或审计工作。经审计处催促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审核、审计工作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回复意见的,视作无异议处理。第十一条审计初稿出具后,工程管理部门应协调施工单位认真进行核对,如有不同意见,需尽快将意见、异议等进行整理并经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连同相关支撑材料书面报送审计处。第十二条审计处(或协同审计造价咨询公司)对有关异议、意见和相关材料综合评估审核后,据实进行调整,并出具最终审计结果报告,工程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盖章签字确认。审计结果报告至少三份,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审计处各保存一份。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项目的主要送审资料和审计结果由审计处归档管理。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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