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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基点调查方案一、调查目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继续搞好并进一步加强农业基点调查工作(以下简称基点调查),灵敏快捷全面提供农业统计信息,为各级领导宏观决策服务,为指导农业生产服务,为农民进入市场服务。二、调查范围以省为调查总体抽选基点县,以基点县为单位抽选基点村,在基点村中抽选地块或农户。调查范围包括国营、集体和个人经营。三、调查内容由以生产环节为主的调查逐步向市场、流通等其他环节延伸,目前确定的调查项目主要是农作物播种面积意向调查和农业生产情况调查(详见基点调查目录)。四、选点数目和方法基点通过多阶段抽样选定。省组织抽县,基点县组织抽村,村抽农户或地块。省抽选基点县数一般为全省县数的
2、20%。基点县抽基点村的比例,一般应占全县行政村总数的3-5%,行政村在300个以上的县可以少一些,行政村总数在300个以下的县可以多一些。每个基点县抽选村数不得少于7个。基点村抽选农户的比列一般为20%,抽选地块一般为15块左右。基点户或地块确定后,要相对稳定,连续观察,以便进行比较。基点调查必须采取抽样方法选点。各地实践证明,农产量调查,采取等距抽样和类型抽样(即分层抽样),代表性较强。因此,我们把这两种方法,作为主要选点方法推荐使用O(I)等距抽样。凡自然条件悬殊不大,县间和村间农作物平均亩产差异较小的地区,可采用等距抽样方法抽选调查单位。具体作法是:将总体单位按粮食作物近三年的平均亩产
3、高低进行排队(亩产水平相同的,应把播种面积多的放在前面),以三年平均播种面积累计数为依据计算抽样距离(累计播种面积总数除以应抽的单位个数),以抽样半距作为第一个调查点,以后每加一个组跑为一个调查点,直到最后一个调查点选出。(2)类型抽样。凡自然条件相差悬殊,县间农作物平均亩产差异较大的地区,可采取类型抽样方法抽选调查单位。具体作法是:将全省的县划分为若干个类型,算出各类型县占全省县数的比重,用它乘以应抽县数,即是各类型应抽数。在通常情况下,类型抽样要与等距抽样结合使用,即每一类型县都要按有关标志排队,计算抽样距离,进行等距抽样。如基点县内村间差异较大,亦可参照上述方法抽选基点村。根据调查任务变
4、化,选点方法需进行必要的调整。五、代表性检验基点县、基点村和样本组选好后,每级都要进行代表性检验,每一个基点县、基点村的平均亩产与所在全县、全村的平均亩产比较,其差数在2%以内,即认为有代表性,如果超过2%即认为代表性不强,应增加点数或者重新选点。考虑到调查点多以粮食作物作为有关标志排队抽选,对其它经济作物缺乏代表性,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相应调查点。六、选聘调查员每个基点村应选聘一名调查员,需符合以下条件(1)政治素质好;(2)热心统计信息工作,认真负责;(3)熟悉农业和农村经济情况;(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调查员要相对稳定,除因工作调动外,一般不宜常变。在调查员确需更换时,接替人员需
5、提前进入岗位,交接工作,以免调查中断。七、调查资料的报送各基点县应将推算的全县数字及简要文字说明按时报省,报送方式采用网络、传真或电话等报送。推算数字不得更改,由省统一推算后报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八、调查资料的运用用基点村调查数推算全县产量,有三种不同方法,可供选用。(1)用平均亩产推算产量,公式如下:本县集体和个人经营调查作物总产量=基点村调查作物平均亩产X该县集体和个人经营调查作物播种面积本县调查作物全社会产量=该县调查作物推算总产量+该县国营农场、部队、机关团体等单位调查作物总产量(2)用平均亩产增减产幅度推算产量,公式如下:本县集体和个人经营的调查作物总产量=该县集体和个人经营的调
6、查作物的播种面积X该县集体和个人经营的调查作物上年平均亩产X(基点村调查作物本年预测平均亩产:基点村调查作物上年平均亩产)本县调查作物全社会产量=该县调查作物推算总产量+该县国营农场、部队、机关团体等单位调查作物总产量(3)用前后两年总产量增减幅度推算产量,公式如下:本县集体和个人经营调查作物总产量=该县集体和个人经营的调查作物上年总产量X(基点村调查作物预测总产量;基点村调查作物上年总产量)本县调查作物全社会产量=该县调查作物推算总产量+该县国营农场、部队、机关团体等单位调查作物总产量。进行夏粮和秋粮总产量预测时,要在分作物品种预测的基础上,将分品种预测产量加总得出夏粮或秋粮预测产量,并根据
7、基点村的调查资料,按照上述方法,推算出全县的夏粮和秋粮总产量。推算全省产量,可参照以上三种方法。九、加强领导农业基点调查工作是农业统计信息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的发展完善,在跟踪农业和农村经济形势方面具备了灵活性、及时性、准确性等特点,已经成为获取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不可缺少的途径。各级农业部门要十分重视并加强对基点调查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放在应有的位置,努力提供开展工作所必须的条件。市、县要配备专职基点调查员。为保证调查任务的完成,各级农业部门应有一位领导同志主管这项工作。农业统计年报及统计基点调查和定期报表主要指标解释1、农作物总播种面积:是指全年各季各种农作物播种面积的总和。现
8、行农业统计制度规定,全年农作物总播种面积是指应该在本日历年度内收获的农产品的作物的播种面积之和。其计算公式为:本年农作物总播种面积=上年秋冬播种面积+本年春播作物面积+本年夏播作物面积=本年夏收作物播种面积+本年秋收作物播种面积。2、农作物产量:指本年度全社会范围内生产农产品的产量,不论计划内外,数量多少,耕地上与非耕地上的农作物产量,都应统计在内。各种主要作物产量按国家的统一规定计算。作为粮食的薯类产量按五斤折一斤计算。3、谷物:指稻谷、小麦、玉米、谷子、高梁和其他谷物,不包括薯类和大豆。早稻是指从播种到成熟约在120天以内,中稻为120150天,晚稻为150180天。其他谷物指除稻谷、小麦
9、、玉米、谷子、高梁以外的一些子实主要用作粮食的作物,包括大麦、元麦(青裸)、茯麦、养麦、糜子、黍子等。硬粒小麦:指具有较高营养品质和良好(食品)加工品质的强筋小麦。软粒小麦:指具有较高营养品质和良好(食品)加工品质的弱筋小麦4、园林水果:指在专业性果园、林地及零星种植果树上生产的水果(老口径水果)。不包括瓜果类。5、年末果园面积:指年末专业性果园面积,不包括果用瓜种植面积。6、全年水果总产量:指包括园林水果(老统计口径水果)产量与瓜果类产量之和。7、花卉种植面积:指在大田种植的花卉面积。不包括设施及盆栽花卉。8、蔬菜大棚:指由塑料膜覆盖,人能在内作业,以种植蔬菜为主的大棚,按占地面积计算。9、
10、猪、牛、羊出栏数:指育肥出售和自食的头数。包括淘汰的和因伤死亡的耕牛、肉牛、奶牛和羊。猪出售数包括个别地区习惯吃的烤小猪或出口的乳猪10、禽、兔出栏数:指统计期内出栏供屠宰的家禽和家兔。不包括出卖的雏禽和幼兔。11、屠宰数:指在本辖区内实际屠宰的出栏畜禽数量,包括由辖区外购进在本辖区内屠宰的数量。该指标目前只作内部参考,不用于计算肉类产量。12、各类畜禽存栏数:指调查日期(通常指年末、季末)实际存在的各类畜禽头(只)数,不分大小、公母、品种、用途一律包括在内。大牲畜存、出栏是指牛、马、驴、骡的存、出栏之和牛存、出栏是指黄牛、水牛、乳牛的存、出栏之和羊存、出栏是指山羊、绵羊的存、出栏之和家禽存、
11、出栏是指鸡、鸭、鹅的存、出栏之和鸡存、出栏是指专用型蛋鸡、专用型肉鸡、兼用型鸡的存、出栏之和13、饲养量:指一个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实际饲养过的畜禽头(只)数。其计算公式如下:全年饲养量=年末存栏数十年内死亡数+全年累计出栏数14、役畜:指供劳役为主要目的的大牲畜。如用于耕作、骑乘、驮运、拉车或其它使役的马、骡、驴、牛。其使役年龄:牛3-12岁,马3-18岁,骡3-25岁,驴3-15岁O15、能繁殖的母畜:指已经达到生殖年龄有生殖能力的母畜,不论是否配种受胎,均应算作能繁殖的母畜。能繁殖的母猪是指达到生殖年龄而专门留作繁殖用的母猪。母畜生殖年龄的标准一般是:2岁以上的牛、驴,3岁以上的马,9个
12、月以上的猪,1岁以上的羊。16、仔畜:新繁殖的牛犊、马(驴、骡)驹、骆驼羔、羊羔的统称。在我国畜牧统计上,仔畜泛指当年繁殖的没有跨年度的牲畜。17、乳牛:指以产奶为主要用途的牛,包括经过改良后主要用作产奶的黄牛、水牛。18、细毛羊:指羊毛细度在25Im(微米)以下(60支以上)的纯种羊(如新疆细毛羊、东北细毛羊、美利奴、阿期卡尼、斯大夫等)及其与本地绵羊杂交改良的后代。19、半细毛羊:指羊毛细度在31Um34Um(微米)(48-50支)的纯种羊(如罗姆尼、边区莱斯特、茨盖、考力代、林肯)及其与本地绵羊杂交改良的后代。20、专用型蛋鸡:指专门用于产蛋的专用品种蛋鸡。21、专用型肉鸡:指专门用于产
13、肉的专用型品种肉鸡,包括国外引进和国内培育的品种。22、兼用型鸡:除专用于产蛋、产肉以外的,以土种鸡为主的所有的鸡。23、肉类总产量:指当年出栏并已屠宰的畜禽肉产量。肉类总产量=牛肉+马肉+驴肉+骡肉+猪肉+羊肉+禽肉+兔肉+其它大牲畜肉二牛肉+驴肉+骡肉猪、牛、羊、驴、骡、马肉产量按其去掉头蹄下水后带骨肉的胴体重量计算;兔禽肉产量按屠宰后去毛和内脏后的重量计算,可用住户调查资料推算。24、猪、牛、羊、驴、骡、马肉产量:指在统计期内出栏并已屠宰的猪、牛、羊、驴、骡、马、骆驼胴体产量。胴体指屠宰后除去头蹄下水(大牲畜及羊还去皮)后带骨肉的重量。此项指标可通过典型调查、抽样调查和收购部门掌握的资料
14、,取得平均每头胴体重数据和出栏头数推算。牛肉二黄牛肉+乳牛肉+水牛肉羊肉二山羊肉+绵羊肉25、禽、兔肉:指家禽、兔被去皮、去毛和内脏(净膛)后的肉。禽肉=鸡肉+鸭肉+鹅肉26、其它:指除大牲畜、猪、羊、家禽、兔以外的畜禽肉类产量,如鹿犬、肉鸽、鹤鹑、鸵鸟等。27、牛、羊奶产量:指社会产量。凡出售和农民自食自用的各种牛、羊奶产量。牛犊、羊羔直接吮食的部分,不统计产量。28、禽蛋产量:指在统计期内,鸡、鸭、鹅的产蛋总量。29、绵羊毛产量:指在统计期内,各种绵羊的毛产量。30、蜂蜜产量:指在统计期内已经收获的全部蜂蜜产量,喂给蜜蜂的蜂蜜不计算在内。农业服务业统计指标解释1、营业收入:指企业(单位)一
15、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营业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单位)所从事的主要业务活动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指企业(单位)主营业务以外其他业务或不独立核算的附管业务所发生的收入。2、营业税金及附加:指企业(单位)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税法规定交纳的应从主营业务收入中抵扣的税金及附加。包括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经营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3、营业利润:指企业(单位)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实现的利润,即主营业务利润加其他业务利润扣除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净额。4、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因从事生产经营或业务活
16、动所获得的全部报酬。它包括劳动者获得的各种形式工资、奖金和津贴,既包括货币形式的,也包括实物形式的,它还包括劳动者所享受的公费医疗和医药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和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等。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就是单位直接支付给负责社会保险的政府单位(一般指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金或为本单位职工离退休、发生死亡、伤残、医疗保险等而支付的保险费。5、收入合计:指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本期各项收入之和,包括业务(事业)收入、调剂收入及其他收入。6、支出合计:指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本期各项支出之和,包括业务(事业)支出、税金、上交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7、专项资金支出:指从拨入的专项资金中开支的实际数
17、。专项资金一般是指由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部门在正常的事业经费以外拨入的指定用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资金。8、预算外支出:指全额单位本期用预算外资金开支的实际数。9、业务税金及附加:指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业务(事业)支出以外向国家交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印花税及附加等(不包括从业务事业费中支付的税金及附加,以及从收支结余中支付的所得税等)。10、固定资产原值:指企业(单位)在建造、购置、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原值时所支付的全部货币总额。11、固定资产折旧:指企业(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为弥补固定资产损耗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它反映了固定资产
18、在当期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中的转移价值。12、从业人员: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各单位的从业人员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生产或工作的全部劳动力。农业服务业行业分类与代码051农业服务业0512农产品初加工服务指由农民家庭兼营或收购单位对收获的各种农产品(包括纺织纤维原料)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讴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服务活动,以及其他农产品的初加
19、工活动。包括:轧棉花及打包;洗毛;对麻祭植物的剥皮、讴软、晒干等活动;其他与农产品收获有关的初加工服务活动,包括对农产品的净化、修整、晒干、剥皮、冷却或批量包装等对农作物进行处理;未列明的农产品初加工服务。0519其他农业服务指为农业生产提供农业机械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活动,防止病虫害的活动,以及其他未列明的农业服务活动。包括:为种植某种农作物,促进其生长或防止病虫害的活动;农场劳务承包人的活动;与花草的种植、截枝、修整和花园的修建和维修,以及树木的整容活动有关的景色规划和设计。不包括: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应列入7710(技术推广服务);农业研究单位以及农学家提供的服务,应列入7690(其他专业技术
20、服务);只提供农业机械,而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活动,应列入7312(农业机械租赁)。053畜牧服务业0531兽医服务指对各种动物进行的病情诊断和医疗等活动。包括:畜牧兽医院(站、中心)、动物病防治单位、兽医监察等活动。不包括:0539其他畜牧服务指除兽医以外的其他畜牧服务活动。包括:为促进牲畜繁殖、生长和产量以及获得畜产品的活动;动物的配种(包括冷冻精液站、液氮站、家畜人工授精站)、牧群检验、孵坊等;农用房屋的清洁活动。7650技术检测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动植物、工业产品、商品、专项技术、成果及其他需要鉴定的物品所进行的检测、检验、测试、鉴定等活动。包括认证活动。牲畜监测。牧机监测、草原站、品种测
21、定站、饲料监测所(站)等。动植物、林木的检验、检疫;粮食等农产品的检验、检疫;肉、禽、蛋等畜产品的检验、检疫;蔬菜、水果的检验、检测;种子、农药、化肥的检验、检测、鉴定;与安全有关的检验、检测;与质量有关的检验、检测;7710技术推广活动指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直接推向市场而进行的相关技术活动,以及技术推广和转让活动。包括: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农业和社会公益等技术的推广、扩散和转移活动;各种农业技术的开发、咨询、交流、推广单位;以农业技术推广为主技(科)、工、贸联合公司。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农办市(201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
22、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部农业综合统计调查工作,保证农业综合统计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特制定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工作规范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高效地组织开展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调查,切实加强农业统计这一重要基础性工作,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满足农业部门管理决策的需要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信息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二条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工作由农业部主管,农业部市
23、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负责统计调查项目立项部署、实施指导、全国数据汇总推算、分析发布、考核管理、体系建设及其他相关工作。第三条各省(区、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农业综合统计业务主管部门(下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各级农业部门执行农业部综合统计项目。具体负责统计调查工作指导督查、数据审核、汇总推算、统计报告和体系建设等工作。第四条省级以下各级农业部门根据农业部和省级农业部门的制度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辖区内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调查项目。第二章调查内容及方法第五条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调查主要包括基点调查、全面定期调查、农业统计年报和分县农业农村经济基础资料卡片(下称分
24、县卡片)等四项统计调查任务。基点调查、全面定期调查为季节性预测调查;农业统计年报、分县卡片为年度统计调查。各项调查报表具体上报时间,按照报表制度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第六条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以抽样调查、全面调查为主,辅之其他统计调查方法。其中:基点调查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全面定期调查采用全面调查方法;农业统计年报和分县卡片以全面调查为主,其中部分指标可抄录同级有关部门数据。第七条基点调查按照基点调查方案及农业信息统计调查基点调整方案相关规定,依据抽样调查原理,以省级为抽样总体,抽选一定比例的基点县(含基点旗和区,下同),再以基点县为总体,按规定抽选基点村和调查户(地块)进行调查。第八条全面定期报表及
25、农业统计年报,由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进行。第九条分县卡片按全国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填报,每年数据起报单位以农业部下发的国家标准行政区划代码为准。分县卡片数据填报审核工作,由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地级或县级农业部门完成。笫三章数据采集及推算第十条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数据采集分不同情况严格要求,数据要真实可靠。1.基点调查户或调查地块预(实)测数据,通过调查户生产记录或调查员实地量测获取。基点村调查数据,应依据该村有代表性的调查户或地块的调查平均数推算。基点县调查数据主要依据基点村调查数据推算。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和省级农业部门,依据基点县数据推算取得各省(区、市)数据。2 .全面定
26、期和年报统计报表,主要通过层层上报的数据汇总填报。个别地方、部分指标现阶段自身数据支持确有困难的,可采用(参考)同级统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的数据。3 .分县卡片主要指标填报本县政府的认定数。其中无认定数的农业(含牧、渔业)生产数据,应与同级统计部门有关数据核对并相衔接;人口、耕地、农业生产条件、农民收入等数据可从统计部门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采集。第十一条基点调查总体数据推算可因地制宜选用基点调查方案中推荐的方法。对于主要粮食品种外的调查,如通过增加辅助调查点后,样本代表性仍然不足的,可通过测算取得修正系数,采取“系数修正法”对总体推算数进行合理修正。笫四章数据审核及报告第十二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
27、应建立健全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数据审核制度,认真核准后上报。审核重点是报表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逻辑性和合理性等方面。(1)完整性。主要审核要求报告的报表指标及分析说明等是否齐全。(2)规范性。主要审核统计数据的整理、汇总、推算、报送等过程是否合乎要求,计量单位是否正确等。(3)逻辑性。审核表内数据及表间相关指标之间的关系是否矛盾、数量关系是否平衡。(4)合理性。分析审核报表数据与当地农业农村经济相关指标是否吻合、发展趋势是否一致。第十三条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省(区、市)严格按照报表制度规定的时间,及时报告统计调查数据。1.基点调查。(1)基点村调查数据由调查员根据调查户(或地块)数据推算
28、上报县。(2)基点县调查员对基点村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并推算本县数据后,通过网络上报部、省两级业务主管部门。(3)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基点县数据进行审核并推算本省(区、市)数据后,附文字说明及基点县数据报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4 .全面定期报表、年报和分县卡片。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1)全面定期报表附报文字说明。上报前,须了解同级其他部门和系统内有关单位调查情况,数据差异较大的应作出解释并明确意见。(2)年报和分县卡片应同时报送由填表人、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文件。上报前,年报数据应主动与同级统计部门衔接核对,纠正错误数据;分县卡片数据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
29、。第五章数据管理及使用第十四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数据管理制度。统计资料尤其是年度数据的保管、移交,应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要加快各级数据库的建设和完善。第十五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对统计数据的管理。第十六条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数据主要作为农业及相关部门管理决策的参考依据,同时面向社会开展信息服务。其中,部、省级汇总数据的发布与服务,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笫六章工作督查及保障第十七条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和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全国和各省(区、市)农业综合统计的督查工作。第十八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
30、工作督查时,下级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碍督查工作,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九条省、地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和统计工作需要,设置一名专职农业综合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第二十条基点县农业局(委)应当根据基点调查工作需要,在相应职能科室(股)配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统计人员及统计工作负责人须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各级负责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工作人员的安排(选聘),应符合“五好”的标准。即:政治素质好,能积极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协调能力好,重视组织调动相关积极
31、因素;业务基础好,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工作实绩好,能开拓性地完成本职工作;文字水平好,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第二十二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调查队伍的管理,保持统计人员及岗位相对稳定,保证调查工作的连续性。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健全地、县统计(基点调查)员和基点村调查员、调查户的信息档案。基点县因工作需要对县调查员的工作调整,应事先征求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调整情况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备案。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村级调查员及抽样调查户,调整情况须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的培训。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
32、采取培训班、以会代训、观摩交流等方式,培训各地的业务骨干和师资。省级及以下业务主管部门应采取多种方式,有计划地开展农业统计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第二十四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努力争取将统计调查经费列入部门财政预算。统计调查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第二十五条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工作的全国考核。考核结果一要定期进行通报,二要作为工作补助经费分配的重要参考。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机制,对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并做出突出成绩的机构和统计人员给予表彰;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机构、统计工作负责人和统计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笫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统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在从事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工作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本规范。第二十七条本规范由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