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等行为的处罚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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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等行为的处罚服务指南序号信息要素内容1事项名称对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等行为的处罚2执法种类行政处罚3执法依据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年9月27日颁布)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肉类产品未附清真标识的

2、;(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民族禁忌食品、调料的;(四)向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非清真屠宰厂(场)生产的肉类产品及其衍生品的;(五)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字号和清真食品的名称、标志、包装、广告,含有民族禁忌的文字和图像的;(六)清真屠宰厂(场)屠宰畜禽不符合清真习俗的;(七)生产、加工、储运、计量、包装、销售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用器具、车辆、库房的。情节严重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4执法主体抚顺市顺城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5承办机构行政审批科6执法对象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13执法流程1、立案:二人或二人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2、审批:分管领导对处罚事项进行审批,并予以公示3、送达: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交相对人签收。4、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整理案卷,装订归档。16办公电话17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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