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参保缴费政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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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参保缴费政策及方式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9号,以下简称待遇清单)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切实做好退休人员医保权益保障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参保缴费政策及方式提出如下调整意见(以下简称调整意见):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职工缴费年限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

2、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之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认定的职工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或转移接续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满足以上条件,退休后正常享受医保待遇。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1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未满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应在办理医保退休手续时,以当年最低缴费基数和相应单位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费用由退休人员承担(用人单位与职工另有约定的除外),缴满年限且缴纳当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用后即享受退休医保待遇,不受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状态影响,缴费顺序为先满足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再满足最低缴费年限。2 .用人单位已退休人员,若未达到最

3、低缴费年限,应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新参保用人单位已退休人员,应按上述规定执行。3 .对没有能力一次性缴费的退休人员或用人单位无在职职工的,可申请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方式1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由按月缴费调整为按年缴费,每年1月份缴费。用人单位新参保职工应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若已在其他单位缴纳,无需重复缴纳。2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分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1月份统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账户自动扣缴,个人账户余额不足,顺延至下月份扣缴差额。四、相关工作要求1 各地区、各部门(单位)

4、要充分认识退休人员医疗保障的重要性,妥善处理好各类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医保待遇问题,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确保社会稳定。2 .各级医保、税务、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符合条件退休和一次性是缴的退休人员医保权益得到切实保障。3 .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各级经办业务培训,优化经办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做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五、其他有关事项1.凡按照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葫人社发(2011)83号)等文件精神,签订缴费协议或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形式解决退休人员医保待遇问题的,按缴费协议或会议纪要相关内容继续执行。4 .由财政、医保结余基金、省级补助承担缴费的三方分担特困企业退休人员缴费政策同时废止。此调整意见自2024年1月份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调整意见不一致的,按本调整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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