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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地方标准审评工作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审评工作,提高标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地方标准审评,是指地方标准制定工作中的技术审评和技术审查工作。包括项目提出初审、立项评审、送审审查、技术审查、报批审评、复审审评等。第三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及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专业高效的原则,开展省级地方标准审评工作。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地方标准审评的组织管理工作;(二)负责制定审评工作制度,拟定年度审评
2、工作计划;(三)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承担审评工作,并对技术机构的相关工作开展指导、监督和检查;(四)负责对省有关部门、技术机构的审评意见进行复核;(五)负责统一协调管理标准化专家库等。第五条省有关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本部门归口地方标准项目的提出、送审、报批和复审的初审工作;(二)负责地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三)负责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工作;(四)依据各阶段审评意见,组织地方标准的修改完善等。第六条按照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技术机构开展的工作包括:(一)为地方标准审评工作提供适配的要素资源;(二)制定审评工作操作手册,并依据操作手册开展相关工作;(三)承担立项、送审、报批、复审阶段的技术审评
3、工作;(四)承担审评意见的反馈、沟通与协调工作;(五)承担标准化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工作;(六)承担技术审评情况与数据的统计分析,编制技术审评分析报告;(七)承担技术审评全过程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八)其他工作。第三章标准立项审评第七条地方标准立项审评的共性内容包括:(一)是否属于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地方标准制定范围。(二)标准适用范围是否属于提出部门的职责范围。(三)立项申请材料是否完整、规范。(四)是否符合标准化以及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与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协调。(五)是否属于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技术要求。(六)是否符合战略、规划、政策部署;是否技术成熟、适用
4、产业推广;是否是行业领域内的共性技术要求,具备可复制、可推广、可执行性。(七)地方标准草案草稿内容是否完善;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否科学合理、依据充足、验证充分。(八)拟立项地方标准的实施方案是否可行等。第八条省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受理的地方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立项初审,形成立项论证意见,并将立项申请材料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论证内容主要包括:(一)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内容;(二)重点对技术要求的政策必要性、技术可行性进行论证。第九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技术机构开展立项审评工作,包括材料审查和专家审评两个环节。第十条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要求,承担立项材料审查工作,主要包括:
5、(一)制定审查工作方案,明确审查任务、形式和要求等;(一)标准查新,筛查比对是否存在重复或类似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包括已发布和列入制修订计划的;(三)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材料审查;(四)审查标准归属类别(术语标准、符号标准、分类标准、试验标准、规范标准、规程标准、指南标准等);(五)形成审查工作过程记录,包括材料是否完整、立项法律及政策依据、查新情况、审查建议及理由等;(六)依据审查情况,提出是否进入专家审评环节的建议。第十一条技术机构应当根据地方标准所属行业领域,在标准化专家库抽选专家,组成专家审评工作组,开展立项审评工作,并形成专家审评意见。审评主要内容包括:(一)必
6、要性。属于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战略、规划、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要的技术要求;属于规范市场秩序、实施行政监管、引导产业创新与发展的技术要求;属于创新技术、先进模式的总结与推广。(二)可行性。主要技术科学合理、依据充足、验证充分,符合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起草单位充分广泛、具有代表性,技术能力强、组织保障到位。(三)创新性。通过与现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比对,识别分析标准技术内容的创新点。(四)标准化对象。综合地方标准名称和标准内容,审查标准化对象是否明确,标准化对象和标准名称是否规范、合理。(五)标准适用范围。标准名称与适用范围、主要内容一致性等。(六)标准预期效果。标准实施的组织保障、应用程度
7、、产生的预期效果等情况。第十二条技术机构应当结合专家审评意见,形成立项审评建议,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审评建议进行复核,并与省有关部门充分沟通、协调。必要时,可再次组织专家论证。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拟定立项计划。第四章送审审评第十四条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及时开展地方标准起草工作。地方标准的起草包括调研、论证(验证)、编制和征求意见处理等。起草工作应当按照标准编写的相关要求起草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有关材料。编制说明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制定背景、起草过程等;(二)地方标准编制原则、主要内容及其确定依据,修订地
8、方标准时,还包括修订前后技术内容的对比;(三)技术指标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四)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内容的对比情况;(五)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标准的关系;(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七)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八)实施地方标准的要求,以及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期和实施日期的建议等措施建议;(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第十五条地方标准起草完成后,省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完成地方标准送审材料,并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进行审核,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送审材料包括:(一)山东省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申请表;(一)地方标准草案送审稿;(
9、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四)山东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五)有关技术要求和重要数据的确定依据、验证报告及说明等(必要时);(六)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方案(应当依据审查工作量科学确定审查时间,确保满足审查要求);(七)山东省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建议专家信息表。第十六条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专家对送审材料进行技术审评。审评内容主要包括:(一)送审材料是否完整、有效;(二)标准文本是否格式规范、结构完整、逻辑合理、表述清晰、数据详实;(三)标准编制说明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四)征求意见是否有效,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专家不少于三十个,反馈的单位或专家数量不少于三分
10、之二;(五)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方案、专家组成等是否科学合理,满足审查要求;(六)标准名称是否与立项名称一致。第十七条技术机构应当形成送审审评建议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八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根据送审审评建议,确定是否进入地方标准技术审查阶段。必要时,与省有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协调。第五章技术审查第十九条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一般采取会议形式,由省有关部门组织召开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条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审查会议方案组织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并在会议召开前将送审材料等发至审查专家,确保专家充分了解标准内容,形成初步审查意见上会。第二十一条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
11、应当成立地方标准专家审查委员会,推举主任委员,并对标准文本进行逐句、逐条、逐章审查,对标准编制说明等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包括:(一)地方标准内容是否属于部门职责所需要的技术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是否与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协调;是否有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一)地方标准是否符合GB/T1.1的规定;(三)地方标准名称是否与立项计划一致;(四)标准化对象是否合理,标准适用范围是否明确;(五)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现行有效;(六)标准技术要求是否符合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符合相关行业领域发展方向、具备实践基础;(七)标准技术要求和重
12、要数据指标等,是否具有充分可靠的验证支撑材料;(八)地方标准编制说明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清晰详尽的说明标准技术指标来源等;(九)征求意见工作是否有效,对征求到的意见及重大意见分歧是否进行有效处理;(十)其他。第二十二条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应当安排专人记录审查意见,同步修改地方标准草案送审稿,并经审查委员会确认。第二十三条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全体专家签字。会议纪要应当准确反映审查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专家名单、审查意见、审查结论等。第二十四条地方标准专家审查委员会对审查结论未能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的,应当签字表决。审查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13、且反对人数不超过四分之一为通过。强制性地方标准审查应当经审查委员会全体通过。第二十五条省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地方标准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形成地方标准草案报批稿、编制说明和意见处理表。第六章报批审评第二十六条省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完成地方标准报批材料,对报批材料的内容和质量进行审核后,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o报批材料包括:(一)地方标准报批公文;(二)山东省地方标准报批申请表;(三)地方标准草稿报批稿;(四)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五)山东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六)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纪要;(七)起草单位及起草人信息表;(八)其他。第二十七条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要求,对报批材料进
14、行审评。审评内容主要包括:(一)标准制定程序、报批材料、标准编写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二)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标准之间的协调性,重大分歧意见处理情况,专家审查意见的处理情况;(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产业政策、公平竞争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技术机构应当形成报批审评建议,并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九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根据报批审评建议,确定是否进入地方标准批准发布阶段。必要时,与省有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协调。第七章复审审评第三十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年度标准复审工作计划。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第三十一条省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标准复审工作。复审内容主要包括:(一)标准是否
15、与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划、强制性国家标准协调一致;(二)标准是否与现行标准体系协调一致,是否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替代;(三)标准技术内容是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第三十二条省有关部门应当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复审初审意见,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三条技术机构按照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复审意见进行审评。审评主要内容包括:(一)标准是否与现行标准体系协调一致,是否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替代;(二)标准技术内容是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三)省有关部门提出的复审意见是否科学合理。第三十四条技术机构应当将复审审评建议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标准
16、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审评建议进行复核,并作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结论。第八章市级地方标准审评第三十五条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照省级地方标准审评要求开展市级地方标准审评工作。第三十六条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立项的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目录及市级地方标准申请书、标准草案草稿等立项申请材料,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七条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拟立项的市级地方标准项目进行审评,形成审评建议,并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八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审评建议,形成市级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并反馈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九条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市级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章标准审评档案管理第四十条地方标准审评实施档案管理,档案内容包括下列文件:(一)地方标准立项、送审、报批、复审等各阶段的审评过程文件;(二)地方标准各阶段审评建议、专家论证意见和处理结果;(三)地方标准全过程其他档案文件。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审评工作由省有关部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