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律师聘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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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律师聘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利用社会资源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聘用律师代理诉讼、仲裁案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司的事业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受公司委托或指派处理以公司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聘用律师代理诉讼、仲裁案件,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公司及成员单位承担法律事务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律师聘用工作。第五条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诉讼和仲裁案件可以聘请律师代理:1 .案件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本数);2 .公司和成员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

2、具备处理相关案件的知识和经验。不具备上述情形,但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聘用律师代理的诉讼和仲裁案件,经公司总法律顾问批准可以按照本办法聘用律师代理。第六条公司实行律师服务准入管理,聘用的律师必须在合格服务律师信息库中选取。第七条公司合格服务律师信息库由公司和成员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推荐的律师组成。第八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合格服务律师信息库的建立及维护。第九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律师的业绩、经验及为公司或成员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记录等因素对律师进行综合考评,维护、更新合格服务律师信息库。第十条公司和成员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拟聘用律师代理案件的,需提出聘用律师的申请(见附件1)。第

3、十一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在提出申请时,一并报送本部门推荐的拟聘用律师名单。被推荐律师不应少于3名,且该等律师必须在不同律师事务所服务。第十二条成员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在提出申请时,一并报送本单位推荐的拟聘用律师名单。被推荐律师不应少于2名,不应多于3名,且该等律师必须在不同律师事务所服务。第十三条推荐的拟聘用律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 .具备处理相关案件的知识和经验。2 .与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有较密切的工作联系。第十四条推荐的拟聘用律师注册地与案件受理机构所在地原则上应一致(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限)。第十五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申请由公司总法律顾问批准,通过招标程序确定聘用律师。

4、第十六条成员单位的申请由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增加2名该部门推荐的律师后,报公司总法律顾问批准,通过招标程序确定聘用律师。第十七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于总法律顾问批准申请后3日内组织律师聘用的招标工作。第十八条公司律师聘用评标专家委员会由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全体工作人员、成员单位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第十九条评标工作由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主持,随机抽取3名评标专家委员会成员(包括1名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2名成员单位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评标。当事成员单位的专家委员不得参与本单位聘用律师的评标工作。第二十条公司总法律顾问不同意评标专家的评定

5、结论,可以自行选定律师,但必须从公司合格服务律师信息库中选取且费用不得高于评标专家确定的律师服务报价。第二十一条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取公司和成员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律所的律师作为案件代理律师。第二十二条聘用律师代理合同应按照招标确定的条件,由公司或当事成员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费用原则上由当事成员单位负担。第二十三条当事成员单位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监督聘用律师履行相应义务,应在法律服务结束后30日内对聘用律师服务质量的优劣进行评价,填写律师工作评价表(见附件2)。第二十四条聘用律师原则上采取风险付费的方式,视案件的最终结果给付律师费。第二十五条成员单位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擅自聘用律师的,公司不予办理授权委托等相关手续。第二十六条最终确定的案件代理律师可根据需要,指定1名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辅助进行案件代理和处理工作。公司鼓励和支持本单位或成员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公司的诉讼和仲裁案件。第二十七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派员参加500万元以上争讼标的额案件的代理或处理工作。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法律合约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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