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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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做好全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开展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置事故、排除隐患,在必要时实施紧急支援,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1.2 工作原则1.2.1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级政府、各部门、供水企业等职责,依法确定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1.1.2 统筹安排,协调配合。以城市为主体,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在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城市供水事故预防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视情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组织

2、力量全力支援。1.1.3 长效管理,落实责任。城市供水以保障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政府强化监管、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突发事故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程序,落实城市供水事故应急责任机制。1.3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供水条例*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等编制。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性城市供水系统事故的应急处置。

3、主要包括:(1)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2)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3)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大风等自然灾害导致的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等;(4)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事故;(5)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及区域供水;(6)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7)供水水质污染导致传染性疾病暴发;(8)城市供水管网与再生水管网混错接等导致水质污染;(9)战争、恐怖活动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

4、减压等。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部门职责,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处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应急预案。2组织体系2.1 指挥机构发生城市供水事故后,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全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上述组织体系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2.2 3工作机构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城市供水事故信息的收集

5、、汇总及报告;组织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分析会商,研判事故影响程度、范围及发展趋势;及时向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和应急救援方案;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落实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决策部署。2.4 专家组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参与审查论证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参与现场技术鉴定工作。2.5 现场指挥机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城市供水系统安全事故,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或市委、市政府指

6、定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可根据事故现场救援的需要,视情设立若干工作组。应急救援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较大、一般城市供水系统安全事故由县(市、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参照市现场指挥机构设立。2.6 预警与信息报告3.1 风险防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城市供水系统重大安全风险研判防控和处置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内城市供水系统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确定本行政区内城市供水系统重大安全风险,形成清单台账,开展检查执法,督促和指导有关供水企业制定风险防控方案,落实风险防控措施,整改消除重大安全隐患。3.2 监测预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城市供水水质监管体系,以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监测站为中

7、心站,各县(市、区)城市供水企业经计量认证后的水质检测机构共同组成监测网络,定期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检测。要建立供水突发事故监测预警体系,对本行政区内城市供水系统安全风险状况加强监测,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安全隐患实行重点监控。可通过专业监测、日常巡查、视频监控、基层上报、公共投诉等多种方式收集信息,对可能引起的突发事故进行预警,提出防范应对要求。同时与能源、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事故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及共享机制。3.3 信息报告3.4 3.1基本原则(1)迅速:最先接到供水系统安全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

8、得主观臆断;(3)直报:发生重大事故,要直报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县(市、区)级供水系统事故应急组织。3.5 3.2报告程序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事发单位负责人。事发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立即报送突发事故信息,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发地县(市、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按照规定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市委、市政府上报事故信息,跟踪和续报事故及救援进展情况,根据

9、事故等级和应急处置需要通报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若系水源、水质、传染性疾病引起的突发公共事故,应同时报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信息报送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地表、地下)处数;(3)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类别;(4)事故简要经过;(5)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4应急响应4.1 先

10、期处置供水系统突发事故处置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当事故发生后,归口管理单位应首先启动应急预案。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先期处置,组织抢险专家、物资、队伍赶赴现场,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立警示标志,组织群众避难等。4.2 事故分级根据城市供水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紧急程度及发展趋势,将城市供水事故分为一般(IV级)、较大(In级)、重大(11级)、特别重大(I级)。(1) 一般事故:造成5000户以上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中毒),或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较大事故:造成10000户以上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

11、以上;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重大事故:造成30000户以上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特别重大事故:造成50000户以上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100人及以上重伤,或造成1亿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3 分级响应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城市供水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应急响应分为I、n、m、IV级,分

12、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城市供水事故。市、县(市、区)二级分别负责应对较大、一般供水事故。根据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各级指挥部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上级成立现场指挥部时,下级指挥部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当事故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4.3.1IV级响应发生一般城市供水事故,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机构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组织指挥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连线调度,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指导协调相关工作。4. 3.2HI级响应发生较大城市供水事故时,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供水事

13、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组织指挥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做好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各部门职责,协调指导抢险救援。视情协调增派救援队伍和专家力量,协调应急抢险救援所需器材、物资、装备。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支持工作。密切关注事故变化,随时掌握救援处置进展情况。3.6 3.311级响应发生重大城市供水事故时,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第一时间向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自治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由指挥长宣布启动11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应急程序的命令。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商研判。

14、自治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自治区及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等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事故情况,迅速指挥调度有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工作。(2)迅速成立市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接管指挥权,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分析研判事故现状及发展态势。(3)组织事故现场侦检工作,综合研判受到影响的城市供水用户数量、供水范围和事发地周边供水管线线位走向。(4)组织开展事故会商研判,研究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和保障方案,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应急救援方案。(5)做好对周边人员、场所、重要设

15、施排查和安全处置(包括重要目标物的排查和安全处置)工作,防范次生事故。(6)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抢险救援需要,协调增调救援力量。(7)做好环境、气象应急监测和交通、通信、电力等应急保障工作。依据实际情况尽快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以及其他保障措施。(8)及时、统一发布事故发展态势、抢险救援等信息,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9)积极按照自治区工作组指导意见,落实相应工作。(10)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及市委和政府、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要求,并及时向事发地传达。(Il)加强事故

16、现场的动态监测,对事发地情况保持实时关注。根据现场动态监测信息,组织专家及时调整抢险救援行动方案。4.3.4I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城市供水事故时,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上报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自治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紧急会商研判,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响应级别建议,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市人民政府或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进一步加强现场指挥部力量。在做好11级响应重点工作的基础上,积极配合自治区工作组开展相关工作,在自治区工作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事

17、故抢险救援工作。4.4 信息发布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城市供水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对城市供水事故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重大以上事故一般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较大事故以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名义、一般事故以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名义发布。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工作。4.5 响应调整与终止4.5.1响应调整供水系统突发事故出现难以控制、呈扩大或发展的趋势,且有可能影响周边市或县(市、区),需要调整应急救援和应急范围的,事

18、发地城市供水事故应急组织或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向上级供水事故应急组织报告。上级供水事故应急组织接到请求时,尽快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赶赴现场协助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原响应级别继续存在,归属上级预案管理。4.5.2响应终止当完成供水系统突发事故应急任务或现场生命施救活动结束,或供水事故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经现场指挥部会议研究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按照“应急响应启动与解除主体相一致”的原则,由应急响应启动机关宣布终止响应。应急救援队伍方可撤离现场,撤销现场指挥部,结束应急响应工作。同时,有关部门应开展事故统计、事故后生产自救、卫生防疫、保险理赔等善后工作。5恢复与重建1.1 善后处

19、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事故善后处置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征用物资和抢险救援费用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1.2 保险赔付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有关承保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各城市供水企业及重点供水用户应按照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1.3 调查评估按照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及时对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原因、经过、类别、性质、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责任进行调查,提出防范措施。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抢险救援经验和事故教训,提

20、出改进措施。1.4 恢复重建对受事故损害的公共区域,在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结束后,由启动应急响应指挥部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制定恢复方案和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相关受损基础设施。6保障措施6. 1应急队伍保障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所辖供水企业组建抢险救援队伍,有条件的应建立军(警)民联防。对抢险救援骨干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模拟演练,提高施救人员业务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6.1 应急装备保障各级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需要调用应急装备物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供水企业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需要。6.2 应急经费保障各

21、级财政部门、各级城市供水事故应急组织应根据供水系统现状,做好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工作,以备应急抢险、伤员救治、居民安置等应急使用。6.3 医疗卫生保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健全完善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参与城市供水事故医疗救治机制,指导做好供水安全事故伤员的院前急救、转运、救治及有关卫生防疫工作。6.4 基础设施保障电力供应和通信主管部门要及时修复受损电力、通信网络,保障事发地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通信需求,确保事故地区电力、通信畅通。6.5 治安交通保障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管控,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

22、确保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通畅,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的应急运输系统。6.6 气象服务保障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根据预防和应对事故需要,提供局部地区气象监测预警服务。6.7 应急用水保障各地应加强备用水源建设。发生城市供水事故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指导事发地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市生态环境、水务、商务、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协同做好生活用水供应。7预案管理7. 1预案演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相关部门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并负责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做好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各县(市、区)应定期组织跨部门、多行业的综合性应急救援演练,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完成抢险救援任务。7.1 预案修订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原则上每3年评估1次或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7.2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8附则8. 1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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