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出租房屋排查整治的通告(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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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河市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出租房屋排查整治的通告为深入排查整治出租房屋风险隐患,全面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廊坊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从2月13日起至4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出租房屋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为确保此次活动的深入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委托代理人或者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送租赁房屋及其所有居住人的信息。租赁房屋信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

2、所报送相关信息。二、房屋出租人、委托代理人或者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居住,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三、房屋承租人留宿他人共同居住的,应当按照规定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留宿人员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四、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是流动人口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报告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基本情况。五、租赁房屋内出租床位达到十张以上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建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等制度,确定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留存监控录像资料。六、房屋出租人、委托

3、代理人或者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不得将不具备合法手续和居住安全条件的房屋及地下储藏室、车库、卫生间、厨房、过道、阳台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用作居住。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加强治安管理责任意识,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无有效身份证件人员介绍租赁房屋,严禁不按规定办理租赁房屋信息登记工作。八、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租赁房屋信息进行保密,严禁将租赁房屋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九、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廊坊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委托代理人或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严惩处。三河市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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