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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企业违规风险汇总一、【主要法律问题】一一走私刑事风险附件h走私常见交易模式及法律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都属于走私行为。主要交易模式如下:【交易模式1】逃证走私:企业进出口涉证货物,明知货物需要进出口许可证件,但租用、借用或者使用他人许可证,或将涉证货物伪报为非涉证货物,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交易模式2】伪报类走私:指在通关环节,行为企业以偷逃税款为目的,向海关申报进出口(境)货物、物品的品名、价格、规格型号、数量(重量)、原产地与实际情况不符,偷逃应缴税款的行为
2、。【交易模式3】加工贸易类走私:指在后续监管环节,行为企业在加工贸易经营活动中,以假出口、假结转或者利用虚假单证等方式骗取海关核销、致使保税货物、物品脱离海关监管,或擅自内销保税料件等行为。【交易模式4】绕关类走私:指行为企业为逃避海关监管,达到偷逃税款目的,委托走私通关团伙,在没有设立海关或者边境检查站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相关法律分析】我国进出境货物贸易管制是对某类产品进出境进行数量限制,或是用进出口许可证、批准证或配额证等形式,对特定产品实施贸易管制。根据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对于限制进出口货物,应当向商务
3、部或其他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海关凭商务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进出口许可证件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涉证货物时,如不能提交货物进出口许可证件的,海关将依法按走私行为予以处理。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二)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2)刑事责任:走私
4、类相关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5、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
6、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走私废物罪】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走私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二
7、)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走私共犯】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附件2:同行业参考案例序号涉嫌罪名案号主要事实1走私普
8、通货物、物品罪(2020)粤01刑初369号被告单位华中公司、被告人李军才以明显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全包价格”委托被告单位联硕公司、联盈公司、恒通公司、被告人向超禹、盘建顺代理进口大理石。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020)沪03刑初50号被告单位润蝶公司接受上海天隆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隆公司)的委托,帮助天隆公司核销保税仓库内的库存货物。双方协议约定佣金为人民币35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由天隆公司支付税费、可能产生的补货费用、罚款费用等。被告单位润蝶公司总经理、实际负责人、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天隆公司的库存货物存在部分损毁、申报要素缺失以及无主货物等情况下,仍为谋取非法利益,向被告
9、人陈2支付好处费37万元,转委托陈2以“少报多出”的方式核销上述货物,并指使润蝶公司员工配合陈2制作报关单证等。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020)沪03刑初50号被告单位润蝶公司接受上海天隆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隆公司)的委托,帮助天隆公司核销保税仓库内的库存货物。双方协议约定佣金为人民币35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由天隆公司支付税费、可能产生的补货费用、罚款费用等。被告单位润蝶公司总经理、实际负责人、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天隆公司的库存货物存在部分损毁、申报要素缺失以及无主货物等情况下,仍为谋取非法利益,向被告人陈2支付好处费37万元,转委托陈2以“少报多出”的方式核销上述货物,并指使
10、润蝶公司员工配合陈2制作报关单证等。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019)粤03刑初218号跨境电商深圳潮燕贸易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胡维蛟(深圳市前海宝创利供应链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潮燕公司具备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资质虚假刷单,将原本应当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戴某V8吸尘器,通过宝创利供应链公司伪报成跨境电商贸易商品走私入境,共计318台。经深圳海关计核,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243084.87元。具体操作流程:被告人胡维蛟安排崔文博、卫某根据其指令从境外采购戴某牌V8吸尘器,之后胡维蛟以深圳市前海宝创利供应链有限公司为经营单位和收货单位,通过保税方式将戴某牌吸尘器运
11、至前海保税区的保税仓库。随后,被告人胡维蛟安排他人用非法获取的国内居民身份信息制作虚假购买信息,把应当通过一般贸易方式报关进口的戴某V8吸尘器,5低报价格为每台人民币1160.86元或每台人民币1250.22元,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入境,货物入境后,由被告人崔文博通过“超讯科技吸尘器”淘宝网店向大陆客户销售,谋取非法利益。6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019)粤01刑初167号被告单位天章供应链公司2016年决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在进行前期调研及商谈之后,2017年1月,被告人蒙济东作为天章供应链公司总经理,代表公司与广东卓某跨境电商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某公司)签订e通关委托服务
12、协议,委托卓某公司为其提供跨境电商贸易进口申报、保税仓储、物流等服务。之后,天章供应链公司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购买港版美素佳儿、雅培等品牌的奶粉、营养粉等货物,由卓某公司代理进口并存放于广州南沙保税仓。同时,被告人藜济东代表天章供应链公司与被告人梁永权签订乐某购平台跨境电商订单推送服务合同,委托被告人梁永权实际控制的惠某公司为天章供应链公司推送跨境电商订单及支付单,惠某公司收取推送订单金额1%的费用。被告人张静作为天章供应链公司运营部负责人,负责收集天章供应链公司在京东、淘宝等多个平台产生的跨境电商订单,按照被告单位惠某公司提供的模板编辑整理成表格,发送给被告人梁永权指定的其本人及
13、公司员工的邮箱,通过被告单位惠某公司的乐某购跨境电商平台将实际未在该平台产生的订单信息推送给海关。为解决上述未在乐某购平台实际产生的跨境电商订单的支付问题,被告人梁永权代表惠某公司先后与易某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某公司)、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通联公司)达成协议,先通过易某公司循环支付,后改为通过通联公司虚拟支付,实际没有真实的资金交易,在满足跨境电商交易订单信息与支付信息一致的要求后,再将订单和支付单推送给海关。卓某公司匹配物流信息后,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并代缴税款。海关系统审核通过后,卓某公司将货物交由圆通速递公司安排送货。在此期间,被告人藜济东授意
14、被告人张静将搜集到的线上订单信息调低销售价格后整理成表格发送给被告单位惠某公司,由惠某公司按上述流程推送订单。另一方面,被告人藜济东指使被告人张静联系到同案人纪7某1(另案处理)、黄某1青等线下母婴店货主,通过搜集不同的身份证信息,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奶粉、营养粉等货物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同样交由被告人梁永权控制的被告单位惠某公司推单,货物从保税仓出仓并发送给纪某1、黄某1青等货主,再由其自行销售给客户。7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018)沪03刑初48号2017年4月,被告人邓某接受韩国外商委托进口塑料粒子,其以个人名义委托被告单位XX公司具体操作进口。同年6月,在明知
15、实际货物系化妆品的情况下,被告人邓某经与XX公司实际负责人、被告人章某2商议,共同决定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以聚乙烯塑料再生粒等品名向海关申报进口,由章某2安排公司员工制作虚假报关单证给报关公司用于报关,二人从中获取外商给予的额外好处费,进口的化妆品等由邓某联系货运司机运至山东省青岛市某处,由被告人朴成明予以接收。被告人朴成明受韩国外商委托,明知所收货物系走私进口,仍在青岛当地负责接收货物,并将货物运送、分拨至国内收货人。8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016)鲁02刑初102号2009年1月至2009年7月间,被告人李建慧为给被告单位青岛莱特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莱特公司)谋取非法利益,分别联系
16、被告人上海大微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大微公司)业务员鹿宁、被告人青岛圣斯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圣斯美公司)经理蒋涛,双方商定由上海大微公司、青岛圣斯美公司采取包干价格方式为青岛莱特公司从韩国进口废塑料。上海大微公司、青岛圣斯美公司使用其他单位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从上海、青岛口岸为青岛莱特公司低报价格进口废塑料1176.03吨,偷逃应缴税额110万余元。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016)闽05刑初82号2014年7月份,被告人田美鉴找到厦门市鸿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机公司)的总经理吴光华,商议决定以鸿机公司名义进行低报价格进口啤酒,每货柜给鸿机公司人民币800元,剩下的
17、利润由田美鉴与吴光华平分。之后由田美鉴负责和国外供货商联系,寻找货源,在确定好单价、型号及数量后,国外供货商将相关数据发到杜某的邮箱再转发给田美鉴和吴光华,吴光华和田美鉴核对无误后,吴光华向国外供货商支付货款的10%-30%作为订金。国外供货商收到订金后,安排船舶装货,将啤酒运往中国,并将清单、发票、合同、产地证和海运单等通过快递邮寄到鸿机公司。同时田美鉴根据相关数据,把成交单价进行改低,制作一份虚假的合同、发票、清单进行报关。由于渡机公司没有食品进口流通许可证,田美鉴委托厦门恒隆翔工贸有限公司和厦门海翔飞进出口有限公司作为收货单位,把鸿机公司作为经营单位向海关申报进口。啤酒进口后销售给国内经
18、销商或者个人以谋取利润。9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2018)粤刑终1326号2013年底开始,被告人汪志勇与陈懿安(另案处理)合谋从境外采购旧彩超设备走私进口销售牟利,陈懿安向境外供货商kpi公司订购旧彩超设备,汪志勇负责联系代理进口企业报关、费用结算及销售。2014年5月至8月,汪志勇与陈懿安通过伪报全新彩超设备的方式走私进口旧彩超设备6台(境外成交价折合人民币计5050535.3元)并以广州岱尼欣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销售给国内客户。2014年9月,汪志勇与陈懿安合伙成立被告单位深圳市万宝立供应链有限公司。2014年10月至2016年4月,汪志勇与陈懿安通过伪报全新彩超设备的方式走私
19、进口旧彩超设备17台(境外成交价格折合人民币计12059483.8元)并以深圳市万宝立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名义销售给国内客户。10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2019)鲁02刑初29号2018年3月至4月,被告人曹渊博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出口硅铁需要出口许可证并缴纳出口关税的情况下,与被告单位洛阳丹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鼎公司)的实际负责人申许龙、被告人邵成共谋,通过制作虚假单据、伪报品名方式走私出口硅铁200吨。11走私废物罪(2019)津02刑初161被告单位厦门古戈公司是2009年4月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被告人黄纲贵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经
20、营,被告人高洁是该公司员工。2017年八九月份,厦门古戈公司通过外商秦武从匈牙利进口聚乙烯塑料制品,该公司订购了三个集装箱废塑料货物,因公司无进口和加工固体废物资质导致货物无法通关进口。为逃避海关监管使固体废物进境,被告人黄纲贵通过被告人卢彬委托香港富博公司田某2配给环保资质并办理货物通关进口,期间,被告人高洁在黄纲贵指使下负责与香港富博公司联系,并跟进货物通关进程。同年10月9日,厦门古戈公司以利用商为大城县鼎祥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将涉案的73.28吨废塑料经天津海关申报进口。通关后,货物由天津港运至厦门古戈公司指定的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并在当
21、地销售。12走私废物罪(2019)沪03刑初75号明知涉案货物不符合废塑料进口标准的情况下,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申报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共71.28吨二、【主要法律问题】一一舞弊和商业贿赂刑事风险(一)主要事实*公司未建立反商业贿赂、反舞弊制度,公司业务员存在绩效考核,对外是否涉及贿赂受访人陈衡表示不清楚。经审查公司费用报销制度,有规定宴客餐费、酒水费用、对外礼品馈赠等业务费用报销。(二)法律问题及风险在商业活动中,正常业务宴客餐饮支出业务费用合法,但是如.业务人员为获取订单、促成交易存在违法行受贿时,因*公司费用报销制度规定的业务费用等,即使*公司实际上反对员工违法行受贿行为,仍可能会
22、推定单位明知或者放纵员工犯罪。并且,该制度也容易让员工对正常和违法贿赂之间界限产生模糊认识。此外,*公司并未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及反舞弊的制度,在日常的经营过程中缺少反商业贿赂及反舞弊的合规培训,如出现业务人员的违法行贿行为,公司可能难以免责。附件1:贪污贿赂、商业贿赂常见交易模式及法律规定【交易模式1】商业贿赂:向上下游企业实施商业贿赂。【案例情况】:当事人接客户委托,需要在2019年8月下旬运输货物。由于承运船公司集装箱运输船舱位紧张,为了受委托运输代理的货物能及时装上船发运,取得商业上的竞争优势,当事人于2019年7月向*公司的*赠送价值人民币3250.00元的礼品并请托其对当事人的业务开
23、展提供竞争优势。*收取礼品后,利用职权操作,帮助当事人受委托运输代理的货物插队装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造成了其他同行业货运物流公司因受委托运输代理的货物滞留需多支出堆存费等相关费用,致使成本增加。当事人因上述行为取得了商业竞争上的优势。【相关法律分析】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
24、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刑事责任:刑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
25、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交易模式2】行为人为从境外将货物偷运至中国境内提供帮助,向海关工作人员进行行贿,让走私的货物不被海关查缉。案例情况:(2020)云2
26、8刑终79号】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为获取高额利润,帮助货主老吴”从老挝经中国励润边检站走私废旧塑料进入中国。为使走私顺利,陈某某找到被告人曾某某,由曾某某帮其疏通原勘润边防检查站站长王某某。在征得王某某同意后曾某某负责安排时间及路线,由陈某某先后两次安排被告人蒲某某、吴某某驾驶车辆从老挝曼么海关货场将4车固体废旧塑料经勘润边防检查站走私入境,并堆放在陈某某租赁的勘润粮管所仓库内。2018年10月23日,公安机关在陈某某的仓库内查获该批废旧塑料。【相关法律分析】刑法【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
27、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28、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三)其他严重的情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第九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
29、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2)行为人还涉及走私罪,具体见有关“走私罪”的分析。【交易模式3】员工利用公司在进出口供应链管理薄弱环节,通过高报费用(有费用但虚构增加)、伪报费用(没有费用虚构费用),将公司资金占为己有,被诉诸职务侵占。【相关法律分析】刑事责任: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30、,该员工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进出口公司同时存在违规瑕疵,员工可能会对公司提出举报威胁,从而在具体处理上讨价还价,比如要求在辞职时公司支付巨额赔偿金、要求公司切割其在违规申报行为中的责任等等,更有甚者,参与侵占活动的代理公司员工也会参合进来,给公司压力。附件2:同行业参考案例序号涉嫌罪名案号主要事实1单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014)虹刑初字第1356号一、单位行贿2008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娄珍申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被告单位祖锌铝公司、锦孟源公司,在与中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中远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四平路支行发生“海陆仓”、“厂商银”及钢材动产质押监管业务
31、过程中,为违规获取银行贷款,采用虚开仓单、重复质押等手法,先后给予上海中远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傅亮(另案处理)人民币10万元、原总经理助理沈江(另案处理)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联华OK卡;给予中信银行四平路支行原行长张文杰(已判决)人民币5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联华OK卡。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008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娄珍申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被告单位祖锦得公司、锦孟源公司,在与中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发生“海陆仓”、“厂商银”及钢材动产质押监管业务过程中,为违规2获取银行贷款,采用虚开仓单、重复质押等手法,先后给予中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原项目经
32、理王军海(已判决)人民币15.5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5万元的联华OK卡;给予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信贷部原经理沈涵(已判决)人民币20万元。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020)闽0104刑初180号被告人傅炳楠系被告单位泉州牧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邦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07年牧邦公司经营期间,被告人傅炳楠接受朋友苏某(另案处理)的隐名入股,让其持有牧邦公司40%的股份。2009年11月,苏某入职国有控股企业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捷网络公司”)担任供应链管理部策略采购工程师,后于2012年协助牧邦公司成为锐捷网络公司的光模块业务供应商之一,并利用其负责光模块采购业务的职务便
33、利,为牧邦公司提供报价建议,使牧邦公司在光模块业务中取得竞价优势,为牧邦公司谋取利益。2012年8月至2014年4月苏某在锐捷网络公司任职期间,牧邦公司获取锐捷网络公司光模块业务材料款合计1740.5328万元,被告人傅炳楠从中获利约60万元。2014年4月,苏某从锐捷网络公司离职后,为了继续使牧邦公司在光模块业务中取得竞价优势,与被告人傅炳楠共谋行贿。由苏某出面联系锐捷网络公司的策略采购部经理陈某1、策略采购工程师陈某2(均另案处理)帮忙,许诺给予好处。后由陈某2向苏某提供其他光模块供应商的报价信息,陈某1提供审批便利,使牧邦公司顺利获取锐捷网络公司大量光模块业务订单。牧邦公司收取材料款后,
34、被告人傅炳楠以劳务开支等名义将事先约定的好处费从牧邦公司账户中提取至个人账户,再转账给苏某,由苏某贿送给陈某1、陈某2。经审计,2014年5月至2018年8月间,牧邦公司获取锐捷网络公司支付给的材料款合计10530.77038万元;苏某离职后共计收到被告人傅炳楠的汇款合计716.7164万元。苏某收款后,于2015年10月至2018年8月间向陈某1转账贿送好处费共计226.32万元;于2015年11月至2018年8月间向陈某2转账贿送好处费共计200.62万元。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020)粤0305刑初272号被告人林立为被告人威欣睿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6年上半年,吕某让伊某
35、找威欣睿公司总经理林立索要好处费,提出按照采购额的5%收取,林立经考虑后表示同意。2016年7月至2018年8月间,威欣睿公司共向伊某、吕某二人行贿3626788元。吕某利用其在采购部的职务便利,帮助威欣睿公司获得大量采购订单,威欣睿公司在深圳市X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疆公司)的销售额从原来平均每月21.5万元飙升至每月364.8万元。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277号被告人柴某系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风控部门经理,主要负责销售业务导入的风险立项评审和经手供应链服务合同的付款审批工作。2013年8月底,柴某通过证人陈某贵认识了河北某焦炭贸易有限
36、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唐某涛(另案处理),了解到唐某涛希望与某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后柴某开始推动某公司与河北某公司的合同立项,双方并于2013年9月24日正式签订了供应链服务合同,约定由河北某公司委托某公司向其供应商支付货款并采购煤炭等货物,某有限公司再将货物销售给河北某公司,后河北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周期支付贷款、利息等费用,合同签订后,河北某公司收到了某公司垫付的第一笔货款550万元,唐某涛拿出其中的25万元作为中介费给陈某贵,由陈某贵安排给予柴某好处费。至2014年7月,河北某公司还与某公司签订了几十份供应链服务合同,案发(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277号前共拖欠
37、了某公司2800多万的垫付货款和代理费用,合同履行期间,柴某除了利用职权帮助河北某公司继续签订供应链服务合同和货款付款外,还帮助河北某公司争取到某公司代为垫付货款的更大额度。为感谢柴某的帮助,唐某涛多次通过陈某贵给予柴某好处费,柴某则通过妻子申某华的银行账户多次收取了陈某贵以分红名义转账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75500元。5职务侵占罪(2019)粤OU2刑初260号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陈莹利用职务便利,操作公司拓领环球物流Te)MS系统,每月数次将公司舒适系列刀片等货品,经由拓领环球物流有限公司发送至本人设定的收货地点“广州市荔湾区”、“广州市荔湾区”、广州市荔湾区被告人陈莹
38、在取得上述货品后,在本市海珠区南泰市场低价销售。6职务侵占罪2018年10月起,某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将广州市黄埔区永和街永和大道U号仓库通过外包合同交由广东某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仓储配送管理。2019年4月至5月,谢某(另案处理)利用其具有货物出库放行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林某聪、王某、龚某,由被告人王某负责备货,被告人林某聪负责驾驶叉车将货物叉出库及联系运输司机,被告人龚某负责驾驶货车将赃物运输至指定地点,再由谢某联系销赃和分赃,分两次将仓库内的安利货物运出后予以变卖分赃。三【主要法律问题】一一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税务刑事风险(一)主要事实*公司在涉嫌走私废物罪被刑事立案
39、前,*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国际供应链服务的企业,营销网络覆盖中国多个主要城市及东南亚、非洲、欧美、澳洲等多个国家和地区。业务领域涵盖电子、通讯、汽车、机械等行业。搭建了深圳、上海、香港三大口岸为主的进出口及国内外供应链平台,为客户提供包括采购执行、进出口通关、物流管理、销售执行、融资结算等一站式的供应链管理服务。在刑事案件案发后,*公司停止了所有货物的进口供应链管理服务,仅提供电子烟设备的出口供应链管理服务。*公司成立至今,一直合法纳税,没有任何拖欠税款及故意伪报进出口情况。*公司提供进出口服务由工厂进行出口退税,但*公司会做再次审核。行业存在的虚开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主要是:(1)利用某地政府税
40、率优惠开具低成本为3%的增值税发票,到深圳获取高收入为17%的退税。(2)两家自身有真实贸易的企业互开发票抵扣成本。(3)没有真实贸易的企业让未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的企业虚开发票。*公司表示其不存在任何虚开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二)法律问题及风险未发现*公司存在涉嫌虚开发票、逃税及骗取出口退税情况。需要提示的是对于行业常见的外贸企业没有真实交易,四自三不见情况系较为常见的刑事风险,*公司应避免后续经营中触发风险。(“四自三不见”的提法,最早出现在国家税务局、经贸部关于出口企业以“四自、三不见”方式成交出口的产品不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156号)中,指出口企业在“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
41、、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的行为:(1)外贸企业属于“假自营真代理(2)报关单与提单的品名不一致;(3)备案单证不一致;(4)上游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5)出口地与付汇地不一致。附件1:税务常见交易模式及法律规定【交易模式1】对于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的税款缴款书,关税纳税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相关法律分析】海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征收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关税及其他进口环节税。若关税纳税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须承担相关行政责任。若构成犯罪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1)行政责任1 .滞纳金根据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七条,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 .关税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条,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国呢扣缴税款;(二)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三)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3 .关税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一条,进出口
43、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4 .名列失信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拖欠应缴纳税款或者拖欠应缴罚没款项的,海关将会将企业将为失信企业,按失信企业进行管理并适用相关措施。(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
44、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交易模式2】在海关申报中,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各类要素,导致海关征税与实际应征税款不符,主要包括商品归类申报、价格申报、原产地申报。【相关法律分析】对于商品归类申报,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征税均建立在“商品编码基础上。在“商品编码”正确的情况下,一般不存在品名申报不实乃至伪报走私问题。商品归类申报直接与海关征税相关。对于价格申报,海关对于价格申报的核心要求是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运输及其相关
45、费用、保险费等,并如实向海关提供发票、合同、提单、装箱清单等单证。企业还应根据海关要求,如实提供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支付凭证以及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准确的其他商业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货物买卖中发生价格调整项目的,或者发生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也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对于原产地申报,进出口货物原产国(地区)是构成海关征税的重要因素,是海关业务的基础。原产国(地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各项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规章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填报。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分别填报原产
46、国(地区)。进出口货物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的,填报“国别不详”。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o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o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四)影响
47、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2)刑事责任未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物品要素导致海关征税与实际应征税款不符,本质是一种逃税行为,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与交易模式1中刑事责任相同。【交易模式3】高报出口价格骗取出口退税:为骗取出口退税,在出口报关单中多报出口货款,并在其后以高报的报关单金额向国税局申报退税。【相关法律分析】(1)行政责任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款(五)规定,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48、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发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附件2:同行业参考案例序号涉嫌罪名案号主要事实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18)沪01刑终158号被告人魏如敏经营被告单位上海泛澄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泛澄公司)期间,于2015年5月至同年10月,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分别以收取开票费、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为广州A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