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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经济特区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6月20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提升交通文明水平,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设置斑马线应当综合考虑行人横过道路需求和车辆通行效率,保持合理间距,并统筹兼顾其他行人过街设施的规划设置。交叉路口的斑马线旁应当合理设置非机动车道,实行非机动车、行人分道通行,不具备设置条件的除外。根据道路通行需要,斑马线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车辆右转信号灯等设施,推广设置行人按钮信号灯。鼓励斑马线交通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2、,推进智能化建设。第三条对于设置不合理的斑马线及相关交通安全设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资源规划、交通运输、市政园林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调整优化。第四条机动车行经斑马线时,应当按照规定减速行驶或者停车让行,不得在斑马线上掉头、停车。非机动车通过路口,斑马线旁设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从非机动车道通过。行人通过斑马线,应当在斑马线内尽快通过,不得坐卧、停留、嬉闹、浏览电子设备或者从事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倡导行人通过斑马线靠右侧通行。第五条推进斑马线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全覆盖。交通流量较大、交通事故易发的道路上斑马线应当优先设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违反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取证。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等形式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健全有关意见的收集、论证和反馈机制,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第七条法律、法规对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作出其他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己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行人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妨碍车辆合法通行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第八条本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