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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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事指南编号C4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办事指南发布日期2021年1月实施日期2021年1月发布机构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拟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设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四、受理机构民政部五、决定机构民政部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经现业务主管单位、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八、申请材料目录(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

2、文件;(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及修改说明;(5)修改后的章程。九、申请接收材料齐备后,提交至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十、办理流程(1)会前网上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需在召开理事会前至少30日,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进行会前预申请。关于召开会议时间、会议人数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可预估填写。(2)会前网上预审:网上预审期限一般为20个工作日,预审通过后,民办非企业单位方可召开理事会审议。(3)会后网上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自理事会作出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和章程修改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网上办事大厅补充修改

3、之前的申请材料,进行会后网上填报。(4)会后网上预审:网上预审期限一般为20个工作日,预审通过的,方可打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及时打印,按照表格要求签字盖章(章程正文加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后,到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提交纸质申请材料。(5)受理、审查和决定: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携带网上申请材料原件一份,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到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于符合条件的,民政部现场予以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H、办理方式书面审查十二、办结时限现场办结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无十四、审批结果准予变更的,发给同意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和章程修改核准的批复;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五、结果送达直接送达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如不服本行政行为,可向民政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十七、咨询途径申请人可以拨打咨询电话010-58123114-1,或者登陆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办理进度。十八、监督投诉渠道投诉电话:OIO-58124080十九、办公地址、时间和电话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北京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旧址)6号楼一层(南门右侧);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法定节假日除外);社会组织业务热线电话:OIO-58123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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