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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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12013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查验的人员资质、项目、工作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认可的单位对机动车进行查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3094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89

2、86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24315校车标识GB244072012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5990车辆尾部标志板GA36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804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公安部令第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查验inspect办理机动车登记和校车业务时,查验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3.2查验员inspector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经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查验员资格证书,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4查验员资质4.1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查验员进行培训、考试,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4.2

3、 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查验员资质。4.3 民警负责进口机动车、校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低速汽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即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下同)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及校车使用许可、法定监销机动车的报废解体监销等业务的机动车查验,并采用现场或视频监管、事后抽查复核等方式对其他车辆类型和业务种类的机动车查验进行监督。5查验项目5.1 注册登记5.1.1 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和使用性质,确定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和车辆类型,并查验以下项目:a)基本信息: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下同)、发动机(电动机)号码包括发动机

4、(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下同、车辆品牌和型号;b)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车辆号牌板(架)、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5.1.2 根据申请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和用途的不同,还应当查验以下项目:a)对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查验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b)对乘用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和旅居车的所有座椅及其他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按照规定查验汽车安全带;c)对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即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卜低速汽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查验外廓尺寸、轴数和轮胎规格;其他类型

5、的机动车在有疑问时查验;d)对所有货车(包括低速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以及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40kmh的汽车和挂车,按照规定查验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e)对除半挂牵引车外的总质量大于350O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按照规定查验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D对危险货物运输车、客车即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查验灭火器;g)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Okg的货车(即重型货车),按照规定查验行驶记录装置;h)对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按照规定查验应急出口和应急锤;对车长大于9

6、米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按照规定查验乘客门数量;i)对危险货物运输车、燃气汽车(包括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下同),查验外部标识、文字;对货车(包括低速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和专项作业车,查验是否喷涂了总质量(或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栏板高度、罐体容积和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对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查验是否喷涂了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j)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查验车辆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车用电子警报器;k)对残疾人专用汽车(即残疾人专用自动挡载客汽车,下同),查验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及操纵辅助装置的

7、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1)对专用校车,查验车身外观标识、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停车指示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辅助倒车装置、学生座椅(位)和照管人员座椅(位)、汽车安全带、应急出口和应急锤(逃生锤);m)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和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查验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以及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是否超过100kmh,对危险货物运输车是否大于80kmh;n)对车长大于9m的客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即重型货

8、车和重型专项作业车),按照规定查验辅助制动装置。对车长大于9m的客车及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按照规定查验前轮是否装备了盘式制动器;o)对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和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O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即重型货车和重型专项作业车)及总质量大于100OOkg的挂车,按照规定查验防抱死制动装置;P)对发动机后置的客车,按照规定查验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q)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校车,查验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是否大于等于50%及是否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5.1.3对按照公安部令第102号规定在申请注

9、册登记时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5.2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5.2.1对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应当查验以下项目并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a)基本信息:车辆识别代号、车身颜色;b)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核定载人数、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c)5.1.2的a)、b)、d)f)、h)j)、m)、q)规定的项目。5.2.2根据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出厂日期和注册登记日期、用途的不同,还应当查验以下项目:a)对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挂车,查验号牌放大号;b)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查验行驶记录装置。对卧铺客

10、车,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0对车辆外廓尺寸、轴数和轮胎规格等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存在疑问时,可增加查验;d)对残疾人专用汽车,查验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e)对校车,查验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干粉灭火器、应急锤、急救箱;对安装有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和倒车辅助装置的校车,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和倒车辅助装置;对专用校车和喷涂粘贴有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的的非专用校车,还应查验车身外观标识、照管人员座椅和汽车安全带。53变更登i己和变更备案5.3.1对因变更车身颜色或使用性质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核对变更颜色(或使用性质)后的机动车标准照

11、片,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确认车身颜色,并按5.1.2的d)、e)、i)、j)和5.22a)的规定查验机动车。对因变更使用性质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还应按5.1.2的m)q)的规定查验机动车。5.3.2 对因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核对变更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按5.1.2条的d)、e)、i)、j)、m)q)和5.2.2的a)、b)的规定查验机动车。有疑问时还应查验核定载人数及外廓尺寸。5.3.3 对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

12、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辆号牌,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5.3.4对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申请变更登记的,按5.1的规定查验机动车。5.3.5对转入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按5.1.1、5.1.2的a)f)、h)j)、m)q)及5.2.2b)的规定查验机动车。5.3.6 对因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并按5.1.2的d)、e)、i)、j)和5.2.2a)的规定查验机动车。5.3.7 对因重新打刻发动机号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和车辆号牌。5.3.8对自动挡乘用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

13、装置申请变更备案的,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及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残疾人专用汽车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申请变更备案的,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确认是否已拆除操纵辅助装置。5.4其他业务5.4.1对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机动车,查验发动机号码,并按5.2的规定查验机动车,但5.2.2a)规定的项目除外。对非专用校车,应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是否已拆除,以及是否已消除喷涂粘贴的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但办理转移登记的非专用校车,现机动车所有人为辖区内学校或者己取得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

14、的除外。5.4.2对申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按5.1.2的d)、e)、i)、j)、m)q)、5.2.1的a)、b)和5.2.2的a)、c)的规定查验机动车。5.4.3监销报废解体的机动车时,应查验被报废解体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确认车辆五大总成(车身/车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后桥)是否齐全。5.4.4在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阶段查验机动车时,应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专用校车和喷涂粘贴有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的非专用校车,还应查验车身外观标识、照管人

15、员座椅和汽车安全带;对专用校车,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辅助倒车装置;对非专用校车,应分别核定乘坐幼儿、小学生、中小学生和初中生时的学生数和成人数。5.4.5对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非专用校车,应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确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是否已拆除,以及是否已消除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6工作要求6.1查验机动车应在照明良好的条件下进行,用于查验机动车的场地应平坦、硬实。6.2查验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查验机动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认所查验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参见附录A)O与车辆结构或安全装置相关的查验项目,应按照机动车出厂时所执行版

16、本的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认是否符合规定,但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见附录B)所列查验项目发现不合格情形时,应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x”,必要时还应在备注栏简要予以说明;对按照规定不须查验的项目,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一”;发现有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时,应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相关情况。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查验员应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确定的“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及“车辆类型”;若相关凭证记载有相应的内容,还应在签注内容后签注“Y”或“x”。对申请变更车身颜色的机动车进行

17、查验时,查验员应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确定的“车身颜色”。按规定应当查验的项目全部合格且未发现其他不合格情形时,查验员应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对应的位置签注合格、签字并签注日期;具有不合格情形时,查验员应签注“不合格”、签字并签注日期。查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复检合格时,查验员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对应的位置签字并签注日期;复检仍不合格的,不签注。查验残疾人专用汽车时,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的查验结果在“备注”栏中签注。与校车相关的业务查验机动车时,查验结果应填写在校车查验记录表中。非专用校车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查验时,应按照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初中生校车四种情

18、形分别核定乘坐的学生数和成人数,并签注在备注栏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查验时,查验结果符合规定的,应将校车查验记录表交机动车所有人或申请人签字确认。6.3 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时,应实车查看车辆识别代号的号码,核对是否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机动车行驶证等凭证一致,确认车辆识别代号有无被凿改嫌疑。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转移登记、变更迁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更换整车、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业务及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变更备案时,还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时不属于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新的车辆识别代号。6.4 查验发动机(电动机)号码

19、时,应实车查看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核对是否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或机动车行驶证等凭证一致,确认发动机(电动机)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只查看发动机易见部位或电动机覆盖件上能永久保持的标有发动机(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对2004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疑问时可核对发动机出厂编号拓印膜。更换发动机时不属于打刻原发动机号码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新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6.5 查验车辆外廓尺寸时,应当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对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离地高度、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

20、标志板尺寸、面积等参数有疑问时,也应当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6.6 审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时,应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是否有具有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签章,确认安全技术检验的项目是否齐全及制动、灯光等主要安全项目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6.7 监销报废解体的机动车时,如发现车辆的五大总成不齐全,应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予以说明,但车身/车架缺失时应认定为车辆缺失。6.8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增加查验项目,根据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扩大安全装置的配置和查验范围,在附录B的基础上增加

21、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填写事项。各地实际执行的机动车查验工作要求应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6.9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在辖区内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车型进行技术参数确认,建立新车型的技术参数库。6.10 经过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获得认可,独立承担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独立承担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即非营运乘用车)查验工作的汽车品牌销售商等单位,应通过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等方式记录查验过程,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传关键项目查验照片和查验结果。6.11 查验员应通过查看道路机动车

22、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等凭证和技术资料及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机动车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是否安装了辅助制动装置、盘式制动器、防抱死制动装置、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等安全装置。相关凭证利技术资料记载的内容表明机动车已按规定安装了上述安全装置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中记录“安全装置符合要求”;相关凭证和技术资料记载的内容未表明机动车按规定安装了上述安全装置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中记录“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7特殊情形的处理7.1 查验中发现机动车存在被盗抢嫌疑、走私嫌疑、违法改装、非法拼组装等情形时,应详细记

23、录机动车的基本信息并在计算机系统中注明。属于被盗抢嫌疑和走私嫌疑的,进入嫌疑车辆调杳程序;属于违法改装的,应责令机动车车主将机动车恢复原状;属于非法拼组装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予以拆解、报废。属于办理业务前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应将相关信息通报给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7.2 查验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时,发现车辆外廓尺寸等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与公告的数据不一致时,或发现公告的技术参数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时,车辆管理所应做好取证工作,在计算机系统中详细记录机动车的基本信息及整车

24、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公告批次(对进口机动车为进口证明凭证名称、编号)等信息,填写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见附录C)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并通过网络逐级上报。附录A(资料性附录)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见表A.Io表A.1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序号项目合格要求I车辆识别代号(整车出厂编号)汽车、摩托车、半挂车和2012年9月I日起出厂的中置轴挂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O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还应在靠近风窗玻璃立柱的位置

25、设置能永久保持的、从车外能清晰识读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其他机动车应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出厂编号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同一辆车上不允许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下同)内容应相同。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易见且易于拓印,其内容应与相关凭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或机动车行驶证)记载及粗乍产品标牌标明的车辆识别代号内容一致,并且不应有明显的更改、变动、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垫片、擅自另外打刻等异常情形。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汽车、摩托车、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从上(前)放观

26、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更原。注1:2004年10月1日前出厂的改装汽车可能有两个不同内容的车辆识别代号,此时应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与相关凭证相同。注2: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可不查看整车产品标牌。注3:2007年4月1日起出厂的低速汽车必须按照规定打刻车辆识别代号。2发动机(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打刻的发动机出厂编号不应有明业的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擅自另外打刻等异常情形。若打刻

27、(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主驱动电动机壳体上.打刻电动机型号和编号;如打刻的发动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应永久保持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相关凭证上记载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与发动机缸体上打刻或铸出(或标识上标明)及整车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一致。注1:2(X)4年10月I日前出厂的机动车打刻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时,其发动机的易见部位不一定有发动机标识。注2: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28、时,也可核对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表A.1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续)序号项目合格要求3车辆品牌/型号注册登记查验时,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对国产机动车)、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对进口机动车)等凭证上记载的“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与整车产品标牌上标明的车辆品牌、型号应相符。4车身颜色注册登记查验时,按照标准核定车身颜色;变更车身颜色时,按照实车填写车身颜色。其他情况下,车身颜色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车身颜色一致。5核定载人数注册登记查验时,按照GB72582012的4.5.24.5.6及11.6核定载客人数/驾驶室乘坐人数。对实行公告管理的国产机动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核定的驾驶室乘坐人数可小

29、于公告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标明的驾驶室乘坐人数,但载客汽车核定的乘坐人数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标明的乘坐人数的数值应一致且符合公告管理的相关规定。其他情况下,座位/铺位数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一致。6号牌板(架)/车辆号牌注册登记查验时,检查机动车号牌板(架):前号牌板(架)(摩托车除外)应设于前面中部或右侧(按机动车前进方向),后号牌板(架)应设于后面中部或左侧,号牌板(架)应能安装符合GA36要求的机动车号牌。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机动车每面号牌板(架)上应设有2个号牌安装孔,2016年3月1H起出厂的机动车每面号牌板(架)三轮汽车前号牌板(架)、摩托车后号牌板(架)除外上应

30、设有4个号牌安装孔;号牌安装孔应保证能用M6规格的螺栓将号牌直接牢固可靠地安装在车辆上。其他情况下,检查车辆号牌:号牌应安装在号牌板(架)处,号牌应正置、横向水平、纵向基本垂直且使用符合GA804的专用固封装置固封,号牌应无变形、遮盖和破损、涂改,号牌号码和种类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的记录致,其汉字、字母和数字应清晰可辨、颜色应无明显色非。不允许使用可拆卸号牌架和可翻转号牌架。7车辆外观形状外部照明灯具的透光面均应齐全,对称设置、功能相同的外部照明灯具的透光面颜色不应有明显差异。机动车配备的后视镜和下视镜应完好。所有车窗玻璃应完好且未粘贴镜面反光遮阳膜。前风窗玻璃及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人视区部位的可

31、见光透射比应大于等于70%,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校车(包括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50%,且不得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之色纸或隔热纸。注册登记查验时,对实行公告管理的国产机动车,车辆外观形状应与公告的机动车照片一致,但装有公告允许选装的部件时除外;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驾驶室(区)两旁应设置车窗,货厢部位不得设置车窗但驾驶室(区)内用于观察货物状态的观察窗除外。其他情况下,车辆外观形状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机动车标准照片记载的车辆外观形状一致,但装有允许自行加装的部件时除外。注1:2012年9月1日前出厂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侧窗

32、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若小于50%,不应视为不符合标准规定。注2:机动车标准相片如悬挂有机动车号牌,其号牌号码和号牌类型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一致。查验员可以通过采集机动车标准照片信息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表A.1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续)序号项目合格要求8轮胎完好情况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应符合GB72582012的9.1.6的要求,轮胎胎面及胎壁应无影响使用的破裂、缺损、异常磨损和割伤,轮胎胎面不得因局部磨损而暴露出轮胎帘布层。轮胎螺母应完整齐全。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校车的所有车轮及其他机动车的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注册登记查验时,轮胎数应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记载的数据一致;其他情况

33、下,轮胎数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机动车标准照片记载的轮胎数一致。9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配备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车上应妥善放置,式样及尺寸应符合相关规定。10汽车安全带装备的汽车安全带应齐全且能正常使用。注册登记查验时,2012年9月1日起生产的乘用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旅居车的所有座椅,其他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所有驾驶人座椅、前排乘员座椅(货车前排乘员的中间位置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客车位于踏步区的车组人员座椅以及乘川乍除笫二排及笫二排以后的中间位置座椅外的所有座椅,装

34、置的汽车安全带均应为三点式(或四点式)安全带。11(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实际外廓尺寸不得超出GB1589规定的限值,摩外廓尺寸托车的实际外廓尺寸不得超出GB72582012的4.2中表2规定的限值。注册登记查验时,车辆的长、宽、高应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上记载的数值一致;其他情况下,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数值一致。外廓尺寸参数公差允许范围对汽车(低速汽车除外)为1%,对其他机动车为3%。12轴数注册登记查验时,轴数应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上记载的数据一致:其他情况下,轴数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机动车标准照片记载的轴数一致。13轮胎规格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

35、胎规格应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或资料)记载的内容一致。14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40kmh的其他汽车、所有挂车应按照GB72582012的8.4.1和8.4.2及其他相关规定设置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侧面车身反光标识。反光膜型车身反光标识为红白单元相间的条状反光膜材料,表面应完好、无破损;红白单元每一单元的长度应不小于150mm且不大于450mm,宽度可为50mm,75mm或IoOmm;白色单元上应加施有符合规定的“3C”标识。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宽度和高度,其离地高度应不小于380mm。后部反光

36、膜型车身反光标识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使用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应不小于0.n使用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应不小于0.2m2.侧面反光膜型车身反光标识允许分隔粘贴,但应保持红白单元相间;总长度(不含间隔部分)应不小于车长的50%,但侧面车身结构无连续表面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和专项作业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不小于车长的30%;三轮汽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不应小于1200mm,货厢长度不足车长50%的载货汽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为货厢长度。表A.1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续)序号项目合格要求14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续)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后部、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货厢轮廓。2012

37、年9月1日起出厂的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装备的车身反光标识应为由红白相间的反射器单元组成的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反射器单元应横向水平布置、固定可靠,红白单元相间且数量相当;相邻反射器的边缘距离对后部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不应大于100mm,对侧面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不应大于150mm。车辆尾部标志板的形状、尺寸和结构应符合GB25990的规定,部件应不易拆卸,其固定在车辆后部的方式应稳定、持久,例如使用螺钉或者领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在车辆的后部和两侧粘贴能标示车辆轮廓的、宽度为15Omm20mm的橙色反光带。15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所有总质量大于3500k

38、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应按规定装备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应固定可靠,与车架或车体的可靠部位有效连接,不会因车辆正常行驶而松动。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宽度不可大于车辆后轴两侧车轮最外点之间的距离(不包括轮胎的变形量),并且后下部防护装置任一端的最外缘与这一侧车辆后轴车轮最外端的横向水平距离应不大于100mm;后下部防护装置整个宽度上的卜边缘离地高度对于后下部防护装置状态可调整的车辆应不大450mm,对后下部防护装置状态不可调整的车辆应不大于550mm;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横向构件的截面高度(对格构式圆钢结构的后下部防护装置,截面高度为横向布置圆钢的直

39、径之和)应不小于100mm,端部不应有尖锐边缘;后下部防护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侧面防护装置的下缘任何一点的离地高度应不大于550mm,前缘和后缘应处在最靠近它的轮胎周向切面之后(前)30Omm的范围之内;但全挂车前缘位丁500mm的范围之内即可,半挂车前缘与支腿中心横截面距离小于等于250mm即可,长头货车前缘与驾驶室后壁板件的间隙小于等于Ioomm即可。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罐体及罐体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不得超出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罐体后封头及罐体后封头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与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纵向距离应大于等于150mm。16火火器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应配备处于有效期内的灭火器,灭火器在车身应安

40、装牢靠并便于使用。客车仅有一个灭火器时,应设置在驾驶人座椅附近;当有多个灭火器时,应在客厢内按前、后,或前、中、后分布,其中个应靠近驾驶人座椅。17行驶记录、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及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2013年3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应安装符合规定的行驶记录仪等行驶记录装置。卧铺客车还应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行驶记录装置及其连接导线在车上应固定可靠。行驶记录装置应能正常显示;如使用行驶记录仪作为行驶记录装置,其显示部分应易于观察、数据接口应便于移动存储介质的插拔。2(X)6年12月1日

41、起新出厂汽车装置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其主机外表面的易见部位应铭刻有符合规定的“3C”标识。表A.1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续)序号项目合格要求18应急出口/应急锤、乘客门车长小于6m的客车,在乘坐区的两侧应具有紧急时乘客易于逃生或救援的侧窗。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按照GB7258、GB13094GB18986等标准的规定设置相应数量的应急出口。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7m的客车均应设置撤离舱口;2013年9月1日起出厂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车身两侧的车窗如面积能达到设置为应急窗的要求,均应设置为推拉式或外推式应急窗;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如车身右侧仅有

42、一个乘客门且在车身左侧未设置驾驶人门,应在车身左侧或后部设置应急门。使用应急窗时,应采用易于迅速从车内、外开启的装置;或在钢化玻璃上标明易击碎的位置,并在每个应急窗的邻近处提供一个应急锤以方便地击碎车窗玻璃。安全顶窗应易于从车内、外开启或用应急锤击碎。应急门应有锁止机构且锁止可靠,当车辆停止时不用工具即能从车内外方便地打开,并设有车门开启声响报警装置。每个应急出口(包括应急门、应急窗和撤离舱口)应在其附近设有“安全出口”或“应急出口”字样。应急出口的应急控制器应在其附近标有清晰的符耳或字样并注明其操作方法,字体高度应不小于10mm“2012年9月I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

43、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应设置两个乘客门;但如其车身两侧所有应急窗均为外推式应急窗,也可只设一个乘客门。客车除驾驶人门和应急门外,不得在车身左侧车门,但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除外。客车采用动力开启的乘客门,其车门应急控制器应能让临近车门的乘客容易看见并清楚识别,并应有醒目的标志和使用方法。公共汽车和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厂等6m的其他客车,还应在驾驶人座位附近驾驶人易于操作部位设置乘客门应急开关。19外部标识/文字、喷涂总质量大于等于450O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所有挂车,均应在车身后部喷涂或粘贴放大的号牌号码,放大的号牌号码字样应清晰。所

44、有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均应在驾驶室(区)两侧喷涂总质量(半挂牵引车为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栏板式货车和自卸车还应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栏板高度,喷涂的中文和阿拉伯数字应清晰,高度应大于等于80mm。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应在乘客门附近车身外部易见位置,用高度大于等于100mm的中文和阿拉伯数字标明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危险货物运输车应装置符合GB13392规定的标志(包括标志灯和标志牌)及规定的矩形安全标示牌。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还应在罐体上按照规定喷涂装运货物的名称。燃气汽车(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应按规定在车辆前端和后端醒目位置分别设置标注其使用的气体燃料类

45、型的识别标志,标志图形为有边框的菱形,在方框中分别居中匀称地布置有大写印刷体英文字母“CNG”(压缩天然气汽车)、“LNG”(液化天然气汽车)、“ANG”(吸附天然气汽车)、“LPG”(液化石油气汽车)。教练车应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高度大于等于Ioomm的“教练车”等字样。残疾人专用汽车应在车身前部和后部分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表A.1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续)序号项目合格要求20外观制式、标志灯具、电子警报器警车的外观制式应符合相关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规定;消防车的车身颜色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救护乍的乍身颜色应为白色,左、右侧及车后正中应喷涂符合规定的图案;工程救险车的车身颜色应为中黄色

46、,车身两侧应喷“工程救险”字样:其他机动车不允许喷涂上述车辆专用的或与其类似的标志图案。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应安装符合规定的标志灯具和车用电子警报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应固定可靠;其他车辆不允许安装上述车辆专用的标志灯具和警报器。21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应有具备资质的安检机构的印章及授权签字人签名,其内容至少应包括人工检查项目(车辆外观检查、底盘动态检验和车辆底盘检查)的检查结果、线内仪器设备检查项目(制动、灯光等)的检测数据和判定结果(因不能上线检测而未进行线内仪器设备检查时除外)、路试数据和判定结果(如进行)及整车检验结论。安检机构与车辆管理所已联网且车辆管理

47、所通过计算机系统自动比对上述项目和数据时,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可不反映相关内容。22校车校车应当按照GB244072012及其他相关规定配备统一的校车标牌(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阶段查验机动车时除外)、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设置照管人员座椅(座位)。专用校车应喷涂粘贴符合GB24315规定的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每一个座椅(包括驾驶人座椅、照管人员座椅和学生座椅)均应安装汽车安全带,照管人员座椅的数量和位置应符合GB244072012的5.10.5.1.2.1规定,每一个照管人员座椅均应有明显标识。按照GB244072012生产的专用校车,以及2013年5月1日起生产的所有专用校车,还应安装符合GB244072012的5.15规定的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和符合GB24407-2012的5.13.2的辅助倒车装置。非专用校车如喷涂粘贴有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车身外观标识应符合GB24315关于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的规定,每一个学生座椅应安装汽车安全带。”23安全装置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及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应具有限速功能,否则应配备限速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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