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doc77.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6837869 上传时间:2024-03-01 格式:DOCX 页数:73 大小:125.4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doc77.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3页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doc77.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3页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doc77.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3页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doc77.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3页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doc77.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doc77.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doc77.docx(7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doc77前言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本标准代替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本标准与GB72581997相比,要紧修订内容如下:1、增加了”3术语与定义、明确了中置轴挂车、乘用车列车、电动汽车等概念;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将”运输用拖拉机”更名为“拖拉机运输机组”,明确了拖拉机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作业。2、在”4.1整车标志”中,删除了GB7258-1997第3.1.1条中的”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的要求;细化了

2、各类类型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同意使用符合规定的柔性标牌(4.1.2);(3)明确了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务必具有车辆识别代号,规定车辆识别代号一经打刻不同意更换、变动(4.1.3);(4)取消了GB7258-1997第3.1.3条中的发动机型号与出厂编号应易于拓印的要求;增加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4.1.5)o3、在“4.4轴荷及质量参数”中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与质量参数的要求。核定的要求。5、在”4.8图形与文字标志”中增加了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6、在”7.2行车制动”中增加了部分重型汽车与挂车应装备防抱

3、制动装置的要求,在”7.12.制动报警装置”中规定了使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及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应具有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报警功能。7、在”7.13路试检验制动性能”中增加了用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检验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行车制动性能的规定;在”7.14台试制动性能检验”中增加了乘用车与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货车的后轴制动力及三轮汽车的整车制动力等要求,并针对用平板检验台检验乘用车行车制动提出了特殊要求。8、在“8.4.6远光光束发光强度”中适当提高了部分机动车远光光束的发光强度要求;在“8.4.7光束照射位置要求”中调整了前照灯近光光束与远光光束

4、的高度照射位置与水平照射位置要求。9、在”8.5其它电气设备与仪表”中增加了部分汽车应安装行驶记录装置的要求。10、在“9行驶系”中增加了乘用车用轮胎应有胎面磨耗标志的要求(9.1.8)及部分机动车的车轮动平衡要求(9.4)与悬架特性(9.8)要求,同意乘用车备胎规格与其它轮胎不一致(9.1.8)O11、增加了“10.5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12、在“11.6车门与车窗”中进一步明确了各类类型安全玻璃的适用范围(1163),同意只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根据需要在车身左侧开设乘客门(1165)。13、在“12安全防护装置”中规定了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

5、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12.1)、”12.8气体燃料专用装置的安全防护”及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均应装备符合规定的三角警告牌的要求(12.12)o14、在”14机动车环保要求”中增加了机动车车外噪声操纵的要求。15、在“附录”中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适宜使用的检验方法与设备,规定对满载/空载两种状态下后轴轴荷之比大于2.0的货车与半挂牵引车宜加载(或者满载)检验制动性能。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1、4.8.3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关于进口机动车;7.2.11有关部分机动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7.12.2有关使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

6、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8.2.5挂车及车长大于6m的机动车应安装侧反射器与侧标志灯的要求关于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单轴挂车及车长大于6m且不大于IOm的机动车;8.2.7部分机动车应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要求;8.5.5的要求关于车长大于9m的长途客车与旅游客车;9.1.8乘用车用轮胎应具有轮胎磨耗标志的要求;10.5关于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11.2有关可翻转的驾驶室在翻转操纵机构邻近易见部位应有提示文字的要求;12.12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三角警告牌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公布之日起第7个月开始对新注册车实施。2、7.12.4有关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时报警的要求;12.1.1乘用车的所有

7、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关于座位数不大于5的乘用车;12.1.1长途客车与旅游客车的同向或者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大于某一限值且座椅前方一定距离内无防护物时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公布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3、4.1.2产品标牌上标明的所有项目的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的要求,关于进口机动车自本标准公布之日起第19个月开始对新进口车实施。4、12.1.1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关于座位数大于5的乘用车自本标准公布之日起第19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5、7.1.2汽车应具有应急制动

8、功能的要求,关于低速货车自本标准公布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6、4.1.2与4.1.3有关汽车应标明(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关于三轮汽车与低速货车具体实施日期另行规定,在实施日期之前应标明(整车)出厂编号(4.1.2)与打刻整车型号与出厂编号(4.1.3)o7、8.5.5的要求关于其它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汽车,具体实施日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与国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要紧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汽

9、车技术研究中心、机械工业农用运输车进展研究中心、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中国检验有限公司、洛阳拖拉机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本标准要紧起草人:应朝阳、周天佑、耿磊、张咸胜、王玉林、秦煜麟、何勇、吴卫、魏嘉文、王凡、尚项绳、刘欣、赵家琳、鲍晓峰、李爱民、占建云。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公布情况为:GB7258-87GB7258-19970引言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下列简称“GB7258”)是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的最基本的技术性法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新车注册登记与在用车定期检验、事故车检验等安全技术检验的要紧技术根据,同时也

10、是我国机动车新车定型强制性检验、新车出厂检验及进口机动车检验的重要技术根据之一。GB7258-1997自199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后,在加强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提高机动车运行安全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都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进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加(私人汽车增长尤为迅速),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标逐年上升,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为此,根据我国机动车制造行业生产技术水平与道路等级不断提高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GB7258、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要求十分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与我国机动车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此次GB7258修订工

11、作的修订原则要紧有:1、更换”农用运输车”的名称,将其纳入“汽车”范围以加强管理;2、适当提高乘用车的安全技术要求,同意乘用车拖带挂车,以习惯汽车快速进入普通居民家庭的现况;3、适当提高大型客车、中重型货车与高速机动车的安全技术要求,提高此类机动车的运行安全性能,以更好地保证道路交通安全;4、增加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与双燃料汽车的其它基本安全技术要求,以加强此类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管理;5、根据汽车及其有关技术进展状况适当简化管理环节。需要指出的是:1、鉴于对新技术给予足够的市场培养期、使技术趋于成熟是目前国际通用做法,为避免因不合理的技术要求限制电动汽车技术的进展,修订后的GB7258仅明

12、确了电动汽车的概念,未针对电动汽车制定特殊的具体要求。新车注册登记与在用车定期检验时电动汽车的特殊项目可暂时免于检验,但新生产的电动汽车应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标准与规定的要求。2、为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生活质量的要求,修订后的GB7258同意乘用车拖挂挂车,但未提出针对性的具体技术要求。为保证乘用车列车的运行安全,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乘用车拖挂挂车的有关技术标准与管理规定。3、鉴于目前我国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操纵与噪声操纵的标准体系仍在不断完善之中,且国家环保部门正在制定在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的系列标准,修订后的GB7258仅定性地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与”机动车车外噪

13、声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未直接引用有关标准的名称及年号,机动车生产厂家、管理与使用部门应按照规定执行有关标准。4、修订后的GB7258未对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外廓尺寸、制动性能、前照灯发光强度与照射位置等作出规定,轮式专用机械车的生产厂家、管理与使用部门应按照规定执行有关标准。5、鉴于外型与结构的特殊性,叉车不适于作为一种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与使用,修订后的GB7258明确GB7258不适用于叉车。叉车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Safetyspecificationsforpowerdrivenvehiclesoperatingonroads1范围

14、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要紧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本标准还规定了机动车的环保要求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与警车的附加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T3181漆膜颜色标准GB4094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

15、志GB4599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GB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与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5948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GB8108车用电子警报器GB8410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GB9656汽车安全玻璃GB10395.1农林拖拉机与机械安全技术要求第一部分:总则GB10396农林拖拉机与机械、草坪与园艺动力机械安全标志与危险图形总则GB/T11381-1989客车顶部静载试验方法GB11567.1汽车与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11567.2汽车与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T12428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GB13057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T13

16、594机动车与挂车防抱制动性能与试验方法GB13954特种车辆标志灯具GB15084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与安装要求GB15365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GB16735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GB17352摩托车与轻便摩托车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GB/T17676天然气汽车与液化石油气汽车标志GB18100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与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T18411道路车辆产品标牌GB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与检验方法GB/T18697-2002声学汽车车内噪声测量方法(eqvISO5128:1980)GB/T19056汽车行驶记录仪GB19151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17、GB19152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GA406车身反光标识QC/T659-2000汽车空调(HFC134a)用标识3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机动车power-drivenvehicle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者(与)运送物品或者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含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与挂车等,但不包含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3.2 汽车motorvehicle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者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要紧用于: 载运人员与/或者货物; 牵引载运货物的车辆或者特殊用途的车辆; 特殊用途。本术语还包含

18、:a)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三轮车辆。3.2.1 乘用车passengercar在其设计与技术特性上要紧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与/或者临时物品的汽车,包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它也能够牵引一辆挂车。GB/T3730.1-2001第2.1.1条3.2.2 客车bus在其设计与技术特性上要紧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商用车辆,包含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客车有单层的或者双层的。3.2.2.1 卧铺客车sleepercoach专门设计与制造供全体乘客卧睡的长途客车。3.2.2.2 公共汽车publiccity-bus专门设计与制造供公众就

19、坐或者站立,有固定的线路与车站的城市客车。3.2.3 半挂牵引车semi-trailertowingvehicle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商用车辆。GB/T3730.1-2001第2.122条3.2.4 货车goodsvehicle一种要紧为载运货物而设计与装备的商用车辆,它能否牵引一辆挂车均可。GB/T3730.1-2001第2.1.2.3条3.2.4.1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tri-wheelvehicle最高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的,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3.2.4.2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low-speedgoodsvehicle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

20、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3.2.5 专用作业车specicalmotorvehicle在其设计与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车辆。比如:道路清洁车辆、垃圾车、汽车起重机等。3.2.6 气体燃料汽车gaseousfuelvehicle装备以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或者煤气等气体为燃料的发动机的汽车。3.2.7 两用燃料汽车bi-fuelvehicle具有两套相互独立的燃料供给系统,一套供给天然气或者液化石油气,另一套供给天然气或者液化石油气之外的燃料,两套燃料供给系统可分别但不可共同向气缸供给燃料的汽车,如汽油/压缩天然气两用燃料汽车、汽油/液化石油气两用燃料汽车等。3.2.8 双燃料汽车dual-fuelv

21、ehicle具有两套燃料供给系统,一套供给天然气或者液化石油气,另一套供给天然气或者液化石油气之外的燃料,两套燃料供给系统按预定的配比向气缸供给燃料,在缸内混合燃烧的汽车,如柴油压缩天然气双燃料汽车,柴油液化石油气双燃料汽车等。3.2.9 电动汽车electricvehicle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总称。3.3挂车trailer就其设计与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者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包含中置轴挂车、牵引杆挂车与半挂车,用于:载运货物;特殊用途。1.1.1 中置轴挂车centreaxletrailer牵引装置不能垂直移动(相关于挂车),车轴位于

22、紧靠挂车的重心(当均匀载荷时)的挂车。这种挂车只有较小的垂直载荷(不超过相当于挂车最大设计总质量的10%或者10000N,两者取较小者)作用于牵引车,其中一轴或者多轴可由牵引车来驱动。1.1.2 牵引杆挂车draw-bar-trailer至少有两根轴的挂车,包含牵引杆货车挂车、通用牵引杆挂车与专用牵引杆挂车,具有:一轴可转向;通过角向移动的牵引杆与牵引车联结;牵引杆可垂直移动,联结到底盘上,因此不能承受任何垂直力。1.1.3 半挂车semi-trailer车轴位于车辆重心(当车辆均匀受载时)后面,同时装有可将垂直力与/或者水平力传递到牵引车的联结装置的挂车,包含货车半挂车、专用半挂车与旅居半挂

23、车。3.4 汽车列车combinationvehicles由一辆汽车(三轮汽车与低速货车除外)牵引一辆挂车构成的机动车,包含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与钱接列车。3.4.1 乘用车歹U车passenger/cartrailercombination乘用车与中置轴挂车的组合。3.4.2 货车列车goodsroadtrain货车与牵引杆挂车或者中置轴挂车的组合。3.4.2.1 牵引杆挂车列车draw-bartractorcombination全挂拖斗车货车与牵引杆挂车的组合。3.4.2.2 中置轴挂车列车centreaxletrailercombination货车与中置轴挂车的组合。3.4.3 较接列车

24、articulatedvehicle半挂牵引车与具有角向移动联结的半挂车的组合。3.5 摩托车motorcycle不管使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的两轮或者三轮车辆,包含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与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与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之三轮摩托车)。3.6 轻便摩托车moped不管使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者三轮车辆,包含两轮轻便摩托车与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含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3.7 拖拉机运输机组tractortowingtrai

25、lerfortransportation由拖拉机牵引一辆挂车构成的用于载运货物的机动车,包含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与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注1:本标准所指的拖拉机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手扶拖拉机与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轮式拖拉机。注2: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包含手扶变型运输机,即发动机12小时标定功率不大于14.7kW,使用手扶拖拉机底盘,将扶手把改成方向盘,与挂车连在一起构成的折腰转向式运输机组Q3.8 轮式专用机械车rollermobilemachineryshopforspecialpurpose有特殊结构

26、与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能够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的轮式工程机械,如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铲车、推土机等,但不包含叉车。4整车4.1 整车标志4.1.1 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者厂标。4.1.2 机动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该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GB/T18411的规定,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拖拉机的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若使用符合QC/T659-2000附录A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标识与标签系统(柔性标牌),则其项目内容应使用蚀刻方式,使用的粘接剂应为压力敏感型。产品标牌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

27、明书中指明。改装车不应拆改原底盘的产品标牌。机动车均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其它项目见表1。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内容应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表1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补充标明的项目机动车类型应补充标明的项目汽车a乘用车b、客车C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排量、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者额定功率、最大设计总质量(下列简称之“总质量”)、乘坐人数(乘员数)货车d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者额定功率、总质量、整车整备质量(下列简称之“整备质量”)、最大设计牵引质量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

28、、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者额定功率、整备质量、牵引座最大设计静载荷、最大设计牵引质量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e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排量或者最大净功率、整备质量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拖拉机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使用质量、最大设计牵引质量轮式专用机械车车架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整备质量、最高设计车速挂车车辆识别代号,、总质量、整备质量8电动汽车还应标明电动动力系统净功率与直流或者交流标称电压。b乘用车具备牵引功能时还应标明最大设计牵引质量。客车可不标发动机排量。d货车没有牵引功能时可不标最大设计牵引质量。e正三轮摩托车还应标明装载质量或者乘坐人数,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可

29、不标车辆识别代号。f牵引杆挂车与中置轴挂车在未使用统一的车辆识别代号之前应标明车架号。4.1.3 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务必具有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与构成应符合GB16735的规定;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要紧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打刻位置应尽量位于前部右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其它部位。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易见且易于拓印,其字母与数字的字高不应小于7.0mm,深度不应小于0.3mm;关于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与数字的字高不应小于5.0mm,深度不应小于0.2mmo其它机动车应在相应位置打刻易见且易于拓印的整车型号与出厂编号

30、,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打刻的整车型号与出厂编号字高为10.0mm,深度不应小于0.3mmo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整车型号与出厂编号)打刻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一经打刻不同意更换、变动。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要紧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不同意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与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4.1.4 发动机型号与出厂编号应打刻(或者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可不打刻);若打刻(或者铸出)的发动机型号与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

31、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与出厂编号的标识;若使用符合QC/T659-2000附录A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标识与标签系统(柔性标签),则其项目内容应使用蚀刻方式,使用的粘接剂应为压力敏感型。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者厂标,发动机出厂编号应打刻在曲轴箱易见部位,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可不打刻)。发动机出厂编号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4.1.5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标志应符合GB13392的规定。4.2 外廓尺寸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外廓尺寸应符合GB1589-2004的规定,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外廓尺寸限

32、值见表20表2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外廓尺寸限值单位为米机动车类型长宽高摩托车两轮摩托车2.501.001.40及边三轮摩托车2.701.751.40正三轮摩托车3.501.502.00轻便摩托两轮轻便摩托车2.000.801.10车三轮轻便摩托车2.001.001.10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10.00a2.503.00a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5.001.702.20a对标定功率大于58kW的运输机组长度限值为12.00m,高度限值为3.50mo4.3 后悬客车及封闭式车厢(或者罐体)的机动车后悬不同意超过轴距的65%0关于专用作业车与轮式专用机械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其后

33、悬可按客车后悬要求核算,其它机动车后悬不同意超过轴距的55%0机动车的后悬均不应大于3.5m。注:关于多轴机动车,其轴距按第一轴至最后轴的距离计算(对钱接客车按第一轴至第二轴的距离计算),后悬从最后一轴的中心线往后计算。关于客车,后悬以车身外蒙皮尺寸计算,如后保险杠突出于后背外蒙皮,则以后保险杠尺寸计算,不计后尾梯。4.4 轴荷与质量参数4.4.1 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与质量参数应符合GB1589-2004的规定。4.4.2 机动车在空载与满载状态下,整备质量与总质量应在各轴之间合理分配,轴荷应在左右车轮之间均衡分配。4.4.3 边三轮摩托车处于空载及满载状态时,边车车轮轮荷应分别为整备

34、质量及总质量的35%下列。4.5 核载4.5.1 质量参数核定4.5.1.1 机动车最大同意总质量根据发动机功率、最大设计轴荷、轮胎的承载能力及正式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核算后,从中取最小值核定。4.5.1.2 机动车在空载与满载状态下,转向轴轴荷(或者转向轮轮荷)与该车整备质量与最大同意总质量的比值不同意小于: 乘用车30% 三轮汽车、正三轮摩托车18% 其它机动车20%注:关于校接列车,应在空载与满载状态下对牵引车部分进行核算;关于较接客车,应在空载与满载状态下对前车进行核算。1.1.1.3 汽车或者汽车列车驱动轴的轴荷不同意小于汽车或者汽车列车最大同意总质量的25%o1.1.1.4 货车列车

35、的挂车的最大同意装载质量不同意大于货车的最大同意装载质量。1.1.1.5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拖质量比(挂车最大同意总质量与拖拉机使用质量之比)不同意大于3O4.5.2 乘用车乘坐人数核定4.5.2.1 前排座位按乘客舱内部宽度(是指驾驶员两侧门窗下缘,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不小于1200mm时核定2人,不小于1650mm时核定3人。4.5.2.2 除前排座位外的其它排座位,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乘客舱内部宽度,在能保证与前一排座位的间距不小于650mm且座垫深度不小于40Omm时,每400mm核定1人。4.5.3 客车乘员数核定4.5.3.1 按乘员质量核定:按GB/T12428确定。4.

36、5.3.2 按座垫宽与供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核定:座垫宽按每1人不小于40Omm核定;按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计算:城市公共汽车及无轨电车按每1人不小于0.125m2核定,其它城市客车按每1人不小于0.15m2核定,长途客车与旅游客车及车长不大于6m的客车不同意核定站立人数。设立席的客车供乘客用的地板面积按GB/T12428确定。注:城市公共汽车是指仅在城市道路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4.5.33 按卧铺铺位核定: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核定1人。4.5.34 4以4.531、4.53.2及4.53.3计算的乘员数取最小值核定乘员数。4.5.4有驾驶室机动车的驾驶室乘坐人数核定(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除外)

37、4.5.4.1 驾驶室内只有一排座位或者双排座位的前排座位,按驾驶室内部宽度(是指驾驶室门窗下缘,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不小于1200mm时核定2人,不小于1650mm时核定3人。4.5.4.2 驾驶室内双排座椅的后排座椅,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车身内部宽度,在能保证与前排座椅的间距不小于65Omm且座垫深度不小于400mm时,每40Omm核定1人。1.1.1.1 带卧铺的货车,其卧铺铺位均不核定乘坐人数。4.5.4.4 对有驾驶室的拖拉机运输机组与三轮汽车,除驾驶员外可再核定乘坐一名副驾驶员,但其座垫宽不应小于400mm,座椅深不应小于400mm,且座椅不应增加拖拉机运输机组或者三轮汽车的外

38、廓尺寸;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只同意乘坐驾驶员1人。4.5.4.5 货车驾驶室乘坐人数不同意超过6人。4.5.5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乘坐人数核定4.5.5.1 两轮摩托车除驾驶员外,有固定座位的可再乘坐1人。4.5.5.2 边三轮摩托车除驾驶员外,主车与边车有固定座位的各乘坐1人。4.5.5.3 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室核定乘坐驾驶员1人;车厢在有纵向布置(与机动车前进方向相同)的固定座椅(该固定座椅的座垫深度不应小于400mm且其与驾驶员座椅的间距不应小于650mm)时,按座垫宽度每400mm核定1人,但最多为2人;不具备上述条件时,车厢不同意乘坐人员。4.5.5.4 轻便摩托车核定乘坐驾驶员1人。4.

39、6比功率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比功率不应小于4.0kWt,除无轨电车外的其它机动车的比功率不同意小于5.0kWtO注:比功率为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者0.9倍的发动机额定功率或者0.9倍的发动机标定功率)与机动车最大同意总质量之比。4.7侧倾稳固角及驻车稳固角4.7.1机动车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与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固角不同意小于:三轮机动车(包含三轮汽车与三轮摩托车,下同)25;双层客车28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1.2倍下列的机动车30。一卧铺客车、总质量不小于整备质量的1.2倍的专用作业车与轮式专用机械车32。其它机动车(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除外)354.7.2两轮摩托车与轻

40、便摩托车在用撑杆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固角分别不应小于9。、5。、6。;在用停车架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固角均不应小于8。4.8 图形与文字标志4.8.1 汽车(三轮汽车与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应分别按照GB4094与GB15365的规定设置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4.8.2 三轮汽车与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的变速杆、手柄与开关等操纵机构,除作用非常明确的外,应在操纵机构上或者其邻近用耐久性标志明确标明其功能、操作方向等。标志用操作符号应与背景有明显的色差。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应给出所有操纵机构的浅显易懂且全面的操作说明。4.8.3 机

41、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4.8.4 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与双燃料汽车应按GB/T17676的规定标注其使用的气体燃料类型。4.8.5 专门用于运送易燃与易爆物品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应在车身两侧喷有明显的“禁止烟火”字样或者标记。4.8.6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与拖拉机运输机组应对需要提醒人们注意的安全事项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GB10396的规定。4.9 外观4.9.1 机动车外观应整洁,各零部件应完好,联结紧固,无缺损。4.9.2 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不同意大于40mm。4.9.3 两轮摩托车与轻便摩托车的方向把与导流板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

42、离地面高度差不应大于10mm;正三轮摩托车的驾驶室与车厢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不应大于20mmo4.10 漏水检查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水箱、水泵、缸体、缸盖、暖风装置及所有连接部位均不应有明显渗漏现象。4.11 漏油检查机动车连续行驶距离不小于10km,停车5min后观察,不应有明显渗漏现象。4.12 车速表指示误差(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的机动车除外)车速表指示车速V(单位:km/h)与实际车速V2(单位:km/h)之间应符合下列关系式:0V-V2(V210)+4车速表指示误差的检查方法见附录Ao4.13 行驶轨迹汽车列车与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在平坦、干燥的路面上直线行驶时,

43、挂车后轴中心相关于牵引车前轴中心的最大摆动幅度,对钱接列车、乘用车列车与中置轴挂车列车不应大于IlOmm,对其它列车不应大于22Omm。其它机动车直线行驶时,其前后轴中心的连线与行驶轨迹的中心线应一致。4.14 其它要求专用作业车与轮式专用机械车的特殊结构与专用装置不同意影响机动车的安全运行。5发动机5.1 发动机应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怠速稳固,无异响,机油压力正常。发动机功率不同意小于标牌(或者产品使用说明书)标明的发动机功率的75%o5.2 发动机应有良好的起动性能。汽车(三轮汽车与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发动机应能由驾驶员在座位上起动。5.3 柴油机停机装置务必灵活有效。5.4

44、 发动机点火、燃料供给、润滑、冷却与排气等系统的机件应齐全,性能良好。6转向系6.1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的方向盘务必设置于左侧,其它机动车的方向盘不同意设置于右侧;专用作业车按需要可设置左右两个方向盘。6.2 机动车的方向盘(或者方向把)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阻滞现象。机动车应设置转向限位装置。转向系统在任何操作位置上,不同意与其它部件有干涉现象。6.3 机动车(两轮与三轮的机动车、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转向轮转向后应能自动回正,以使机动车具有稳固的直线行驶能力。6.4 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不同意大于:a)最高设计车速不小于100kmh的机动车20;b)三轮汽车45;c)其它机动

45、车30oo6.5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具有适度的不足转向特性。6.6 三轮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的转向轮向左或者向右转角不同意大于:a)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45;b)两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48。6.7 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与清洁的道路上行驶不应跑偏,其方向盘(或者方向把)不应有摆振、路感不灵或者其它特殊现象。6.8 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与清洁的水泥或者沥青道路上行驶,以10km/h的速度在5s之内沿螺旋线从直线行驶过渡到直径为24m的圆周行驶,施加于方向盘外缘的最大切向力不应大于2456.9 机动车转向轴最大设计轴荷大于4000kg时,应使用转向助力装置。装有转

46、向助力装置的机动车,行驶时其转向助力功能不同意出现时有的时候无的现象,当转向助力装置失效时,仍应具有用方向盘操纵机动车的能力。装有电动转向助力装置的汽车,行驶时应保证转向助力装置的电能供应。6.10 汽车与汽车列车(不计具有作业功能的专用装置的突出部分)、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务必能在同一个车辆通道圆内通过,车辆通道圆的外圆直径D为25.00m,车辆通道圆的内圆直径D2为10.60m。汽车与汽车列车、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由直线行驶过渡到上述圆周运动时,任何部分超出直线行驶时的车辆外侧面垂直面的值(外摆值)不应大于0.80m(对钱接客车与较接式无轨电车外摆值不同意大于1.20m),其试验方法见GB15

47、89-2004附录A。6.11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的车轮定位应符合该车有关技术条件,车轮定位值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标明。对前轴使用非独立悬架的汽车,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用侧滑台检验时侧滑量值应在5mkm之间。检验方法见附录Bo6.12 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不同意有裂纹与损伤,同时球销不应松旷。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者修理时横、直拉杆不同意拼焊。6.13 三轮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的前减振器、上下联板与方向把不应有变形与裂损。7制动系7.1 基本要求机动车应设置足以使其减速、停车与驻车的制动系统或者装置。7.1.1 机动车应具有完好的行车制动系。7.1.2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具有应急制动功能。7.1.3 机动车(两轮、边三轮摩托车与轻便摩托车除外)应具有驻车制动装置。7.1.4 行车制动的操纵装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