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造价争议调解及一次性消耗量标准编制工作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6838277 上传时间:2024-03-01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8.6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造价争议调解及一次性消耗量标准编制工作管理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造价争议调解及一次性消耗量标准编制工作管理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造价争议调解及一次性消耗量标准编制工作管理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造价争议调解及一次性消耗量标准编制工作管理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造价争议调解及一次性消耗量标准编制工作管理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造价争议调解及一次性消耗量标准编制工作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造价争议调解及一次性消耗量标准编制工作管理规定.docx(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造价争议调解及一次性消耗量标准编制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造价争议调解和一次性消耗量标准编制工作,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计价解释、造价争议调解和一次性消耗量标准编制活动。第三条计价依据解释、造价争议调解和一次性消耗量标准编制均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二章计价依据解释第四条计价依据解释,是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机构对其发布的计价依据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计价依据解释工作由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

2、站(以下简称“省站”)统一负责。第五条计价依据解释主要包括水平调整、补充消耗量标准、统一解释、一般解释等。计价依据解释与计价依据具有同等效力。第六条计价依据解释原则上按问题收集、调查测算、讨论研究等程序进行,经分管站领导批准向全省公开发布。重大问题需按规定进行评审听证,按有关行文发布程序进行。第七条省站应及时收集计价活动中出现的具有普遍性、未明确或缺失的计价依据等问题,研究并制定相应计价依据解释。第三章造价争议调解第八条造价争议调解,是指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工程计价活动中发生的分歧或矛盾进行协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发生工程造价争议时,可向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第九条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

3、下简称“市州造价管理机构”)依据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受理造价争议调解工作,省属国有施工企业或中央施工企业的项目可直接向省站申请造价争议调解。第十条申请造价争议调解应填写造价争议调解申请单(详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资料:(一)、争议各方当事人联合盖章的造价争议调解申请单及申请报告;(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三)、招投标文件;(四)、施工图与施工组织方案;(五)、现场设计变更与签证资料;(六)、与工程有关的其它资料。资料提供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造价争议调解申请,造价管理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一)一方不同意调解的;(二)未按上述第十条规定提供完整资料的;(三)

4、造价管理机构已作出造价争议调解建议,且造价争议调解申请人未再提供新证据的;(四)上级造价管理机构已作出造价争议调解建议的;(五)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六)已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的;(七)其它不符合行政调解条件的情形。第十二条受理人员应及时将申请材料提交造价管理机构业务科室,科室对申请材料初步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造价管理机构根据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第十三条造价争议调解采取协调会议方式。造价争议调解申请受理后,由建设方组织召开协调会,造价管理机构参与协调。第十四条造价争议协调会会议流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签

5、到。参会各方在协调会签到表上签到(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和联系电话)。(二)陈述主张。参会各方对争议问题进行事实陈述及主张陈述,以及作必要的补充陈述、申辩或举证等。(三)协商讨论。争议各方在充分沟通和了解相关政策或同类问题处理方法的基础上,进行会上协商。(四)内部合议。造价管理机构参与人员进行内部合议,形成调解建议。(五)意见反馈。由造价管理机构参与人员向争议各方反馈调解建议。(六)调解结束。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或部分一致意见的,对一致意见部分,可形成协调会议纪要;各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程序终止,各方当事人可根据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或诉讼。第十五条造价管理机构参与人员应详细填写造价

6、争议调解记录单(详见附件2),并将争议调解有关资料登记归档,建立台帐,重要资料复印后留存,并由相关科室负责存档。协调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盖章后,报分管站领导审核盖章。第四章一次性消耗量标准编制第十六条一次性消耗量标准,是指因现行计价依据缺项,由建设各方共同协商编制,作为本项目计价依据,且仅用于本项目。第十七条编制单位应将一次性消耗量标准成果文件(含一次性消耗量标准、相关设计图纸、施工合同、洽商记录、签证单、施工方案、工料机测算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式两份,向项目所在地市州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市州造价管理机构于备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省站存档,省属国有施工企业或中央施工企业的施工项目可直接

7、向省站备案。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编制单位应对一次性消耗量标准编制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十九条一次性消耗量标准应当按照现行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的原则进行编制;工程量计算规则及计量单位应与国家工程量计量规范一致。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十条市州造价管理机构每半年将造价争议调解的实例及一次性消耗量标准汇总上报省站。省站将及时整理成册,印发各市州造价管理机构交流。第二十一条造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造价争议调解申请单编号:日期: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合同价建设单位(盖章)争议处理负责人联系电话施工单位(盖章)争议处理负责人联系电话其他单位(盖章)争议处理负责人联系电话造价争议摘要是否受理是受理时间否不受理理由经办人(签字)科室负责人(签字)分管站领导(签字)造价争议调解记录单编号:日期: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发包方单位名称负责人(授权委托人)联系方式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单位名称负责人(授权委托人)联系方式承包方单位名称负责人(授权委托人)联系方式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单位名称负责人(授权委托人)联系方式记录人调解内容摘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