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规定消防安全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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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和贯彻消防安全责任,防止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国务院有关加强和改善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务院消防工作考核措施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消防安全责任,是指消防工作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以及不履行或不对的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应当承担的I责任。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消防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同、行业自律、消防监管、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

2、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管理和监督职责,农村和小区积极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单位全面贯彻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个人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义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重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消防工作第一负责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重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第一负责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日勺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日勺负责人对分管领域日勺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

3、防工作职责:(一)建立、贯彻消防工作责任制,成立由本级人民政府重要领导负责、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消防安全委员会;(一)制定消防工作考核措施,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三)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地方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逐渐增长;(四)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将其纳入城镇规划,并负责组织实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根据需要增配复杂火灾扑救和特殊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1装备;(五)加强消防组织建

4、设,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习;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不停提高灭火救援覆盖率;(六)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开展消防宣传进家庭、小区、学校、农村、人员密集场所和单位活动,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七)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按法定期限内决定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事宜,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用措施,督促其限期整改;(八)对公安机关汇报日勺当地区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城镇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事项,以及公安机关报请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重大执法事项,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九)其他依

5、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明确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贯彻消防安全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和灭火演习;贯彻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规定;指导、支持和协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日勺消防工作;(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依托当地公安派出所,建立治安联防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三)建制镇应当委托具有对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修订消防规划,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评审并批复后,将其纳入本级城镇总体规划组织实行;(四)将消防工作经费

6、、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提供一定的消防经费保障。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确定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每年至少组织村(居)民开展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习;贯彻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规定;(二)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督促各类基层保安、联防组织承担对应的消防安全职责。小区应当履行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职责。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二)把消防工

7、作纳入本部门、本行业总体工作计划,明确消防工作职责,定期组织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行状况进行检查;(三)组织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工作规定,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负责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推进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日勺规范化、原则化建设;(四)认真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检查,指导、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五)加强对本单位、行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六)本部门、本行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认真做好责任追究工作;(七)对波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负责行政审批日勺部门必须依法严格审批,对获得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严格监督检查;对未依法获得同意私自从事有关

8、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0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单位、场所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决定,或者作出撤销原同意其使用、开业决定日勺,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该决定抄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日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状况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九)完毕本级人民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I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十条各级消防安全委

9、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行;(一)综合研判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形势,提出对应对策;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日勺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题治理;(三)每六个月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召开不少于一次的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处理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题治理;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召开年度消防工作会议并考核通报;(四)成立由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构成的常设专业委员会,并根据消防工作需要,设置或撤销非常设专业委员会;(五)完毕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I其他消防工作任务。第十一条消防常设专业委员会负

10、责贯彻消防工作中日勺基础设施建设、消防宣传教育、行业系统专题治理等各项社会化职责,由牵头部门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例会。基础设施建设由住房和城镇建设部门牵头,规划、城管、公安、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为组员。消防宣传教育由公安部门牵头,教育、民政、文化、卫生、科技、司法、公安、新闻出版与广播电影电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为组员。行业系统专题治理由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牵头,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部门组员。第十二条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督促贯彻。规划部门根据城镇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规划并监督实行,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对不符合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用地

11、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和城镇建设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负责组织实行;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项目,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予以施工许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严禁投入使用。财政部门要贯彻贯彻地方消防经费投入政策,按规定及时拨付消防经费;监察部门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状况实行监督检查。供水、供电、通信等有关单位负责消防供水、供电、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

12、平常管理维护,保证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备、有效。水利、农业、交通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及消防车通道等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保障其正常使用,不停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第十三条公安部门对消防工作实行监督管理,督促消防、治安、交通等警种和公安派出所履行各自的消防监督职责,并将消防工作纳入公安年度工作考核、执法质量考核和派出所等级评估的重要内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综合监督管理,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协调有关部门实行易燃易爆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住房和城镇建设部门加强城镇民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及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

13、制实行有关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城管部门应依法处理乱搭乱建占用消防车道的违法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督促物业管理单位贯彻消防安全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生产、销售的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成果函告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不具有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同意开办学校、幼稚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娱乐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登记注册。第十四条科技、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科普、普法、职业

14、教育培训内容。民政、卫生、旅游、文物、住房和城镇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教育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制定消防安全教学计划,确定熟悉消防知识的教师或者聘任消防专业人员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对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避险自救、应急疏散演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交通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报刊、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站等公众媒体应当开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专栏,免费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

15、职责:(一)依法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立案、抽查以及公众汇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实行消防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并建档备查;(一)依法实行消防监督检查,建立执法档案,贯彻执法责任制。根据当地区火灾发生的规律、特点和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并抽查一定比例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三)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I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指导消防队伍建设;(四)

16、依法对消防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五)组织灭火救援和根据国家规定参与其他应急救援工作;(六)调查火灾事故,记录火灾损失;(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对“十小场所”、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实行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二)按照法定期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三)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时,应当到达如下原则:(一)根据同意、立案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及现场检查方案,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与程

17、序,认真开展消防监督抽查;(一)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依法查处;对拒不执行行政惩罚决定的单位及个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单位被临时查封或经责令停产停业后仍不具有消防安全条件,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取缔或者关闭;(四)对发现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日勺,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提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逐层明确负责人员,贯彻工作经费,组织实行各项消防安全制

18、度;(二)开展常常性日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演习,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视频、警示牌或者采用广播等形式向公众提醒本场所的消防安全事项;(三)按照国标、行业原则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证完好有效;(四)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进行一次以上全面检测,保证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精确,存档备查;(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日勺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原则,保持消防设施处在正常状态;(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

19、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七)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贯彻防备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八)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严禁动火施工;(九)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报警,并组织力量扑救;(+)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中的I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单位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日勺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建立包括消防安全基本状况和消防安全管理状况的!消防档案,并根据状况变化及时更新;(三)

20、将轻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也许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日勺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四)针对本单位用火、用电状况,消防设施、器材完好状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状况和其他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日勺学校、托儿所、幼稚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五)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在岗职工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每六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演习;(六)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在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确定承担灭火和组

21、织疏散任务的人员。到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原则的,应当积极向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确定后,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立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立案。第十九条从事生产加工、销售、餐饮、休闲娱乐、住宿服务等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加强生产经营场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以及仓储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防火措施,配置必要的消防设备,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开展常常性的防火安全自查,消除火灾隐患。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单位的消防

22、安全职责。第二十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建筑物,当事人在签订的协议中根据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波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二十一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波及公共消防安全日勺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第二十二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

23、制度,贯彻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第二十三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I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同意实行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层消防安全责任,同意实行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日勺操作规程

24、;(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贯彻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波及消防安全日勺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行演习。第二十四条消防安全管理人由单位发文明确,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负责,实行和组织贯彻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行平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贯彻;(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行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行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有效,保证疏

25、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行和演习;(八)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委托的其他消防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负责人汇报消防安全状况,及时汇报波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日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负责实行。第二十五条公众汇集场所具有法定消防安全条件后,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营业。公众汇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

26、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在营业期间至少每两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每六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公众汇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用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日勺消防安全。第二十六条设置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加强平常管理,并贯彻应急处置程序:(一)应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室内应悬挂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等操作规程;(二)

27、消防设施平常维护管理应符合GB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的规定,并如实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等各项记录;(三)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在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在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四)应保证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保证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保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在自动位置(通电状态)。接到火灾警报后,值班人员应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火灾确认后,值班人员应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在自动状态,拨打“119”报警并启动单位内部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同步汇报本单位

28、有关负责人。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波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影响消防工作,由上级或者所属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对政府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责任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惩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29、刑事责任。单位或个人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火灾隐患,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发现之前积极汇报,并积极采用措施加以整改的,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行政惩罚。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献、建设工程、场所,准予消防审核合格、验收合格、安全检查合格的;(一)无端迟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责令有关单位、个人整改的;(四)运用职务为顾客、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不及时出警时;(七)不及时查处举报、投诉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时;(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对公安派出所的责任追究参照前款执行。第三十条本规定由湖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23年1月7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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