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docx(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切实加强村级民主管理和监督,切实提高村务监督工作整体效能,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各项工作开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充分
2、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基层民主自治的积极性,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第三条坚持把村务监督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机制和村级工作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和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村民群众合法权益和村集体利益,促进村级事务公开公平公正,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第二章机构设置和职责权限第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机构,是村民监督村务的主要形式。村务监督委员会,统一名称为“XX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党群服务中心主体建筑外部统一悬挂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4块牌子。第五条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后,原村民委员会内设的村务公开监督
3、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撤销,其职能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统一承担。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监督村务、财务管理等情况,受理和收集村民有关意见建议。第六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拥有以下职权:(一)知情权。列席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会议和村“两委”联席会议等,有权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村务和经济社会事务的决策、管理、执行情况。(二)质询权。对村民反映强烈的村务、财务、村民小组组务和村务人员履职情况等,开展询问质询,要求有关方面向村民作出说明。(三)审核权。对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四)建议权。向村“两委”提出村务管理建议,必要时可向镇(
4、街道)党(工)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建议。(五)主持民主评议权。在镇或村党组织的指导下,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第三章任职条件和推选办法第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主任1名,可连选连任。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推选,原则上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第八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党员担任,可以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兼任。原则上现任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第九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具
5、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确定的本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二)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三)遵纪守法、公道正派、敢于担当、群众公认;(四)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热心为村民服务;第十条积极发挥乡贤作用,吸收有财会、法律、管理等专业技能的人员参与村务监督,鼓励把成长于乡土、奉献于乡里,有德行、有才能、有成就、有声望的“新乡贤”推选进村务监督委员会。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村报账员)、村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第十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工作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推选程序如下:1.候选人
6、确认。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在充分酝酿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村党组织提出初步人选,报经镇(街道)党(工)委确认;其他成员候选人,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党员会议提名,也可由村民自荐或联名推荐,并经村党组织确认。2 .成员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采用村民会议方式推选的,与村民委员会选举同步进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必须有过半数具有选举权的村民参加,候选人应获得参加投票村民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采用村民代表会议方式推选的,选举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候选人应获得参加投票村民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3 .推选结果备案。村务监督委员
7、会成员推选结果,由村党组织报镇(街道)党(工)委备案。第十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出缺,或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可按程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增补、调整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辞职须向村务监督委员会书面报告并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第四章监督内容和工作方式第十四条村务监督内容拓展至村务决策、村务管理、村务运行、工程建设、惠农政策落实等多方面。村务监督委员会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一)村务决策情况。对不按照程序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作出决定的情形,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向村党组织、镇(街道)党(工)委反映。(二)村务公开情况。审查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广泛征求村民对村务公开
8、和民主管理的意见建议,督促规范村务公开工作。(三)村级财产管理情况。主要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行管理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包括对村(组)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资产出租、资源发包处置情况以及耕地保护、土地流转工作等情况进行监督,对村(组)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村(组)财务收支事项定期审核。不实施代行管理的,按照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四)村工程建设项目情况。凡村属财政性资金、集体资金和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建设的工程项目,对其立项、招标投标、资金预决算、建设施工、质量标准等进行监督。(五)惠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对支农资金物资使用、农村基础设
9、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对各类支农惠农政策、各项农业补贴资金以及救灾救助工作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六)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及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七)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情况。对文明乡风建设、文明村镇创建、推动移风易俗、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八)其他事项。监督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按照以下方式实施监督:(一)收集意见。根据上级党委和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和村级决定的重大事项,通过接待来访、上门走访、设立议事日等形式广泛收集意见建议,确定监督事项。(二)提出建议。围绕监督事项,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
10、委员会反映收集到的意见,提出工作建议。(三)监督落实。对监督事项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并督促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涉嫌贪腐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村党组织、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四)通报反馈。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应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并将各项监督事务按月在党务村务公开栏和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上进行全面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季度应向村党组织报告一次工作,内容包括履行职责情况、群众对村务工作的意见建议等;每半年应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第十六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坚持实事求是,收集村民意见建议,客观公正反映问题、提
11、出建议,跟踪实际问题的解决、合理建议的落实。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的决策和管理,不干预村“两委”日常工作,不滥用监督权力,自觉杜绝不利于发展、团结、稳定的言行。第十七条各地可探索建立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专家库,组建一支涵盖招投标、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财务审计、法律咨询等方面的专业队伍,及时解答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具体履职过程中遇到的疑点、难点问题,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开展村务监督工作提供政策指导、技术支持和人才支撑。有条件的镇(街道)可尝试通过购买相关专业服务提升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实效。第五章管理制度和考评机制第十八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加强管理考核。(一)加强内部管理。村务监督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民
12、主协商、民主表决和集体决策制度。凡讨论和决定事项,须经监督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民主监督情况要有书面记录并建立档案。(二)实行回避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在开展监督工作时,涉及本人或者近亲属以及姻亲利害关系的,或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开展监督工作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本人未自行回避的,村党组织负责人或镇(街道)党(工)委可责令其回避。(三)建立申诉机制。村务监督委员会受到无理阻挠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时,或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的,可以向村党组织、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纪委(纪工委)反映情况,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纪委(纪工
13、委)应及时协调处理解决。(四)加大培训力度。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县(市、区)负责培训,其他成员由镇(街道)负责培训。每年应至少组织1次任期内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应突出重点、注重实用。(五)强化管理考评。由村党组织负责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每年至少组织1次;由镇(街道)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议和考核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结果划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评议和考核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结果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评议和考核情况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岗位补贴相挂钩。年度考核结果向全体村民公布。(
14、六)建立奖惩机制。镇(街道)根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考核情况,对工作业绩突出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可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诫勉谈话、过错责任追究和退出机制,对不认真履职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履职不力、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免去其职务;严重违纪受到党纪处分、两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拘留处罚、被判处刑罚、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第十九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的模式、制发、使用、保管、追责等参照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误工补贴按照有关规定发放,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由村党组织副
15、书记或委员兼任的,不再领取误工补贴。具体标准可以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第二十一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误工补贴列入县级财政预算,镇(街道)要统筹保证村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办公设备、办公经费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误工补贴的落实。第二十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党纪政纪和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一)不按照规章制度开展监督工作,干扰影响村“两委”正常工作;(二)开展监督工作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三)审核村务、财务等内容时,不据实签署审查意见;(四)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中为本人或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五)索取、收受或者以借用为名侵占监督对象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开展监督工作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六)煽动、组织或参与非法上访;(七)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则所指的村包括涉农社区。各地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市民政局商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