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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公司内部控制与监督管理知识分析法内部操纵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集团各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规范运作与管理,确保公司健康、有效、可持续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公司内控管理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内部操纵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列简称内控监管),是指依照有关法规与集团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通过一定技术手段与方法,在事前、事中与事后,规范员工正确执行制度或者校正员工偏离与违背制度的行为,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第三条内控监管办法实施的基本原则:依法合规、事实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执法。(一)依法合规,是指“内控监管”的内容,均以有关制度、
2、规章为根据;使用的技术手段、方法等,符合法律、法规与公司制度的要求;(二)事实求是,是指对“内控监管”的内容,作真实、全面地反映,不得主观臆断与推测;(三)客观公正,是指对“内控监管”的对象及其责任人的行为,作客观反映,不得参杂个人任何感情色彩;(四)严格执法,是指在“内控监管”过程中,对违反有关规章的人与事,根据有关制度与授权,进行及时、恰当地制止、纠正与处理处罚,或者提出处理、处罚意见,经有权机构或者有权审批人批准后,严格逗硬。第四条“内控监管”涉及的有关工作,由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与授权具体实施,直接对集团公司董事长负责;审计监察部隶属于集团公司董事长直接领导。第五条“内控监管”
3、工作纪律:(一)服从集团公司董事会与董事长的绝对领导;(二)保护集团各公司合法权益与资金、财产安全;(三)不循私情,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坚持原则,正确执法;(四)保守秘密,廉洁自律;(五)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第六条集团各公司、各部门、各岗位、人财物、产供销各环节与经营决策过程、执行过程等,均属本办法监督管理与内部操纵的范围。第七条未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内控监管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公司的任何情况。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及目标第八条集团公司设立内部审计监察部(下列简称审计监察部),人员编制暂定为五名,其中:主任一名,专职审计监察人员四名。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经集团董事
4、长批准,可临时选调有关专业人员,承担某项业务或者工作的专项审计工作;临时选调人员,均应执行本办法规定。第十条审计监察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公司连续工作三年以上;(二)对公司忠诚,品质良好,办事公正,坚持原则,工作积极,责任心较强;(三)熟悉集团各公司基本情况,能熟练掌握与运用某项专业的法律、法规与公司规章制度;(四)具有较高的实际专业技术水平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五)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与文字表达能力。第十一条审计监察人员应在集团各公司正式合同制员工中选拔,实行竞聘上岗。按照自愿报名f初审f笔试f面试f集团董事会择优选
5、拔的程序后,由集团董事长聘任。第十二条审计监察部的基本职能与职责:(一)对集团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各部门、岗位履行职责、执行法律、法规与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实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二)对集团各公司与集团公司决策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等,实施有效的预防与操纵;(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拟订与完善集团公司内部监督与操纵的办法,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四)制订与实施审计监察计划,并及时向集团董事会与董事长书面报告审计监察的结果及处理意见;具体内容包含:1、定期常规审计监察工作:包含材料采购与消耗、购销合同签订与执行、市场营销、成本费用、财务收支、资金及财产安全等方面
6、的审计监督;2、专项审计监察工作:包含组织设计与管理效能、职责履行与制度执行、项目决策、人事劳资、干部离任或者调任等方面的审计与监察;3、临时审计监察工作:集团董事会或者董事长临时安排的其他审计监察工作;(五)负责审计监察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不断提高审计监察管理水平;(六)负责集团各公司员工遵守规章、行为规范、职业纪律等方面的监察工作;(七)纠正偏差、堵塞漏洞,发现与纠正错误,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八)负责对集团各公司内部经济案件的调查、确认与移送工作;按权限处理、处罚违规、违纪责任人员;协助外部对集团各公司的审计工作;(九)负责对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资料,按规定及时搜集、整理、装订、立卷、
7、归档,入库管理,列入移交;(十)完成集团董事会或者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审计监察与内部操纵,应突出重点环节、重点时段与重点区域,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方面:(一)资金筹集、调度、使用、分配等环节;(二)原材料采购、消耗、各项费用支出、产品销售等环节;(三)职责履行、职权行使与运用;(四)管理运行机制、风险操纵与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程序等。第十四条审计监察部在集团董事长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与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监督、操纵、监察、审计权利,对集团公司董事会与董事长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五条集团公司董事会授予审计监察部下列工作职权:(一)责令有关人员,立即停止违规或者损害、浪费
8、公司资产的行为;(二)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责任部门或者人员,限期改正错误,采取措施挽回缺失或者完善管理;(三)对违规、违纪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与取证;有权查阅集团各公司、各部门、各岗位与审计监察内容有关的任何资料;(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诫勉、问责;(五)对有关责任人员每人、每次处以IOoO元下列的罚款;(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批判、通报批判、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或者纪律处分;(七)直接向集团董事会或者董事长书面提议,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调离、免职、撤职、辞退、开除的意见;(八)参与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完善;参加或者列席参加有关会
9、议。第十六条下列事项,经审计监察部进行真实性、责任性、合法合规性认定后,方可生效:(一)集团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与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包含成本核算、各项收支、财务决算、会计报告、财产清查等;(二)集团各公司、各部门(驻外办事处)职责履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三)集团及各公司独立性较强的资金、资本活动,包含技术改造项目、土建施工工程、对外参股或者控股、企业购并、对外协作与大型营销活动等;(四)重要岗位人员(包含出纳、会计、库管、采购、销售等)岗位变动与各公司中层及以上干部职位变动;第十七条审计监察部门发现并查实各公司、部门或者人员的违规所得或者隐匿帐外的资金、资产,予以没收并上交公司,并按本办法予以
10、相应处理、处罚;第十八条审计监察部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情况,应按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管理与考核,并同意全体员工的监督。第十九条审计监察部的要紧工作目标:(一)确保集团各公司各部门、各岗位,全面、认真履行部门与岗位职责,依法合规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二)确保集团各公司、各部门、各岗位,认真执行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战略规划、方针政策与工作部署;(三)确保集团各公司、各部门、生产经营各环节,管理规范有序、记载真实完整、核算正确无误、结果真实全面;(四)确保集团各公司、各部门、各岗位,有机制衡、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运行高效;(五)确保集团各公司员工遵章守纪、行为规范、爱岗敬业、团结
11、奋斗;(六)及时化解与操纵风险,确保集团各公司持续、稳健、有效进展。第二十条审计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审计监察人员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轻重,由集团公司对行为人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内部监督与操纵的程序与要求第二十三条审计监察部应当根据业务经营管理需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制定工作计划;正确制定实施方案、工作方法与措施,规范工作底稿、审计取证、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与文书档案。第二十四条各阶段与每次审计监察的工作计划与方案,应当明确对象、内容、目的、步骤、方法、措施,与参与人员与注意事项
12、等内容,经集团董事长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例行审计监察,由审计监察部提早三至五天,通知被审计监察对象,做好有关资料等准备工作;审计监察人员凭书面通知,进场开展工作;专项或者集团董事长指令的临时审计监察工作,不得事先通知被审计监察对象,审计监察人员凭书面通知,直接进场开展工作。第二十六条审计监察人员进场后,首先应做好下列工作:(一)听取被审计监察部门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的情况介绍;(二)必要时,召集有关人员座谈会,熟悉有关情况;(三)搜集有关文件、资料;(四)宣布有关纪律与需耍支持与配合的事项。第二十七条被审计监察对象,务必无条件给予配合与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事实真相、隐匿有关材料与借故
13、拖延或者拒绝。第二十八条按照审计监察工作计划或者方案的要求,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对被审计监察对象的实际表现,以有关文件、报表、凭证等书证、材料或者实物为根据,进行逐项审计、核查。第二十九条现场填写审计监察工作底稿,并当场由有关责任人签注确认意见;情况复杂的,应形成专题书面材料。第三十条审计监察发现的问题,能够现场整改、纠正的,应责令有关责任人员立即纠正;不能现场整改、完善的,应在审计监察工作底稿中明确限期整改的内容与要求。第三十一条对严重违规、违纪事项,应进行调查取证,将有关凭证、账簿等书面证据,进行复印,作为工作底稿的附件材料;其中,证人证言,务必由其本人亲笔签名确认。第三十二条现场审计监察
14、结束后三日内,对审计监察的情况与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其内容应包含:(一)基本评价;(二)好的做法与成功的经验;(三)存在的问题、事实与通过;(四)现场整改、纠正的情况;限期整改的内容与要求;(五)对责任人的处理、处罚情况。包含责任事实、造成的后果、责任性质及责任人责任区分、违犯的规章、处理处罚适用根据等;(六)建议意见。包含对各公司与部门完善规章、加强管理的意见;对有关责任人任用或者处罚的意见等。第三十三条审计监察人员应将审计监察结论报告,向被审计监察部门或者人员进行交换,听取意见,对异议部分再次进行查证、核实后,将修订后结论报告于三日之内呈送集团董事长。第三十四条根据审计
15、监察结论报告的处理、处罚意见,于三日内向责任部门或者责任人员发出书面处理、处罚通知与限期整改通知。第三十五条对整改期限到期的次日,对责任部门实施整改的情况,进行后续检查;对未按要求整改的,根据本办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再次处理或者处罚。第四章公司组织架构及运行效率的审计监察第三十六条集团各公司组织结构、部门(分公司、车间、办事处,下同)及部门岗位设置,与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的需要,是否相习惯,有无不合理、不恰当的情况。第三十七条部门及部门岗位的职能、职责,是否明确、恰当与合理;有无交叉、重叠、遗漏、过大、过小或者模糊的情况。第三十八条部门、岗位的人力资源配置是否合理、恰当;专业技术人员的使用、干部结
16、构及能力的搭配等,是否有利于人才效用最大化与提高团队整体协作能力。第三十九条部门之间、岗位之间,是否形成制衡与衔接的有机联系;通过部门或者岗位职能、职责的履行,是否形成公司的整体合力。第四十条集团及各公司文化、企业愿景与用人激励机制、薪酬体系,是否建立与健全;与企业进展、经营管理等需要,是否相习惯。第四十一条组织机构、部门及岗位的执行力状况、工作效率、效果,是否符合经营管理的需要。第四十二条内部操纵、管理制度及其内容是否健全;是否习惯集团及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制度规章的功用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或者效果;制度、规章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或者冲突。第四十三条业务运行流程、管理机制、决策程序与各公司的空间
17、布局等,是否合理、有效;与业务进展、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能的需要,是否相习惯;有无机械、繁琐或者缺省必要程序的情况。第五章组织行为及风险操纵的审计监察第四十四条集团各公司及公司各部门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经营范围的规定;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第四十五条集团及各公司全体员工,遵纪守法、执行公司制度、规章的情况。第四十六条集团及各公司、各部门、岗位是否完全、适当地履行规定的职能、职责,有无职能发挥不足、尽职不到位或者越位、越权、简化程序或者逆程序等情况。第四十七条集团及各公司经营风险、管理风险等风险操纵制度、操纵体系与措施是否建立与健全;是否习惯公司经营管理与进展的需耍
18、;有无缺漏、不恰当、执行不到位等情况。第四十八条集团及各公司重大经营、管理决策,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与达到规定的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几个方面:(一)通过全面、全面地调查分析,占有大量真实、正确的情况与数据;(二)制定有内容全面、完整的比较方案或者全面的工作计划;(三)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专家、学者,通过严格的可行性分析、论证与风险评估;(四)具有可操作性的执行措施与风险操纵措施;(五)方案或者计划的选择,符合决策的条件与标准。第四十九条集团及各公司员工招聘,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耍求与标准,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几个方面:(一)用工计划及其结构是否急需与合理,是否通过批准;(二)招聘过程及考试、考
19、核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三)录用人员的条件与能力,是否符合招聘标准与聘用岗位的要求;(四)员工招聘过程中,有无缺省程序、降低标准与其他违规情况;(五)录用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与表现,与岗位职责的履行是否相习惯。第五十条集团及各公司中层以上干部任用与异动,包含提拔、换位、降职、辞退等,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耍求与标准,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几个方面:(一)考察材料的内容,包含工作表现、工作能力、经营管理业绩、优缺点等是否真实、完整;(二)拟用干部的工作能力、特点,是否符合聘用职位的要求;(三)干部异动前的职位活动及经手的事项,是否通过审计确认,并完清有关手续;(四)聘用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与表现,与岗位
20、职责的履行是否相习惯。第五十一条集团及各公司重要岗位员工异动,包含岗位变化、离职、辞退、开除等,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与要求。第五十二条集团及各公司的公共关系建设及其状况,是否习惯集团及各公司进展需要。第六章购销活动的审计监察第五十三条集团及各公司原材料、物资等采购计划的制订、实施,是否通过规定程序;订购的数量、品种,是否符合生产、经营急需与有关管理要求。第五十四条原材料、物资采购前,对其同类产品市场、采购商家、品种、质量、价格等情况,采购部门或者人员是否通过尽职调查与比较。第五十五条原材料、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有无逆程序、省略程序、无审批人或者越权审批等情况。第五十六条采购合同
21、谈判、签订、履行等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与遵守了有关规定与纪律;有无履职不够或者违规、违纪的情况。第五十七条原材料、物资采购合同是否全面、适当的履行;实际购回的原材料、物资,是否与采购合同约定一致;第五十八条采购回来的原材料、物资,是否通过检验、清点、过磅、入库保管等程序,交接等有关手续是否完整,责任是否明确。第五十九条采购发票的取得、货款支付等,是否符合税收、财务制度的规定与合同约定。第六十条产品销售市场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其内容与耍求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几个方面:(一)市场调查、分析工作的深入性、全面性与有效性;(二)目标市场与目标客户的需求现状及变化趋势;(三)目标市场竞争结构现状及进展趋势;
22、(四)集团及各公司竞争地位现状及进展预测与建议。(五)市场调查、分析的情况与应对措施等,是否及时向有关领导、部门汇报或者沟通。第六十一条集团及各公司市场营销工作的开展情况,其内容与耍求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几个方面:(一)营销策略与营销政策的确定与调整,是否及时、有效;(二)客户保护与拓展、产品市场占有份额,是否达到有关计划目标;固定客户、重要客户的基础资料档案,是否健全与完整;(三)产品销售渠道、销售方式、促销手段与措施等,是否恰当与有效;(四)市场宣传的方式、渠道及其投入,是否具有针对性与经济、有效;(五)市场及用户的需求、意见或者建议等信息,是否及时向有关领导或者部门汇报或者沟通;(六)营销费
23、用及其项目支出,是否超过预算计划;审批程序与审批权限,是否符合规定;第六十二条产品销售取得的订单与实现的产品销售,是否完成进度计划的要求;第六十三条大宗产品销售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与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对用户主体资格、经营状况、付款能力、信用程度等情况,是否进行了全面、认确实调查;(二)对用户的需求,包含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技术、价格、付款方式与售后服务等,是否进行了分析、比较与反馈;(三)合同总额、销售折让与返点、价格优惠等审批,是否超越审批权限。第六十四条集团及各公司销售合同谈判、签订、履行等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与遵守了有关规定与纪律;有无履职不够或者违
24、规、违纪的情况。第六十五条销售合同是否按照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执行出现问题或者纠纷,有关责任人是否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第六十六条产品销售货款的收回,是否符合规定要求;逾期部分,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是否明确,是否采取了积极有效的追收措施;有关奖惩措施,是否执行逗更。第七章成本费用的审计监察第六十七条各公司原燃材料、动力、辅料、低置易耗品等消耗,是否符合预算定额;是否与产出相习惯;对特殊情况,是否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措施。第六十八条折旧费、车间经费等有关费用的提取与摊销,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第六十九条在产品、产品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完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第七十条对外协作的支出,是否符
25、合规定的范围与程序;是否经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七十一条费用开支的用途是否真实与合理;支出范围、手续与审批权限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第七十二条费用支出及结构,是否符合预算计划;对特殊情况,是否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措施。第七十三条费用支出的划分与核算,是否正确完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第八章财务会计的审计监察第七十四条对集团及各公司财务会计的审计监察,应当以凭证、账薄、文件等书面材料或者实物为根据,通过账实核对、账与账、账与表与账与账、表、薄相互之间的勾稽、衔接关系,运用检查、盘存、查询、函证、计算、分析、复核等方法,对手工、计算机涉及的会计、财务的内容,进行全面审计监察,并取得有关事实与证据。第
26、七十五条会计体系、帐务组织是否健全、完整,并符合有关规定。第七十六条会计政策的制定与使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有关法规与原则;是否与集团规定相符合。第七十七条会计帐薄、科目与账户设置与使用,是否符合有关制度与规章。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账薄、科目、账户的设置是否完整、全面;使用是否正确;(二)经济内容反映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技术处理方法是否恰当;(三)总分之间、账簿之间、账薄与凭证之间,反映的经济业务与金额,是否相互衔接或者联系。第七十八条会计凭证的制作与处理,是否合规、合法。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取得的原始凭证是否合法、有效;所及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
27、法,是否通过有关审核;(二)填制的记账凭证,方法是否正确;要素及有关签章,是否清晰;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完整、合法,金额是否一致;自制记账凭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三)凭证会计分录是否正确;凭证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耍求;(四)凭证记入有关账薄,是否序时、完整、正确;出现错账,是否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错账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五)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保管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第七十九条集团及各公司流淌资产是否真实与完整。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货币资金包含库存现金、备用金、银行存款,账实是否相符;是否与有关账薄相一致;银行存款对账单,是否及时进行逐笔勾兑,
28、未达账是否真实、完整、正确;(二)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真实,与有关账户是否衔接;对二年期及以上应收款项,原因是否清晰,是否采取积极有效的追收措施;(三)存货包含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反映是否真实、完整;计价是否正确,计价方法是否前后一致;是否与有关账薄核对一致;(四)待摊费用、流淌资产盘盈、盘亏,摊销、计算与反映,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五)流淌资产项目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完整、正确。第八十条集团及各公司长期投资是否真实、完整;投资范围、比例及有关法律文件与手续,是否合法、完整、有效;与有关账簿是否一致;核算是否正确.第八十一条集团及各公司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完整。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账实
29、是否一致,权属是否清晰;有关账薄、账卡是否衔接;(二)计价是否正确;核算是否及时、正确、完整;(三)折旧政策是否合法,折旧计提是否正确;(四)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完整、正确。第八十二条集团及各公司在建工程的建设、管理与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市场需求;(二)项目决策根据是否充分;决策程序与决策权限,是否符有关制度规定;(二)项目有关文件、手续,是否完整、合法、有效;(三)项目建设与管理,是否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风险操纵措施,是否充分、完善与可行;(四)项目投入核算,是否完整、严密、规范,符合有关规定与要求;(
30、五)在建工程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完整、正确。第八十三条集团及各公司无形资产是否真实与完整。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无形资产,账实是否一致,与有关账薄是否相衔接;(二)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摊销是否符合规定;(三)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与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是否正确,摊销是否合理;(四)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完整、正确。第八十四条集团及各公司流淌负债是否真实与合理。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是否真实;与有关明细之与是否一致;负债结构、期限是否合理,与现金流所具备的偿还
31、期限是否相衔接;(二)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等,是否合法、合理;核算、记载是否及时、完整、正确;与有关账薄是否一致;(三)流淌负债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完整、正确。第八十五条集团及各公司长期负债是否真实、完整、有效。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项等,是否真实;是否与有关账薄明细之与一致;负债额度、结构是否合理;本金与利息偿付核算,是否及时、合规、完整;(二)长期负债的使用,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偿还来源与计划是否落实;(三)长期负债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完整、正确。第八十六条集团及各公司实收资本是否真实、完整、合法。(一)投资者投
32、入的资本是否通过验资,有无抽走资本的行为;(二)实收资本投入的比例结构是否合理、合法;(三)实收资本增减变化是否真实,是否通过法定审批程序;有关法律手续,是否完整、合法、有效;(四)实收资本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完整、正确。第八十七条集团及各公司资本公积是否真实、完整、合法。(一)资本公积是否真实,与有关账薄是否一致;提取比例与核算,是否合规;(二)资产评估增值、同意捐赠等是否真实、合法;其核算与记载是否及时、完整、正确;(三)资本公积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完整、正确。第八十八条集团及各公司盈余公积是否真实、完整、合法。(一)提取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提取数额是否正确;与有关账薄是否一致;核算、
33、记载是否及时、完整、正确;(二)使用范围是否合法;是否通过规定的程序与权限审批;(三)盈余公积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完整、正确。第八十九条集团及各公司未分配利润是否真实、完整,与有关账薄是否一致;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完整、正确。第九十条集团及各收入是否真实与完整。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主营业务收入是否完整、正确;收入的确认是否符合规定;收入的记载是否真实、及时、正确,与有关账户是否相衔接;(二)其他业务收入的确认是否符合规定;记载是否真实、完整、正确;(三)各项收入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完整、正确。第九十一条集团及各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完整、正确。第九十二
34、条集团及各公司税收筹划与税收解缴是否合法、完整、正确。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税收的抵扣计算是否正确、完整与合法;(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完整、正确,是否在优惠期之内;(三)税收筹划的范围、方法与技术,是否非违法;筹划的结果是否为公司带来净收益;(四)税收申报、延期或者缓期纳税等,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税收返回是否全额、及时到账;(五)各项税收的提取、计算与解缴是否正确、完整、合规;记载是否及时、完整、正确;是否与有关账户相衔接;(六)税收解缴或者应缴未缴的情况,在财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完整、正确。第九十三条集团及各公司利润是否真实、完整与正确。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营业利润(含其
35、他业务利涧)、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是否真实、完整,与有关账户是否相衔接;(二)往常年度损益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算是否正确;记载是否及时、完整、正确;(三)税后利润提取是否有关规定;计算与记载是否正确、及时;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四)企业利润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完整、正确。第九十四条集团及各公司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正确、及时、完整。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是否符合规定;(二)会计报表数据与有关科目、账薄是否衔接一致;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报表间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是否衔接或者相符;(三)合并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
36、有关规定与原则;合并报表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合并报表单位会计报表的内容是否真实,并通过审核;(四)内部关联交易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予以抵销;(五)会计报表应当审计的,是否通过有关机构审计;审计提出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处理或者纠正。第九十五条集团及各公司的财务会计分析、预测与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综合评价是否完整、正确与及时。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变现能力。包含流淌比率、速动比率指标,是否合理;是否与上期、与同期比较与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比较分析;针对不合理或者不利变化,是否及时提出积极有效的管理措施;(二)资产运用能力。包含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周期、流淌资产周转率、总资产
37、周转率等指标,是否合理;是否与上期、同期比较与与同行业先进水平比较,针对存在的要紧问题,是否提出改进的意见或者措施;(三)资产负债结构是否合理。包含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有形净值债务率、已获利息倍数等偿债能力指标是否合理;是否与上期、同期比较与与同行业先进水平比较,针对存在的要紧问题,是否提出改进的意见或者措施;(四)盈利能力。包含销售利润率、销售毛利率、资产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是否合理;是否与上期、同期比较与与同行业先进水平比较,针对存在的要紧问题,是否提出改进的意见或者措施;(五)现金流与获取现金的能力。包含现金到期债务比、现金流淌负债比、现金债务总额比、销售现金比率、全部资产现金回
38、收率等指标是否合理;是否与上期、同期比较与与同行业先进水平比较,针对存在的要紧问题,是否提出改进的意见或者措施;(六)财务弹性分析。包含现金满足投资比率、现金股利保障倍数、营运指数等指标是否合理;是否与上期、同期比较与与同行业先进水平比较,针对存在的要紧问题,是否提出改进的意见或者措施。第九十六条对本年度集团及各公司财务会计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计事项,是否进行了正确分析或者预测。第九章原财料、资产管理的审计监察第九十七条各公司原材料、铺料、低置易耗品、工具、用具等管理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管理是否有序;是否按规定分别建立账、薄、卡;(二)领用、消耗等手续是否健全、完整;(三
39、)盘点、清查是否按规定程序与要求进行;账实、账卡等是否相符;(四)盘盈、盘亏与报损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五)有关报表的编制,是否正确、完整;报送是否及时。第九十八条产成品、在产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是否按规定分别建立台账与卡片;(二)清点、盘存是否按规定进行;盘盈、盘亏与报损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与权限;(三)包装是否符合规定;出库、发运等手续是否健全、完整;(四)有关报表编制,是否正确、完整与报送及时。第九十九条厂房、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权属关系是否清晰;有关权属证明、资料等,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
40、效;(二)是否分别建立账、薄、卡;是否明确与落实使用或者管理责任人;(三)清点、盘存是否按规定进行;账实、账卡等是否相符;(四)盘盈、盘亏与报损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五)对固定资产的保护与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第一百条集团及各公司无形资产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权属关系是否清晰;有关权属证明、资料等,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二)专利技术、商标的申报、注册与保护,是否及时、完整、有效;(三)技术保密工作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失密、泄密的情况;对他人的侵权使用专利技术或者商标的行为,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第一百零一条集团及各公司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包含但不限
41、于下列内容:(一)钱与账,支票与预留银行印鉴等是否分人管理;收、支登记是否真实、序时、完整、正确;(二)有关主管人员对现金、银行存款,是否按规定进行盘点、清查;账款是否相符;有无长短款、超限额、座支、白条抵现金等违规情况;第一百零二条其他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应收账款的形成是否合理;责任人是否落实;追收措施是否及时、有效;(二)长、短期投资是否真实;有关协议、合同等手续及其内容,是否合法、完整、有效;红利分配是否符合约定与及时到账;(三)租赁、借入或者外借资产,合同、协议等手续及内容是否合法、完整;使用或者保护管理是否符合约定;有关费用支出或者收入,是否真实、完整
42、。第十章其他事项的审计监察第一百零三条对其他事项的审计监察,应当根据有关制度的规定、集团董事会或者董事长的指令进行;审计监察部应结合集团及各公司经营、管理中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有关事项的审计监察。第一百零四条按规定对集团及各公司经营计划、财务预算与决算与其他重大经营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察。第一百零五条按规定对集团及各公司外协加工、投资项目、工程预算与决算的计划、执行、管理、效果等情况进行审计监察。第一百零六条按规定对集团及各公司中层干部、重要岗位人员离任前,对其负责的工作或者经办的业务进行责任监察与审计。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经营目标任务、交办的工作或者经手的业务,是否全面完成;
43、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责任是否清晰;奖惩是否按规定兑现;(二)在任前岗位上,有无违规、违纪等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处理;(三)交回所管的财产、物资、资金、账务与档案资料、文件资料等,是否真实、完整;交接清单所列事项,是否与有关实物、账表数据或者实际情况相一致;(四)对外经济业务或者往来关系,是否按规定进行交接;是否存在“业务随人走”的情况;(五)借用的资金、财产、物资或者超支差旅费与应当由公司收回的配备设施、施备,是否如数归还;应当赔偿的,是否已赔偿。第一百零七条集团及各公司各类发票包含增值税发票、通常发票、专用收据、收款收据与转帐支票、现金支票、税票与单位介绍信等,其领取、使用、作废等,是否符合
44、规定的范围、程序与要求;手续是否健全;管理是否规范。第一百零八条集团及各公司各类资料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整个集团及各公司各类内外部文件、制度、办法与经营计划、工作总结、重要会议记录等文字材、录音、影像、图片、磁盘、证书等,是否及时收搜完整;是否按规定分类整理、装订、建档、编号,妥善保管;(二)人事、劳动工资文件、人事任免、岗位异动与考核、奖惩等资料,是否及时搜集完整;是否按规定分类整理、装订、建档、编号,妥善保管;(三)财务会计资料包含会计账薄、凭证、报表与应由各有关部门、车间保管的各类台帐、领料单、原材料消耗单等,是否及时搜集完整;是否按规定分类整理
45、、装订、建档、编号,妥善保管;(四)各类科研技术资料、工艺图纸、产品配方等,是否搜集完整、及时;是否按规定分类整理、装订、建档、编号,并按绝密档案保管;科研技术人员的工作研究笔记,是否按规定及时上交与封存;是否按绝密档案严密保管;(五)各类经济、技术对外协作的合同、资料及其有关追收、司法文书、市场调查、市场营销策划与客户基础档案资料等,是否及时搜集与完整;是否按规定分类整理、装订、建档、编号,妥善保管;(六)各类档案资料的查阅、借用、移交与销毁等,是否符合规定的手续与权限。第一百零九条集团及各公司各类印章包含法人印章、法人代表印章、财务印章、预留银行印鉴、经济合同专用章与部门印章等,管理、使用
46、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程序与权限。第一百一十条实施审计监察中如有特殊需耍,经集团董事会或者董事长批准,可对外聘请专门机构或者专家参与某些特殊事项的监察与审计。第十一章审计监察处罚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被审计监察对象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监察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经劝说无效的,监察审计部视情况可同时采取下列保证措施:(一)书面责令其改正;(二)给予书面警告;(三)对其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直接经办人处以200元下列罚款;(四)对其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直接经办人给予七天以内停职处理,并责令其协助检查;第一百一十二条被审计监察对象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与其他与
47、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处以有关责任人500元以上罚款,同时相应采取以上保证措施。第一百一十三条被审计监察对象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监察审计部门务必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措施予以追缴,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一百一十四条对重大违规、过失或者造成较大经济缺失行为的处理与处罚:(一)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经济缺失1000元以上者,或者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对有关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至100o元罚款,并根据情轻重,建议予以降职、辞退警告、辞退、开除等处分;(二)根据所造成缺失,追究其经济责任,并按其双倍经济处罚;如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还将送交有关国家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三)凡有重大过失处分一次的,将扣除年终奖的50%至100%,并不得参与任何级别的优秀员工评比。(四)给予停职检查处理。停职期间,停止一切工资待遇与福利,开除处分,押除当月工资、奖金。以上处罚或者处理,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与纠正错误、挽回或者减少缺失的情况,能够单处或者合并处理。同时,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耍对有关部门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给予相应的处分。重大过失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拒不贯彻执行集团及各公司规章、制度、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