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区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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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璧山区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充分发挥孵化载体在培育新动能、育成新产业中的作用,根据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9)63号)和重庆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9)11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孵化载体,主要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面向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一系列专业化创新创业服务的机构;众创空间是指

2、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第三条璧山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具体负责孵化载体的认定和管理。第二章申请与认定第四条璧山区孵化载体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第五条申请璧山区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运营主体在璧山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2 .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人员构成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接受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3 .拥有一定规模的孵化场

3、地。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不超过3处,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4 .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20个,其中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含毕业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低于30%;5 .具备完善的服务设施和较强的服务能力。能够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内外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6 .与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担保等机构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

4、第六条申请璧山区众创空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2 .运营主体在璧山区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3 .运营场地在璧山区内,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o公共服务场地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4 .入驻创业团队和在孵企业不低于15家。5 .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

5、少有2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2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6 .每年开展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6场次。7 .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第七条孵化载体在孵企业要求:孵化载体应重点引进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智能装备、生命科技、先进材料、数字经济领域项目,培育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自媒体电商产业等科技孵化项目,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载体场地内。2 .入孵企业应为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或区外迁入企业。3 .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

6、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入驻众创空间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在孵时间超过上述约定时间的,不纳入在孵企业计算。4 .在孵企业注册资金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化型标准的有关要求。5 ,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IoOO平方米。6 .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7 .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孵化载体与园区有合同约定的,在孵企业按合同执行。第八条毕业

7、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1 .有自主知识产权。2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IoOO万元。3 .累计获得投融资超过500万元。4 .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5 .企业获批高新技术企业。6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孵化载体与园区有合同约定的,毕业企业按合同执行。第九条孵化载体的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1 .发布通知。区科技局面向全区发布璧山区孵化载体申报认定通知,并且明确具体申报要求;2 .提交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自愿填写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区科技局;3 .审查评审。区科技局组织行业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现场评估、会议评审后,确定拟

8、认定名单;4 .公示认定。区科技局将审议通过的孵化载体名单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予以认定。第三章绩效评估第十条区科技局原则上每两年对区内孵化载体开展一次绩效评估。第十一条绩效评估指标主要包括孵化载体的运营团队、导师辅导、活动开展、投融资、专业化服务水平、孵化培育(在孵、毕业)企业、孵化企业创新能力等几个方面的情况和成效。第十二条孵化载体绩效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1 .发布通知。区科技局发布绩效评估通知,明确具体评估时间、评估指标、评估方式、结果应用等;2 .提交材料。孵化载体运营机构如实填报评估资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区科技局;3 .审查评审。区科技局采取材料评审

9、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评审并到现场复审,确定绩效评估结果;4 .结果公示。区科技局将审议通过的绩效评估结果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予以公布。第十三条孵化载体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6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第四章激励与约束第十四条引进落户的国际知名孵化器、科技部发布的年度考核评价达B类及以上的国家级孵化器,经区科技局或落地园区管委会认定,实行一事一议:从运营经费、装修改造、房租补贴、扶持奖励等方面给予支持。第十五条支持孵化载体建设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对市级、区级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

10、中试熟化公共服务平台(中试熟化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助。平台向区内企业提供科技服务的,按服务合同实际到账金额的10%给予平台建设方补助,单笔不超过3万元,每年每家单位不超过200万元。第十六条支持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机构。鼓励孵化载体在璧注册成立专业化、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检验检测机构获得国家、重庆市资质认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技术转移机构每引进、培养一名全职高级、中级职称技术经(理)纪人,在本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满1年,且引进科技成果在璧转化1项以上的,一次

11、性分别奖励技术转移机构1万元、0.2万元,每家机构最高不超过5万元。第十七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的建设经费。众创空间被备案为国家级、市级、区级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建设经费。建设经费分期拨付,载体获得相关认定(备案)后拨付建设经费的30%,国家级、市级、区级考核评估(评价)优秀拨付建设经费的70%,良好拨付建设经费的50%,合格拨付建设经费的30%o同时获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给予支持。在招商引资合同中已约定需建成国家级、市级、区级同

12、类型平台的,不再享受本条优惠政策。第十八条绩效评估达到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绩效奖励。绩效评估未合格的,6个月内再次申请评估,再次评估仍未合格的,取消“璧山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第十九条申报材料存在虚报、瞒报等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二十条孵化载体的运营机构、负责人、场地面积等发生变化的,原则上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区科技局提交变更说明。第二十一条对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税费优惠的孵化载体,应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涉嫌违法违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局统筹,集中统一支付。第二十三条区内同类型补贴奖励政策,按照最优最新原则享受相关补贴奖励。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璧山区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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