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施工索赔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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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工程施工索赔摘要1 .工程概况:济德路七合同段地处济南市西北部,北接黄河二桥,西接济泰路,东接绕城路通向济青路,合同段内设有互通式立交1处,分离立交桥1处,中桥3座,小桥3座,箱通1道,涵洞19道;工程于1997年1月18日开工,1999年7月6日竣工。济南绕城高速公路A合同设计有互通式立交1处,小桥1座,分离立交桥6处,箱通2道,圆管涵2道;工程于1998年1月28日开工,1999年9月30竣工,七合同、A标段全长10.78公里,共有路基填方164.7万立方米,沥青路面1393.8千平方米,砌石防护78838立方米,总造价为22980万元。两合同段路基为高填土路段,多数跨越渔塘、稻田,地形

2、条件复杂,设计中地基已采取砂桩、粉喷桩及抛石挤淤处理,但部分地段仍不能满足要求,我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工地实际情况,积极的向上级有关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且多数被使用,工程质量得到了保证,工程进度明显加快,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引起工程造价增加。为做到既保证工程质量,又能保护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利益,我部实事求是地分别向业主与保险公司提出各项索赔,通过大量的索赔工作,积存了一定的经验与方法。2 .工程索赔原则:2.1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中有关规定提出索赔意向书,意向书中应包含索赔桩号(结构物名称)、索赔事由及根据、事件发生起算日期与估算缺失,无须附有全面的计算资料与证明。这样,使监理工程师通过意向书就能

3、够把整个事件的起因、地点及索赔方向有大致熟悉。2.2索赔意向书递交监理工程师后应经主管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必要时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及现场监理工程师、主管监理工程师要一起到现场核对。2. 3索赔意向书送交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要及时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要确凿,理由要充分;所有工程费用与工期索赔应附有现场工程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记录与计算资料及有关的证明材料。3.索赔的具体操作步骤:3. 1当索赔事件发生后,及时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济德路、绕城路规定的时限为21天)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书,意向书应根据合同要求抄送、抄报有关单位。3. 1.1索赔项目种类及起止日期计算方法:a.延期发出图纸引起

4、的索赔:当接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之内,施工单位有权得到免费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全部图纸、技术规范与其他技术资料,同时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假如在28天之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送达的图纸及其有关资料,作为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假如在28天之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送达的图纸及其有关资料,作为施工单位应依照合同提出索赔申请,接中标通知书后的第29天为索赔起算日,收到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日期为索赔结束日。由于为施工前准备阶段,该类项目通常只进行工期索赔,相应施工机械进场,达到施工程度因未有全面图纸不能进行施工时应进行机械停滞费机械台班停滞费=(机械折旧费+经常维修费)X50%用索赔。b.恶劣的气候条

5、件导致的索赔:分为工程缺失索赔及工期索赔;业主通常对在建项目进行投保,故由恶劣天气影响造成的工程缺失可向保险机构申请缺失费用,在建项目未投保时,应根据合同条款及时进行索赔;该类索赔计算方法:在恶劣气候条件开始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恶劣气候条件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例七合同97年5月13日-18日济南市骤降大到暴雨,使便道、A匝道桥承台基坑、部分涵洞及砂垫层受灾,我部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缺失费用。c.工程变更导致的索赔:分为工程施工项目已进行施工又进行变更、工程施工项目增加或者局部尺寸、数量变化等;计算方法:施工单位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工程变更指令或者业主下达的变更图纸日期为起算日,变更工程完成日为索

6、赔结束日。d.以承包商之能力不可预见引起的索赔:由于在工程投标时图纸不全,有些项目承包商无法作正确计算,如地质情况,软基处理等,该类项目通常索赔工程数量增加或者需重新投入新工艺、新设备等。计算方法:在承包商未预见的情况开始出现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e.由外部环境而引起的索赔:属业主原因,由于外部环境影响(如征地拆迁、施工条件、用地的出入权与使用权等)而引起的索赔。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经业主协调或者外部环境影响自行消失日为索赔事件结束日。该类项目通常进行工期及工程机械停滞费用索赔.f.监理工程师指令导致的索赔:以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指令时为起算日,按其

7、指令完成某项工作的日期为索赔事件结束日。g.其他原因导致的施工单位的索赔,视具体情况确定起算与结束日期。3. 2同期记录:a.索赔意向书提交后,就应从索赔事件起算日起至索赔事件结束日止,要认真做好同期记录,每天均应有记录,又有现场监理工程人员的签字;索赔事件造成现场缺失时,还应做好现场照片、录象资料的完整性,且粘贴打印说明后请监理工程师签字。否则在理赔时难以成为有利证据。b.同期记录的内容有:事件发生时及过程中现场实际状况、导致现场人员、设备的闲置清单;对工期的延误;对工程的损害程度;导致费用增加的项目及所用的人员、机械、材料数量、有效票据等。3. 3全面情况报告:在索赔事件的进行过程中(每隔

8、一星期,或者更长时间,或者视具体情况由监理工程师而定),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事件的阶段性全面情况报告,说明索赔事件目前的缺失款额影响程度及费用索赔的根据。同时将全面情况报告抄送、抄报有关单位。3. 4最终索赔报告:3. 4.1当索赔事件所造成的影响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索赔全面报告,并同时抄送、抄报有关单位。3. 4.2最终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a.施工单位的正规性文件。b.索赔申请表:填写索赔项目、根据、证明文件、索赔金额与日期。在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中,索赔项目通常包含工程变更引起费用、工期增加,由于地方关系影响造成局部或者部分地段停工等引起的机械、人员

9、停滞,相应工期及费用增加等。索赔根据通常包含在建工程技术规范、施工图纸、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业主对施工单位施工进度计划的批复、业主下达的变更图纸、变更令及大型工程项目技术方案的修改等。索赔证明文件包含业主下达的各项往来文件及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收集到的各项有利证据,施工单位往往在施工过程中只对存在的问题向上级主管单位进行口头汇报或者只填写索赔意向书而不注重证据的收集,故业主使很多本来对施工单位有利的索赔项目不进行最终批复。索赔金额及工期的计算通常参照承包单位与业主签订合同中包含的工程量工程变更索赔的风险管理2003年12月8日袁宏川摘要: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与索赔几乎是不

10、可避免的。业主与承包商在招标阶段就应考虑可能存在的工程变更风险,并应采取恰当的措施来避免。一旦发生变更,应及时合理处理由此导致的索赔,保证建设项目有序地开展。关键词:变更;索赔;管理;风险;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中的工程变更与索赔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变更与索赔管理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对变更与索赔的成功管理直接有益于工程项目的工期与最终成本。不管是业主还是承包商,作为一名风险管理者,务必做到:(1)明白任何一种施工方法或者风险转移合同条款都不能完全避免施工风险;(2)熟悉所使用的合同条款可能产生的风险种类与大小;(3)考虑好出现风险时进行挽救的有效方法与措施。1业主的作用1.1 选择恰当的建设管理方式

11、建设管理方法能够由业主自主选择。通常情况下,业主或者项目经理经营管理工程项目是必要的。有的业主对建设工程管理并不熟知,他们能够寻找一个总承包能力的机构,使用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模式,同时要求其提供履约保证金。大部分业主愿意参与设计、施工过程,他们可选用传统的建设管理方法。传统的建没管理方法不仅能够对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进行有效操纵,而且便于对大型工程进行分解。1.2 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案任何施工方案都不能保证没有变更与索赔。每一个施工方案,不管它是传统的还是新创的,都有自身特殊的优点与局限。业主务必对施工方案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考虑与评估。当使用新的施工方法与技术时,工程变更与索赔的风险会大大增加,因此

12、务必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合的施工方案。1.3 预测可能出现的风险,预防争议的出现在业主选择了最适合的承包商后,就要协商、形成施工合同。当考虑到风险与不确定性事件可能发生时,业主往往将风险转移合同条款强加给承包商,而其中某些风险不应该由承包商承担。关于在合同中指定的风险,承包商能够在合同谈判时要求增加相应的条款。但在投标时,猛烈的竞争往往使承包商忽略或者低估了合同条款的风险。一旦风险发生,承包商最基本的手段是根据合同条件提出索赔。但当承包商对发生的重大风险估计不足时,承包商可能会因此失去继续施工的能力。因此在谈判起草合同时,成功地预见不确定事件是必要与有可能的。完善的合同能够防止或者减

13、少争议,从而减少费用,并鼓励承包商提交准确的标书。工程变更与索赔管理务必从初预测争议并为防止、解决争议做准备。1.4 组建争议解决机构出现争议并不可怕,只要能妥善地进行处理,合同双方仍可愉快地合作。防止争议的技巧包含合作与激励两方面。最好的解决方式是在争议还不重要或者还不大的时候就及时、公平、低廉地解决它。一些常用的争议解决方法有: 监理工程师调解:一旦出现争议,由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凋解。 组建争议评审委员会:该委员会对出现的争议进行评审,提出解决办法。 仲裁:对通过调解仍不能解决的争议,由仲裁机构进行最终仲裁处理。成功的工程变更与索赔管理从工程开工之前就已经开始了,同时直到最后一个合

14、同结束为止,它对缩短工期与降低最终工程成本是非常有益的。2承包商的作用2.1在投标时考虑可能遇到的变更风险承包商在招标阶段应意识到他面临的风险已经存在,这些风险在合同履行期间继续存在。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前就应熟悉所有的合同条款,熟悉可能遇到的风险。承包商可能遇到的风险很多,有些在合同条款中已经列出,有些并未列出。有些风险业主承担了,有些风险业主通过风险转移条款转嫁了承包商。风险转移条款应用的增加,极大地改变了工程建设各方对风险的认识。转移传统风险的合同条款很多,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职责、能力、义务三者是互相独立的。承包商务必在投标前就熟悉风险转移条款,并根据情况协商合同外的补偿,

15、如通过保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等。2.2工程变更的种类工程变更是承包商遇到的要紧风险之一。变更条款非常重要,承包商与分包商经常利用这一条款来增加弥补费用,这也往往引起工程争议。因此,承包商务必充分懂得典型变更条款的内容及其范围。2.2.1正规变更业主颁发了“变更指令”,“指令”在某种程度上修改了合同条款、计划、或者规划。“变更指令”务必经业主签署,否则会成为无效“指令”,导致索赔时得不到补偿。2.2.2建设性变更这种变更或者者遵照业主的口头或者暗示指令,或者者是起因于业主应负责的问题而进行的合同外工程的施工。比较常见的有:(1)在不完全的或者不确切的合同文件之外增加的工程;(2)起源于合同中没有要求

16、的工程(额外工程)的非正式批准或者口头指示。2.2.3主体变更在最初合同范围以外要求做大量的工作时,就是“主体变更”。作为一个总体规则,主体变更通常由业主公布变更指令来落实。主体变更不是指单一的变更,而是指极大的偏离原项目的一系列变更。多而频繁的变更并不能认为是主体变更。2.3工程变更处理假如业主发出正规的变更指令,索赔时较易处理,当业主通过口头或者暗示方式下达变更指令时,承包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书面信函要求业主对其口头或者暗示指令予以确认。当由于工程变更导致工期延长或者费用增加时,应及时提出索赔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计算工期延长或者费用增加的数量,保证承包商在各个环节上符合合同要求。这样,

17、一旦出现合同争议,在进行争议评审或者仲裁时,承包商能够处于有利地位,能够得到应得的补偿。而主体变更将赋于承包商取消合同而不受惩处的权力。3索赔3.1索赔资料的收集额外费用与工期延长索赔是由建设项目中的各类事件引起的,业主、总包商或者项目的任何分包商、供货商都可索赔。为了增加索赔成功的机会,索赔者务必有足够的证据,相应的文件,确定额外的费用与工期的数量与原因。因此,合同各方务必以事件与文件为根据,辨别、记录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事件对工期施工费用的影响。很多事件能够引起工期与费用的增加,其中有些是可索赔的,但务必证明事件的存在及引起事件的原因。成功的索赔者务必以事件与文件为根据、记录可能发生与已

18、经发生的影响工期费用的事件,并以记录为根据来跟踪索赔的影响费用。为了熟悉并汜录索赔事件(包含给业主的通知),有经验的承包商往往跟踪索赔事件的履行时间与费用,承包商通过及时通知与处理的文件来保护他索赔的权利。3.2按索赔程序进行索赔合同中规定了提出索赔的程序及时间要求,承包商一定要及时地提交有关报告,假如承包商没有按合同要求及时出示书面索赔通知,可能会导致失败。因此,承包商务必意识到及时准确的通知与合理的文件证明对索赔成功的重要性。它可能成功地阻止业主拒绝索赔,最终解决索赔问题。为了成功,工程变更的索赔务必在工程建设之前开始进行管理,直到最后一个合同的终止为止,成功的工程变更与索赔管理要求项目业

19、主与项目承包商都要重视它,并做好准备工作。没有工程变更与索赔的工程是没有的,假如工程变更与索赔得到及时解决,对建设各方与建设项目本身都是非常有益的工程索赔的根据1、 工地(地盘)会议记录与有关工程的来往信件,都务必全部储存妥当,直到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所有索赔项目获得解决为止。2、 各类施工进度表,包含业主代表与分包编制的进度表。3、 施工备忘录(日记),在施工中发生影响工期与索赔有关的事项,都要及时做好记录。按年月日顺序号存档,以便查找。4、做好建筑师与工程师的口头指示记录,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建筑师予以承认。将他们的书面指示按年月日顺序编号存档。5、 工程照片需有专人管理,照片都应标明拍摄的日

20、期,最好购买带有日期的相机。将照片按工程进度整理编排。6、 收集记录每天的气象报告与实际气候情况。7、 整理储存工人与雇员的工资与薪金单据、材料物资购买单据,按年月日编号归档。8、完整的工程会计资料,包含工卡,人工分配表、注销工资薪金支票、材料购买定贷单、收讫发票、收款票据、帐目及有关图表、财务信件、经会计师核证的财务决算表等。9、所有的合同标书文件、合约图纸、修改增加图纸、计划工程进度表、人工日报表、材料设备进场报表及帐单(工程付款单)等需归类储存入档。国际工程合同索赔经验谈所谓国际工程,是指通过国际公开竞争性招标进行工程发包,并按照国际上通用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进行建设的工程。就我国而言,它

21、既包含我国各个对外工程公司承包施工的海外工程,也包含在我国境内进行国际公开招标的国内工程项目,如云南鲁布革水电工程、四川二滩水电工程、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等等。国际工程承包施工,是在竞争猛烈的国际市场上进行的,承包商为了在竞争中获得工程施工合同,往往要降低报价以战胜竞争对手。但为了在施工中获得利润,便不得不在加强合同管理与索赔上下功夫。这已经成为国际工程界的普遍做法,即通常所说的“中标靠低价,盈利靠索赔”。根据笔者过去几年的实践经验,做好合同索赔,可使每个工程项目的索赔收入金额达到该项目合同价的5%10%,个别的还可能更多点。这关于保护承包商的经济利益十分重要。如何做好国际工程的施工索赔呢?

22、根据我们的实践与经验教训,务必做好下列工作:1、建好工程项目这是索赔成功的前提。即承包商要认真地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工程,使该工程项目按期、保质建成,让业主与咨询(监理)工程师满意。特别是在施工过程中克服了重重困难,甚至发现原设计中不合理或者错误的地方,提出了改进建议,被业主与工程师采纳,既节约工程造价,又改善了工程项目的运行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为索赔要求容易取得业主的谅解与认可,索赔的成功率较高。相反,假如承包商的施工质量不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工期不断拖后,合同管理混乱,使业主与工程师不满,这样的工程项目,即使是颇有道理的索赔事项,通常也很难取得结果。2、充分论证索赔权要进行施工索赔,第一

23、道关口便是论证索赔权,即索赔的合同根据,对索赔权的论证不足,或者引证不准确,就会遭到业主与工程师的拒绝。合同管理人员应十分熟悉本工程项目的全部合同文件,善于从合同文件中引证索赔的根据,证明自己索赔要求的合理性。有的时候,为了取得索赔的成功,除引用合同有关条款以外,承包商还需要熟悉业主国家的法律规定,引证该国的法律中同意承包商要求索赔的条文,或者引证在该国类似情况索赔成功的案例,来进一步地论证自己的索赔权。3、评价方法正确假如说索赔权的论证是属于定性的,即某项索赔要求能否成立;则计算索赔款额则是定量的,即能够取得多少索赔款,二者相辅相成。关于索赔款的计算方法,国际工程承包界通常使用的有总费用法、

24、修正的总费用法、合理价值法、实际费用法等等。根据实践经验,使用“实际费用法”更容易为业主所同意,即以承包商为某项索赔事件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根据,向业要紧求经济补偿。在计算索赔款额时,数据应尽量做到准确无误,不应漫天要价。4、注意索赔时限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不管是费用索赔或者工期索赔,都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FIDIC合同条款规定,自索赔事件初发起28天以内由承包商提交书面的索赔意向,并每隔28天报送索赔事件处理情况的资料。假如承包商没有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书面的索赔要求,按照合同条款的默示条款精神,业主工程师能够不予受理。5、及时取得变更指令承包施工过程中,经常发生工程变更。这时,承

25、包商应按照工程师签发的变更指令进行施工,并明确如何计算补充的支付金额。有的时候,假如工程师口头要求进行工程变更,则承包商应要求工程师发出书面的变更指令,或者要求工程师在确认函上签字。这是由于,没有工程师正式的书面指令或者确认签字,承包商不能取得该项工程变更的经济补偿。6、严格掌握工作范围每项工程的合同文件均有其明确的“工作范围”,但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与业主经常要求承包商完成各类增加的工作,这时,承包商应及时明确这些增加的工作是否属于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假如是该工程项目发挥预期作用必不可少的工作,则属于“附加工程”;假如超出了合同中写明的工程范围,则属于“额外工程”。由于“附加工程”与“额

26、外工程”的计价原则是不一致的:前者系根据合同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讨论决定,后者则应重新确定单价。这对承包商的经济收入关系重大。7、抓紧进行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调整是国际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课题。价格调整重点是单价调整,此外还包含物价上涨、后续立法、汇率变化等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经验证明,承包商通过这些价格调整的合同规定,能够大量地增加自己的经济收入。关键在于熟练运用合同条款,进行新的单价分析,并根据物价上涨、汇率变化等新的资料,及时进行价格调整,取得工程师的同意,以增加自己的工程款收入。8、随时申报,按月结算正常的施工索赔做法,是在发生索赔事件后及时地提出单项索赔要求,提出索赔报告,争取每

27、月在申报工程款时同时申报索赔款,逐月索赔,把索赔款的索取纳入按月结算、支付的轨道。有的时候,在解决索赔过程中,由于新单价难以协商一致,承包商可同意暂时按工程师确定的新单价逐月收取索赔款,而对自己认为有权索赔的部分单价,予以保留,列入专项索赔,以期将来协商解决。实践证明,承包商在索赔中采取“算总帐”的办法,是不明智的。9、写好索赔报告FlDlC合同条款规定,在索赔事件处理完后的28天以内,承包商应提出正式的索赔报告书,以确切的数据与计算,提出要求的索赔款或者工期延长的天数。施工索赔报告通常包含五个部分,即:总论、索赔权论证、索赔款计算、工期延长计算、索赔证据资料(支持性文件、图片、影带等等)。索

28、赔报告书在发出之前应认真检查,要求证据充分、推理清晰、分析合理、计算准确。10、取得工程师的谅解与支持咨询(监理)工程师是处理承包商索赔要求的首要授权人。每项索赔报告,首先由工程师审核评定,再报告业主同意后即同承包商协商决定。没有工程师的懂得与赞同,任何索赔要求也不可能得到解决。承包商要善于同工程师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处理索赔问题时,应同工程师充分协商,力戒急躁与威胁。经验证明,同工程师对抗,是办不好索赔的。11、做好业主的上层工作在实践中,尽管由工程师审核评定索赔报告,但决定权在业主;关于大的工程项目,决定权往往在主管或者更高的上级领导。因此,承包商在编写索赔报告书的同时,要做好业主及其上

29、级的工作,使其懂得承包商的实际困难及要求索赔的理由。当然,业主对索赔要求的支持,不能取代全面的索赔报告书。承包商应始终认真地编写好索赔报告。12、必要时施加压力有的时候,承包商尽管有合理的索赔要求,有充分的证据与计算,有的工程师仍有意拖延处理,甚至无理拒绝。这时,承包商能够考虑采取适当的强硬措施对其施加压力,可采取放慢施工速度或者部分暂停施工的办法,要求其限期讨论解决索赔问题。FIDlC合同条款给予了承包商这一权利。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是相当见效的,但要掌握分寸。索赔技巧索赔要注重技巧,技巧是方方面面的。比如,平常要把索赔申请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出去,抓住有利时期,争取单项索赔,切忌最后算总帐。

30、单项索赔事件简单,容易解决,而且能及时得到支付。最后算总账有几个困难:一是时间拖长,不易说清;二是积少成多,数额较大,谈判困难;三是失去了工程制约的有利条件;四是工程后期,业主(或者总包商)往往提出反索赔,使问题复杂化,因此索赔一定要及时。另外还要善于利用有利时机,如总包商供货拖期,担心业主罚款,迫切希望施工承包商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减少缺失,这个时候谈索赔最有利。在索赔谈判中,还要注意对方的处境,要懂得对方的难处与苦衷,善解人意,这样做,有的时候往往能取得很好效果。预防反索赔充分估计到对方反索赔,提出一批理由并不完全充分的或者者比较苛刻的索赔申请,用以抵御反索赔。我们要充分收集可供对

31、方审核并防止对方反索赔的有关证明文件与材料,认真编写索赔报告,做到真实、全面、准确、及时、有效,令人信服,经得起推敲。索赔要按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索赔工作要按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合同没有专门约定时,通常应按下列程序处理:(1)进行事态调查,对事件进行全面熟悉,掌握索赔证据;(2)对事件原因进行分析,并推断其责任应由谁承担,并分析对方承担责任的可能性;(3)对事件的缺失进行调查与计算;(4)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对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与索赔报告,提出索赔要求与支持这个要求的有关证据,证据应当全面与全面;(5)通过双方谈判,或者请专家调解裁决或者提交仲裁,使索赔事件得到最终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

32、效若干问题研究楼英瑞郑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是基于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在建筑业广泛使用的一项法律制度,但对其基本性质在民法理论中尚缺少相应的深入研究。本文作者从实例出发,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的功能、法律基础、效力、适用范围等有关问题,重点解析了应该如何计算索赔时效的期间,供大家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业主)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付出了额外的费用或者造成了缺失,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补偿费用或者赔偿缺失的行为。引起索赔的原因,即为索赔事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是指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行使索赔权

33、的,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其索赔权归于消灭的合同法律制度。约定的期限即索赔时效期间,通常为28天。该种索赔时效,属于消灭时效的一种。索赔时效的规定,见诸于各类合同范本中。如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通用条款36.2条规定:“索赔须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三峡土建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通用条款66.2条规定:”索赔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并造成缺失后28天内,向合同监理单位提交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任何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索赔的书面通知,均可视为受害方放弃索赔的主张”;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土术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四版(FID

34、lC条款)53.1条也规定:”承包商的索赔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第一次发生之后28天内,将它的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353.4条同时规定:”假如承包商未能遵守规定,它有权得到的有关付款将只能由工程师核实估价。”在实践中,一些具体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中,特别是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下的合同,关于索赔时效有更具体的规定,如香港某测量师行起草的北京首都时代广场施工合同”总承包人的额外索赔”的条款规定”总承包人的索赔务必在引起要求的事件发生后一个月内向建筑师提出,并在事件发生后两个月内呈交全面及有证据的申请,超出上述期限提出的任何索偿要求则应视为不合理逾期申请,而承包人则应被视为放弃此等要求赔偿之权利、另外北京世纪

35、朝阳花园工程的总承包合同就”总承包方的索偿”规定如下:”在引致有索偿的事件发生后14天内,总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提出有意索偿的书面报告,并在书面报告后21天内提交索偿额的具体计算资料,总承包方迟提出或者迟交资料的索偿将不获考虑。索赔方如不严格遵守索赔时效的规定,逾期提出索赔要求,则其胜诉权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如北京仲裁委员会2002年裁决的北京某建筑集团公司与北京某科技进展有限公司之间的索赔争议案中,申请人北京某集团公司提出了十余项索赔要求,金额近千万元,其中若干索赔要求,因其提出索赔的时间超过了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而被仲裁委员会认定为索赔无效,最终仅获80余万元的索赔款。由此看出,虽在通常的民法理论

36、中没有具体地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索赔时效(下列简称之索赔时效)加以深入研究,但考虑到该制度在实务中的广泛运用及其重大的影响,故此,研究索赔时效,具有重要意义。1索赔时效的功能1、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索赔时效是由其本质决定的,索赔时效是时效制度中的一种。其功能类似于民法中的诉讼的时效。也就是说,超过法定期间,权利人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则诉讼权消灭,人民法院不再强制对该实体权利进行保护。通过此种方法来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这也是索赔时效的功能。2、索赔时效具有平衡业主与建筑承包商利益的功能。在施工合同索赔中,业主通常是作为被索赔方,其与建筑承包商比较而言,对

37、施工过程的参与程度与熟悉程度相对较为肤浅,施工记录也相对较为简单。由于索赔事件(如由于发包人错误指令造成连续浇注的混凝土施工特殊中断,额外增加施工缝费用;有经验的承包商也不能预见到的不利的自然条件如特殊的地下水位)往往持续时间短暂,事后难以复原,业主难以在时过境迁后查找到有力证据来确认责任归属,或者准确评估所发生的费用数额。因此,假如同意承包商隐瞒索赔意图,对其索赔权不加时间限制,无疑将置业主于不利状态。索赔时效平衡了业主与承包商的利益。一方面,在索赔时效制度下,凡索赔时效期间届满,即视为不行使索赔权的承包商放弃索赔权利,业主能够以此作为证据的代用,避免举证的困难;另一方面,只有促使承包商及时

38、地提出索赔要求,才能警示业主充分履行合同义务,避免相类似索赔事件的再次发生。3、索赔时效有利于索赔的客观、公正、经济的解决。索赔确信会有分歧,特别是引起索赔的事件己经完成很长时间后才提起索赔,分歧会更加严重。假如没有索赔时效的限制,索赔权利人甚至可能会在工程完工才提出一揽子索赔。时过境迁、人员变动,使得索赔事件的真实状况很难复原,因而导致业主与承包商均根据各自的记录阐述各自理由,而双方必定都认为自己才真实地记录了索赔事件,使得索赔很难通过协商解决,由此引发的合同争端只能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增加了双方的费用与成本。且由于双方各自的记录往往差异较大,因而对调解人、仲裁人或者法官而言,

39、客观、准确地认识事件真相,公平合理地处理争端,将是一项棘手的工作。确定较短的索赔期间,有利于证据储存,使索赔事件的真相较容易查明,有利于索赔的快速解决,避免元谓的旷日持久的争端。因此,索赔时效对业主与承包商而言,都是经济的。对社会而言,可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更好地发挥财产的效用,因而对促进社会经济进展大有裨益。2索赔时效的法律基础尽管索赔时效已通行于建筑业,几成行业惯例,但在法律未将之纳入明文规定之前(如像保险法第26条对保险索赔时效的明确规定),仍不属于法定制度,仅属当事人的合同约定。然而,基于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合同法原则,施工合同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其协商一致的索

40、赔时效合同条款,应属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施工合同索赔时效的约定,据此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因此,关于那些超过索赔期限的索赔要求,根据索赔时效的特性与合同的性质,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自然难以诉请法院获得法律支持。3索赔时效的效力索赔时效有两个方面的效力,一是索赔时效期间届满则索赔权即诉权的消灭,即权利人未在约定的索赔时效期间内提出索赔,其索赔权利消灭;二是索赔时效为有效的抗辩理由,即索赔时效期间届满,请求权的相对人因而取得否认对方请求的权利。索赔时效期间届满后的请求权,因诉权消灭,变为不可诉请求权,即罗马法上所谓自然之债。此种请求权不受法律强制

41、实施的约束力与保障。因此基于索赔时效的效力,义务人取得了抗辩权,可拒绝权利人的索赔主张。虽则如此,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未就此丧失,因此,一方面假如被索赔方即请求权利义务人主动放弃索赔时效的抗辩权,其仍可自愿履行该债务,给权利人以补偿,索赔方有权同意该赔款,不构成不当得利。即使被索赔方不明白时效届满的事实,也不能以不知时效届满为由要求返还。另一方面,被索赔方也可在时效届满,提出索赔时效抗辩的同时,仍可基于道义或者公平原则,给予索赔方适当补偿,即所谓的道义索赔,索赔方也有权同意该赔款,不构成不当干导利。此外,尽管索赔时效是基于合同约定产生的,但其仍属于时效的一种。按照时效制度的原则,即时效只能由当

42、事人主张而不能由法庭主动援用。因此,法院或者仲裁庭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通常不能主动援用索赔时效,只有在被索赔方提出该项辩理由时,才能予以支持。4索赔时效的适用范围索赔时效的适用范围应根据合同约定确定,通常而言,关于合同有具体时间约定的事项不适用索赔时效。如合同规定设计变更对总价的增减在竣工结算时调整,则设计变更引起的索赔,毋须遵守索赔时效规定。此外,法律对时效有明文规定的事项,如保险索赔时效,应按法律规定处理,而不得以合同约定为准。5索赔时效期间的计算由于索赔时效攸关索赔权利的得丧,决定了索赔结果,因此,索赔时效期间的计算,特别是索赔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的确定就显得十分重要。确定索赔时效期间起算点

43、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确定是索赔事件发生时间为起算点,还是以索赔事件结束时间为起算点。尽管任何事件的发生或者长或者短都有持续时间,但是索赔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应该是索赔事件发生的当时。在上例仲裁案中,申请人北京某建筑集团公司提出,被申请人逾期未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是持续的事件,只有在事件结束后才能评估具体的缺失(即索赔额),因此,申请人主张,尽管其提交索赔报告的时间超过了按事件发生时间起算的期间,但并未超过按事件结束时间起算的期间,由此认为其索赔要求并未超过索赔时效期间。仲裁庭指定的鉴定人指出,被申请人拖欠工程款是一个持续的事件,甚至在争议提交给仲裁庭时,事件仍有可能处于继续状态,假如按申请人的逻辑

44、,索赔时效期间甚至尚未开始计算,其索赔要求甚至还不能提出。显然,申请人的理由是自缚手脚,不能成立。从司法实践的懂得来看,认为从索赔事件开始发生起,当事人就应该明白其具有了索赔权利,就应该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事实上,在规定较为全面的合同条款中,关于持续时间较为长久的索赔事件,其索赔时效期间的起算仍然是事件发生时间,只是在这种情况下,索赔权利人在索赔时效期间内提出的索赔要求不是最终的索赔要求,而仅仅是索赔意向。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第35.2条规定,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FlDIC条款53.3

45、条规定,当据以提出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时,承包商提出的索赔报告应被认为是临时全面报告,承包商应在索赔事件所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之内发出一份最终全面报告。但是假如索赔权利人确实对索赔事件已经发生不知情,应如何确定计算起点呢?比如承包商误以为业主的工程款已经通过银行到帐,而实际并未到帐的情形。如今,时效期间应从明白或者者应当明白索赔事件发生时起计算。但索赔权利人不能以不明白权利被侵害”为由,提出索赔期间延长。原因在因此否明白事件发生,较容易凭借客观情形作出推断,而是否认识到索赔事件发生后权利己被侵害乃是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很难成为一个客观标准,作为权利人免责的理由。索赔时效期间计算中另一重要的问

46、题是,索赔时效期间是否能够中止?所谓时效期间的中止,又称时效期间的不完成,指在时效期间行将完成之际,有与权利人无关的事由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其请求权,法律为保护权利人而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事由消灭后继续计算。根据索赔时效的功能与性质,而且由于在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的索赔期间通常较短,因此应该严格限定能够引起索赔时效期间中止的事由。笔者认为应该仅限于权利人因不可抗力的障碍导致其不能行使索赔权的情形,而且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不可抗力的范围。也就是说索赔时效期间应是固定不变的期限,只以不可抗力为特定的时效终止事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复杂性,决定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索赔事件的发生不可避免。但在索赔事

47、件发生后,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损害是至关重要的。只有熟悉与掌握合同规定,在约定的索赔时效期间内行使索赔权,才能保护自身权利论工程变更的实施与操作论工程变更的实施与操作河南省交通科研院:梁全富地址:郑州邮编:450052摘要:论述工程变更的内容及申报审批的程序关键词:工程变更、合同外工程、工程量、计量支付工程变更也就是合同变更,是指对合同中的工作内容作出修改,或者者追加或者取消某一项工作。土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是合同变更的表现形式。由于土木工程地质水文条件的复杂性,发生合同变更是较常见的,几乎每一个土木工程项目都会发生工程变更。土木工程合同文件中技术规范或者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法等发生改

48、变,总是发生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的时候是事先不可预见,无法事先约定,需要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现场情况而决定,若处理不当,即使是正常的工程变更也会影响工程进展,务必予以高度重视。一、工程变更的分类按提出工程变更的各方当事人来分类:1、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承包方签于现场情况的变化或者出于施工便利,或者受施工设备限制,遇到不能预见的地质条件或者地下障碍,或者为了节约工程成本与加快工程施工进度等原因,能够要求变更设计。2、业主方提出变更业主方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的变更。3、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质、水文、材料、运距、施工条件、施工难易程度及临时发生的各类问题各方面的原因,综合考虑认为需要的变更。4、工程相邻地段的第三方提出变更比如当地政府与群众提出的变更设计。5、设计方提出变更设计单位对原设计有新的考虑或者为进一步完善设计等提出变更设计。按工程变更的性质与费用影响来分类:通常可分为三类:1、第一类变更(重大变更)包含改变技术标准与设计方案的变动:如结构型式的变更、遂道位置的变更、重大防护设施及其它特殊设计的变更。2、第二类变更(重要变更)包含不属于第一类范围的较大变更:如标高、位置与尺寸变动;变动工程性质、质量与类型等。3、第三类变更(通常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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