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标准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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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公司标准章程程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经营宗旨与范围3第三章股份3第一节出资证明书3第二节股份增减与回购3第三节股份转让4第四章股东与股东大会4第一节股东4第二节股东大会6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9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9第五章董事会12第一节董事12第二节董事会14第三节董事会秘书17第六章经理18第七章监事会19第一节监事19第二节监事会20第三节监事会决议20第八章财务、会计与审计21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21第二节内部审计22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22第九章通知与公告23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24第一节合并或者分立24第二节解散与清算24第十一章修改章程26第十二章附则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2、章程宗旨:为保护公司、股东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下列简称公司法)与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设立根据: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与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下列简称“公司”)。第三条登记机构:本公司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第四条注册名称:第五条公司住所:。邮政编码:O第六条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公司因增加或者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能够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第七条营业期限:公司营

3、业期限为20年。第八条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股本情况: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章程性质: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能够根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能够根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能够根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能够根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人员定义: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公司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确定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的人员。第二章经营宗旨与范围第十二条经营宗旨:第十三条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是:第三章股份第一节出资及股权证明第十四条出资证明:公司的股权证明为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与股东名册。第十五条股权种类:公司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十六条股票权利: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十八条股权转让:股东能够溢价转让股权,股权证明书说明股东的股份数量。第二节股份增减与回购第二十一条股本扩大:公司根据经营与进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能够使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公司总股本:(一)由新股东投资加入;(二)原股东增加投资;(三)向

5、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许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减少资本: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能够减少注册资本。第二十三条减资程序: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法与其他有关规定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四条减资数量:公司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的最低要求。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股权转让:公司应当保护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向新取得股权的股东签发有关证明。第二十七条转让程序:公司的股份能够依法转让,但是转让前应当告知其他股东,通知方式由股东会另行决定。第二十九条股权受让: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决定,不得向可能与公司业务有竞

6、争的法人或者者自然人转让股权,股东会能够要求受让股权的人保证不从事任何可能与公司产品或者服务有竞争的事务。第四章股东与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条保护股权:全体股东认为公司应当以保护股东之利益,制造可分配利润为公司根本目的。第三十一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数额享有权利;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股东会能够通过临时会议的形式,制定完善公司股东权利内容的决定。第三十二条股东资格: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股权证明书均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证据。第三十三条股东公开: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对股东公开,公司应当根据股东的要求通过传真、信函

7、的形式向股东汇报公司股东持有股权情况,但是股东不得对外透露持股情况。第三十四条股东登记: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第三十五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与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者向董事、监事进行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含:1

8、 .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复印件;2 .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与复印:本人持股资料、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期报告与年度报告、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七)公司终止或者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给予的其他权利;(九)股东认为公司做为或者者不做为的行为损害其权利的,能够以个人的名义代表公司向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公司交易方或者者其他第三人主张权益,股东通过此等程序为公司获得的利益,如有所得则其中有20%做为奖励支付给股东。第三十六条股权保护: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9、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认为公司的行为损害其利益的,有权向公司提起关于知情权的诉讼。第三十七条股权保护: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与侵害行为的诉讼,并有权要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中包含赔偿股东聘请律师、会计师的合理费用。第三十八条股东义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与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九条股东义务:公司股东应当关注社会利益,以表达公司的社会

10、目的,股东及管理者均不得利用公司从事有损于公司形象的业务。第四十条控股限制: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与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关于经法院或者者仲裁机构认定控股股东利用表决权侵害小股东权利之行为,大股东应当停止此行为,并赔偿小股东的有关缺失,包含聘请律师、会计师合理费用。第四十一条控股定义: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此人单独或者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能够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二)此人单独或者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能够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者能够操纵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三)此人单独或者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

11、以上的股份;(四)此人单独或者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能够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操纵公司。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者巩固操纵公司的目的的行为。第二节股东大会第四十二条大会职权: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与投资计划;(二)选举与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与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12、案与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十四)审议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三条大会种类: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与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第四十四条临时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3人,或

13、者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四十五条会议决议:除非有全体股东的签字同意,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对没有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的无效。第四十六条会议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能够由下列机构或者人员召集主持:(一)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二)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它董事主持;(三)由董事会

14、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四)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召集主持会议;(五)持有最多股份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召集及主持会议。第四十七条会议通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往常通知登记公司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由10%有表决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10日往常通知登记公司股东。第四十八条通知内容:股东会议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与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能够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与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

15、时间与地点;(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某些特殊议题,经股东会决议,能够要求召集人提供相应的资料或者者证据。第四十九条出席会议:股东能够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能够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与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第五十条股东证明: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与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16、有效证明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与持股凭证。前述各类证件能够是复印件,假如有股东对此提出疑议,则应当提供原始证件或者者法院及仲裁机构的裁定书。第五十一条授权委托: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假如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五)委托书签发日期与有效期限;(六)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17、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假如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能够按自己的意思表决,股东对代理人的行为能够事后追认。第五十二条投票代理: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第五十三条会议名册: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五十四条临时会议:监事会或者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

18、理:(一)签署一份或者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二)假如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口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者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能够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监事会或者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者者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第五十五条会议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者其

19、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或者者其他召集人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召集人应当承担已经到达的股东的交通费用。第五十六条临时会议:董事会人数不足人,或者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者股东能够按照本章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第五十七条提案资格: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第五十八条提案内容: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20、一)内容与法律、法规与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同时属于公司经营范围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除非有明确的禁止条款,股东会能够就公司的全部问题进行表决;(二)有明确议题与具体决议事项,股东会能够就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进行表决;(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董事会。第五十九条提案审查: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与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第六十条提案否决: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与说明,并将提案内容与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有10%表决权的股东的提案务必提效股东大会表决。第六十一条否决异议:提出提

21、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能够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第六十二条表决资格: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第六十三条决议种类: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六十四条普通决议: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对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

22、工作进行审计;(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亏损方案,修改上述方案的执行程序;(三)董事会与监事会成员的任免、赔偿责任及其报酬与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对方案的执行进行监督,;(五)公司年度报告,对报告的根据进行审计审核,要求董事会提供合同与原始凭据;(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六十五条特别决议: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成立;(二)公司增加或者者减少注册资本;(三)合并、解散、清算与清算恢复;(四)公司章程的修改;(五)公司章程规定与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23、过的其他事项。第六十六条内部人合同: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与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公司将某种事务交付某人的,应当写明权限、责任、工作方法。第六十七条人选资格: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与基本情况;除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董事、监事应当如实陈述,但是股东不得向外泄露其情况。第六十八条表决方式: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公司能够购买表决设备,或者者通过网络表决;股东大会召开时能够聘请律师、会计师、税务师及其他专业人员在场,就有关问题提供建议;股东会有

24、权就上述人员的聘请问题进行表决;聘请上述人员能够支付费用。第六十九条表决检票: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两名股东代表之间不应有可能影响程序与结果之公正之密切关系。第七十条表决通过: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投票应当作为证据进行保留。第七十一条表决异议:会议主持人假如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能够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假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25、当即时点西zTo第七十二条关联交易: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能够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全面说明,是否属于关联交易,能够由股东会先行表决。第七十三条真实陈述: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与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与建议做出答复或者说明;关于虚假说明,股东有权要求答复或者者说明人承担责任。第七十四条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下列内容:(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二)

26、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者说明等内容;(七)股东大会认为与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五条记录签名: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与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永久储存。第七十六条会议公证: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能够进行公证。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七十七条董事资格: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董事会中能够包含非股东专

27、业人士,比如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管理专家、教授。第七十八条董事限制:有公司法第57、第58条规定的情形,同时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明知自己不能担任董事仍然担任董事的,其行为无效,应当向其他股东赔偿缺失。第七十九条董事任期: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任期1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往常,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关于揭发其他董事或者者管理人员徇私舞弊的董事,股东会不得解除其职务,但是以1年为限。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第八十条董事原则: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

28、利益与公司与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与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其越权行为无效,对第三人造成缺失的,应当由有意越权的董事承担赔偿责任;(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者进行交易;(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四)不得自营或者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侵占或者者同意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八)未经

29、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意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能够向法院或者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1.法律有规定;2.公众利益有要求;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第八十一条董事义务:董事应当慎重、认真、勤奋地行使公司所给予的权利,以保证:(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公平对待

30、所有股东,保护公司股东的知情权、财产权;(三)认真阅读本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熟悉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亲自行使被合法给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同意或者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五)同意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与合理建议。第八十二条董事义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与身份。第八十三条董事义务:董事个人或者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者间接

31、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通常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与程度,否则其行为无效。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同时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第八十四条交易披露:假如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

32、露。第八十五条董事免除:除非股东会表决同意,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委派股东予以撤换。第八十六条董事任命:任命董事前,应征得本人同意;本人不一致意的,股东会不得就其任命事项进行表决;董事能够在任期届满往常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第八十七条董事辞职: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往常,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与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

33、理的限制。第八十八条离职义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与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与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与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与条件下结束而定。第八十九条离职责任: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遭受的缺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条激励制度:公司能够以期权形式作为对董事的激励方式,但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第九十一条义务适用: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经理与其他

34、高级管理人员。第二节董事会第九十二条董事会: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九十三条组织构成:董事会由5名董事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2人,董事2人。在召开公司董事会时,董事长起到提出议案与安排表决的作用;假如董事长拟代表董事会进行决定,应当就具体的决定取得董事的授权或者者追认,否则应当视为无效。第九十四条组织职责: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与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35、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者合并、分立与解散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与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与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九十五条财务报告:公

36、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九十六条议事规则: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与科学决策,此规则应当向股东公开;通常情况下董事会可由下列人员召集:(一)董事长;(二)两名副董事长;(三)三名以上董事共同签字;第九十七条重大投资: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与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报股东会表决时,应当提供反对性建议;持反对意见的董事能够要求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双方应当向股东会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股东会作为听证会的决定者。第

37、九十八条决策条件:董事长与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与罢免,董事会表决以三分之二多数投赞成票作为通过的条件。第九十九条董事长: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与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同意股东提案,安排股东行使知情权;(二)督促、检查股东会与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与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保管公司公章、合同、营业执照;(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与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报告;(七)董事会

38、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条董事长离职: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董事长、副董事长均不能履行职权时,由余任董事履行职权;余任董事有多名的,应当由年龄长者主持董事会首先选举出一名临时负责人,临时负责人代理董事长的职务,但是不得从事任何可能使公司面临风险的事务。第一百零一条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往常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第一百零二条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经理提议时。第一百零三条会议通知:董事会召开临时

39、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也可在全体董事到达后签字确定为有效。通知时限为:7天;除非有董事反对,会议的通知能够通过网络、传真公布。如有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第一百零四条通知内容:董事会会议通知包含下列内容:(一)会议日期与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一百零五条表决方式: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

40、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务必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一百零六条传真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能够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零七条董事授权: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能够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与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T*,早。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零八条表决方式: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不记名投票或者者记名投票,选择何种投票方式,可先通过不记名投票来确定。每

41、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第一百零九条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与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储存。第一百一十条记录内容:董事会会议记录包含下列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与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与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与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责任: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者章程,致

42、使公司遭受缺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说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能够免除负责。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公司根据需要,能够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一)公司股东或者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二)公司的内部人员(如公司的经理或者公司雇员);(三)与公司关联人或者公司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第三节董事会秘书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第一百一十四条秘书资格: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与经验,由董事会委任。本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第一百一十五条秘书职责:董事会

43、秘书的要紧职责是:(一)准备与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与文件;(二)筹备董事会会议与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与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与完整;(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与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与记录。(五)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一百一十六条资格禁止:公司董事或者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第一百一十七条秘书任命: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

44、,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第六章经理第一百一十八条经理资格: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二,进行人员数量比例计算时使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资格禁止: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或者者其他禁入情形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第一百二十条经理任期:经理每届任期1年,经理连聘能够连任。第一百二十一条经理职权: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董事

45、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与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与解聘;(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二十二条列席会议: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第一百二十三条经理义务: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与盈亏情况。经理务必保

46、证该报告的真实性,提供虚假报告或者者做出虚假陈述的,经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理对自己的报告负有举证义务;经理在提供报告时,应当同时提供与自己观点相反的材料来源供董事参考。第一百二十四条经理责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者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与职代会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五条工作细则: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二十六条细则内容:经理工作细则应包含下列内容:(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与参加的人员;(二)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47、权限,与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公司经理进行职务交接的方法及责任;(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经理义务:公司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与勤奋的义务;经理离职、辞职、解除职务或者者其他事由不再从事公司具体经营的,公司同意按上年度平均收入支付补偿金的,经理在公司支付补偿金的时间里不得到与公司业务可能产生竞争的其他公司任职或者者向其他公司提供顾问类帮助、建议。第一百二十八条经理辞职:经理能够在任期届满往常提出辞职,辞职报告应当提早三个月提出。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一百二十九条监事资格:监事由股东代表与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一百三十条资格禁止: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或者者其他禁入情形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经理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三十一条监事任期:监事每届任期1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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