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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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招标文件项目编号:SJZGK20192482项目名称: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项目(更正后)采购人:石家庄市民政局石家庄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编制二。一九年十二月第一部分招标邀请3第二部分采购需求7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31第四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47第五部分合同书格式(参考格式)51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参考)56第七部分附表68第一部分招标邀请石家庄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受石家庄市民政局(以下或称“采购人”)委托,对其所需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投标。1、项目名称:石家庄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项目2、项目编号:SJZGK20

2、1924823、预算金额:504万元。4、项目实施地点:石家庄全市5、服务时间(期限):2019年12月-2021年12月,(2年)6、采购方式及评标方法:公开招标/综合评分法7、采购人地址:石家庄市中山西路216号8、采购中心地址: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61号C座9、采购需求:详见第二部分采购需求。10、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详见采购文件)11、简要技术要求/采购项目的性质:详见采购文件12、投标人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能力(开标时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第三方

3、具有专业审计资格的机构出具的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半年内任意两个月的纳税及社保缴纳的证明材料;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应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材料);(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财产保险公司(业务范围须涵盖责任保险),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持有总公司的唯一授权。(3)本项目不接收联合体投标,严禁分包转包。(4)信用报告(或企业信用报告或企业信用评级报告):企业信用不得有不良记录(已经进行信用修复的除外)。投标时须提供投标人注册所在地或采购项目

4、所在地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或企业信用报告或企业信用评级报告)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报告复印件可以是关键页面的复印件。投标时还需提供网站公示查询截图(加盖投标人公章)。根据财库【2016】125号文和冀财采【2016】28号文以及石政办发201840号文和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方案的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r)、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河北石家庄)网站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未有不良记录,否则不得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开标时须提供加盖公章的网站公示查询截图(查询日期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以后)。(5)投标保证金:10万元。收款人:

5、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人(供应商)可自主选择以转账、银行保函、担保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具体担保方式及相关要求详见按照采购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O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保证金缴纳情形视为不合格,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6)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条件。(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投标时须持有政府采购信息登记表、营业执照、保证金交纳凭证(保函)、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或法

6、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信用评定相关资料、单独密封的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以及采购文件要求的各种相关资质资格资料的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未按要求提供资质和资格资料原件和复印件的为无效投标,资格审查不予通过。13、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详见备注。14、“项目关注”及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公告期):2019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16日(全日)。15、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19年12月30日13:30分-14:00。16、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12月30日14:00。逾期提交或提交的响应文件不符合规定,不予接受。17、投标有效期:60个日历日(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18、投标、开标地点:石家

7、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二环与槐安东路交叉口西北角大楼C座)(具体开标室以开标当日交易中心一楼公告为准)。19、采购中心地址: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61号C座采购中心联系人:中心政府采购部电话:0311-89668585采购单位联系人:阴开旺电话:13383325397受理质疑电话:1338332539720、备注: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网上免费下载):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本项目公告期内,登录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操作手册完成关注项目、获取保证金账号(或者按照规定取得保函)、下载招标文件。投标资格确认:本采购不单独设置现场报名环节,投标人按照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关注项目、获取招

8、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交款账号(切记:账号具有唯一性且只能够在招标公告公告期内获得),并按要求办理交纳保证金(或者取得保函),即视为获得投标资格。投标人操作指南与CA数字证书办理:市场主体注册操作手册、CA数字证书办理告知及相关驱动程序政府采购供应商操作手册、政府采购响应文件制作工具操作说明、政府采购投标文件制作工具7.6.1011.34等有关业务指南,已在石家庄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S)公开,请登录该网站“业务指南”-“下载中心”自行查找、下载、参阅。参加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的各方主体,登录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110.249.147.67/G2/),按照“主体注册操作手册”

9、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注册、上传有关附件(已完成注册的无需再次注册),完成注册后绑定CA数字证书,2019年9月19日前办理的CA数字证书须到CA数字证书办理点升级(CA数字证书办理咨询电话:0311-82971337)。公告发布与澄清修改的通知:项目公告将在以下媒体网站发布: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石家庄公共资源交易网。网上公告内容如出现各网站不一致的情况,以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公告为准。投标人应及时查看有无澄清、修改或者更正:对于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中心可以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以更正公告方式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石家庄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澄清、修改或者更正内容同时以更正公告

10、附件的形式一并发布,请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并下载,否则后果自负。第二部分采购需求一、采购内容:满足招标需求,能履行相关服务的保险供应商。采购预算金额为:预算金额为504万元,其中养老机构责任险总保费最高限价为424万元,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地责任险总保费最高限价为80万元。招标限价:1、养老机构责任险每床保费最高不超过:130元/床/年。2、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地责任险费率最高不超过:千分之二。项目实施时间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保险起期:自2019年12月10日招标公告发布次日零时起(2019年12月11日零时),中标保险公司按中标方案承担石家庄市养老服务综合责任险保险责任。参与投标的

11、保险公司须在投标资格审查时,携带盖公章的承诺函原件,进行投标资格审查,如没有携带则视为放弃投标资格。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二。项目实施范围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公办、民办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中标形式采取共保模式即经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前三名投标单位共同承保,承保比例为排名第一的60%,排名第二的20%,排名第三的20%。二、采购项目:1、养老机构保障保额被服务老人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责任限额50万元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3万元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残疾辅助器具费限额6000元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丧葬费限额3000元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住院抚慰金限额100元/天,最高不超过180

12、天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骨折抚慰金限额6000元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紧急救援费用限额2000元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公平原则限额2万元第三者每次事故每位第三者责任限额50万元每次事故每位第三者医疗费用责任限额10万元每次事故每位第三者紧急救援费用限额2000元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实际入住床位数W200300万200V实际入住床位数500500万实际入住床位数500800万每次事故及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20万元每床保费元/床/年基础保费每床保费*实际入住床位数注:实际入住床位数按照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供的床位数确定。2、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保障保额被服务老人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保障责任限

13、额50万元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3万元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残疾辅助器具费限额6000元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丧葬费限额3000元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住院抚慰金限额100元/天,最高不超过180天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骨折抚慰金限额6000元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紧急救援费用限额2000元第三者每次事故每位第三者责任限额50万元每次事故每位第三者医疗费用责任限额10万元每次事故每位第三者紧急救援费用限额2000元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建筑面积V200平米150万元200W建筑面积V750平米200万元750W建筑面积V1080平米250万元108OW建筑面积V1600平米30

14、0万元建筑面积叁1600平米400万元每次事故及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20万元费率%0基础保费实际面积/该档最大面积*累计赔偿限额*费率注: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对象公平原则责任限额为零元。三、保险方案及条款:石家庄市养老服务综合责任险保险方案(一)石家庄市养老服务综合责任险方案明细表1、投保人名称:待补充2、投保人地址:待补充3、被保险人名称: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经设立许可或依法备案的养老机构和签订监管协议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机构。4、被保险人地址:待补充5、承保区域范围:被保险人所在地及其周边地区6、机构类型口养老服务机构口居家养老服务机构7、实际入住床位数/建筑面积实际入住床位数:床

15、建筑面积:平米8、承保基础:期内发生制9、责任限额:详见费率机制10、免赔额:每次事故每位第三者财产损失绝对免赔额:200元;其他无免赔。11、保险期限:自年月日0:00起,至年月日24:00止,共12个月12、付费日期:见费出单13、基本条款:石家庄市养老服务责任保险条款(由首席承保公司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报备)14、保费计算公式:详见费率机制15、总保险费:详见费率机制16、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17、争议处理:口诉讼或口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18、特别约定(1)发生保险事故,被服务老人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全部或部分医疗费用报销或赔偿的,乙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双倍赔偿住

16、院抚慰金。(2)在保险期间内,在本保险合同列明承保区域内依法从事养老服务活动过程中,因发生下列意外事故造成被服务老人人身损害,依据法院判决或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或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被保险人应对被服务老人给予经济赔偿或者经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法院判决的赔偿(补偿)金额或者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或事故鉴定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的赔偿金额,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各项责任限额内赔偿:(一)火灾、爆炸、煤气(或天然气、液化气等)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二)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三)非被保险人原因突发停电、停水造成的意外事故;(四

17、)由于被保险人管理措施不到位,1200被服务老人脱离被保险人管理范围发生的事故。保险事故既属于上述约定的赔偿范围又属于基本条款约定的赔偿范围,保险人按照上述约定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同时基本条款不再对此进行赔偿。19、特别条款:(1)错误和遗漏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有关变更或其它有关信息而被拒负,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本公司申报,并根据保险人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2)违反条件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条件和保证分别适用于每

18、一承保风险和每一危险单位,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和危险单位。如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则对该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不影响本保险单整体效力;被保险人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涉及的那一部分危险单位的保障失效,不影响其它保障的有效性。(3)外出组织活动扩展条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其所在地以外,组织被服务老人参加社交、娱乐、运动等活动(也包括由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陪同短途旅游、参加节庆活动、陪护就医等活动)的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服务老人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20、其他:1、本保险

19、未约定之处,以石家庄市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框架协议为准。2、在本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效力高于特别条款及基本条款,特别条款的效力高于基本条款。石家庄市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经设立许可或依法备案的养老机构和签订监管协议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机构可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被服务老人保障在保险期间内,在本保险合同列明承保区域内依法从事养老服务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存在过失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服务老人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

20、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公平原则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承保区域内依法从事养老服务活动过程中,被服务老人遭受人身损害,被服务老人及被保险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依照法院判决或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或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被保险人仍应对被服务老人给予经济损失补偿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五条第三者责任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承保区域内依法从事养老服务活动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六

21、条外出组织活动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承保区域以外,组织被服务老人参加社交、娱乐、运动等活动(也包括由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陪同短途旅游、参加节庆活动、陪护就医等活动)的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服务老人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七条法律费用保障发生可能引起保险合同项下索赔的情形时,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第八条紧急救援费用

22、保障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三条、第五条项下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人员伤亡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下简称“紧急救援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九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但因被保险人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除外;(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23、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知道其房屋建筑不安全,仍继续使用的;(二)被保险人与被服务老人未办理入住手续的;(三)被保险人超出其服务范围提供服务的;(四)因医疗损害事件造成被服务老人人身损害的。第十一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从业人员的人身损害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任何间接损失;(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第十二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第十三条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

24、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及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住院抚慰金限额,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骨折抚慰金限额,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残疾辅助器具费限额,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丧葬费限额,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紧急救援费用限额,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公平原则限额,每次事故每位第三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位第三者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位第三者紧急救援费用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四条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五条除另有

25、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七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九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

26、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给被服务老人或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

27、险人对被服务老人或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被服务老人或第三者支付赔款。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被服务老人或第三者有权根据本保险合同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被服务老人或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被服务老人或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

28、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二十三条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二十四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重要事项变更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及时办理批改手续,调整保险费或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

29、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

30、收到损害赔偿请求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被服务老人或第三者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

31、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必要时,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可

32、以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三十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或事故鉴定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做出的赔偿决定;(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索赔通知书(含事故情况说明);(二

33、)伤亡人员名单、身份证明及被保险人与被服务老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的服务协议;(三)被服务老人及第三者病历资料;发生人员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发生人员受伤致残的,提供伤残鉴定机构或有伤残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四)医疗费用发票以及依照本保险合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的证明材料;(五)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或和解协议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三十二条对于本保险合同第三条、第五条所指经济赔偿责任

34、,保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计算的赔偿金额乘以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保险人依照附表1确定的赔偿比例乘以根据司法解释计算的对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计算,且对于被服务老人、第三者,分别在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责任限额或每次事故每位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二)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司法解释的赔偿标准计算,且

35、对于被服务老人、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分别在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或每次事故每位第三者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对于伤残鉴定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事故发生后,被服务老人或第三者已经从基本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报销的金额以及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医疗费用是指被服务老人、第三者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三)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以及被服务老人

36、或第三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保险人按照司法解释的赔偿标准计算,且对于被服务老人、第三者,分别在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责任限额或每次事故每位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四)对于被服务老人或第三者必要的陪护人员支出的合理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的赔偿标准,陪护人员和办理丧葬事宜的亲属各以两人为限。第三十三条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三条项下的保险事故,造成被服务老人人身损害的,保险人依据以下赔偿标准也负责赔偿住院抚慰金、骨折抚慰金。(一)住院抚慰金。被服务老人遭受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被服务老人实际住院天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住院抚慰

37、金日赔偿标准以及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的乘积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住院抚慰金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发生保险事故,被服务老人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全部或部分医疗费用报销或赔偿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双倍赔偿住院抚慰金,但最高不超过被服务老人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报销或赔偿的金额总和与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的乘积。(二)骨折抚慰金。被服务老人遭受保险事故导致被服务老人身体骨折的,被服务老人选择不住院治疗的,按照附表2确定的骨折抚慰金预赔偿金额以及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的乘积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骨折抚慰金责

38、任限额内进行赔偿。第三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所承担的本保险合同第八条项下的每位被服务老人紧急救援费用或每位第三者紧急救援费用按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分别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紧急救援费用限额或每次事故每位第三者紧急救援费用限额。被保险人可以从本保险合同第三十二条项下列明的赔偿项目中获得的赔偿金额不属于紧急救援费用的赔偿范围。本保险合同所指紧急救援费用仅为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必要的、合理的紧急药物和医疗用品的递送费用以及紧急医疗转运费用。第三十五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住院抚慰金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住院抚慰金限额,且在

39、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责任限额以内计算赔偿。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骨折抚慰金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骨折抚慰金限额,且在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责任限额以内计算赔偿。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残疾辅助器具费限额,且在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责任限额以内计算赔偿。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丧葬费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丧葬费限额,且在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责任限额以内计算赔偿。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且在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责任限额以

40、内计算赔偿。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责任限额,且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内计算赔偿。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公平原则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公平原则限额,且在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责任限额以外计算赔偿。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紧急救援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紧急救援费用限额,且在累计责任限额以外计算赔偿。第三十六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位第三者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位第三者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且在每次事故每位第三者责任限额以内计算赔偿。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位第三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位第三者责任限额,

41、且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内计算赔偿。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位第三者紧急救援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位第三者紧急救援费用限额,且在累计责任限额以外计算赔偿。第三十七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各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保险人对多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第三十八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且在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赔偿。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第三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存在其他责任方的,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先行赔偿,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

42、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其他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四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第四十二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

43、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第四十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四十四条除本保险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外,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第四十五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退还全部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释义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企业

44、。被保险人: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企业。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从业人员、被服务老人之外的其他人员及其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老人家属、进入被保险人经营场所提供服务或参观的人员、访客等。从业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接受被保险人给付的劳动报酬,且符合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合法劳动者,也包括退休返聘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或兼职人员、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实习生。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指被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的法人代表、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不包括从业人员。财产损失:是指有

45、形财产的物质损坏。每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或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免赔额:指保单中约定的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损失金额。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或事故鉴定委员会:是负责本产品保险事故的调解、处理、鉴定的专业化运行、制度化管理的机构。自然灾害: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震、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未满期保险费:是指保险人应退还的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未满期保险费=总保险费X(合同解除之日与保险期间截止日期间/保险期间天数)X(累

46、计责任限额一累计赔偿金额)/累计责任限额累计赔偿金额=已决赔款金额+未决赔款金额未决赔款金额是指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或事故鉴定委员会确定的案件估损金额。如投保人对未决赔款金额有异议,则保险人在未决案件赔偿结案后再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死亡伤残赔偿比例表项目伤残级别死亡伤残赔偿金的百分比(一)死亡100%(二)I级伤残100%(三)11级伤残90%(四)山级伤残80%(五)IV级伤残70%(六)V级伤残60%(七)VI级伤残50%(八)Vn级伤残40%(九)ViIl级伤残30%(十)IX级伤残20%(十一)X级伤残10%注:本表中所指伤残级别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标准确定。附表2:骨折抚慰金预赔偿标准单位:人民币元序号骨折类别骨折错位骨折无错位1头盖骨(筛骨、蝶骨、撅骨枕骨、顶骨、额骨)280014002面骨(鼻骨、飘骨、上颌骨、下颌骨、鄂骨、泪骨、梨骨、下鼻甲)280014003耳骨(包括锤骨、砧骨、镣骨)14007004舌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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