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注销工作存在的困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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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易注销工作存在的困难问题和建议市场主体退出,是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与企业登记设立时如同“一张白纸”相比,长期以来,企业注销存在程序复杂、申请文件多、耗时较长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机制效率。一、简易注销工作进展市场监管总局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实现各有关部门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一网”注销平台集合了市场监管、税务、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海关等多部门注销功能,通过信息互通共享,实现了申请人在平台一次申请、各部门分别受理,简化数据填报采集和材料提交要求,优化了办理机制,压缩了办理时间。目前,各地注销“一网”服务平台

2、已全部上线运行,市场监管总局在门户网站开通了注销便利化工作专区,汇总各地注销“一网”平台网址链接,便利社会公众办事。二、面临的问题1 .注销难、注销贵、退出难。此前企业简易注销只允许申请一次,一旦申请的简易注销不符合条件,便会被终止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企业只能按照“一般注销”程序办理,从清算组备案、债权人公告等做起,再公示45天。这些都是在公司一切没有问题的情况下进行,如果公司某个环节有问题,要花费时间更多。当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时,一些经营者甚至放弃办理注销而成为“僵尸企业”,不仅浪费行政资源,还容易造成统计数据失真,影响政府判断与决策。另外,企业注销需要整理企业所有的账本、财务报表等,税务局还会

3、核查企业所有的税务问题,看看是否有纳税异常或者偷逃税款的情况。以个税为例:某公司注销的时,公司注册资本的100万注册资本被以借款的名义出借,现在注销就必须要求补税,按照这个财税文件,这家企业需要补缴个税为100*20%=20万元,仅仅个税一点足以看出注销“贵某公司负责人:“我曾亲身经历过注销,我也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注销价格一般都是6000元起步,贵的都是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否则根本没有办法去注销一个公司!或许有人觉得这么难那就算了不注了。那我只能劝他们千万不要被冲动冲昏了头脑!第一,不报税,税务部门找不到人,最终只能黑名单;第二,变成僵尸企业,加大工商管理难度,公司会被吊销,这些后果都是很严重

4、的,不能领养老保险、不能贷款买房、不能乘坐飞机和高铁,终身追缴,当然还有滞纳金、影响个人信用等等J2 .难防范恶意注销风险。“僵尸企业”存在的原因就在于部分市场主体,想通过这样的方式逃废债务,甚至员工工资、税收等,如果草率注销,会造成银行债权悬空、员工工资不能清理、税收无法清缴等。如果全部走破产程序,将给司法机关带来极大压力,市场主体也没有这个能力去全部走司法破产程序。部分企业存在利用简易注销的便利程序,虚假承诺,将存在未结债务或涉案风险的企业恶意注销。但目前简易注销作为企业注销的主要手段,虽然有国家总局出具的指导意见,但公司法至今对其没有明确的规定,缺少顶层主流规划和实际操作细则。某企业简易

5、注销后,有另一家企业来窗口表示与该家企业有债权债务未结清,对其承诺“无债权债务”提出异议。但无具体法律法规对此类恶意注销做出定义和惩处方式,让债务第三方企业求告无门。3 .多部门定义口径不一。部门间对于适用简易注销的“未开业企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定义不同,税务部门认为只有未做税种认定的企业才符合税务简易注销要求,可由市场监管直接注销,否则必须要通过税务注销才能退出市场。而对于市场监管部门,企业无实际经营或已完成债权债务清理,都可办理简易注销。因办理口径不一而造成的系统问题,给申请人造成信息混淆和办理障碍。如,某企业在使用简易注销发起申请后,税务部门一直显示无异议,导致申请人以为税务无业务需

6、要办理,所以并没有在公示期内办理清税业务。但是在公示期结束后的第二天税务部门却提出异议,表示该企业税务未结清,导致简易注销程序中断,需去税务部门办理注销后再次发起公告。为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只能在申请人申请前就通知其先去税务窗口确认情况并办理相关业务,以确保公示时不会有税务异议,此救济途径又造成很多申请人需要多跑一次税务窗口的情况发生。4 .异议信息没有提醒。在企业注销公示期间,第三方对其提出异议,系统没有弹出提醒,也没有告知申请人。公司在简易注销公示期间,另一家企业对其提出债务异议,使该企业的简易注销程序中止,但系统没有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也没有在市场监管内网跳出提醒。导致申请人误以为

7、自己公示成功,公示期满后前来窗口办理注销时,才发现其简易注销程序已经中止无法办理,只能等与第三方解除异议后再次发起申请。三、相关建议1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互联网已经完全普及,市场主体行为已经可以通过大数据进行较为全面反映的情况下,信息共享水平已经得到很大提升。通过建立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并联审批等手段,探索“互认、互通、互转”的行政、司法联动机制。例如将裁判文书通过当事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市场主体)、身份证号码(自然人)与市场主体登记系统相关联,建立数据对应,完成信息共享,可省去送达、回证确认等程序。能够“并联”运行的,决不“串联”实施。“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充分运用信息化手

8、段、互联网平台和大数据技术推进政府各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2 .面对市场主体退出难的问题,可以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更多明确,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承担法律责任,并做出司法规定,而不应当由职能部门承担责任。建立针对小微企业的简易司法清算或司法确认程序。一方面,对于司法清算程序,统筹调整破产清算与强制清算的简化规则,明确小微企业司法准入标准,建立一种比现有清算简化程序更为简易的、突破更多的“超级简易程序”;另一方面,可以建立一种司法确认程序,即对于当事人自己已完成的清算、结算或分配工作,以及当事人之间已达成的结算协议或分配协议等事实,可以申请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认其合法性与真实性。3 .强化信用惩戒与司法救济保障。应当强化信用约束,落实诚信义务。对于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和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的,不仅要撤销企业注销登记,而且要依法严惩,甚至穿透到个人责任;企业当事人虚假陈述的,应当明确追索原股东责任的机制,反之,如果当事人已如实陈述,且经过合法简易退出程序后,即使其他当事人就简易注销提出异议或诉讼,也采一审终审方式,维护简易退出机制的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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