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上诉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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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权上诉状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年9月28日生,住址:市一村号被上诉人一(原审原告):,女,汉族,年7月10日生,住址:市一村号室被上诉人二(原审被告):,女,汉族,年_月_日生,住址:市村号室被上诉人三(原审被告):,女,汉族,年月25日生,住址:市路号上诉请求:1、撤销()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遗产范围错误1、上诉人于X年与被继承人结婚,婚后被继承人因继承取得老房一层产权,被继承人将老房重建后,诉争房屋一层权属仍应归上诉人与被继承人共有。一审法院将讼争房屋全部认定为遗产,属于事实不清,认

2、定错误。2、诉争房屋上两层由被继承人和上诉人共同建造,依据法律规定,即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故诉争房屋建造完成时,上诉人夫妻二人即取得诉争房屋上两层的产权,并且不以房产权属登记为要件。3、房屋权属登记不是确定权利人的唯一标准。本案诉争房屋重新登记为被继承人与被上诉人三人共有,只能证明上述三人对诉争房屋享有权利,并不必然排除上诉人权利。一审法院没有考虑上诉人在房屋重建时的贡献及权利,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即使一审法院认定遗产范围清楚,上诉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也应对上诉人予以照顾。1、本案被继承人遗产由上诉人夫妻出资建造,被上诉人未支付相应对价即取得共有权属。2、被继承人一直由上诉人照顾,其丧事亦由上诉人安排处理,上诉人对被继承人尽到了生养死葬义务,依据民法典之规定,在遗产分配时应适当多分。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此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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