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法学串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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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考指导一、考试相关情况说明1 .课程性质及特点:民法学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修课,是为培养自学应考者掌握和运用民法学基本理论分析和解决民法实际问题而设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本课程为7个学分,这在专业课程中是最高的。民法理论经过人类几千年的积淀,理论博大精深,该学科应用性非常强,因此,要学好该课程,必须下苦功夫。现在我们国家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最主要的是合同关系,民法被喻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一点不为过。因此,该课程的重要性如何如何强调都不过分。2 .指定教材:本课程使用的教材为郭明瑞、房绍坤、刘凯湘编著的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

2、版。3 .新旧教材变化情况说明:本教材是在2001年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变化最大的是第三编物权和第六编侵权责任,主要是因为两部新法,即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通过的缘故。这两部分几乎进行了全部的改写。此外,第六章非法人组织也加进了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有限责任合伙的内容,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中,也加进了最高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的内容,人身权部分的内容也作了一些变动。这些,对自考的命题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应引起我们考生的高度关注。4 .课程体系:本课程共分六编,第编民法总论主要研究民法总则的知识,是后面五编的提取公因式后带共性的知识,分九章,是6编中最大的一编,在考试中约占25-30分的分数比重。第

3、二编用三章研究了人身权,考试中般6-8分左右,地位比较低。第三编用五章研究了物权,考试中一般为15-20分左右。第四编用六章研究了债权,考试中一般在15-20分左右。第五编用五章研究了继承权,考试中一般在10-15分左右。第六编用八章研究了侵权民事责任,考试中一般在15-20分左右。各部分知识的相互关系,精讲课程中附有一张知识结构图,可以非常好的帮助我们打好民法知识的框架结构,使我们在民法学习中不至于迷失方向,不至于对非常庞大而琐碎的民法知识感到杂乱无章。我们定要将这张图表刻在脑子里:,民法概述;事实行为自然人(3)民事法律 关系主体民事法 律关系 的要素(静态)民事 法律 关系 概述(2)侵

4、权 行为(2930. 31.32.33 .34.35.36)侵权行为之债二、题型与分值根据新大纲,民法学考试的共有六种题型模式: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题。注意:2001年版的大纲中只有五种题型,即没有名词解释题,新大纲增加了名词解释题。题型与分值情况大致会是如下一种情况:单选(共30小题,每题1分,共30分);多选(共5小题,每题2分,共10分);名词解释(共5小题,每题3分,共15分);简答(共4小题,每题6分,共24分);论述(共1题,共11分),案例题(共1题,共10分。题型和分值也可能有些变化,例如2010年10月的的考题就有判断题(共5题,每题2分,而大纲

5、中并没有该题型,其他年份也不怎么考这种题型),但这有什么难的呢?只相当于一道多选题而已,即相当于“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将5道判断题,变成ABCDE5个选项”即成,仅此而已。下面直接以大纲中的“题型示例”中所举的例子进行说明(大纲没有对这些例题进行解答)附录题型举例(教材的第146-147页)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 .甲被宣告死亡,其配偶乙与丙再婚后丙死亡。现甲返回住所地,经本人申请法院撤销了对甲的死亡宣告。因甲、乙均为单身,双方的夫妻关系()。A.自行恢复B.经甲同意后恢复C.经乙同意后恢复

6、D.不能自行恢复【答案】D【考点】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中对婚姻关系的影响【解析】该考题所涉及知识点在教材中的位置为:“第三章自然人/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二宣告死亡/(四)死亡宣告的撤销/(3)对婚姻关系的影响”。在教材第208页,教材内容如F:(3)根据民法通则的意见第37条的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在其被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本题考查的就是对这一个小知识点的识记。知道的,可轻松得分,不知道的,可能会失分。2 .甲占有乙借给他的电视机一台,其后,甲、乙约定将电视机出卖给甲

7、。根据法律规定,自双方买卖合同成立之日起,该电视机的所有权即转移给甲。这种交付方式被称为()oA.现实交付B.简易交付C.占有改定D.指示交付【答案】R【考点】观念交付一一简易交付【解析】该考题所涉及知识点在教材中的位置为:“第十三章物权总论/第三节物权的变动/五动产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教材第339页的表述为:简易交付是指当事人双方以转移物权的合意代替该动产现实转移占有的交付。对此,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J例如,甲借用乙的电视机,其后甲、乙约定将该电视机出卖给甲。此时,电视机的所有权自双方买卖合同生效时即发生

8、转移。你看,题干中的例子都直接取材于教材之中。这告诉我们,教材是根据大纲写的,是命的基本依据。教材中的例子常常会变成考题。总结:单选题点多面广,对教材的覆盖面最大,可以比较全面地考查我们对教材所涉及知识点掌握的广度。若不是对教材的各知识点都有所了解(倒不要求很精通,能识别出来即可),想拿高分不容易。而这一部分试题最容易做对,若这部分都不能拿得高分,其他部分也不可能拿到好成绩一这部分的分数与其他部分的分数一般成正相关关系。这一部分成绩好,其他部分不一定好(因为可能都了解点皮毛,但掌握的不精深);这一部分不好,其他部分一定不好!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9、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1 .下列情形中,属于要约失效原因的有(A.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B.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C.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D.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E.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答案】ABCD【考点】要约的失效【解析】啊哈,这是哪位不负责者干的事,把合同法的例题写到了民法学的题型示例之中一自学考试大纲可是法规性质的文件哪!不错,合同法是民法的一部分,但基于学科分工,民法学不介绍细致的合同法知识,本题内容,教材可是只字未提。考生学本课程时不要管这道例题就是了。但该知识的内容我还是作一介绍。该知识点在合同法教材第40页:要约失

10、效的原因主要是: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可见,ABCD正是教材该内容的简单罗列。E属于阻止要约生效(要约根本不生效),而不是要约生效后又失效,故不选。2 .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情形有()o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C.延付或拒付租金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E.主债权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答案】ABCD【考点】特别诉讼时效【解析】该考题所涉及知识点在教材中的位置为:“第九章诉讼时效和期限/第二节诉讼时效概述/四诉讼时效的种类/(二)特别诉讼

11、时效/诉讼时效为1年的情形”。教材的第293页的内容如下: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可见,ABCD正是法条的4点内容,E不是。总结:多选题考查的知识定是答案要点较多的地方。但也是识记题,了解即可答题。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多选题与简答题常常可以互相转换。例如,2009年10月份考试民法试卷简答题第38题即考了本知识点:简述适用1年诉讼时效的具体情形。答案就是这4点。三、名词解释题1 .物权【答案】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

12、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考点】物权的定义【解析】该考题所涉及知识点在教材中的位置为:第十三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和特点/物权的概念。(教材第319页)物权的概念是民法物权部分最重要的个概念,属于一节的标题,属于基本概念。2 .代位继承【答案】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考点】代位继承的定义【解析】该考题所涉及知识点在教材中的位置为:第二十五章法定继承/第三节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一、代位继承。(教材第535页)代位继承是民法继承权部分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属于一节的标题,属于基本

13、概念。总结:名词解释题一般考查基本概念的定义。大部分是章和节的标题,少数是三级标题、四级标题所涉及的概念。章和节的标题是基本概念不用多说,三级、四级标题若是重点名词解释的,会在后面的串讲中单独提到,例如公示原则、善意取得、债权人的代位权、遗嘱的撤销等。做这类名词解释题时,只答定义内容即可,不要展开,不要说明。若不能用教材语言即法言法语回答,能够用般生活语言回答也行,哪怕答出个两个小要点也可得些分数,千万不要空着。例如,表见代理,若答出“是无权代理的一种,但发生有权代理的的后果”,虽然离标准答案有一定的距离,但也应能得一半的分数。四、简答题1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答案】成为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有:

14、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考点】法人的成立条件【解析】该考题所涉及知识点在教材中的位置为:“第四章法人/第一节法人概述/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教材在第210页-211页,具体内容为: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一个社会组织要成为法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教材写了2页,我们只需要答出4句话即4个小标题即可。简答题嘛,简要回答即可,不要展开。2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答案】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

15、区别:性质和后果不同;起算点不同;计算方式不同;法律条文表述不同;适用条件不同。【考点】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鉴别【解析】该考题所涉及知识点在教材中的位置为: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第二节诉讼时效概述/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斥的区别。教材第290页-291页(上述内容是其5点是其5个标题)。简要回答5点区别,不需要展开。一简答题只要求简单明了。2008年1月份的自考民法试题,考了这道题,但是以论述题的形式考查的。题目为:试论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回答时应作一些展开,答成下面这样。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性质和后果不同。在性质上,前者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请求权,后者消灭的是形成权。在后果上,前者维护新

16、的法律关系,后者则维护原来的法律关系起算点不同。前者从权利人能够行使之日起计算,后者一般从权利成立之日时起算。计算方式不同。前者为可变期间,后者为不变期间。法律条文表述不同。前者表述为“时效”为多少或某些“请求权”多长时间不行使而不受保护。后者表述为某权利的存续期间为多长时间或或多长时间不行使而消灭。适用条件不同。前者完成后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后者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总结:简答题就是简要回答出若干个要点的试题,不要求进行论述,简单明了的回答所提问题即可。简答题分值较大,般出现在重点章节和次重点章节。五、论述题试述代理的特点。【答案】代理的法律特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注可见

17、为狭义代理的特征(适当论述两句);代理的内容主要是(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适当论述两句);代理人独立为代理行为(适当论述两句);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适当论述两句);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适当论述两句)。【考点】代理的特点。【解析】该考题所涉及知识点在教材中的位置为:“第八章代理/第节代理概述/二代理的特征”。教材在275-276页的表述为:二、代理的特点(一)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直接为被代理人设定权利义务。代理的这一特点将代理行为与行纪行为相区别。若某人受他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则不属于这里所说的代理

18、。(二)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是民事行为代理人代被代理人实施的主要是民事行为,但不限于民事行为,如代办房产登记、代办企业登记等均可。但若代理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民事法律意义,不能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则不属于代理,如代人整理资料就不为代理。代理的这一特点将法律上的代理与事实上的代理相区分。(三)代理人独立为代理行为代理人独立地进行代理活动,其与相对人实施代理行为时,独立作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正因为代理人独立为代理行为,因此,代理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代理人。代理的这一特点将代理人与使者、居间人等区别开来。使者是辅助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行为的辅助人,但使者仅是代他人转达意思表

19、示,而不能独立作出意思表示。居间人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人,尽管居间人也是当事人双方实施民事行为的中介人,但其并不代一方向对方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TF(四)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须有代理权。因此,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而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五)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民法通则中规定,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说,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虽代理人与相对人为民事行为,却是在被代理人与相对人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20、正因为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所以代理人在代理中所为的意思表示应与被代理人的真实意思或利益相一致,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时,被代理人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 论述题一定要进行论述,你若没有论述,人家可能认为你把题审错了,答成了简答题,否则要点答得再好,也只能得半的分数。当然,你也不需要回答上面这么多内容(般来说,把所留的空白写满就行)。怎么论述不一定按书上写,怎么理解怎么说,说不出来也没有关系,说些相关的话就行;甚至不相关也没有多大关系,反正在答论述题,人家也没有那么多时间看你的答案,看到你要点都有,题型没有审错,就能得高分。论述题般考查重点章节,总论编、物权编、债权编都有可能

21、出现,但人身权编、继承权编不可能出现,侵权责任编出现的可能性也不大。六、案例分析题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某日,甲、乙、丙、丁四人到同学家借游戏卡,回家途中行至河边,看到河对面洗鞋子的戊,甲提议乙、丙、丁三人用石子砸戊的鞋子,三人照办。戊见有石子飞来,欲取鞋子避让,不料被一粒石子砸中左眼。戊为此支付医疗费两万余元。甲、乙、丙、丁四人的年龄分别是17岁、16岁、15岁和14岁。究竟是谁砸中戊的左眼无法查清。甲、乙两家家境困难,收入只能勉强维持基本生活。丙、丁两家家境富裕。但乙、丙、丁家认为是甲提议砸的,所以自己不应承担贲任。(1)甲、乙、丙、丁砸人招致戊遭受损害,构成什么侵权行为?为什么

22、?(2)戊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如何承担?说明理由。【答案】(1)甲、乙、丙、丁砸人招致戊遭受损害,构成共同危险侵权行为。因为成立共同危险行为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第数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第二,数个行为中只有一个行为造成损害,但无法判明何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第三,数人在主观上存在共同过失。本案中甲、乙、丙、丁致戊遭受损害的行为完全符合三个要件。(2)戊的损失应由甲乙丙丁的监护人承担,且彼此对戊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侵权责任法规定,限制民事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甲、乙、丙、丁都是已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的侵权行为由其监护人担责。另外,侵权责任法还规

23、定,共同危险行为,侵权人之间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即,4人对戊应承担连带责任,戊可以让4人中任何一人或几人承担全部或部分损失,如丙、丁家境富裕,戊可让丙或者丁的父母承担。至于责任人的内部,应按责任大小承担按份责任;划分不清楚份额的,承担同等责任。本案中甲年龄大,又是他提议的,过错大,应当多承担一些。【考点】共同危险行为的共同侵权及其后果、监护人的责任【解析】该考题所涉及知识点在教材中的位置有两处(是道综合考查题):第三十四章共同侵权责任/第二节共同侵权责任的种类/三、因共同危险危险行为而产生的共同侵权责任(教材第615页);第三十五章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一节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一被监护人致人

24、损害的概念和归责原则(教材第617页) 案例题中常常含有简答题(说理由部分),但也可能用一鳞半爪的知识即可回答问题,总之,应有问有答,针对性地回答,不要论述。本示例中的第一问即含有一道简答题;第二问中即用一鳞半爪的知识即可回答。可考案例题的地方主要是些应用性较强的知识点:宣告死亡、合伙、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善意取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撤销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特殊侵权责任等章节。三、试题难度h2前些年的民法试题难度很大(几乎可与司法考试题媲美了),平均及格率只有20%左右;但最近儿年难度有所降低,及格率上升到40%左右了,

25、提高了一半。难度大的原因在于,哪怕一分的单选题也多用小案例题的形式进行考查,致使一些考生有畏难情绪,但绝对没有偏题、怪题,都能在教材中找到出处和答案。新大纲规定,易、较易、较难和难四个等级,每份试卷中不同难度试题的分数比例一般为20分/30分/30分/20分,应该会得到贯彻,考生们应该打消顾虑,当想要民法太简单,恐怕也不可能。四、本课程的学习建议【h2】每个人都有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别人的方法不定完全适合你。通过远程视频学习本课程的考生,我的建议是:第步,先看精讲视频,并相关同步练习;第二步,通读教材遍,再做同步练习中做错的试题;第三步,仔细研读木串讲讲义,把握重要考点;第四步,做10套冲刺试

26、题,迎接考试。具体的做法为:1.考生要以教材作为学习的依据,掌握教材的知识点,从历年命题特点看,抓住教材是根本。2 .考生手中至少有一本与教材相配套的辅导练习,每学完一章内容后,做辅导书的本章的练习题;学完全部内容后再做成套的模拟题。做题是为了有助于理解和记忆教材的知识点,检查自己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同时分析出题的思路,所以做完题要注意分析总结,自我评价是否达到了做题的目的。3 .将做错的试题重点划出来,认真查找错误原因所在。4 .认真钻研解题技巧,要认真领会,揣摩并加以熟练掌握。第一编民法总论(h1第一章民法概述【h2】【居中】本章餐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3道简答题、2道论述题,本章不考案例题。

27、一、名词解释1 .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二、简答题1 .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民事基本原则包括5个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2 .简述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内容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讲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信原则的表现:总体而言,民事主体在各种民事活动中都应当诚实不欺,正当竞争;在行使权利

28、时,应善意为之,不损人利己;履行义务时,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约定不明或情势变更时,应依诚信要求确定权利、义务和责任,不以钻合同空子为能事。记U诀记忆法:民事活动应讲诚信;行权讲诚;履义守信;约定不明,诚信确定。3 .简述民法适用应遵循的原则。民法适用应遵循的原则有:(I)W别法优于般法。对于某事项,特别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之;只有特别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般法。强行法优于任意法。对于某事项,既有强行性规范又有任意性规范时,当然得优先适用强行性规范。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对于某一事项,有一般规定也有例外规定时,应适用例外规定。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性条款。具体规定是指具体规定某种事实状态发生的法律效果

29、的法律规范。般性规定是指并不具体规定某种事实状态发生的法律效果,而仅是规定原则的法律规范。三、论述题1. ()论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不调整全部的财产关系,而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财产归属关系(静态财产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动态财产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有:是主体地位平等的一种财产关系;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种财产关系一般应遵循价值规律,实行等价有偿。人身关系是

30、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以经济利益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不调整全部的人身关系,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是主体地位平等的人身关系,而不是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命令与被命令的关系;是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的人身关系,而不是与政治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的人身关系;是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且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2. ()论民法的性质。我国民法的性质可概括为4个方面: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因为市场经济关系应具备三个要素,即确认市场主体、确认主体的权利、确认交易规则。正好民法确

31、认和规范市场主体、确认和保护主体的财产权利,确认交易规则,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民法中的主体制度、财产权制度、合同制度等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最基本的制度。民法是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当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民法是其行为规范;当民事主体间发生民事纠纷时,民法是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民事诉讼或民商事仲裁的裁判规范。民法是实体法。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的行为规则、确认主体的权利义务,因此为民事实体法。民法是私法。私法是规定私人生活关系的法律。相对应的词是公私。公法是规定国家生活关系的法律。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当然应属于私法的范畴。但要注意,当今法律有私法公法化的倾向

32、,私法中也常常会夹杂着一些公法规范。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1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民法典。我国目前还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2 .诚实信用原则和无过错原则是德国民法典时才确立,法男民法典时未确立。3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首要原则,自愿原则为民法的核心原则。4 .民法一般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法律另有明确规定除外的除外。5 .民法可以类推解释适用。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2】【居中】本章直点掌握3个名词解释、2道简答题、1道论述摩,本章不考案例题。一、名词解释1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或表述为,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

33、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 .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3 .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各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二、简答题1 .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2 .简述民事法律事实的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1)自然事实是指与人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包括:事件,即具体的自然事实。人的出生、死亡

34、,自然灾害都是自然事实。状态,即抽象的自然事实。如时间的经过、生死不明、成年、精神病状态、植物人状态等。(2)人的行为,是指直接体现人的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可将人的行为分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民事行为,是指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例如设立遗嘱、捐助财产、订立合同、抛弃财产和债务等。尤其是合同,是最重要、最普遍的民事行为。事实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行为并非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但因该行为实施的事实即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当然,无论民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都有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之情形。三、论述题1 .()论述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责任是指

35、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的特征有: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以恢复被侵害权利为目的;具有法律强制性;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适当地作些展开)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2 .国家也能成为民事主体;3 .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注意形成权的识别,特别喜欢考选择题。其他划分民事权利的的也应般了解。4 .自助行为的4个条件也可考多选题。第三章自然人本章通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5道简答题、1道论述题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题。一、名词解释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

36、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 .监护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二、简答题1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的三个阶段。根据自然人的年酸、精神健康状态,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三类:(I)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包括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包括: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2 .()简述监护人的

37、职责。监护人的职责,又称监护的内容,具体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照顾好其生活起居);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注如不得将被监护人的财产赠给生活困难的兄弟);管教被监护人的行为(应对被监护人的管教不力而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被监护人的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3 .简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何设定。未成年人之监护人的设立:父母为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当然的法定监护人。父母以外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双亡或均丧失监护能力;或者均被取消监人资格,此时,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担任监护人。其他亲友担任监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双亡,又没有祖父母、

38、外祖父母及成年兄姐的,其他亲友愿意,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同意。单位担任监护人:无上述人的,则由父母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4 .简述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设定。精神病人之监护人的设立:(1)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2)非法定监护人担任:其他亲友,须其愿意且经精神病人所属单位或其居(村)委会的同意方可设立0(3)没有上述人,由其所在单位或居(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未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适用未成年人的监护规定。5 .简述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宣告死亡是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自然人死亡的制度。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39、:(1)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有顺序限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人。前顺序人不同意,后顺序人不得申请宣告死亡;但同顺序人有人申请宣告死亡,有人不同意,则应宣告死亡。(2)须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须离开住所无任何消息即下落不明满4年,从音讯消失的次H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或因意外事故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3)须由法院依法宣告。法院受理后应发出公告。公告期理,因意外事故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为3个月,期满仍无消息才宣告。三、论述题1.()论述民事

40、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主要在于:(1)利益的可能性与现实性不同。民事权利能力仅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资格,仅是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和可能性;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与具体民事法律关系实际享有某种利益的形式,是以利益为内容的。(2)取决的意志不同。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赋予的,不决定于民事主体的意志;而民事权利的享有可由民事主体的意思决定之。(3)能否放弃和转让不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而民事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可以放弃和转让。(4)是否是否义务因素不同。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是享受民事权利的资

41、格,也是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换言之,民事权利能力也包括民事义务能力;而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相互对立的概念,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不能相互包含和相互替代的。四、案例题案例:甲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3年生还,人民法院根据甲的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但是甲的妻子乙已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继承甲的一栋房屋后与丙结婚,儿子由丁收养并办理了收养手续。甲父戊继承遗产包括一台电脑和一台彩电,其中彩电已由第三人购得。问:本案的婚姻、财产和收养关系应如何处理?答案:甲被宣告死亡后,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后果。乙与丙结婚是合法有效的,甲与乙的夫妻关系不能恢复;收养也是合法有效的,在宣告死亡期间送养不存在取得其同意的问题:第三

42、人从合法继承人的手中购得,已经取得所有权,可以不返还。其他能够返还的都得返还。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和死者都无权利能力。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却因年龄、智力而不相同,划分三个阶段.3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阶段。4 .自然人以户籍所在地为住所;自然人离开户籍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可视为住所,但住院治病的地方除外。5 .自然人的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四章法人本章点掌握2个名词解样、3道简答题、1道论述题即可,本章

43、不考案例题。一、名词解释1 .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二、简答题1 .简述法人的特征。法人的特征: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是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的独立性表现为:组织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2 .()简述法人的成立条件。法人成为应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3 .简述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特征。法定代表人的特征:是由法律或者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44、;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代表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其正职负责人;无正职负责人的,则为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三、论述题1.论述法人的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法人的责任是指法人对其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务负责清偿的民事责任。法人责任的特点:法人责任是法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而不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承担。是法人对其自己债务承担的责任,而不对他人的债务承担责任,注包括不对他的法定代表人的个人非职务行为承担责任。是以法人的独立财产承担的责任。法人的责任不能代替法定代表人的过错应负的个人行政、刑事责任。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1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差异性

45、,而不像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 .法人应对自己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与法人有关的活动,承担责任;3 .法人的机关分为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但不是任何法人都有这三个机关;4 .法人终止应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而不是所有的民事活动都不能进行,也不是主体资格都消灭了。第五章非法人组织5 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2道简答题即可,一般不考论述题,本章可考案例题。一、名词解释1 .合伙合伙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广义):或者说,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协议组成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组织(狭义)。2 .入伙入伙是

46、指在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成为合伙人。二、简答题1 .()简述合伙的特征。合伙具有以下特点:(1)合伙是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合伙人成立合伙的共同协议称为合伙合同。(2)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3)合伙是由合伙人共同出资成立的联合体。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4)合伙是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社会组织。合伙收益由合伙人共享,合伙的经营风险由合伙人共担。在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对于合伙的债务负连带责任;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

47、连带责任。2 .简述有限合伙的特殊性。有限合伙的特点有:(1)设立上的限制。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2)出资上的限制: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3)经营上的限制: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对外不得代表合伙,但合伙的重大事务有参与决策和监督合伙的权利,行使这些权利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没有兢业禁止的限制,可以同合伙进行交易。这对有限合伙人是有利的。(4)责任上的限制: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三、案例题案例:A合伙企业欠B公司货款86万元。A合伙企业是由自然人甲与独资企业C各出资50%设立的。合伙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仅有资产10万元,导致无力偿还该债务。问:(1)对该86万元债务应该如何承担清偿责任?为什么?(2)如果甲和独资企业C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独资企业C的出资人是否有义务用个人财产清偿?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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