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抵押担保合同书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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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抵押担保合同书6篇财产抵押担保合同书6篇甲方:地址:电话r:乙方:地址:代表人: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第一条借款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金额:用途:约定利率或利息:期限天第二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在提用借款前,应向乙方提交具体的汇款账号。乙方应在甲方提供的”汇款账号后个营业日内将借款放出。第三条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第四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乙方要求向乙方归还借款本息。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借款,自乙方

2、划拨借款之日起计息。第六条如甲方未按合同期限归还借款,逾期部分按约定的利率上浮50%执行。第七条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以甲方全部财产及其法人代表和全体股东的个人财产提供担保。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借款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情况和资料。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协调解决。协商或者协调不成,可以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甲方:乙方:代表人: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抵押人:抵押权人: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抵押人自愿将其享有合法处分权、并列入后附抵押物清单的财产为抵押权人的债权设立抵押担保。双方经平等协商订

3、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第一条主合同本合同之主合同为:抵押权人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签署的编号为20XX年陕中银靖短借字003号的短期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第二条主债权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第三条抵押物抵押物有关情况见附件“抵押物清单”。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

4、、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第四条抵押登记依法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在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五条抵押物的占有和保管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但抵押物的权利凭证应交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人同意随时接受并有效配合抵押权人及其委派的机构和个人对抵押物进行的检查。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维修,抵押

5、人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全部和部分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债权或向抵押权人指定的第三方提存。第六条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处理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并为抵押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债务人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

6、权。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或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第七条孳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八条担保责任的发生如果债务人/被担保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抵押权人进行清偿,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抵押权。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规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

7、务人/被担保人依据该等合同规定应向抵押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被担保人提出的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抵押权人依据合同等规定向债务人/被担保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第九条抵押权行使期间在担保责任发生后,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若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抵押权人应在基于最后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前行使抵押权。第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在担保责任发生后,抵押权人有权与抵押人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主债权。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

8、抵押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应偿付给抵押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主债权。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抵押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抵押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抵押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第十一条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抵押人对于主合同项下已发生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除涉及币种、利率、金额、期限或其他变更导致增加主债权金额或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形外,无需征得抵押人的同意,抵押人仍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在需

9、征得抵押人同意的情形下,若未征得抵押人书面同意或抵押人拒绝的,抵押人对增加部分的主债权金额不承担担保责任,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则抵押权行使期间仍为原定期间。抵押权人为债务人/被担保人开立信用证后,又相继与之叙做进口押汇融资或其他形式的后续融资,无需征得抵押人的同意,抵押人对这些融资仍以本合同承担连续的不间断的担保责任。抵押人应与抵押权人在进口押汇协议或其他后续融资协议签署日内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上存在其他抵押权人的,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上述变更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第十二条声明与承诺抵押人声明与承诺如下:1、抵押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

10、能力和行为能力,并对抵押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2、抵押人保证抵押物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抵押人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抵押人承诺在签署本合同前将该书面许可交抵押权人保存;3、抵押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抵押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企业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抵押人为第三人且为公司的,抵押人提供该担保,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限额。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抵押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抵押人已

11、经或将会取得设置本抵押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4、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5、抵押人未向抵押权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在抵押物上存在着的任何担保物权;6、若在抵押物上设置新的担保物权、抵押物被查封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抵押人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7、抵押物为在建工程的,抵押人承诺在该抵押物上不存在第三人的优先受偿权;如存在第三人的优先受偿权,抵押人承诺使该第三人出具放弃优先受偿权的书面声明,并交抵押权人执管。第十三条缔约过失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拒绝或者拖延办理抵押登记,或因为抵押人的其它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抵押权不能有效设立的,构成

12、缔约过失。由此使抵押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对抵押权人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违约事件及处理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或视为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1、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擅自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抵押物;2、抵押人以任何方式妨碍抵押权人依法和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处分抵押物;3、发生本合同第六条所述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情形,抵押人不按抵押权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4、抵押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者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5、抵押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规定;6、抵押人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7、抵押人在与抵押

13、权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抵押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2、全部、部分调减、中止或终止对抵押人的授信额度;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抵押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4、宣布抵押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5、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6、要求抵押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7、行使抵押权;8、抵押权人

14、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第十五条权利保留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第十六条变更、修改与终止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第

15、十七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第十八条附件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它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抵押物清单;第十九条其他约定1、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2、若抵押权人因业务需要须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抵押人对此表示认可。抵押权人授权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

16、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3、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4、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5、本合同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解释。第二十条合同生效与抵押权设立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但依法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则自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抵押权于合同生效之时设立。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双

17、方及债务人/被担保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抵押人:抵押权人:有权签字人:有权签字人:合同编号:委托人(甲方):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担保人(乙方):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甲方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向上述法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相关手续。第一条定义本合同所称财产保全担保是指甲方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向法院提供财产保全保函,并按法律规定和甲、乙双方约定收取相应担保费用并承担担保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条担保的范围、金额和责任承担1、甲方的诉讼财产保全标的为:被申请人名下的2、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担保范围是甲

18、方申请财产保全后经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认定的实际保全价值:人民币/万元。3、乙方在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约定的担保金额内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第三条担保期间乙方的担保期间为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费用后,乙方向人民法院出具保函之日起至下列情形之一出现之日为止:1、甲方与被申请人的纠纷一审终结(终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判决、调解、裁定、当事人自行和解等),且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2、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后,甲方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起诉,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3、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

19、保全;4、不可抗力出现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5、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乙方担保责任的情形出现。第四条担保费及支付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元整),若乙方的担保时间超过12个月,甲方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人民币:元/月(大写:人民币元/月)的超期担保费。2、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财产风险评估费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元整)3、甲方应向乙方预交信息反馈保证金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元整),保证及时向乙方反馈有关信息资料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4、甲方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对乙方的委托事项不可撤销。5、甲方与

20、被申请人订立的合同符合法律生效要件,甲方不得与被申请人恶意串通骗取乙方承担担保责任。6、甲方具备本合同要求的履行能力,有充分和法定的权利签署和执行与乙方签定的本合同。7、乙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及时、全面的履行担保责任。第六条特别约定1、如果甲方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或者诉讼请求未能得到人民法院全部支持或者其他法定事宜,导致被申请人向乙方索赔,乙方对甲方有追偿权,甲方应无条件全部承担乙方因履行本担保合同而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对被申请人的损失赔偿款等)。2、本合同生效且乙方向人民法院出具保函后,乙方不退回已经收取的担保费、财产评估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未在法定

21、期限内起诉等情形),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提供的的担保未被人民法院认可的除外。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的,乙方有权行使先履约抗辩权,拒绝向人民法院出具保函。甲方每逾期缴纳费用一日,应当按照应支付但未支付费用金额的百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缴纳费用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4、若甲方变更保全财产标的物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否则法院实际查封的对象与本合同约定的.保全标的物不一致时,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回。5、甲方在具备申请执行条件后三日内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每逾期申请强制执行一日,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费的百分之一向乙

22、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申请强制执行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回。6、甲方在债权得到偿付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乙方的财产保全担保,每逾期申请解除一日,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费的百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回。7、如果本合同涉及的纠纷在二审中甲方仍需乙方提供担保的,在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后,本合同的条款仍然有效。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或其委托

23、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合同签署页)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签约地点:签约日期:年月日抵押权人:抵押人:为保证甲方与签订的年字第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财产抵押,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签订本抵押合同,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抵押担保的范围、年限第一条乙方以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并保证对该抵押物享有处分权。第二条乙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人民币元,贷款期限,从至,贷款用途为购、建住房。第三条本抵押物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物的使用、保管及费用第四条乙方须保证该抵押物的

24、合理使用,不得将抵押物用于保险条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目的。第五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添附物,自动转为本贷款项下的抵押物。第六条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行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分。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第七条抵押期间,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有维修、保养及保持其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由于抵押物毁损所导致的抵押物价值减少,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于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因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的其他损害,由

25、乙方独立承担责任。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及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抵押物的保险第九条乙方签订本合同后,应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该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为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毁损;投保金额不得少于其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保险期限与借款合同期限应一致,如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履行到期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义务,乙方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偿还完毕止。第十条乙方应指定甲方为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并在保险手续办理完后将保险单正本交

26、甲方保管。第十一条抵押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乙方须无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第十二条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提前清偿贷款本息或交由第三方提存,抵押期间乙方不得使用。第十三条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由乙方承担责任,并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办理相应手续。抵押物的处分第十四条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时,甲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第十五条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

27、保的债权。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提前将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卷入重大经济诉讼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第十七条甲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费用;清偿借款人欠甲方贷款罚息和利息;清偿借款人欠甲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和赔偿金等;支付其他费用。第十八条处分该抵押物的价

28、款超过应偿还部分,甲方应退还乙方。抵押人的承诺及声明第十九条乙方在自愿遵守本合同条款的同时,作如下声明及承诺: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准许甲方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进入该抵押房产,以便检查;在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须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在占有该抵押物期间,遵守有关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费用,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如不履行上述责任,负责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当有任何诉讼或仲裁发生,可能对该抵押物产生不利影响时,保证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违约责任第二十条乙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

29、权等情况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甲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甲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以乙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划扣。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争议的解决第二十一条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解决: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向抵押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二条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不影响合同其余部分的履行。其他第二十

30、三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抵押设定期限与贷款实际发放时间不一致的,抵押期限以贷款实际发放时间之日起顺延。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所保证的借款合同履行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甲方应将抵押凭证退还乙方,并有义务协助乙方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由方各执一份,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抵押登记机关各留存一份。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日期:日期:出租单位:承租单位:为了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一、租赁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用途O二、租赁期限租赁期共年零月,出租方自年月日起将交付承租

31、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三、租金数额、结算方式及交纳期限根据国家规定的的租金标准,承租方每月应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元,交纳租金的时间为每月的最末一日。四、租赁财产的维修保养租赁期间,的维修与保养由方负责,一切维修保养费用均由方承担。五、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1 .在出租期间,出租方如将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告知承租方所有权转移的情况。所有权转移后,所有权取得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享有的权利,承担原出租方承担的义务。2 .承租方如因工作上的需要,将转让给第三方承担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承租方,享有原承租方的权利,承担原承租方的义务。六、违

32、约.责任1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2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七、遇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损坏或灭失,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实,承租方及时向出租方说明情况,不负修复或赔偿的责任。在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届满前日内,双方如愿意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租赁期间,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随意废除合同。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等单位各留存一份。出租方:地址:代表人:联系人:电话r:开户银行:帐号:承租方:地址:代表人:联系人:电话:开户银行:帐号:年月日订抵押人(甲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邮政编

33、码:电话:传真:基本账户开户行:账号:抵押权人(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基本账户开户行:账号:为保障实现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处分权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抵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大写)(小写),利率为,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第二条抵押物一、甲方保证1 .本抵押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2 .本抵押物不存在争

34、议、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3 .本抵押物上设定的抵押权未超出抵押物评估价值;4 .已完成与抵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5 .提供与抵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二、抵押物情况1 .M甲物名称,数量或面积,质量(抵押物清单及权属证书原件附后)。2 .抵押物使用期限o3 d氐押物所在地点o三、抵押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o抵押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四、抵押率为百分之,抵押物评估价值与抵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甲方对该数额内的抵押财产不得再设抵押。第三条抵押担保的范围甲方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

35、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第四条抵押物保险一、本合同生效前,抵押物已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抵押物未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二、甲方应为抵押物全额不间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贷款展期的,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三、甲方办理或变更抵押物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已设抵押和保险金赔付的约定情况。第五条抵押物登记一、以法定抵押登记范围内的财产作抵押的,甲乙双

36、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到法定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二、以法定抵押登记范围外的财产作抵押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到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第六条抵押物保管一、抵押物由(甲方保管/甲乙双方封存后甲方保管)。二、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和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受乙方的监督、检查。三、甲方自登记之日起五日内,须将抵押登记材料、保险单、抵押物权属证书原件等有关文件交付乙方保管。第七条抵押费用抵押物的评估、保险、保管、维修、保养、提存、运输和抵押登记、公证、鉴定等抵押费用及抵押物拍卖、变卖等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乙方有

37、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第八条抵押的效力一、抵押物已出租的,甲方、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前与乙方共同签订或由承租人出具保证抵押权实现的书面文件。二、抵押期间,甲方不得赠与、遗弃抵押物。甲方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否则无效。三、抵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或处分抵押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电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四、抵押期间,甲方任何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

38、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五、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所得保险赔偿金作为抵押财产。甲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损失及保险赔偿情况,其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六、抵押期间,发生非保险事故的,抵押物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损的,甲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损失的情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

39、提存。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抵押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七、抵押期间,甲方更新改造的抵押物以及附着物等新增价值,作为本抵押物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抵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九、因抵押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第九条抵押权的实现一、抵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借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抵押权。二、贷款期间

40、,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抵押权。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十五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抵押物,从而实现抵押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抵押物。五、乙方对抵押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第十条违约责任一、甲方隐瞒抵押物

41、共有、争议、被查封、扣押、监管、重复、抵押、毁损、出(合)资、转让抵押物以及虚假登记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害抵押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的违约金,并将抵押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抵押权,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二、发生抵押物毁损或灭失,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乙方的,甲方须承担毁损或灭失之日起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的违约金。三、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拒不配合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须承担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之日起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向法院申请

42、财产保全及起诉。四、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抵押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的违约金。由于抵押物承租人等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抵押权的,应按其签订或出具的保证抵押权实现的书面文件中的约定,由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第十一条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第十二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三条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第十四条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

43、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十五条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甲方经过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第十六条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第十七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第十八条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第十九条抵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末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第

44、二十条本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抵押登记机关要求明确抵押期限的,抵押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或展期协议项下贷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第二十一条其他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背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其他条款,仍须执行。第二十三条合同文本一、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第二十四条合同附件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乙方盖章: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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