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企业集群登记管理办法(试行)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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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力市企业集群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企业注册登记便利化,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铁力市深化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多个有限责任公司以一家托管企业的住所地址,作为自己的住所登记,并由该托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形成企业集群的注册登记模式。本办法所称托管企业,是指为多个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法人。本办法所称集群企业,是指由托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本办法所称住所托管服务,是指托管企业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并代理收发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

2、、信函、邮件等住所联络活动。第三条集群企业住所功能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邮政、快递或者其他方式,按集群企业登记的住所地址递送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自托管企业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集群企业。托管企业代理签收递送给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后,应立即通知集群企业。第二章托管企业登记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从事住所托管服务:(一)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中含有“提供集群企业住所托管服务”;(二)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应当产权清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三)提供托管服务的住

3、所所在地应当是可供送达文书的地址,具备间隔独立空间,且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非住宅用房;托管服务的住所为非自有房产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或授权使用期限应当自申请住所托管服务之日起不少于3年;(四)申请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与住所托管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工作制度,能为集群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大学生产业园、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的建设运营企业可以申请从事托管业务。第五条托管企业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所需的工商登记材料;

4、(二)企业全体投资人共同签署的承诺书,承诺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承担托管企业的义务与责任。托管企业申请住所变更登记、因终止托管业务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除第一款应当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已通知集群企业的情况说明。第六条企业登记机关对申请托管服务的企业准予登记的,应当核定“提供集群企业住所托管服务”的经营范围,并在营业执照住所后需标注“(托管企业)第七条托管企业除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外,依据住所托管合同可以为集群企业提供企业登记代理、年报公示、记账和报税代理、商标代理等服务。第三章集群企业登记第八条企业集群登记应当在各类产业园区、科技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区域,以及电子商务等

5、行业中逐步推行。下列企业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一)登记事项涉及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黑龙江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所列事项的企业;(二)从事生产及加工等需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三)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四)其他不适合采取集群登记的企业。第九条集群企业可以委托托管企业为其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依法提交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所需的企业登记材料。集群企业凭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作为集群企业住所使用证明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无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产权证明文件。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集群企业营业执照住所后加注“(集群

6、注册)”字样。第十条托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的,集群企业应当在托管企业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完成住所变更登记。集群企业与托管企业解除托管关系,应当在解除托管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第四章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义务第十一条集群企业与托管企业应当签订住所托管合同。托管合同包括以下条款:(一)托管服务的期限;(二)托管服务的内容;(三)托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四)托管关系的解除事由;(五)争议的解决途径;(六)双方经协商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托管企业应当建立商务秘书制度。商务秘书负责定期与集群企业联络,与企业登记机关联系,配合企业登记机关对集群企业开展监督

7、管理工作。第十三条托管企业要为集群企业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一)托管企业代理集群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其他许可、资质、登记申请的结果及相关文件;(二)集群企业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上述人员的联系方式;(三)代理税务、代理记账的,应当有台账及凭证;(四)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签订的住所托管合同书;(五)其他应当保存的档案资料。第十四条托管企业变更住所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集群企业并协助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托管企业终止从事托管业务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集群企业按照住所托管合同规定,变更或终止住所托管合同,并协助集群企业完成住所变更登记,托

8、管企业方可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第十五条托管企业应积极配合企业登记机关对集群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托管企业应当协助企业登记机关督促集群企业按时年报公示,公示企业即时信息,及时办理税务申报及其他应当办理的手续。住所托管合同到期未续约,或者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双方同意提前解除托管关系的,托管企业应及时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并协助集群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托管企业发现集群企业违法线索,应当立即通报企业登记机关并协助企业登记机关调查取证。第十六条托管企业未经授权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集群企业财务数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第十七条集群企业应当配合、协助托管企业按本办法的规定履

9、行义务。第十八条集群注册企业与托管企业依法登记后,应按照相关税收法律之规定,及时进行税务登记信息确认,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下列情形,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纳入信用管理,企业登记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暂停办理集群企业登记业务,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托管企业隐瞒违法(犯罪)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等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工商登记,或者串通集群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二)托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义务,或未按本办法规定通知、协助集群企业办理相关登记的;(三)托管企业不履行配合义务的;(四)托管企业、集群企业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的。第二十条托管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变更住所或终止托管业务,或集群企业与托管企业解除托管关系,集群企业未按规定时间内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托管企业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超过3个月无法联系集群企业的,托管企业应当在本企业的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公示无法联系的集群企业名单,同时书面告知企业登记机关并提供相应证据资料。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托管企业提供的证据资料,依法将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铁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文件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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