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刑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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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1月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刑法学(1)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刑法条文中的但书表示的是(ABD)。A.对前段的补充B.对前段的限制C.对前段的强调D.是前段的例外2.按照(。划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A.犯罪行为的多少B.犯罪行为侵3暖体社会关系的次数C.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D.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少3.盲人犯罪后可以(B)。A.不负刑事责任B.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C.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减轻处罚4.犯罪既遂是指(B)。A.犯罪结果已经发生B.犯罪人的目的已经达到C.犯罪行为已经完成D.犯罪行为已经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2、5.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D)全部罪行处罚。A.集团所犯的B.他组织、领导的C.他参与的D.他指挥的6 .对于被判处(AB)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A.无期徒刑B.死刑C.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D.驱逐出境7 .吴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3年、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的刑罚时,应当采取(C)。A.吸收原则8 .限制加重原则和并科原则C.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D.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8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D)之日起计算。A犯罪B.犯罪行为停止C.犯罪结果发生D.犯罪行为终了二、填空题9 .根据解释的方法划分,刑法解释可以

3、分为和o文理解释;论理解释10 .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和o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IL我国刑法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即空间效力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原则和原则中的合理因素。保护;普遍12 .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和o作为;不作为13刑事贵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和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14 .犯罪的故意有两种类型,即与o直接故意;间接故意15 .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造成因而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超过必要限度;重大损害16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本罪),

4、而或又触犯其他罪名(他罪)的犯罪形态。方法行为;结果行为17 .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18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最低不得少于o一年三、名词解释19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20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21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22 .刑罚执行:简称行刑,是指法定的司法机关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

5、法活动。四、筒答题23 .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是如何划分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答: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典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Q)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不满14周岁。(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6周岁。24 .简述一般自首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答: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是:Q)自动投案。即

6、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分子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五、案例分析(16分)25 .案情:王某,男,25岁。2009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王某于2010年在江某开办的厂子里找了份临时工作。2011年3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由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1至3月份的工资。王某不服,但几次与江某交涉均不欢而散。4月1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双方发生激烈争执,人高马

7、大的江某还打了王某一拳。感觉吃了亏的王某遂起意报复。第二天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出现在江某家门前。江某开门发现是王某,便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没你好果子吃!王某一边说一边晃了晃手中的汽油桶。江某一闻到汽油味,马上返身进屋并锁上门,然后打电话给保安员。王某则在门外高声叫骂并将汽油泼在江某的门口。保安员赶到时,正好听见王某说你再不出来我就烧死你!”保安员立即将王某扑倒在地并从其衣袋中搜出一只打火机。试分析并说明理由: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只答处罚原则)?答:Q)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

8、错误则全题不得分)(2)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3)本案中,王某出于报复心理,为实施犯罪而事先准备好汽油并且带到现场泼洒在地,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被保安员扑倒制服)而未能着手实施放火的实行行为,因此,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犯罪预备的规定,属于犯罪预备而非犯罪未遂。(4)根据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对于王某的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耙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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