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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护林员管理和巡查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护林员巡查和考核行为,切实保障森林资源安全,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护林员是指按规定条件和程序产生,承包管护区从事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森林(林木、林地)管护人员。第三条护林员的用工性质为劳务关系,工作方式为承包管护。第四条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护林员队伍的建设指导,乡(镇、街道)负责对管护区的划分、护林员队伍的组建、管护承包合同的签订以及日常监管与考核工作。第五条管护区的划分,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打破村界、统筹核定、规模适度、便于巡护”的原则,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综合考虑辖区内自然
2、地形地势、人为活动和管护难易程度等状况确定。每个管护区面积一般在3500亩左右,最大不超过5000亩,由1名护林员承包管护。第六条护林员条件:(一)遵纪守法,热爱林业事业,熟悉村情、山情、民情,责任心强,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没有林业违法和其它违法不良记录等;(二)具有管护区内常住户口,常年在管护区内居住,适应林区野外工作环境;(三)初中以上文化,男性,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0-60周岁之间,表现优秀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65周岁。(四)非现任村两委主职干部。第七条护林员产生程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由村民自愿申请或村委会推荐,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在户籍地公示5天
3、无异议后,同乡镇(街道)签订管护承包合同,然后报区农林局备案。第八条管护承包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3年,管护费根据管护区面积、区位和管护难易程度确定。管护承包合同到期后表现优秀的护林员可以续包。第九条护林员的工作职责:(一)积极宣传、贯彻落实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国家相关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负责管理林区野外用火,督促森林防火规章制度的执行。消除火灾隐患,制止违章用火,开展防火宣传。发现森林火灾,应第一时间报告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组织扑救;(三)开展林地巡查,制止盗滥伐和毁坏林木、非法收购和无证经营加工木材、乱占林地、毁林开垦、毁坏珍贵树木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并及时报告区林业主管
4、部门。(四)开展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与救护,对受困、受伤的陆生野生动物送交有关部门,协助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五)发现森林病虫害疫情,应及时报告。协助开展松材线虫病等各种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和森林疫情监测工作,及时制止森林病虫害传染源出入责任区。(六)保护好各种林业服务标志、标牌、广告等公益性林业标志设施。(七)协助办案机关查处森林火灾、盗伐、滥伐森林、破坏珍稀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和违法占用林地、非法狩猎等林业案件,参与山林纠纷的调处。第十条护林员权利:(一)对盗伐滥伐森林资源、乱捕滥挖野生动植物、非法征占用林地等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二)对林区违章野外用火,有权
5、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三)对未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采伐林木的,有权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一条护林员实行GPS定位管理,在日常工作中要全天候开机,自觉接受和服从所在乡(镇、街道)及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十二条护林员在巡山时,应手持喇叭、穿防火专用服、佩戴红袖章,并将巡查情况及时记载在巡山日记中。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的森林防火期(其中清明前后的3月21日至4月19日为森林禁火期)、森林火险IV级以上天气均要到岗巡查;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等重要节假日和森林禁火期内,11级以上天气必须巡查;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的非森林防火期,每周巡查不少于1天。第十
6、三条护林员因事、因病离开管护区应办理请假手续,明确代管人员,擅自离岗的应扣除管护费,具体办法由乡镇(街道)确定。第十四条区农林局凭乡镇(街道)提供的考勤记录,结合GPS巡查考勤系统发放管护费。管护费每半年发放一次,由县级资金专户通过银行直接汇入护林员个人账户。各乡镇(街道)应分别在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之前将护林员管护费发放清单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区农林局。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扣发管护费:(一)巡山每少1天扣50元,本办法第十条确定的重要节假日和森林禁火期巡查,每少1天扣100元;(二)管护区发生森林火灾每次扣300元,火情每次扣100元;(三)管护区发生盗滥伐和毁坏林木、非法收购
7、和无证经营加工木材、乱占林地、毁林开垦、毁坏珍贵树木等破坏森林资源林业行政案件的,每起扣200元,刑事案件每起扣400元;(四)无故不参加乡镇(街道)或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会的,每次扣50元;(五)连片发生100亩以上森林病虫害不及时报告的,扣200元;(六)巡山记录不全的,每次扣20元;(七)其它应该扣发管护费的情形。第十六条护林员在管护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一)管护区内无发生森林火灾、盗伐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陆生野生动物、侵占林地等案(事)件,发生森林病虫灾害报告及时、森林资源管护成绩显著;(二)勇于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8、使森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三)在森林营造、抚育、监测等工作中成绩突出;(四)拯救、保护国家和省级以上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有重大贡献;(五)在保护森林资源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表现。第十七条护林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管护承包合同:(一)全年累计擅自离开管护区60天或连续30天以上;(二)管护区内存在森林火灾隐患,不知情不报告,导致森林火灾发生或发现森林火灾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当,造成森林火灾扩散蔓延;(三)受林业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不熟悉村情、山情、民情,缺乏林业基本知识,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护林工作;(五)年龄达68周岁;(六)其它符合解除管护承包合同的情形。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农林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