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民潮”国际法保护问题分析.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6870438 上传时间:2024-03-13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6.6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难民潮”国际法保护问题分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难民潮”国际法保护问题分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难民潮”国际法保护问题分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难民潮”国际法保护问题分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难民潮”国际法保护问题分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难民潮”国际法保护问题分析.docx(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难民潮国际法保护问题分析“难民潮”国际法保护问题分析由于近年西方政权对地区局势的暴力干预以及民族宗教矛盾的激化,局部性的武装冲突不断发生,致使冲突境遇下的居民在母国的生存发展权利受到严重侵犯,大量流离失所的居民背井离乡逃入他国寻求庇护。2013年,据联合国难民署2013年全球形势报告数据显示:850万人由于局部武装冲突成为难民,其中国际难民180万人,为近10年以来的峰值。2015年,由于叙利亚国内武装冲突,共约150万难民穿越地中海涌入欧洲大陆。难民潮情势紧急,数量庞大,导向性地流向了欧洲的部分国家,致使欧洲正在经历一场二战以来最严重的难民危机。难民潮的灾难性后果已经

2、出现。难民问题已日渐由单纯的国际人权问题和区域性、暂时性的突发事件演变为全球性、持续性的人道危机,数额t大的难民开支和日渐严峻的反恐形势致使对难民的保护捉襟见肘。一、国际法制度问题(一)国际公约制度不健全作为国际社会对难民权利保护的核心纲领,世界各国使用最早、最具有广泛适用意义的难民保护法律文件是难民地位的议定书和难民地位公约。不过,由于难民潮成因的变化,这两项法律文件已无法囊括当前有关新型难民的所有法律问题。“难民潮”除了政治迫害、战争威胁、宗教压迫等传统意义上的成因外,还多了许多由于自然生存条件恶化而逃离家园的环境难民,由于国内经济崩溃被迫流落异国寻找发展机会的经济

3、难民等。这部分新增难民群体的身份尚未被大多数主权国家认可,本文由收集整理其生存状况却岌岌可危,当前部分国家置国际组织和条约不顾,放任大批难民濒临死亡绝境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现有的难民保障体制,给公约框架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二)难民保护公约程序性规定不完善如今践行的难民地位公约已经在实体层面做出了准确翔实的规定,但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在如何准确定义难民以及难民拥有合法权益的各项途径方面,此公约仍没有制定相关程序性规定。在新形势下,世界许多国家都通过制定国内法用以解决难民保护程序性中的各项实质问题。由此,为了保障自身利益,各国政府在制定难民系列法律时通常都倾向性地进行甄别与选择,进而完成对国家

4、十分有利的安排。一些国家为了从根本上规避难民保护的国际法义务,还在在难民保护程序方面申明了免责事由,然而,这看似高明的举动却存在着一系列的弊端,首当其冲的就是从根本上削减了整个难民国际保护体制的执行力。(三)责任份额分担不均,难民管理体系漏洞以此次欧洲难民潮为背景,当前实行的都柏林体系将大部分难民潮处置的任务交给了难民最先进入的欧盟国家,即地中海沿岸的前线国家,如意大利、希腊等。但在现实情况下这一制度过于理想化,低估了难民潮的数量与规模。根据申根协定,难民只要在任何一个申根国家入境,便可以在申根区通行无阻。如果这些难民取得了任何欧盟国家的国籍,他们就有权利自由迁徙到别的欧盟国家。与此同时,这些

5、难民选择性迁移的国家有权利将避难申请者遣返至他们入境的第一个欧盟国家,即“安全第三国”。政策偏颇导致的分配不均,致使这些一线国家面对浩荡的难民潮捉襟见肘,欧盟也没能把更多的资源整合起来应对愈演愈烈的难民危机。同时,这些难民之所以冒着生死偷渡“死亡之海”最终的目的地也并非这些一线国家,而是为了进入像德国这样对难民采取欢迎态度的国度,这也侧面体现了难民管理体系的漏洞。(四)难民待遇标准不一,造成难民“避难选购”欧盟各国的难民政策差别较大,如瑞典的难民申请接收比例是77%,匈牙利为9%,德国给予成年难民补助374欧元每月,匈牙利

6、86欧元每月,这一巨大差异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避难选购”问题,也有不少经济移民混入难民潮中,骗得难民身份,获得国际救助。这使得有限的难民救助资源不能最有效地整合起来,去帮助那些濒死境地最亟待援助的难民。此次的难民潮中有逃离中东“伊斯兰国”和叙利亚战乱的难民,也有辗转欧洲渴望建立新生活的经济移民,这就给欧洲一些政客逃避问题提供了借口,把难民指向性地认定为经济移民而拒绝入境或直接遣返,这种武断的政策违背了“不推回原则”的初衷。二、国际法实践问题(一)国际法软法特征导致难民署履职刚性欠缺当前,不同类型的难民问题以边境难民潮的形式愈

7、演愈烈,亟需国际组织在难民保护公约框架下制定难民事务应对的新举措。依照公约,国际社会应当共同致力于难民的保护,主要依据的法律原则为:一是“不推回”原则;二是“人道主义原则”,但是,由于迄今为止“主权原则”依然是国际法最核心的准则,许多国家在本国利益与难民权益发生冲突时往往自行其是,置国际法于不顾。这归根到底是由于难民保护相关法律缺乏强制性,单方不履行国际法义务的违法成本低。例如,在此次难民潮事件中,欧盟提出的“强制性配额计划”将16万前来欧洲寻求庇护者分配至23个国家,遭到了包括西班牙、英国等多个国

8、家的公开宣布不予执行。以英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称更愿意资助土耳其、约旦等国接收难民而不是自己接收,但这样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国际法原则仍有待商榷。难民署的监督职能只停留在指导层面。虽然现阶段联合国难民署章程规定难民署在处理难民事务中的监督监察权力,但是它对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的难民工作缺乏绝对的话语权。由于相关的强制性立法规定在国际难民公约中缺乏有效体现,致使在难民数量骤增、人道灾难频发的境遇下,难民的基本权益得不到有效地保障和维护。在实际进行的食品药品救助、住所安置,基本权益保障工作中,难民署的职能权限仅仅限于指导作用,致使国际社会组织相关工作开展缓慢。同时,由于国际法是软法,缺乏强制力保障实施,就更需要加强国家之间的协调机制,达成共识,通力合作,来更好的保障国际法的落实。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