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区房屋征迁房票安置工作的通知》(扬建规﹝2023﹞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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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区房屋征迁房票安置工作的通知扬建规C20233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一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市区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政策,拓宽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渠道,满足被征迁人多样化安置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扬府规【20235号)、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05号令)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票安置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市区房屋征迁房票安置工作通知如下:一、房票安置的适用范围(一)房票安置。房票安置是房屋征迁实施单位根据被征迁人意愿,将货币

2、补偿金额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迁人,由其自行向市区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一种安置方式。新建商品房包括新建的住房、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公寓楼等。(二)适用范围。市区范围内新实施的房屋征迁项目和已征迁尚未安置到位的项目,均可实行房票安置。二、房票安置的组织实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房票的标准样式,房票应当注明征迁项目名称、协议编号、被征迁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票面金额、开具日期、有效期以及房票使用须知等信息。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房票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区(功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征迁)部门按照标准样式印制房票,加强本辖区内房票安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征迁项目实施单位承担

3、房票安置相关具体工作。三、使用房票购房的补贴标准被征迁人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房票使用金额达到票面金额90%及以上的,可享受房票使用金额15%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资金纳入征迁项目成本。四、建立市区房票安置“房源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建立市区房票安置“房源库”,负责对“房源库”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统一监管,定期在官网上公布房源名录,供市区被征迁人凭房票选择购买。房票安置“房源库”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市区范围内已领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的现房或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一年内可交付的期房,按照自愿原则均可申请入库。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持票购房人适当幅度的优惠。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4、应积极配合做好房票安置工作,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发生购房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依法解决。五、房票发放和使用(一)实名持有。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持有人为被征迁人,房票使用人为房票持有人及其配偶和被征迁人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房票不得转让、买卖、抵押。(二)票面金额。房票票面金额不得高于房屋征迁补偿协议书注明的货币补偿总额,具体票面金额由被征迁人自行确定。购房补贴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三)使用期限。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房票应在有效期内用于购房支付。如遇被征迁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变故等情况,房票未使用的,按原货币化补偿政策进行结算。(四)房票核发

5、。被征迁人自愿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由征迁实施单位在被征迁房屋交付并经验收确认后核发房票。(五)购买房屋。房票在市区范围内通用,房票使用人可以自行选择购买市区房票安置房源库中的新建商品房。购房人非被征迁人本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做好审核工作。房票使用人凭房屋征迁补偿协议书、房票、身份证明材料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双方共同在房票上对购房人、购房坐落、购房总金额、房票使用金额等信息进行签注,并签名盖章。(六)资金拨付。房票使用人凭商品房认购协议和经签注盖章的房票向房屋征迁实施单位申请购房首付款拨付和出具房票使用金额结算凭证。房屋征迁实施单位审核确认后,原则上应在15日内将购房首付款拨

6、付给房票使用人。房票使用金额结算凭证出具给房票使用人用于抵算购房款。使用房票购房后,房票尚有结余的,同时将房票余额支付给房票使用人。被征迁房屋如有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金拨付前应结清贷款。使用房票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由房票使用人另行支付。房票使用人符合相关住房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首付款、房票使用金额结算凭证后,应及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凭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使用金额结算凭证等材料向房屋征迁实施单位申请资金拨付。房屋征迁实施单位审核确认后,原则上应在30日内将相应资

7、金拨付至房地产开发项目指定账户。购买的新建商品房属于预售资金监管范围的,房票结算资金按照规定比例汇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七)补贴兑付。房票使用人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交易税费票据等材料向房屋征迁实施单位申请房票购房补贴。房屋征迁实施单位审核确认后,原则上应在15日内兑付补贴费用。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并已经兑现房票补贴,发生退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票使用金额退回原房票出具单位;房票出具单位按照原货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扣除房票补贴后,按实结算征迁补偿款。六、其他各区(功能区)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房票安置实施细则,明确房票安置工作流程及监督管理要求,确保资金安全,防范廉政风险

8、,保障房票结算资金及时、准确、足额拨付。对在房票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套取房票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各区(功能区)应做好房票安置政策的宣传引导工作,制作简明易懂的操作流程图、宣传手册,组织房屋征迁实施单位一线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熟悉政策口径和操作规范。房屋征迁实施单位要加大房票安置政策解释与宣传力度,不断提高被征迁人对房票安置工作的认可度和参与度。县(市)房屋征迁房票安置可结合实际参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适用于市区住宅类被征迁人,实施期限为2024年1月25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附件:扬州市区房屋征迁房票样式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

9、年12月26日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市)人民政府。扬州市区房屋征迁房票样式房票编号:征迁实施单位(盖章)征迁项目名称被征迁房屋坐落征迁协议编号被征迁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票面金额人民币(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房票开具日期房票有效期被征迁人(签字)实施单位经办人(签字)房票编号:房企背书凭证(存根联)房票使用人姓名与被征迁人关系身份证号码楼盘名称及栋室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购房总价款人民币(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房票使用金额首付款人民币(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购房抵用款人民币(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房票余额人民币(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被征迁人(签字

10、):电话:房票使用人(签字):电话:房企经办人(签字):电话:房地产开发企业(盖章):年月日房票编号:房企结算凭证(结算联)房票使用人楼盘名称及栋室号购房款抵用金额人民币(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被征迁人(签字):实施单位经办人(签字):实施单位(盖章):电话:电话:房票使用人(签字):电话:年月日房票便用叁知-1、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持有人为被征迁人、房票使用人为房票持有人及其配偶和被征迁人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房票不得转让、买卖、抵押。2、房票在市区范围内通用,房票使用人可以自行选择购买市区房票安置“房源库”中的新建商品房。3、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房票应在有效期

11、内用于购房支付。如遇被征迁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变故等情况,房票未使用的,按原货币化补偿政策进行结算,不计利息。4、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房票使用金额达到票面金额90%及以上的,可享受房票使用金额15%的购房补贴。5、使用房票购房后,房票尚有结余的,房屋征迁实施单位将房票余额支付给被征迁人,不计利息。6、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并已经兑现房票补贴,发生退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票使用金额退回原房票出具单位;房票出具单位按照原货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扣除房票补贴后,按实结算征迁补偿款,不计利息。7、房票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若房票发生遗失,应当及时向房票原发放单位办理挂失补办手续,补发的房票有效使用期限截止时间不变。因房票遗失造成的损失由房票持有人自行承担。8、房票不得进行其他金融交易。对涂改、篡改、伪造房票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9、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使用人发生购房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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