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根据2021年8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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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2004年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21年8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素质,促进基础教育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进行的,以提高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为目的的培训。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成人初等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中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

2、师的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接受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保障中小学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中小学教师应当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继续教育或者擅自中断继续教育培训。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教育教学能力的培训I。育的督导工作,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批评指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

3、施,加强对农村地区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第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制定本校教师继续教育计划,保证教师的学习时间,并保证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学习条件。第十条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的职责:(一)根据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制定全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教学计划;(二)组织编写、审定专业培训教材;(三)审定中小学教师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资格;(四)培训全区小学骨干教师、初中高级教师和高中教师;(五)检查、指导、评估市、县(区)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第十一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的职责:(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二)

4、负责本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三)培训本规定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以外的教师;(五)检查、评估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六)完成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新任教师、骨干教师以及其他在职任课教师,应当接受非学历教育。已具备合格学历的中小学教师,可以接受与教育教学专业对口的高一层次学历教育或者第二学历教育。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每一周期的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教师在同一周期内接受高一层次学历教育或者第二学历教育的,可以不参加同期的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新任教师试用

5、期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0学时。第十四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包括以下内容:(一)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二)专业知识更新与拓展;(三)素质教育理论与实践;(四)教育科学研究;(五)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和现代教育技术;(六)信息技术、外语、艺术类和综合类课程教育;(七)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与教材教法。第十五条各级各类教师进修院校、师范院校,承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其他高等院校、教师教育网络学院、中小学教学研究机构、教育科研机构、电教机构以及远程教育工作站,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承担部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学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教育教学机构的教学内容、教学质量,进行检查、

6、评估。第十六条各级各类教师进修院校、师范院校以及其他承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教育教学机构,应当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制度,保证继续教育教学质量。第十七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中小学校应当对本校教师经考核合格取得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结业证的情况或者接受学历教育的情况进行登记,并填入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作为中小学教师聘任、续聘、晋级的依据之一。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教育事业费中按教职工年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7、和挪用。第十九条经批准参加非学历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其培训费、差旅费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予以报销,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中小学教师接受学历教育的,其费用由学校、教师个人共同承担。教师个人承担的费用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按不同类别确定。第二十条中小学教师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擅自中断继续教育培训的,由其所在学校给予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晋级。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安排教师接受继续教育而未安排,或者对中小学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期间的待遇不予保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第二十二条承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的教育机构,其教学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办。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4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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