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根据2019年12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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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办法(2017年12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救助,是指向因自然灾害使基本生活受到影响或者生命财产安全面临威胁的人员,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紧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帮扶的活动。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

2、然灾害救助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下列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工作:(一)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预警能力建设;(二)提升救灾物资和装备统筹保障能力;(三)依法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四)建立完善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五)建立自然灾害救助指挥调度、救助物资管理等技术平台;(六)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队伍培训,做好灾害救助所需各类人员储备;(七)组织宣传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八)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九)其他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工作。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

3、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自然灾害救助需要、本地区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统筹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将避难场所位置、数量向辖区居民公布。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具有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的设施。第七条自治区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由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制定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其中,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接到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报告后,应当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预

4、警响应,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第九条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除依法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组织应急救助工作小组,前往灾区指导救助工作;(二)合理设立临时救助点,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三)组织检查人员密集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安全状况;(四)责成相关主管部门落实救助措施;(五)统筹使用和调配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六)其他必要的应急响应措施。第十条受灾地区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做好灾情信息和

5、损失情况的统计、核查、上报、评估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信息、政府应对措施、公众防范措施、救助工作动态和自然灾害损失等情况。第十一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因灾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以及住房损毁严重无房可住的受灾人员给予过渡期生活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第十二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制定过渡期安置、生活救助、恢复重建、伤病救治、抚慰和心理干预等救助工作计划和规划,并组织实施。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灾后救助工作计划和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纠正不当行为。第十三条制定灾后住房恢复重

6、建规划,应当设计合理,符合当地住房整体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并有利于未来防灾减灾。受灾地区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为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提供选址、设计和施工等必要技术支持。第十四条应急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救助物资采购、保管、调拨、使用、回收等管理运行机制,提高物资统筹利用水平。探索建立重大救灾装备租赁保障机制。第十五条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用于下列事项:(一)受灾人员衣、食、住等临时困难;(二)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三)受灾人员紧急抢救和医疗救助;(四)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五)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六)

7、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七)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统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制定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项目指导标准,并适时予以调整。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项目指导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第十七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恢复重建优惠政策。向受灾人员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的标准和数额,应当实行民主评议并张榜公布。对予以重点帮扶的家庭或者人员,相关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开名单,并说明依

8、据和理由。第十八条受灾地区应急管理和民政部门应当统筹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按照程序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救助。第十九条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实行专账核算、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禁止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款物使用范围。受灾地区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发放情况登记造册,保存备查。第二十条自治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者抽查。审计等有权机关应当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

9、当加强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日常监督管理,受理对违反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答复。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有权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四)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第二十三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11月9日公布的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民发(2011)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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