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试行)》全文、附件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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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7号)有关要求,规范我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定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如下。一、工作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5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6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2号);7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8 .入河排污口管

2、理技术导则(SL532-2011);9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13092023);10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3416);1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13 .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国函(2011)167号);14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15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

3、于印发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2)493号);16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7号);17 .山东省水功能区划(鲁政字(2006)22号);18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7号)。二、设置审批范围及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7号),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审批纳入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

4、。(一)设置审批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批制。入河排污口设置包括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与相关文件中的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含义相同)。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二)不予设置和限制设置管理规定1 .不予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有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2)中

5、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3)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线、中线工程总干渠禁止设置排污口。(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设置的情形。(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不予设置的情形。2 .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有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除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重要民生工程的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2)水功能区

6、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工业用水区和农业用水区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应当保证该水功能区水质符合工业和农业用水目标要求。(3)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水功能区监测评价结果和限制纳污制度落实情况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地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四、严格监督管理”“(十二)严格规范审批”规定: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

7、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5)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四、依法依规审批备案”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管道、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将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报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限制设置的情形。3.法律法规规章对不予设置、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三、设置审批权限(一)国家级设置审批权限根据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我省范围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的

8、入河排污口设置,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由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审批。(具体范围分别见附件13)(二)省级设置审批权限1.黄河干流(山东省境内,除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审批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2 .按照现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3 .存在市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一是国控断面位于河流跨市界处上游IOknl范围内的,省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为国控断面至市界处;二是国控断面位于河流跨市界处下游Io

9、km范围内且国控断面考核市界上游城市的,省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为市界处至国控断面;三是存在其它市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具体范围见附件4)(三)市(县)级设置审批权限1 .除省级审批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市、县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原则上实行与涉及入河污水排放行为相关的最新一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含重大变动)文件同级审批。同时,各市可按照“站在水里看岸上”的原则,结合水质保障要求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3416)中的分区分级管控要求,对重点河段、水体进一步细化市、县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切实把好污染物进入水体的关口。2 .河流存在市际左右岸关系的,由岸线所在市负责审

10、批本行政区域内在该段岸线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审批过程中应征求岸线共岸市的意见,并将审批结果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对左右岸所在市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按照省级设置审批权限中“存在其它市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由省级审批其入河排污口设置。3 .排污单位所在地与入河排污口所在地不一致的,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负责该入河排污口的审批,审批过程中应征求排污单位所在地的意见,并将审批结果报上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部门备案。排污单位所在市与入河排污口所在市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按照省级设置审批权限中“存在其它市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由省级审批其入河排污口设置。四、加强监督管理(一)规范设置审批。入河排污

11、口设置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分级审批权限,细化优化设置审批工作程序。入河排污口审批时要严把设置审批工作质量,确保入河排污口设置科学、合理,并及时将设置审批信息向社会公开。(二)加强规范化建设。对于经审核同意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要求,规范设置入河排污口标识牌、监测采样点或必要的检查井,便于现场监测、监督检查和公众监督。鼓励有条件的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水质流量在线监测系统,实现入河排污口实时动态监管。(三)严格监督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入河排污设置审批信息的共享

12、,便于加强属地监督管理。要加强入河排污口的水质监测和日常监管,对水质较差区域的入河排污口要加大监测频次,及时掌握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状况。督促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依法履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偷排直排、借道排污、私设排污口等违法行为。本方案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附件:1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涉及山东省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Pdf2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涉及山东省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Pdf3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涉及山东省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pdf4山东省省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

13、pdf政策解读I山东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试行)为规范我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分级审批权限,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山东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划分方案),现将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一、编制背景及过程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是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的重要举措。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有利于从源头防止排污口无序设置,实现以水定岸、水岸共治。为强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了入河排污口“分级审批”的工作原则,明确提出除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的入河排污口外,由属地省级生

14、态环境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分级审批权限。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存在市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原则上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为严格落实上述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省生态环境厅开展了划分方案编制工作,历经调研座谈、文本编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送审报批七个阶段,近日,划分方案正式印发实施。二、主要内容划分方案共包括工作依据、设置审批范围及规定、设置审批权限、加强监督管理四部分内容。(一)工作依据。明确了入河排污口设

15、置审批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依据,其中法律法规规章7项,标准规范3项,政策规划文件8项。(二)设置审批范围及规定。明确了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批制,包括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了不予设置和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的要求。(三)设置审批权限。1 .依据生态环境部各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对相关流域海域局负责审批我省入河排污口的具体边界进行了罗列,便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掌握分级审批权限。2 .明确了由省级直接审批入河排污口的三种情形,并将审批范围“落图落表”,明确了起止位

16、置和地理坐标。一是明确我省境内除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审批范围外的黄河干流入河排污口设置由省级审批,以进一步强化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二是明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由省级审批,方便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协同办理两个行政许可事项;三是明确“在市界上、下游10公里范围内有国控断面的”这一交界敏感且易产生争议区域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由省级审批,有利于调解边界争议矛盾。3 .明确了市(县)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一是明确市、县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原则上实行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级审批,同时也可结合管理需求,对重点河段水体进一步细化市、县级

17、审批权限;二是明确河流存在市际左右岸关系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岸线所在市负责审批,确定了此种情况下的设置审批程序和争议协调机制;三是明确排污单位所在地与入河排污口所在地不一致的,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负责审批,并确定了此种情况下的设置审批程序和争议协调机制。(四)加强监督管理。从规范设置审批、加强规范化建设、严格监督管理三个方面,明确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重点,加强入河排污口常态化管控,把好污染物进入水体的关口。三、主要特点划分方案主要有3个特点。一是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明确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范围、不予设置和限制设置排污口的管控要求。二是坚持抓大放小。积极

18、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本着“非必要省级不审批”的原则,确定了三类由省级直接审批的事项,其他事项均交由市县进行审批。三是坚持便民惠企。本着方便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依法提起申请的原则,细化明确了省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具体边界,做到“一图清、一表明”,方便“一目了然”地掌握审批部门和相关事项。专家解读I山东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试行)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山东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划分方案),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正高级工程师于晓霞对划分方案进行了解读,具体如下。水污染问题表象在水里,根子在岸上,作为陆源污染物进入环境水体的最后一道“闸口”,入河排污口是打通

19、水里和岸上的关键环节。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是有效管控污染物入河排放的重要手段,对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省坚持“借鉴试点经验早布局、注重整治效果促改善、健全长效机制强监管”的工作思路,通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不懈努力,已实现排污口台账基本建成,排查整治有序推进,监督管理逐步深入的良好局面。设置审批是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水陆统筹、以水定岸的有力抓手。为规范我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划分方案。划分方案系统全面、权限分级合理、可操作性强,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坚持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审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了工矿

20、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实行审批制,明确了不予设置和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管理规定,有利于从源头杜绝入河排污口非法、无序设置。同时,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责任重大、涉及面广,工作中需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划分方案明确提出了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管道、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履行部门联动审批程序,确保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规范。二是坚持分级分类,统筹协调争议。划分方案积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除生态环境部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的入河排污口外,将黄河干流入河排污口设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

21、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存在市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等作为省级审批事项,既落实了上位文件要求,又重点突出,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战略摆在重要位置。同时,针对日常监管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河流存在市际左右岸关系、排污单位所在地与入河排污口所在地不一致等存在争议风险的情形,划分方案明确了具体设置审批程序,有利于更好统筹上下游、左右岸、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的关系,确保入河排污口设置科学合理。三是坚持精细化,实现全链条监管。划分方案详细列明了生态环境部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及省级审批的河流名称、起止位置坐标、审批河流长度等信息,并精细绘制了审批范围流域图,做到“图清表明、惠企便民”,便于行政许可申请人及审批单位“一目了然”精准掌握不同河段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信息,提高审批办事效率。同时,划分方案要求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全链条、常态化”监管,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信息公开、规范化建设、水质水量监测、日常监管、监督检查等提出明确要求,提高我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水平。可以预见,划分方案的发布,将进一步规范我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为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绿色高质量发展奠定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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