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规〔2023〕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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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规202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全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二、全市以县区行政区划为单位划分为省定征地区片

2、综合地价三类、四类地区,行政区划属清江浦区的执行三类地区标准;行政区划属淮安区、淮阴区、洪泽区、涟水县、吁胎县、金湖县的执行四类地区标准。三、全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清江浦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划定为两个区片,区片I执行标准为530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2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3500元/人;区片11执行标准为470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2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3500元/人。淮安区、淮阴区、洪泽区、涟水县、吁胎县、金湖县分别将本行政区划范围内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为400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0000元/人。各县区

3、人民政府要细化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含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淮安生态文旅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范围和标准并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四、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五、各地要高度重视,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防止发生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情况。在征地批后实施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结余部分纳入县区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通过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统筹补齐。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同时废止。淮安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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