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2016年2月1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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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2016年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2月1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第三条事业单位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条例、实施细则和本规定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方可获得法人资格。第四条县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登记管

2、理权限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条例、实施细则和本规定的实施;(二)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三)依法保护已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四)依法查处违反事业单位登记有关规定的行为;(五)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六)为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提供有关的社会服务工作;第五条省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一)省直直属事业单位;(二)省直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省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四)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省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举办的事业单位;(五)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六)国家事

3、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七)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第六条市州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一)市州直直属事业单位;(二)市州直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市州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四)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市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举办的事业单位;(五)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六)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七)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市州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第七条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一)县市区直直属

4、事业单位;(二)县市区直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县市区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四)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五)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六)乡镇举办的事业单位;(七)市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八)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成立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第九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三)有稳定的场所;(四)有与其业

5、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五)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七)开办资金确认证明;(八)住所证明;(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

6、格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第十一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变更登记的事项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住所门牌号码变化的,应当自住所门牌号码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二条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

7、签署、举办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不同的变更事项,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文件:(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房产证;(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由资质认可部门和执业许可管理部门认定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改变来源的证明文件;(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开办资金确认证明。第十三条

8、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二)因合并、分立解散;(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决定解散;(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举办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及

9、单位印章;(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第十五条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管理,在进行下列活动时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二)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事宜;(三)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四)开立银行账户、贷款;(五)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六)参与市场配置资源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七)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八)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九)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十)法律诉讼、公

10、证事宜;(十一)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十二)申办海关事宜;(十三)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第十七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内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换领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对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账户号,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遵循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章程,作为本单位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登记

11、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照章程开展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事业单位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性质、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和举办单位;(二)冢旨和业务范围;(三)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四)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五)信息公开;(六)章程的修改程序;(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事业单位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载事项: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

12、、经费来源、举办单位等;(二)开展业务活动情况;(三)相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及有效期;(四)资产损益情况;(五)对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六)绩效和受奖惩情况;(七)涉及诉讼情况;(八)社会投诉情况;(九)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十)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第二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三)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五)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

13、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六)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七)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八)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九)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十)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地核查和绩效考评机制,构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接受社会公众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事业单位监督管理

14、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实施细则和本规定对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登记管理中的不当行为。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给予书面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其举办单位,逾期不改的,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一)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二)不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三)不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四)抽逃开办资金的;(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第二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06年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施行的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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