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2015年1月1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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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2015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5年1月1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净空保护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等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安全生产

2、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民用机场)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省、市(州)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航空电磁环境实施重点保护。第五条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负责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单位负责所属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和民用

3、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巡查、报告等制度。发现可能影响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的活动(包括改变地形地貌),应当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报告。第六条民用机场和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落实民用机场净空、民用航空电磁环境、设施设备保护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

4、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公民对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的保护意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对破坏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等危害机场安全运行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第九条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征求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民用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并将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一管理。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民用机场管理

5、机构应当根据民用机场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绘制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并报民用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一条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七

6、)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民用机场时,在划定的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对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设置障碍灯和标志时,其产权所有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予以设置,并保持正常运行状态。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技术报告,提出意

7、见。第十四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发现未经批准拟建或者正在建设的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时,应当立即报告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第十五条民用机场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划定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设置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外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民

8、用航空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报当地政府规划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二)存放金属堆积物;(三)种植高大植物;(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第十七条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征求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第十八条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实施建设项目,均

9、应当满足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应当规范台(站)建设程序,严禁擅自变更无线电台(站)技术参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时,对可能造成航空无线电台(站)有害干扰的工程设施,应当征求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九条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有害干扰时,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或者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处理。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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