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盐政规发〔2023〕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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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盐政规发202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力、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盐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盐城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6日盐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2、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服务,运力规模实行动态自主调节,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并负

3、责具体实施市区(不包括大丰区)网约车管理;其他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地区网约车管理。公安、网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市场监管、税务、通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二)有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三)具有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和营运管理人员,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4、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向经营区域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准予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网约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的经营期限为四年。经营期限届满需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经

5、营的许可决定。第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省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省级公安部门指定的受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应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第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在平台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件交回原许可机关。第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自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未经营,或者

6、开业后连续一百八十日停止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其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件。第十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二)普通燃料车辆轴距不低于二千六百毫米;新能源车辆续航里程不低于二百五十千米,纯电动车辆轴距不低于二千五百毫米。(三)车辆初始登记年限小于五年;(四)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五)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六)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具有行驶记录、车辆卫星定位、应急报警等功能的车载终端;(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各县(市)和大丰区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另有规定

7、的,从其规定。已在本市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变更经营区域重新申请办理的,不受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登记年限限制。第十一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由车辆所有人向经营区域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二)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所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三)营运车辆保险相关资料;(四)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安装及接入情况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对审核合格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八年。第十二

8、条网约车车辆退出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所有人在一百八十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注销运输证件,未按照规定办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注销。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第十三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C2及以上)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按照以下程序实施:(一)驾驶员向市

9、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驾驶员有效身份证明、驾驶证原件等;(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将材料提供给市公安机关对申请人开展背景核查。申请人对核查结果存有异议的,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再核查一次,市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复查申请,并提供复查结果;(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准予报名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具体考试安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实施;(四)考试合格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第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驾驶员相关信息,包括从业资格信息、与网约

10、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所服务的车辆等资料。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严格执行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管理规定及服务规范的要求,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优质服务,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当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障从业人员获得合理报酬以及合理休息,持续优化派单机制,提高车辆在线服务期间的运营效率,不得引诱驾驶员超时劳动。第十七条网约车不得喷涂或者张贴巡游出租车专用颜色和标识,车辆标志应当符合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11、第十八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安全风险预警,对接入平台的订单和发现的异常情况实时监控、跟踪研判、主动处理。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及驾驶员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根据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和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以电信、互联网等方式为乘客提供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不适用本细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国家和省对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止。盐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盐政规发(2017)3号)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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