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办事指南.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6872571 上传时间:2024-03-13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29.0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办事指南.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办事指南.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办事指南.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办事指南.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办事指南.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办事指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办事指南.docx(1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11360000MB194705282000116121000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2 .办事指南编码11360000MB1947052820001161210003 .对应政务服务实施清单事项名称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审批4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

2、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5 .实施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6 .监管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3、: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

4、、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

5、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7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8 .实施机关:省级生态

6、环境部门9 .实施主体:江西省生态环境厅10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11 .实施主体编码:12 .审批层级:省级/直属13 .行使层级:省级/直属14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15 .受理层级:省级/直属16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7 .初审层级:18 .责任处(科)室: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19 .权限划分省级。20 .行使内容:法定行使内容2L行政相对人权利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2 .行政相对人义务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

7、件1 .收到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函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 .(第二十二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3 .受理条件1.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其授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移入;2.固体废物接受人具备相应贮存或处置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3.危险废物接受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8、(或相关证明文件)有效;转移的危险废物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范围;危险废物接受人具备相应的处置、利用、贮存能力;4.不属于政策法规等禁止跨省移出的情形。4.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1 .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2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3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4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5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6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7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8 .许可证件名称:9 .改革方式:110 .具体改革举措统一全国企业申请材料和申请流程,减轻企业负担。IL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依法严格审批。严格审批申请单位的申请表、与接受单位、运输单

9、位签订的书面合同、各单位营业执照等申请材料。2.强化许可服务。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关于跨省转移的要求,鼓励开展一般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区域合作的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合作协议简化跨省转移审批流程,提高许可服务效率。3.强化信息化服务。设立办事窗口,明确办理要求、办结时限。4.对失信主体强化信用约束,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5.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五、申请材料1 .申请材料名称(1) .江西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2) .接受人提供的贮存、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方式的说明:(3) .接受危险废物人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接受

10、一般固体废物人的相应贮存、处置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佐证材料:(4) .移出人与接受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或合同:2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1)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审批规程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工作规程的通知:移出人应当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江西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2.接受人提供的贮存、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方式的说明;3.接受危险废物人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接受一般固体废物人的相应贮存、处置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佐证材料;4.移出人与接受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或合同。(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11、: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3)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审批规程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工作规程的通知:移出人应当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江西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2.接受人提供的贮存、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方式的说明;3.

12、接受危险废物人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接受一般固体废物人的相应贮存、处置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佐证材料;4.移出人与接受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或合同。(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5)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

13、行政审批规程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工作规程的通知:移出人应当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江西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2.接受人提供的贮存、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方式的说明;3.接受危险废物人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接受一般固体废物人的相应贮存、处置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佐证材料;4.移出人与接受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或合同。(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

14、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7)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审批规程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工作规程的通知:移出人应当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江西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2.接受人提供的贮存、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方式的说明;3.接受危险废物人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接受一般固体废物人的相应贮存、处置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佐证材料;4.移出人与接受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或合同。(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5、第二十二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3 .材料信息1、(1)申请材料名称:江西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2)材料类型:纸质和电子(3)材料形式:原件或复印件(4)材料必要性:必要(5)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6)来源渠道说明:(7)纸质材料份数:O(8)纸质材料规格:(9)原件份数:O

16、(10)复印件份数:0(11)填报须知:(12)受理标准:2、(1)申请材料名称:接受人提供的贮存、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方式的说明(2)材料类型:纸质和电子(3)材料形式:原件或复印件(4)材料必要性:必要(5)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6)来源渠道说明:(7)纸质材料份数:0(8)纸质材料规格:(9)原件份数:0(10)复印件份数:0(11)填报须知:(12)受理标准:3、(1)申请材料名称:接受危险废物人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接受一般固体废物人的相应贮存、处置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佐证材料(2)材料类型:纸质和电子(3)材料形式:原件或复印件(4)材料必要性:必要(5)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6

17、)来源渠道说明:(7)纸质材料份数:O(8)纸质材料规格:(9)原件份数:O(10)复印件份数:0(11)填报须知:(12)受理标准:4、(1)申请材料名称:移出人与接受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或合同(2)材料类型:纸质和电子(3)材料形式:原件或复印件(4)材料必要性:必要(5)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6)来源渠道说明:(7)纸质材料份数:0(8)纸质材料规格:(9)原件份数:0(10)复印件份数:0(11)填报须知:(12)受理标准:4.材料审查要点1 .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其授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移入;2.固体废物接受人具备相应贮存或处置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3.危险废物接受人危险废物

18、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文件)有效;转移的危险废物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范围;危险废物接受人具备相应的处置、利用、贮存能力;4.不属于政策法规等禁止跨省移出的情形。5,申请提交方式:窗口提交,网络提交,信函提交6 .接收申请的机构:7 .接收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北龙蟠街993号方楼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34、35号窗口8 .提交方式:江西省政务服务网9 .传真号码:/10 .是否需要实人认证:是11 .关于实人认证的说明:无六、中介服务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否2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3 .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4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5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6 .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要求:7

19、 .中介服务内容:七、审批程序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1.2.3.2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3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4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5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6 .是否需要检验、检

20、测、检疫:否7 .是否需要鉴定:否8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9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10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IL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八、受理和审批时限1 .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2 .法定审批时限:20工作日3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1)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行政许可法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4 .承诺审批时限:20工作日5 .办件类

21、型:承诺件九、收费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2 .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3 .是否允许减免:否4 .允许减免的依据:5 .减免收费的情形:十、行政许可证件1.审批结果类型:其他2 .行政许可证件名称: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3 .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无4 .规定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2、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5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6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7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8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9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其他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23、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否2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3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4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5 .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1.有无年检要求:否6 .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7 .年检周期:无8 .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9 .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10 年检是否收费:无11 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

24、费标准的依据无12 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1.有无年报要求:否13 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14 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15 年报周期:无十四、监管主体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十五、业务办理信息1.是否通办:无2,通办业务模式:无3 .跨省通办事项名称:4 .是否是35号文中的跨省通办事项:无5 .应用场景:6 ,联办机构:7 .办理形式:8 .是否网办:是9 .网上办理深度:10 .网办地址:IL是否可在移动端办理:否12 .微信小程序办理地址:13 .支付宝小程序办理地址:14 .百度小程序办理地址:15 .APP办理地址:16 .其他办理地址:17 .计算机端是

25、否对接单点登录:无18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19 .到办事现场次数:020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21 服务渠道:22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23 .办理地点: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北龙蟠街993号方楼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34、35号窗口24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周六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25 .咨询方式:通讯地址:电话号码:8673973326 .咨询网址:27 .政务微博网址:28 .监督投诉方式:通讯地址:监督投诉电话:8689861029 .投诉网址:30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无31 .是否支持网

26、上支付:否32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是33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否34 ,所属业务分类:就业创业35 .业务办理系统:江西省危险废物监管平台36 .网上支付方式:银行卡支付37 .预约电话号码:8673973338 .网络预约地址:39 .是否免申即享:无40 .是否涉及惠企政策:无41 .问题、解答问题:无解答:无十六、办理流程说明1、(1)环节名称:申请(2)环节办理时限(工作日):(3)办理单位:(4)办理岗位:(5)联系电话:(6)办理内容:申请(7)办理进程查询:(8)送达方式:(9)办理说明:(1)环节名称:受理(2)环节办理时限(工作日):(3)办理单位:(4)办理岗位:(5)联系电话:(6)办理内容:受理(7)办理进程查询:(8)送达方式:(9)办理说明:(1)环节名称:审查(2)环节办理时限(工作日):(3)办理单位:(4)办理岗位:(5)联系电话:(6)办理内容:审查及商请相关省市意见。(7)办理进程查询:(8)送达方式:(9)办理说明:(1)环节名称:审批(2)环节办理时限(工作日):(3)办理单位:(4)办理岗位:(5)联系电话:(6)办理内容:批复(7)办理进程查询:(8)送达方式:(9)办理说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