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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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一、总则1、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安委办(2010)15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转发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1)385号)等有关规定,为认真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工作,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建安企

2、业和事业部。工业企业和物业部等单位应依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及有关规定,参照本制度,制定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相关制度。3、本制度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本制度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4、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二、企业负责人带班职责5、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每周带班检查不少于一次,且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对于设有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的企业,分公司负责人(分公司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

3、作的副经理、总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每周带班检查不少于一次,且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o6、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点,主要检查以下内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建立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等各项管理制度情况;与各分包单位签订分承包合同及安全生产协议情况;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制定、审批和实施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和绿色施工情况;特种作业持证上岗情况等。7、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建质(2009)87号)施工时,项目负责人要及时上报公司,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设

4、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单位,企业负责人因故不能到场时,可书面委托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8、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9、工程项目发生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未遂事故时,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指导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和善后工作组,指导事故调查分析,并对有关责任者做出严肃处理。10、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填写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表,记录表一式两份,分别在本企业安全部门和施工现场存档备查。三、项目负责人带班职责11、项目负责人作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应对本工程项目落

5、实带班制度负责。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12、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期间,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重大风险源点的检查与控制,并指导安全作业。13、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活动的时间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时间80%,因其他事务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14、组织并带队施工现场定期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指导制定隐患整改措施,确定隐患整改责任人,督促整改,及时消除隐患。严肃处理消除隐患不及时或拒不整改隐患的相

6、关责任者。15、当施工现场出现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险情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下达停工指令,组织涉险区域作业人员迅速有序撤离现场。16、认真填写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纪录,并签字存档备查。四、考核办法17、集团每季度对所属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期内,企业负责人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足25%时,集团公司将视情节,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约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等处理。18、企业负责人依照本制度,每月对施工现场负责人带班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工程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足80%或未按本制度填写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纪录时,视情节依照本企业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约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等处理,直至撤销职务。五、附则19、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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