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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正案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章程修改如下:一、章程原第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由张三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现将该条修改为: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由李四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二、章程原第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罢免。本届法定代表人由张三担任现将该条修改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罢免。本届法定代表人由)9担任四、章程原第一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张三担任。现将该条修改为:公司设经理1名,由李四担任。五、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