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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县建成区范围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因地制宜、属地管理、引导示范、全程
2、监管的原则。第四条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对各相关主管部门、下级单位的绩效考核内容,定期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第五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县住建局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并将工作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内容和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二)市生态环境局千阳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有害垃圾的收运处置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三)县工信局负责完善再生资
3、源回收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可回收物的收运处置工作;(四)县发改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成本监审和处理费收缴标准制定等工作;(五)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设施用地的规划和保障工作;(六)县文旅局负责文化、广电、旅游行业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七)县教体局负责教育系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八)县机关事务中心负责公共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九)县财政、市场监管、公安、工信、民政、教体、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审批、农业农村、供销、邮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
4、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XX镇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建立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等共同参与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督促处理。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行为规范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引导居(村)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第八条物业服务、餐饮住宿、物流快递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工作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引导并督促行业内各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九条县、镇人民政府应当
5、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和资源回收利用纳入碳达峰和碳中和评价体系,促进社会绿色低碳发展。第二章分类投放第十条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一)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荧光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罐、废油漆桶、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二)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物品,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和织物等。(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居民厨余垃圾;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和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农贸市
6、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卫生用纸、一次性餐具、塑料包装袋、烟蒂、清扫渣土、大棒骨、贝壳等。第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施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分类收集容器、设施的颜色、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便于投放。第十二条本县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自管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二)县城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三)建设工
7、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尚未施工或者停工的,建设单位为责任人。(四)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没有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产权人为责任人。(五)道路、广场、公园、河湖、公共绿地、旅游景区,客运站、公交场站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依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职责:(一)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分类收集点,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二)开展宣传工作,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
8、类投放生活垃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三)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集中到满足收运条件、符合环境控制要求的地点贮存,或者交由符合规定的企业分类收运;(四)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域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第十四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投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要求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二)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或者单独投放至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投放点。(三)禁止将工
9、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动物尸体混入生活垃圾。(四)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分类投放的规定。第十五条鼓励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要求;实行清扫保洁服务外包的物业服务企业,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第十六条住建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制度,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员、引导员、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三章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第十七条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应当以杜绝混装混运、规范收运行为管理重点,建立全覆盖的收集运输体系,提高末端分类处理能力。第十八条住建部门应当会同发改、
10、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落实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第十九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备专用车辆和人员,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有明显的生活垃圾类别标识,并按照国家、省规定加装智能化监控系统。(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三)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四)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五)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六)建
11、立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并定期上报所在地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二十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对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有权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并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告。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与生活垃圾清运单位的有序衔接,发现生活垃圾清运单位混装混运、抛洒滴漏等情况有权进行制止,并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住建部门应当建立与生活
12、垃圾分类收集相衔接的运输网络,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合理确定分类运输站点、频次、时间和线路。住建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收运管理制度,指导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采取错峰收运等方式进行收运,确保处置单位的后端处理工作安全、有序进行。第二十二条工信部门应当会同住建、供销联社等部门,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集中分拣中心和交易市场建设,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和生活垃圾分类网络的两网协同。回收网点、集中分拣中心和交易市场的建设、运营,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安全和消防等规定。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者委托回收等模式,提高废弃产品和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率。鼓励在住宅小区、
13、商场、超市等场所设置便民回收点,采用以旧换新、设置智能回收机、网络购物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第二十三条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及标准规范,组织建设有害垃圾暂存点等设施,并配置专用运输车辆等设施设备。属于危险废物的,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二十四条厨余垃圾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进行资源化利用或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理,鼓励大型社区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处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活动以及提供集中供餐的单位应当将其产生的餐厨废弃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单位应当遵守厨余垃圾管理的相
14、关规定。第二十五条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对炉渣、飞灰等进行综合利用。第二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执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对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时进行处置;(二)按照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三)定期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送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信息。第四章宣传引导和社会参与第二十七条县、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促使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的习惯,培养健康、低
15、碳的生活方式。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培训,定期组织学习、宣传等培训活动。宣传、网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无偿刊登、播放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第二十八条县、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公众开放活动。车站、公园、广场、商场等公众场所和公交、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通过设置宣传栏、播放宣传片等方式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第二十九条县、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通过多种方式,宣
16、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和资源回收利用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发动全社会、各阶层参与生活垃圾分类。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捐资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社会化和专业化水平。第三十条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单位、卫生社区(村)等卫生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三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循环经济产业园的发展,建设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区,支持垃圾处理技术转化的创新项目。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
17、术、工艺的研发与转化利用,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提高生活垃圾治理的智能化水平。第三十二条县、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示范区、示范片区、示范镇、示范社区、示范小区、示范单位的创建活动。各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激励和扶持等措施,推动辖区社区生活垃圾分类的示范建设,示范社区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宣传引导、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发挥表率和引领作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应当支持示范单位的建设,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定时定点投放、撤桶并点等措施,建立健全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明确内部管理岗位和职责,定期进行工作考核。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