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书(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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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书(3篇)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书(精选3篇)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书篇1甲方: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乙方: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了更好地发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就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责任保险条款问题进行研究,共同制定有关条款。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在双方确定的条款基础上,对保监会批复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中不明确和不具体的地方在本协议中作进一步的解释和规定,此解释和规定具有法律效刀。一、条款第三条被保险人定义为:本保险所指被保险人为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正

2、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二、条款第三条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修改为:审计业务是指被保险人出具的审计报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规范和管辖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规定的必须由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会计报表审计、企业资本验证、企业改组、合并、分立、整顿、解散清算审计、净资产验证、纳税申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三、条款第三条利害关系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投资人,债权人及政府部门。四、条款第三条每次保险事故,是指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因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导致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失实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单个索赔或系

3、列索赔。五、条款第四条修改为: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被保险人在承办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造成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依照本条款及补充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六、条款第六条删除第十一项,第三项修改为: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接纳的审计业务。第五项修改为:被保险人在本保险生效日期之前已知道的索赔情况。第六项修改为:“在保险单规定的追溯期之前被保险人签署的审计报告。”七、条款第八条修改为:“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之内,被保险人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则视为自愿

4、放弃权益。”八、条款第十六条更改为“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如实填写投保问卷”。九、条款第十八条更改为: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注册会计师人员发生变动,应在一月之内通知本公司。十、条款第二十条更改“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欺诈,隐瞒等恶劣手段侵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十一、条款第二十一条更改为“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的经营风险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对本公司提出的经被保险人同意接受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应认真付诸实施。”十二、此险种在确定追溯期时,采用以下原则,第一年投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第二年续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第三年续保时,追溯期

5、追溯至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即连续投保,连续计算追溯期。投保人中断保险后重新投保的;追溯期重新计算,即追溯期仅追溯至重新投保后第一张保险单保险期限起始日。追溯期中断时间在一年之内的,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在加缴中断期间LO0%的保险费后,追溯期可追溯到中断之前的第一张保险单保险期限起始日,但对于中断期间已经发生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中断保险行为的,追溯期不可以再恢复。被保险人在交纳了当年度保险费和补交了投保前一年度的保险费时,第一年投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限前一年;以后年度投保时,类推。被保险人在交纳了当年度保险费和补交了投

6、保前二年度的保险费时,第一年投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限;以后年度投保时,类推。被保险人在交纳了当年度保险费和补交了投保前三年度的保险费时,第一年投保时,追溯追溯至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限前三年;以后年度投保时,类推。十三、被保险人发生赔偿后,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并按比例补交相应的保险费,可以将累计赔偿限额恢复。但恢复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十四、在保险期内,如被保险人宣布歇业、经营期满注销或被主管部门撤销,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因过失行为造成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宣布歇业、经营期满注销或撤销之日起三年内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

7、提出索赔的,本公司在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如五年内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索赔的,被保险人交纳年保费的20%后,本公司在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按甲方上报保监会前双方达成的费率,由甲方与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投保,具体保险费率详见协议的附件。第四条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条款和补充条款进行修改,应由甲乙双方同意并就修改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有关款。第五条甲方应履行保险责任。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件,甲方应第一时间到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情况,办理赔偿手续。如果发生争议,甲方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解决有关索赔事宜。如无法达成意见,由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

8、鉴定委员会予以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提交仲裁机关裁定。第六条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标准保单。甲方在与各事务所签订保险合同时,将根据各所的具体情况与各事务所协商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于经营管理良好、业务量大、风险相对较低或连续三年未出险的会计师事务所,甲方同意在标准费率基础上适当调整费率或给予其他的优惠条件。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建立定期联络制度,交流开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的有关情况,协商解决保险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具体时间为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一个星期四上午。第八条甲乙双方同意成立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进行鉴定。责任鉴定结果实行投票表决制。鉴定委员会如果无法得

9、出结论,应交仲裁机关裁决。第九条乙方应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填写会计师责任保险投保问卷和投保单,并配合甲方做好有关工作。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书篇2甲方: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使会计师事务所有效地防范执业风险,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偿付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及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特签订本协议。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协商有关保险事宜。第二条甲乙双方签订本保险协议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全部会员的有关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双方有相互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第三条在坚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为其团体会员会计师事务所(以

10、下简称被保险人)推荐乙方授权的机构大型商业风险保险部为办理执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第四条执业责任保险适用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附件一)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附件二)。具体使用费率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费率(附件三)。乙方同意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为甲方会员优惠8%o第五条乙方在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将根据具体情况与被保险人协商保险合同内容。对于经营管理良好,业务量大,风险相对较低或连续两年(不包括追溯期)未出险的被保险人,乙方同意在标准费率基础上适当调低费率或给予其他的

11、优惠条件。第六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甲方会员首次投保约定扩展追溯期时,追溯期费率给予优惠。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一年,则应按照该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60%计算保险费;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两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50%计算保险费;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三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40%计算保险费;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四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28%计算保险费。本条规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费率不一致时,以本条规定为准。第七条保险合同双方对保险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时,可委托甲方进行调解,达成一致的调解结果对保险合同双方具有约束性

12、;各方对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结果时,应提交河南省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鉴定或人民法院裁决。第八条甲乙双方同意建立不定期联络制度,交流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的有关情况,协商解决保险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聘请有关专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协助改进。第九条乙方负责对甲方及其会员进行保险业务指导和培训,并设专人协助甲方开展工作。第十条乙方在承保业务过程中,除了恶意欺诈及资信情况极差的被保险人外,不得拒绝承保。第十一条甲方应要求各被保险人如实填写投保单,并配合乙方做好有关工作。第十二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和补充,变更和补充的内容与

13、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第十四条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年月0年月一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附件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略)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略)3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费率(略)4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投保单样本(略)5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保险单样本(略)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书篇3甲方:乙方:

14、为提高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防范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本协议可作为乙方与其被保险人签订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补充说明,与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合作范围甲乙双方合作为甲方的团体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适用条款为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二、合作方式1.在坚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向其会员推荐乙方作为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2 .甲方向乙方提供其全部会员的有关资料。具体保险业务(承保、理赔)由乙方直接与甲方的会员办理,必要时可由甲方出面协调3 .保险合同双方就

15、保险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时,可委托甲方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对保险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如调解不能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双方可提起仲裁或诉讼。三、保险合同内容说明(一)除本协议特别约定的事项外,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限额、保险费计收等方面内容,均按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费率规章办理。(二)关于追溯期问题1.追溯期连续投保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2 .首次投保的业务,在补交以前年度保险费后可给予追溯期。补交的年份最长不超过3年。在最初连续投保的5个年度内,其追溯期均可扩展至补交保险费的最早年度。3 .投保人中断保险后重新投保,在

16、补交中断期间的保险费后可按最长不超过5年的原则确定追溯期,乙方对中断期间签发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但对中断期间已获悉发生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但赔偿责任。4 .本协议签定之前,已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改在乙方投保,已投保年份视同在乙方投保,追溯期连续计算,乙方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三)保险条款中有关词语的解释:1 .被保险人:指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2 .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指被保险人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3 .委托人:指与被保险人签有审计业务约定书,委托被保险人为其办理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4 .利害关系人: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

17、使用人。5 .失真:指验资、审计报告具有重大遗漏,或验资、审计结果虚假失实。6 .在追溯期或保险期内完成验资、审计的业务:指验资报告日、审计报告日在保险合同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并已列入投保业务清单的验资、审计业务。7 .非职业行为: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以普通民事主体身份所实施的与其法定职责无关的任何行为,如交通肇事、购置办公用品、租赁房屋以及与职责无关的民事侵权行为等。8 .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指注册会计师所接受的业务未经过被保险人登记、认可,或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兼职所接受的业务。9 .协议约定的责任:本条款中协议所约定的责任指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超出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民事责

18、任10 .首次索赔:委托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于追溯期内所完成的业务提出索赔,第一次提出索赔的时间必须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予以负责。对于起保日期之前,被保险人已就某项业务接到索赔,视为保险期限开始之前索赔已提出,即使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又因此项业务接到索赔,保险人不予赔偿。11 .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执业: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人的名义执行业务,因被保险人对此项业务没有保险利益,保险人不予负责。12 .过失与故意:本条款中的疏忽与过失均指过失。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

19、态度。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四、保险服务(一)全过程服务:乙方应积极与甲方的会员进行业务合作。乙方做到具体业务专人负责,承保前设计承保方案,承保后定期回访。保险期限内,与被保险人保持密切联系,为被保险人提供全过程的保险服务。(二)理赔服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索赔单证齐全,保险合同双方就赔款金额达成一致的,保险人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如单证不齐,但保险责任明确,损害事实清楚,保险人可预付部分赔款。(三)风险管理服务1 .乙方将不定期的与甲方召开风险管理会议,聘请有关专家对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协助改进。2 .

20、乙方可负责为被保险人员工提供保险培训,提高风险意识。3 .乙方可负责向被保险人提供其他类似项目的风险管理经验及损失信息,共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四)乙方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悉的被保险人的有关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五)乙方与甲方共同定期组织被保险人进行交流。(六)乙方每年定期组织被保险人(人数视被保险人规模而定)开展国内外学习交流。五、协议的变更或补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经甲方会员认可,可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或补充,变更或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六、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协议中的各项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七、协

21、议终止如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确认,合同终止。如不提出终止,协议持续有效。八、附则(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二)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三)本协议与原已备案的保险条款存在差异时,由乙方负责及时向有关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原条款。甲方(盖章):地址:代表(签字):年一月B签约地点:附件乙方(盖章):地址:代表(签字):年月一日签约地点:附件一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凡依法设立的各会计师事务所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第二条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承办审计业务时,由于疏忽或

22、过失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该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首次在本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保险人负责赔偿。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与上述经济赔偿的每次索赔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非职业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

23、、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政府有关当局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六)火灾、爆炸。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委托人提供的账册、报表、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二)被保险人被指控对委托人的诽谤或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三)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或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四)被保险人从事的非审计业务;(五)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对外担保所承担的连带责任;(六)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的名义执行业务

24、。第五条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毁损或灭失;(二)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精神损害;(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或违约金;(四)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起始日之前执行业务所致的赔偿责任;(五)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定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六)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七)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索赔免赔额。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提供全部在册执业会计师名单

25、,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第八条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的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第十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否则,对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十一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就有关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进行

26、检查应予以协助,对保险人提出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应认真实施。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中的各项规定,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并要求其执业人员恪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责尽力维护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七条至第十三条的各项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十五日后终止本保险。第十五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自行对索赔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责任。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第十六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索赔的赔偿金额以法院

27、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调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索赔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第十七条保险人根据上述第二条的规定,对每次索赔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予以赔偿。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证明执业人员责任的法律文件、索赔报告、损失清单、执业人员的注册会计师证书、与委托人签定的委托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单证

28、材料。第十九条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有关责任方提出赔偿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付款或赔款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第二十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有关本保险的争议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

29、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第二十二条本保险生效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保险费按日平均计收。附件二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费率规章(北京地区适用)单位:万元业务收入赔偿限额费率(%)每次累计ABDEFG1503000.60.70.811.21.30.91005002004000.70.80.91. 12505000.80.911.21.31.31.11503000.50.60.70.91.11.20.8200

30、4000.811.21.30.92505000.70.80.91. 11.31.5150010003006000.80.91.41.14008000.911.11.21.41.51.2500100011.11.21.31.51.71.3100015004000.50.60.70.91.11.20.82505000.60.70.811.21.30.93006000.71.11.31.514008000.80.911.21.31.41.150010000.911.11.41.41500202505000.50.60.70.91. 11.20.83006000.60.70.811.31.40.940

31、00.80.91. 11.31.5150010000.80.911.61.71.81.120_万元以上2505000.60.71.21.30.93006000.70.80.91. 11.31.514008000.80.91. 11.21.310000.911. 11.21.41.51.6附件三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险投保单及问询表投保人名称电话地址被保险人名称电话地址营业区域邮编保险期限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追溯日期月 日二十四时止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其中:累计诉讼费用赔偿限额:每次事故免赔额预计营业额保险费率主险保费附加险保费特别条款总保险费(

32、大写)(小写)付费日期司法管辖备注过往三年的损失记录:是否知悉有可能引起索赔的事件:一、概况1.是否有分部?口是口否如有请列出地址和当地合伙人姓名:2 .事务所创立时间:_年_月一日3 .过去5年中,贵公司是否更改过名称、是否收购过其他公司,口是口否是否发生过合并或联合等情况?若是,请写明详情(时间、名称、方式等):4 .主要业务负责人及合伙人详情姓名资格证书种类取得专业资格日期从业年数在公司所任职务及年限5 .主要负责人、合伙人及员工总数人数主要负责人、合伙人或高级职员(1)专业人员注册会计师其他专业人员(2)非专业/行政人员总数二、贵公司在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从事业务活动的种类及比重1.一

33、个会计年度中,贵公司从下列各项业务中获得业务收入的百分比分布情况小计(1)上市公司业务审计业务_%其他业务_%(2)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小计%审计业务_%资产评估业务_%会计服务或咨询(3)其他(请具体说明)一%总计2 .贵公司的业务获得是否或曾经扩展到国外进行口是口如是,请说明:(1)所在国家及其在总营业额中分别所占比重(2)经营有关业务的方式:口代理口直接经办口其他:3 .审计业务收入请说明贵公司下列会计年度中的审计业务收入总额:(1)上一个会计年度(2)当前的会计年度(估计)(3)本保险年度(估计)4 .贵公司提供审计业务服务的主要对象:(1)企业类型:工业企业 口商业企业口金融企业口政府

34、机关事业单位 口服务业其他:(2)企业体制:国有企业 口三资企业口股份制企业口集体企私有企业其他:三、内部质量控制管理体系1.贵公司是否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审核、复核审计业务口是口否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机构名称:复核人员人数:2.贵公司是否聘请专门法律顾问或与律师事务所签约合作口是口否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名称:四、以往投保情况及损失纪录1 .以往是否投保过职业责任保险口是口否I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2 .以往的投保申请是否曾被保险公司拒绝?是口否I(1)是否曾被增加保险费?是口否I(2)是否曾被附加特别限制条件?口是口否I(3) 是否曾被保险公司予以终止保险/未予续保口是口否I3 .过去5年中是

35、否有人向贵公司提出索赔?若有,请说明:口是口否I索赔原因:索赔金额:实际赔偿金额:4 .贵公司是否存在已经获悉到的某些可能导致向贵公司索赔口是否的情况或事件?五、是否有扩展承保保险责任的要求?投保人在此声明,以上陈述的情况均属事实,没有任何谎报或隐瞒。投保人同意以此风险问询表作为投保单的附件及有效组成部分,与投保人提供的其他材料一并作为签订保险合同的基础。投保人(签章)年月日附件四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保险单本保险单内容主要包括明细表、保险对象、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义I务、赔偿处理、争议处理、其他事项等。本保险单还包括投保单及其附件,以及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今后以批单方式

36、增加的内容。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承办审计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投保人按本保险单约定的日期缴付保险费,是本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如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签发日期:年月日签发地点:地址:电话:传真一、被保险人名称:地址:二、营业区

37、域:三、赔偿限额:(一)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二)累计赔偿限额:一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四、每次事故免赔额:五、保险期限:共个月,自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六、追溯期:共个月,自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七、营业额:八、保险费率及保险费:保险费率:主险保费:附加险保费:总保险费:九、付费日期:十、司法管辖:十一、特别约定、备注:十二、特别条款:以索赔提出为基础附件五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理赔程序被保险人接到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索赔申请或收到法院传票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II标的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索赔案,保险公司与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鉴定。标的金额未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索赔案,由被保险人对报告先行鉴定。II鉴定结果及相关文件及时送达保险人II保险人委派专业律师和被保险人会同委托人、利害关系人首先采取协商解决的办法如被保险人接到法院的传票,作为连带关系人出庭,不采取协商解决的办法,保险人委派专业律师与被保险人共同应诉。II如协商未果,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坚持提起诉讼,保险人委派专业律师与被保险人共同出庭应诉。保险人委派律师参与诉讼发生的法律费用由被保险人先行垫付,待案件审理结束后,由保险人根据其向被保险人发出的“费用确认函”的累计金额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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